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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答】您好!
一、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第十四条企业应当按照分摊至各单项履约义务的交易价格计量收入。交易价格,是指企业因向客户转让商品而预期有权收取的对价金额。企业代第三方收取的款项以及企业预期将退还给客户的款项,应当作为负债进行会计处理,不计入交易价格。(鉴于新准则比较绕口,我列上旧准则第八条相关规定,其实道理都是一样:企业已经确认销售商品收入的售出商品发生销售折让的,应当在发生时冲减当期销售商品收入。销售折让,是指企业因售出商品的质量不合格等原因而在售价上给予的减让。)
也就是说,“逾期交货之扣款”,其实属于因“货物”(交货时间)存在瑕疵,而产生的“销售折让”。
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红字增值税发票开具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7号)的相关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普通发票程序也是一样)后,……发生销售折让,需要开具红字专用发票。
购买方取得专用发票已用于申报抵扣的,购买方可在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中填开并上传《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在填开《信息表》时不填写相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信息,应暂依《信息表》所列增值税税额从当期进项税额中转出,待取得销售方开具的红字专用发票后,与《信息表》一并作为记账凭证。购买方取得专用发票未用于申报抵扣、但发票联或抵扣联无法退回的,购买方填开《信息表》时应填写相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信息。销售方开具专用发票尚未交付购买方,以及购买方未用于申报抵扣并将发票联及抵扣联退回的,销售方可在新系统中填开并上传《信息表》。销售方填开《信息表》时应填写相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信息。
主管税务机关通过网络接收纳税人上传的《信息表》,系统自动校验通过后,生成带有“红字发票信息表编号”的《信息表》,并将信息同步至纳税人端系统中。纳税人也可凭《信息表》电子信息或纸质资料到税务机关对《信息表》内容进行系统校验。
销售方凭税务机关系统校验通过的《信息表》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在新系统中以销项负数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应与《信息表》一一对应。
总之,购买方因交货瑕疵而扣款,并非购买方向销售方提供货物或者服务,不应由其开具发票;而应由销售方依照上述程序(需要购买方发起及其主管税务机关校验,以避免出现销方减收入及销项而购方未减成本及进项之情形发生)开具红字发票,不冲减原开发票金额。
【解答】您好!
一、会计处理
依照《企业会计准则第9号——职工薪酬》及其应用指南的相关定义,“职工福利费”属于职工薪酬核算范围,而单位集体旅游则属于“职工福利费”核算范围。
计提职工福利费
借:生产成本、制造费用、管理费用、销售费用等科目(视员工岗位)
贷:应付职工薪酬——职工福利费
发生时
借:应付职工薪酬——职工福利费
贷:银行存款
二、企业所得税方面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相关规定,单位集体旅游也是属于“职工福利费”扣除项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条规定,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4%的部分,准予扣除。
注:此处有些争议。
(一)2012年9月24日,国家税务总局纳税服务司[1]问答:公司发生的旅游费支出,不能作为职工福利费列支。
纳税服务司介绍,根据企业所得税实施条例规定,企业职工福利费包括以下内容:
尚未实行分离办社会职能的企业,其内设福利部门所发生的设备、设施和人员费用,包括职工食堂、职工浴室、理发室、医务所、托儿所、疗养院等集体福利部门的设备、设施及维修保养费用和福利部门工作人员的工资薪金、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劳务费等。
为职工卫生保健、生活、住房、交通等所发放的各项补贴和非货币性福利,包括企业向职工发放的因公外地就医费用、未实行医疗统筹企业职工医疗费用、职工供养直系亲属医疗补贴、供暖费补贴、职工防暑降温费、职工困难补贴、救济费、职工食堂经费补贴、职工交通补贴等。
按照其他规定发生的其他职工福利费,包括丧葬补助费、抚恤费、安家费、探亲假路费等。
因此,企业发生的旅游费支出,不能作为职工福利费税前列支。
(二)2012年4月11日上午9:30分,所得税司巡视员卢云就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的相关政策与网友在线交流时,他是这样论述的:根据《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条规定,“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4%的部分,准予扣除。”《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9]3号)第三条仅列举了职工福利费的部分内容。没有列举提问中提到的的费用项目如确实是为企业全体属于职工福利性质的费用支出目的,且符合《税法》规定的权责发生制原则,以及对支出税前扣除合法性、真实性、相关性、合理性和确定性要求的,可以作为职工福利费按规定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因此,也建议您就此问题直接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一下。
三、个人所得税方面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条第(一)项及第十条规定,工资、薪金所得,是指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个人所得的形式,包括现金、实物、有价证券和其他形式的经济利益。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以免费旅游方式提供对营销人员个人奖励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4〕11号)规定,对商品营销活动中,企业和单位对营销业绩突出人员以培训班、研讨会、工作考察等名义组织旅游活动,通过免收差旅费、旅游费对个人实行的营销业绩奖励(包括实物、有价证券等),应根据所发生费用全额计入营销人员应税所得,依法征收个人所得税,并由提供上述费用的企业和单位代扣代缴。其中,对企业雇员享受的此类奖励,应与当期的工资薪金合并,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国家税务总局纳税服务司2012年5月7日解答,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原则,对于发给个人的福利,不论是现金还是实物,均应缴纳个人所得税。但目前对于集体享受的、不可分割的、非现金方式的福利,原则上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综上所述,上述旅游项目,作为职工福利,亦属于员工工资薪金所得组成部分并无争议。但其是否符合“集体享受的、不可分割的、非现金方式”,则需要视情形而定,亦需要与主管税务机关进行沟通。
【解答】您好!《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免征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的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的通知》财税[2010]4号2010.5.25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经国务院批准,为支持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对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免征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
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根据沪地税个[2008]13号规定,对列入上海证监局拟上市辅导期中小企业名单的企业将非货币性资产经评估增值转增股本的,以及用未分配利润、盈余公积、资本公积转增为股本的,可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后,在取得股权分红派息时,一并缴纳个人所得税。因此,如果贵公司公司在2014年11月股改时将未分配利润转资本公积,未转增股本,不涉及缴纳个人所得税;如果转增股本,尚无递延缴纳个人所得税政策。
【解答】您好!《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五十三条 企业所得税按纳税年度计算。纳税年度自公历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条 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以权责发生制为原则,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论款项是否收付,均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即使款项已经在当期收付,均不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本条例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4号六、关于企业提供有效凭证时间问题
企业当年度实际发生的相关成本、费用,由于各种原因未能及时取得该成本、费用的有效凭证,企业在预缴季度所得税时,可暂按账面发生金额进行核算;但在汇算清缴时,应补充提供该成本、费用的有效凭证。
参考地方规定:
《辽宁省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 大地税函[2009]18号 十七、关于企业跨年度补发工资的税前扣除问题
企业的工资薪金支出税前扣除应严格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的规定执行。对企业在每一纳税年度发生的支付本企业任职或受雇员工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允许按实际发放数在所属年度据实扣除。对企业按其规范的工资分配制度规定,确属应计入并已计入到当期成本费用的与经营业绩、考核指标等相关联的工资薪金,在汇算清缴期内发放的,可在所属年度税前扣除。如果企业工资薪金的提取,以减少或逃避当期税款为目的,工资薪金支出不允许在提取年度税前扣除。
根据上述规定,企业所得税按纳税年度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以权责发生制为原则;当年度实际发生的相关成本、费用,由于各种原因未能及时取得该成本、费用的有效凭证,企业在预缴季度所得税时,可暂按账面发生金额进行核算;但在汇算清缴时,应补充提供该成本、费用的有效凭证;参考地方规定“大地税”,对企业按其规范的工资分配制度规定,确属应计入并已计入到当期成本费用的与经营业绩、考核指标等相关联的工资薪金,在汇算清缴期内发放的,可在所属年度税前扣除。如果企业工资薪金的提取,以减少或逃避当期税款为目的,工资薪金支出不允许在提取年度税前扣除。
因此,公司计算年终奖期间是2018.4-2019.3不符合企业所得税按年计算的规定。建议把年终奖期间调整到与企业所得税纳税年度自公历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年终奖可以在汇算清缴期结束前发放即可。
仅供参考,具体请咨询当地税务机关。
【解答】您好!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第六条、第十条相关规定,以支付现金取得的长期股权投资,应当按照实际支付的购买价款作为初始投资成本。初始投资成本包括与取得长期股权投资直接相关的费用、税金及其他必要支出。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大于投资时应享有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的,不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小于投资时应享有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的,其差额应当计入当期损益,同时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成本。(注:被购买方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是指合并中取得的被购买方可辨认资产的公允价值减去负债及或有负债公允价值后的余额。除非监管比较严格的企业,一般情况下,公平市场交易情形下,不必过于计较此概念,公平成交价格即为“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因为公平成交中,可以认为双方都很聪明,大家都没吃亏。)
总之,购买方通常直接以所支付价款确认“长期股权投资”成本即可,至于购买标的企业(被投资单位方)“实收资本”以及账面其他数据,与购买方之确认及购、销双方之交易并无直接关系。(这种交易中,B公司和其他商品并无区别,它整体就是一件商品,它的主人进行交易而已。)
例如:上述转让价格1000万元。
假设B公司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1000万元。
借:长期股权投资——B公司 1000
贷:银行存款 1000
假设B公司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900万元。
借:长期股权投资——B公司 1000
贷:银行存款 1000
假设B公司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1100万元。
借:长期股权投资——B公司 1000
贷:银行存款 1000
借:长期股权投资——B公司 100
贷:营业外收入 100
您好,根据国税发[1993]151号四、暖气、热水
暖气、热水是指利用各种燃料(如煤、石油、其他各种气体或固体、液体燃料)和电能将水加热,使之生成的气体和热水,以及开发自然热能,如开发地热资源或用太阳能生产的暖气、热气、热水。
利用工业余热生产、回收的暖气、热气和热水也属于本货物的范围。
因此,如果为电厂销售余热生产、回收的暖气、热气和热水,税率11%。
【解答】您好!《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跨境应税行为免税备案等增值税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30号 四、自2018年1月1日起,金融机构开展贴现、转贴现业务需要就贴现利息开具发票的,由贴现机构按照票据贴现利息全额向贴现人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转贴现机构按照转贴现利息全额向贴现机构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
根据上述规定,金融机构开展贴现、转贴现业务需要就贴现利息开具发票,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十九条规定: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
根据上述规定,利息收入也应该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
仅供参考,具体请咨询当地税务机关。
【解答】您好!
确实,如您所述,“设立帐套第一个月就做以前年度损益调整”,会很奇怪。这个问题的根源在于公司设置账簿较晚。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或者发生纳税义务之日起15日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账簿。其实,“2017年9月取得营业执照”,那就早该设置账簿了。
既然至于如此,直接计入设置账簿当月比较合理,从会计上讲。税法上,虽然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税务事项衔接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98号)第九条规定,企业对于开(筹)办费可以选择在开始经营之日的当年一次性扣除,(也可以按照新税法有关长期待摊费用的处理规定处理,但一经选定,不得改变)。但是这里有两点瑕疵:
(一)票据抬头是否为本公司?母公司代垫并非不可(并非与母公司发生业务),可以作为往来处理,但是票据抬头应为本公司;
(二)票据日期问题。毕竟按照《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第十九条的要求,企业对于已经发生的交易或者事项,应当及时进行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不得提前或者延后。
总之,这个问题实体上问题不大,程序上有些瑕疵,可以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一下
【解答】您好!
根据《小企业会计准则》第十条规定,小企业应收及预付款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减除可收回的金额后确认的无法收回的应收及预付款项,作为坏账损失:
(一)债务人依法宣告破产、关闭、解散、被撤销,或者被依法注销、吊销营业执照,其清算财产不足清偿的。
(二)债务人死亡,或者依法被宣告失踪、死亡,其财产或者遗产不足清偿的。
(三)债务人逾期3年以上未清偿,且有确凿证据证明已无力清偿债务的。
(四)与债务人达成债务重组协议或法院批准破产重整计划后,无法追偿的。
(五)因自然灾害、战争等不可抗力导致无法收回的。
(六)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应收及预付款项的坏账损失应当于实际发生时计入营业外支出,同时冲减应收及预付款项。
而正如您所述,“不考虑税前列支”;那么老板的钱借给谁?是否想要回来?那都是老板自已的权利。既然老板确认,“要不回还了”,您直接确认损失即可。
借:营业外支出
贷:其他应收款——A
【解答】您好!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9号——职工薪酬》第二条、第七条相关规定,职工教育经费纳入职工薪酬核算范围。企业……按规定提取的工会经费和职工教育经费,应当在职工为其提供服务的会计期间,根据规定的计提基础和计提比例计算确定相应的职工薪酬金额,并确认相应负债,计入当期损益或相关资产成本。
《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附录《会计科目和主要账务处理》2211 应付职工薪酬:支付工会经费和职工教育经费用于工会活动和职工培训,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生产部门人员的职工薪酬,借记“生产成本”、“制造费用”、“劳务成本”等科目,贷记本科目。应由在建工程、研发支出负担的职工薪酬,借记“在建工程”、“研发支出”等科目,贷记本科目。管理部门人员、销售人员的职工薪酬,借记“管理费用”或“销售费用”科目,贷记本科目。
如上所述,培训发生时
借:应付职工薪酬——职工教育经费
贷:银行存款
按照规定计提或者期末结转损益时
借:生产成本或者制造费用(依据该司机工作对于产品生产的关联度而定,此处多按照产品类别进行明细)
贷:应付职工薪酬——职工教育经费
【解答】您好!
回收作为购进处理。
销售设备涉及:
一、增值税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一条规定,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应税销售行为,实行按照销售额和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的简易办法,并不得抵扣进项税额。应纳税额计算公式:
应纳税额=(不含税)销售额×征收率(3%)
(二)一般纳税人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四、五、八、九、十条相关规定,
应纳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
销项税额=销售额×税率(一般为17%)
纳税人购进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支付或者负担的增值税额,为进项税额,取得合法扣税凭证且无法定不得抵扣情形则可以依法抵扣。
二、印花税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相关规定,依合同征收,则按照所签订合同等应税凭证所载金额,依照规定税率计算。
(二)核定征收,则依税务机关核定办法文件执行。
三、附加:按照增值税附征
四、企业所得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四条、第五条相关规定,企业所得税按照税法口径利润(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税率一般25%,除非另有税收优惠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