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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把交款人遮挡,但从大小来看,应当是自然人名字吧?这就涉及一个个人抬头的问题。
个人抬头发票,能否公司税前扣除,一向有些争议。
我们来参考如下两个答复:
(一)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节选、整理):(答复时间:2019-10-24)
抬头为个人的发票不能作为公司的税前扣除凭证。
(二)浙江财税12366服务中心答复(节选、整理):(答复时间:2019-04-23)
发票是个人抬头,企业不能扣除。
由此来看,企业不能以员工个人抬头发票报销入账、税前扣除。
当然,还曾有人说“可是这个不是发票,是票据”,也有人提到“业务真实”一说,我直接回答了吧。
这个问题的“变量”在于“个人抬头”还是“公司抬头”,而不是“发票”或者“票据”。也就是说,税务机关不认可个人抬头发票税前扣除,自然也不会认可个人抬头票据税前扣除,这是一个道理。
税前扣除凭证要求“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可是,个人抬头发票如何能够证明是公司“真实”业务,又如何证明能够与公司业务“关联”呢?另外,税法第八条说到“业务真实可以税前扣除”,这只是必要条件,但并不充分。(比如婚姻法规定,22岁可以结婚。小明25还没结婚,为什么呢?不是符合婚姻法了吗?事实上,不到22肯定是不行的,但仅仅超过22也是不够的,至少他还得有个女朋友吧?)
以上个人理解,仅供参考;您可以直接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一下。
未实缴情况下,无需进行会计处理。
其实,这儿应当是以“被投资方作出利润分配决定的日期”来确定。而根据公司法的规定,利润分配方案由股东会审批。也就是说,投资企业作为股东,自然会参加股东会,自然会知道“利润分配方案是否审批通过”,一旦审批通过,也就是作出了利润分配决定,就可以作账了。
可以的,按社保法,退休人员无需再缴纳社保费用,如果聘用退休人员发生支出,属于合理工资薪酬可以税前扣除。
一般纳税人若无税法明确列举情形(比如出租2016年4月40日前取得的不动产),则一概适用一般计税方法,按照9%税率计税。也就是说,对于该业务而言,不动产从哪儿来的不重要,关键是何时来的。您可参考一下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人提供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6号)第三条的规定。
关于第一个问题,可能各地情况不一样;比如老师所处区域,买个房子,直接办不动产权证,不再区分之前的房产证、土地证。
房产税、土地使用税乃是持有期间计税,而不是在办理产权证时纳税。
这其实一点争议没有(有的人拿“资产重组”说事,这只是一项简单的“投资业务”,与“通过合并、分立、出售、置换等方式,将全部或者部分实物资产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债权、负债和劳动力一并转让”完全不同)。事实上,就是卖了这个房子,用卖房子的钱投资,卖房子自然要交增值税。或者理解为,房产卖给被投资企业,取得了“长期股权投资”这项财产,与取得现金、银行存款也是一样啊。
营业外支出与管理费用的一个重要区别,就是前者可以没有,后者正常发生。显然,社保(您说的“保险”,是指“社保”吧)滞纳金应当计入营业外支出科目。
至于企业所得税方面,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北京中心答复(2020-04-17),逾期缴纳社保的滞纳金可以在企业所得税前列支。另外,山东省税务局(2020-04-17)、黑龙江省税务局(2018-05-18)也对于这个问题给出类似答复。
借:利润分配——应付股利
贷:应付股利
借:应付股利
贷:银行存款
借: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
贷:利润分配——应付股利
公司给法人(即:非自然人,注意:“法人”即公司等,而不是“法定代表人”)股东分红,本身不涉及税收问题。(注:居民企业直接投资于其他居民企业取得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免征企业所得税,但不包括连续持有居民企业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足12个月取得的投资收益。)
首先说土地使用税,既然土地现在出租了,那么之前应当也是本公司的土地;也就是说,出租对于土地使用税并无影响,不是说不交了,也不是说开始交了,是没有变化,以前该怎么交,现在还怎么交。关于土地使用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根据“财税〔2006〕186号”相关规定,以出让或转让方式有偿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应由受让方从合同约定交付土地时间的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合同未约定交付土地时间的,由受让方从合同签订的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关于房产税,相同之处在于,也是之前交、现在仍然要交。但不同在于,之前从价计税,出租之后则要从租计税了。
借:利润分配——应付股利
贷:应付股利
借:应付股利
贷:银行存款
借: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
贷:利润分配——应付股利
股权转让是股东之间的业务,而股东涉及印花税(双方)、所得税(转让方)。
一、印花税
股权转让环节的印花税应按照“产权转移书据”品目征收印花税,计税依据为股权转让协议上标注的转让金额,税率万分之五,由转让双方各自缴纳。
二、所得税
如果是法人(非自然人,注意:法人并非法定代表人)股东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三、关于股权转让所得确认和计算问题:企业转让股权收入,应于转让协议生效、且完成股权变更手续时,确认收入的实现。转让股权收入扣除为取得该股权所发生的成本后,为股权转让所得。企业在计算股权转让所得时,不得扣除被投资企业未分配利润等股东留存收益中按该项股权所可能分配的金额。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一条规定,企业在转让或者处置投资资产时,投资资产的成本,准予扣除。投资资产按照以下方法确定成本:
(一)通过支付现金方式取得的投资资产,以购买价款为成本;
(二)通过支付现金以外的方式取得的投资资产,以该资产的公允价值和支付的相关税费为成本。
没有此类免征企业所得税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