- 核算与报告
- 内控与合规
- 计划与分析
- 成本与绩效
- 财务BP
- 资本财务
- 税务合规
- 税务筹划
- 跨境税务
数字化转型
- 财务信息系统与数字化
- 财务共享中心
- 数字化应用
- 人际技能
- 职业生涯与发展
- 商业技能
- 全民财务
- 管理者财务思维
- 老板财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按照国家规定,单位为个人缴付和个人缴付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从纳税义务人的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0号)第一条规定:企事业单位按照国家或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缴费比例或办法实际缴付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免征个人所得税;个人按照国家或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缴费比例或办法实际缴付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允许在个人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企事业单位和个人超过规定的比例和标准缴付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应将超过部分并入个人当期的工资、薪金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
根据上述规定,外籍人员在中国境内依照中国相关规定缴纳的社保及公积金可以从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企业为外籍员工支付或负担的各类境外社保费用以及外籍个人支付的各类境外社保费用,不允许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均应计入雇员个人的工资、薪金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
一、若为保本产品,实则贷款利息
(一)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的定义:贷款,是指将资金贷与他人使用而取得利息收入的业务活动。各种占用、拆借资金取得的收入,包括金融商品持有期间(含到期)利息(保本收益、报酬、资金占用费、补偿金等)收入、信用卡透支利息收入、买入返售金融商品利息收入、融资融券收取的利息收入,以及融资性售后回租、押汇、罚息、票据贴现、转贷等业务取得的利息及利息性质的收入,按照贷款服务缴纳增值税;以货币资金投资收取的固定利润或者保底利润,按照贷款服务缴纳增值税。根据《关于明确金融 房地产开发 教育辅助服务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40号)第一点:(财税〔2016〕36号)第一条第(五)项第1点所称“保本收益、报酬、资金占用费、补偿金”,是指合同中明确承诺到期本金可全部收回的投资收益。
(二)另外还会涉及企业所得税(利息收入)、附加税费,若销售方具有金融企业资质,还会涉及印花税(借款合同)。
二、若为非保本产品,实则股权投资收益
(一)此非增值税征收范围
(二)免征企业所得税。但若持股不超过12个月,则须缴纳企业所得税。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为免税收入。同时,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三条的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所称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是指居民企业直接投资于其他居民企业取得的投资收益,不包括连续持有居民企业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足12个月取得的投资收益。
三、账务处理方面,可视情况作为持有至到期投资或者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即使非保本性质,通常难以行使股东全部权利,不太可能作为长期股权投资。
按照您的描述,本金部分可以通过“其他应付款”核算,利息部分作为“财务费用”。
收到款项
借:银行存款
贷:其他应付款
分期支付款项
借:其他应付款
财务费用
贷:银行存款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 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二、参考《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具体业务问题的通知》(苏国税发[2004]97号)第四条:私车公用发生的费用应凭真实、合理、合法凭据,准予税前扣除。对应由个人承担的车辆购置税、折旧费以及保险费等不得税前扣除。
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第四条:税前扣除凭证在管理中遵循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原则。真实性是指税前扣除凭证反映的经济业务真实,且支出已经实际发生;合法性是指税前扣除凭证的形式、来源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等相关规定;关联性是指税前扣除凭证与其反映的支出相关联且有证明力。比如《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若干企业所得税业务政策问题的通知》(京地税企[2003]646号)第三条:对纳税人因工作需要租用个人汽车,按照租赁合同或协议支付的租金,在取得真实、合法、有效凭证的基础上,允许税前扣除;对在租赁期内汽车使用所发生的汽油费、过路过桥费和停车费,在取得真实、合法、有效凭证的基础上,允许税前扣除。其它应由个人负担的汽车费用,如车辆保险费、维修费等,不得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具体把握口径,也建议您直接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一下。
关于“年终奖”个人所得税政策,现在有些疑问,但是尚未明确;个人估计新税法实施后会有文件明确,现在谈谈个人一些看法。
一、年终奖政策是否废止?
这个问题网上颇有疑问。之所以有此一问,大概是基于新税法“居民个人取得综合所得,按年计算个人所得税”这一规定。然而,此规定并不导致《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等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方法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9号)废止或者失效。
原税法下,工资薪金所得按月计税,半年奖、季度奖、年终奖皆已跨月,而前二者须并入发放当月,年终奖则单列出来;半年奖、季度奖并未因按月申报而单列出来,同样跨月的年终奖却未纳入当月,则因另有文件规定。如果说“居民个人取得综合所得,按年计算个人所得税”,就意味着“年终奖”规定不适用;之前不也一样吗?
我的观点是:并非新税法一条规定修改而必然导致文件作废;当然我不是说一定不作废,只是说现在还没有因新税法而作废。
二、10月1日之后发放年终奖,是否适用新标准?
目前明确的是,自2018年10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纳说人的工资、薪金所得,先行以每月收入额减除费用五干元以及专项扣除和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国税发[2005]9号”文件规定,全年一次性奖金单独作为一个月工资、薪金所得按照规定办法计算纳税。这样看来,10月1日之后发放年终奖,应当可以适用新税率和新费用扣除标准。
但这里可能也是有所异议,除了上述基于新税法“居民个人取得综合所得,按年计算个人所得税”这一规定,是否导致“国税发[2005]9号”废止或者失效?再一种观点就是,年终奖乃是全年奖金,而新税率表及费用扣除标准10月开始执行,那么年终奖是否可以全年适用?
以上观点也是基于个人理解,谨慎起见,您也可直接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确认一下。
您好,如果外贸企业当月填报了《信息表》不论是否收到红字发票均应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表二)“本期进项税转出额——红字专用发票通知单注明的进项税额”做进项转出。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规定,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应当向索取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购买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并在增值税专用发票上分别注明销售额和销项税额。开具发票应当一次性如实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完全相符。填开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在发生经营业务确认营业收入时开具发票。未发生经营业务一律不准开具发票。就是说,谁采购,发票开给谁,谁销售,谁来开具发票;这里最关键的是业务实质,业务发生了没有,谁是实际的销售方,谁是实际的采购方。
如上所述,虽然您自己心里想着是给别人帮忙,但其实已经形成您自己购买的事实(如果真要帮忙,垫钱可以,但发票必须开给实际购买方。国家税务总局5月26日视频会政策问题解答:“现行政策在住宿费的进项税抵扣方面,从未作出过类似的限制性规定,纳税人无论通过私人账户还是对公账户支付住宿费,只要其购买的住宿服务符合现行规定,都可以抵扣进项税。而且,需要补充说明的是,不仅是住宿费,对纳税人购进的其他任何货物、服务,都没有因付款账户不同而对进项税抵扣作出限制性规定。”)
这业务非常简单,就是“一购一销”;相当于您购买了上述资产,然后再销售给朋友公司。普通购销业务,税务及开票、账务处理显然您是会的,不再一一列举。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规定,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应当向索取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购买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并在增值税专用发票上分别注明销售额和销项税额。开具发票应当一次性如实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完全相符。填开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在发生经营业务确认营业收入时开具发票。未发生经营业务一律不准开具发票。就是说,谁采购,发票开给谁,谁销售,谁来开具发票;这里最关键的是业务实质,业务发生了没有,谁是实际的销售方,谁是实际的采购方。
如上所述,虽然您自己心里想着是给别人帮忙,但其实已经形成您自己购买的事实(如果真要帮忙,垫钱可以,但发票必须开给实际购买方。国家税务总局5月26日视频会政策问题解答:“现行政策在住宿费的进项税抵扣方面,从未作出过类似的限制性规定,纳税人无论通过私人账户还是对公账户支付住宿费,只要其购买的住宿服务符合现行规定,都可以抵扣进项税。而且,需要补充说明的是,不仅是住宿费,对纳税人购进的其他任何货物、服务,都没有因付款账户不同而对进项税抵扣作出限制性规定。”)
这业务非常简单,就是“一购一销”;相当于您购买了上述资产,然后再销售给朋友公司。普通购销业务,税务及开票、账务处理显然您是会的,不再一一列举。
您好,外贸企业在选择确认时应选择用于退税,而不应该选择用于抵扣,如果错选择为抵扣且已申报,可做进项转出,再申请出口退税,如果无法退税,可填写信息表,申请冲红重开蓝字发票,再申请出口退税。
您好!我个人觉得无法通过问答形式对您的问题做很好的解答。每个企业都有自己的实际情况、业务特点,并且一个企业的不同发展阶段也有不同的管理方式,所以,即使成本和内控理论很多,也不能一概而地说都适合您的企业。所以,我只能个人加建议在立足企业实际的基础上,制定各项财务管理制度,并取得管理层的认同和支持,然后贯彻各项制度。针对外贸企业特点,摸排风险点,并根据风险高低建立内控机制,尤其是涉及外部监管机关的风险点,如海关、税务等涉及资质、税款的风险点,建立岗位分设、内部稽核以及事后检查等常规制度,将风险尽量在事前控制。
至于税务筹划,我个人认为税务筹划并不是一种利用几条税收政策就能立杆见影的事前,因为税务机关在目前还是占据政策解释的制高点的,在一些政策模糊地带,企业的解释能力肯定无法和税务部门比,甚至一些有法律文件的领域,当地税务机关的口径还是最为直接地影响企业,所以我认为最安全的税务筹划,是建立在掌握企业业务运作方式的基础上,税务事先介入业务的运作方式,合理合法利用税收政策,享受政策红利,如果业务已经发生,再做筹划往往是把税务风险暂时性隐藏起来了,日后可能有风险暴露的风险。以上谈不上回答,仅仅谈下我的个人想法。
一、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的通知》(财会〔2016〕22号)二、(二)3. 全面试行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后,“营业税金及附加”科目名称调整为“税金及附加”科目,该科目核算企业经营活动(经营活动当然包括主营、兼营)发生的消费税、城市维护建设税、资源税、教育费附加及房产税、土地使用税、车船使用税、印花税等相关税费;利润表中的“营业税金及附加”项目调整为“税金及附加”项目。
二、《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附录:《会计科目和主要账务处理》规定,其他业务成本科目核算企业确认的除主营业务活动以外的其他经营活动所发生的支出,包括销售材料的成本、出租固定资产的折旧额、出租无形资产的摊销额、出租包装物的成本或摊销额等。除主营业务活动以外的其他经营活动发生的相关税费,在“营业税金及附加”科目核算。
因此,出租房产相应印花税、房产税、土地使用税,列入“税金及附加”核算范围。
根据“财税〔2016〕36号”文件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四十条规定,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服务又涉及货物,为混合销售。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按照销售货物缴纳增值税;其他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按照销售服务缴纳增值税。本条所称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包括以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为主,并兼营销售服务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在内。
一、上述业务属于混合销售,应当一并适用主营业务计算增值税。
二、主营业务取决于实际情况,不是重新注册公司或者换个公司名称可以改变(您就是“重新注册安装服务公司”,也得看什么项目为主,——参考《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八条:所称以从事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应税劳务为主,是指纳税人的年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应税劳务的销售额占年应税销售额的比重在50%以上)。
三、既然“营业额是销售板材的多”,无论原公司,还是新公司,政策一样,按照销售板材一并计算增值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