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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增值税方面
(一)土地
土地使用权补偿费不征增值税。根据《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3:“一、下列项目免征增值税(三十八)土地所者出让土地使用权和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归还给土地所有者。”
(二)地上建筑物补偿
首先看一个文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单位和个人土地被国家征用取得土地及地上附着物补偿费有关营业税的批复》(国税函[2007]969号):对国家因公共利益或城市规划需要而收回单位和个人所拥有的土地使用权,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规定标准支付给单位和个人的土地及地上附着物(包括不动产)的补偿费不征收营业税。
虽然,现在已经营改增,上述营业税文件已经作废。但是我们知道,营改增目的是减税,其原则是过去营业税优惠都继续执行(或者改以增值税方式执行);而且,目前大形势也是“降税减负”。因此,个人理解,既然过去地上附着物(包括不动产)补偿费不征收营业税,现在从道理上讲也不会征收增值税。
二、企业所得税方面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政策性搬迁所得税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2012年第40号公告)相关规定:企业在搬迁期间发生的搬迁收入和搬迁支出,可以暂不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而在完成搬迁的年度,对搬迁收入和支出进行汇总清算。企业的搬迁收入,扣除搬迁支出后的余额,为企业的搬迁所得。企业应在搬迁完成年度,将搬迁所得计入当年度企业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纳税。
三、土地增值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免征土地增值税:(二)因国家建设需要依法征用、收回的房地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条例第八条(二)项所称的因国家建设需要依法征用、收回的房地产,是指因城市实施规划、国家建设的需要而被政府批准征用的房产或收回的土地使用权。因城市实施规划、国家建设的需要而搬迁,由纳税人自行转让原房地产的,比照本规定免征土地增值税。
您也可以持政府文件、相关协议等资料,直接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确认一下。
您好,
外藉员工有选择权,既可以按此专项附加扣除办法享受,也可以按原外藉人员各项补贴免税享受,不得叠加享受。
您好,不按老人人数加倍扣除,只要有父母健在,或一位过世,一位健在,均可按年扣除24000元。
您好,学历继续教育应当提供学藉号,税务机关会与教育部门提供的学藉进行比对,如果是定额扣除3600元的技能与专业人员职业资格证书,应当是在取得当月扣除,当月扣除不完的,在当年余下月份继续扣除,不能跨年。
您好,不可以,必须是在主要城市没有住房,但是从你所述情况看,房产证尚未办下来,住房也不属于你,何来的有住宅。
您好,应当在拿到证收的当月定额扣除3600,如果当月扣除不完的,可以延续后续月份,但不能跨年。
您好,收入先扣除费用扣除标准后有余额的再扣除三险一金专项附加后再扣除上述六项专项附加扣除。
您好,是的,可以扣除。
您好,定额扣除的不需要发票,大病医疗支出需要提供票据。
您好,子女教育要提供学藉号,购养老人要提供老人身份证及户藉本,具体后续征管文件会出台。
您好,住房公积金贷款算。
您好,这个义务是不存在的,具体核定是税务机关的事情,当然如果你发现了是虚假的材料,可以提示纳税人,纳税人拒不改正的,你有报告税务机关的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