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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答】您好!根据2014年109号文和2015年40号文规定,股权或资产划转选择按特殊性税务处理的前提条件必须是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权或资产划转。A在香港成立属于非居民企业,因此A将C转让给B不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
【解答】您好!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及其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的相关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所称有关的支出,是指与取得收入直接相关的支出。所称合理的支出,是指符合生产经营活动常规,应当计入当期损益或者有关资产成本的必要和正常的支出。
如果上述电话用于办公,入账自然符合原则。然而,以个人名义注册,如何能够证明公用呢?则必需要辅助材料,比如:电话安装记录或者工单(证明安在办公室里)之类,或者一段时间通话记录(也可证明公用)。
【解答】您好!
正如您所述,“合伙企业股份被其他公司收购”,则其并非退股,而是“投资份额转让”,自然应当按照“财产转让所得”(投资份额转让)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第六条及其实施条例第十九条、第十十条相关规定,财产转让所得,以转让财产的收入额(因投资份额转让而获得的现金、实物、有价证券和其他形式的经济利益)减除财产原值(投资该份额实际支付的价款及与之直接相关的合理税费)和合理费用(卖出投资份额时按照规定支付的有关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百分之二十。
至于“未分配利润”为负数,则属于“合伙企业”事项,与合伙人转让投资份额没有直接关系。当然,因为“未分配利润”为负数,必然会影响转让收入金额,从而影响个人所得税的计算。就象上街买菜,新鲜蔬菜肯定要比不新鲜的要值钱。
【解答】您好!
既然一次性发放,那么适用“全年一次性奖金”计税办法应为最优方案。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等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方法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9号)规定的步骤:
先将雇员当月内取得的全年一次性奖金,除以12个月,按其商数确定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
应纳税额=雇员当月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如果在发放年终一次性奖金的当月,雇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低于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额,应将全年一次性奖金减除“雇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与费用扣除额的差额”后的余额,按上述办法确定全年一次性奖金的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然后以“雇员当月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雇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与费用扣除额的差额”按照上面公式计算。)
260000/12=21666.67元 适用税率25%,速算扣除数1005元;
应纳税额=260000×25%-1005=63995元。
而如果并入当月工资(即使工资只有3500元),则
应纳税额=260000×45%-13505=103495元。
采用“全年一次性奖金”办法计税,最高税率才到25%;否则最高税率可达45%,显然前者更优。
值得注意的是,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对每一个纳税人,该计税办法只允许采用一次。雇员取得除全年一次性奖金以外的其他各种名目奖金,如半年奖、季度奖、加班奖、先进奖、考勤奖等,一律与当月工资、薪金收入合并,按税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解答】您好!
投资公司支付给信托公司的手续费,应由信托公司开具发票。
【解答】您好!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信托受益权属于金融资产,投资公司取得信托受益权时,账务处理如下:
借:可供出售金融资产----信托受益权
贷:银行存款等
通常,信托转让时,转让方与受让方都需要向信托公司支付转让金额的0.1%作为手续费。
【解答】您好!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的相关规定,政府补助分为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和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是指企业取得的、用于购建或以其他方式形成长期资产的政府补助。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是指除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之外的政府补助。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应当冲减相关资产的账面价值或确认为递延收益。用于补偿企业以后期间的相关成本费用或损失的,确认为递延收益,并在确认相关成本费用或损失的期间,计入当期损益或冲减相关成本;用于补偿企业已发生的相关成本费用或损失的,直接计入当期损益或冲减相关成本。如上所述,既然因“上市”而给予奖励,应为因过去事项而发生;若未指定用途,则不必递延,直接确认即可。
该准则第十一条规定,与企业日常活动相关的政府补助,应当按照经济业务实质,计入其他收益或冲减相关成本费用。与企业日常活动无关的政府补助,应当计入营业外收支。显然,“上市”已经完成,属于“一次性”活动(以后属于持续经营),而非“日常活动”(总不能成天还跑上市吧),因此,上述政府补贴直接计入“营业外收入”即可。
您好 ,
根据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代扣代收代征税款手续费管理的通知》(财行[2005]365号)第6条规定:
(一)税务机关按照本通知规定比例支付“三代”税款手续费
(二)税务机关对单位和个人未按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委托代征协议规定履行代扣、代收、代征义务的,不得支付“三代”税款手续费。
(三)税务机关应在“三代”单位和个人申报并结报票款后,按有关规定支付“三代”税款手续费。对不能及时支付,应予说明,并在一个季度内结清,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
(四)因税务机关的原因,未领或少领“三代”手续费的单位和个人,有权要求税务机关按照规定支付手续费。因“三代”单位和个人自己的原因,三年不到税务机关领取“三代”手续费税款的,税务机关将停止支付手续费。
(五)税务机关之间委托代征税款,不得支付手续费。
(六)“三代”单位取得的手续费收入,应该单独核算,计入本单位收入,用于“三代”管理支出,也可以适当奖励相关工作人员。
企业收到代扣代缴的手续费,应按上述规定确认企业收入,对于其中支付给个人的部分作为职工薪酬费用计入管理费用。如果计入职工薪酬就会影响到工会经费的基数提取。
某些企业将收到的“三代”手续费暂挂往来,后从中支付有关奖励支出时冲减该往来的做法是不恰当的,应予以更正。
在实务中,多数企业将此类“三代”手续费计入“营业外收入”。但该手续费是为企业提供法定的代扣代缴税款的劳务,因此我们应认为作为提供劳务收入,确认为“其他业务收入”更恰当。
您好。由于当月无销项税,只有进项税,故记账为借方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即为负债-100万,加上50万的其他,当月负债为-50万。
但是如果填列税务报表的时候,总负债出现为负数,会被税务机关核查,所以实际财务工作中建议将应交税费中的100万转入到资产方的其他应收款。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进一步扩大小型微利企业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61号 规定,上一纳税年度不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企业。预缴时预计当年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可以享受减半征税政策。因此,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50万元(金三为实际利润额累计金额)预缴时自动享受减半征税政策,年终不符合再补交所得税,无税收风险。
根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 第三十七条 销售额,是指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
价外费用,是指价外收取的各种性质的收费,但不包括以下项目:
(一)代为收取并符合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
(二)以委托方名义开具发票代委托方收取的款项。
因此,价外费用时已发生应税活动在“价款”的基础收取的费用。
1.贵公司按合同规定需赔付6个月仓储费约100万元,应要求物流公司开具“仓储费”专用发票并抵扣进项税;
2.“因原材料存在质量问题,导致我司产品报废,我司向原材料供应商申请赔偿”,此项业务属于买受行为非销售行为,依据合同向供应商收取的经济赔偿,不属于应税行为,不能开具发票,取得收据即可;
3.“请物流公司承运产品,路途物流车辆不慎翻倒,造成产品报废”,向物流公司索赔依据合同收取的经济赔偿,不属于应税行为,不能开具发票,取得收据即可。
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7号 第十九条 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特殊情况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贵公司被法院判定用房屋还债。判决已生效,判决房地产开发I用房屋抵债并且必须给债务人开具销售发票。以房抵债税收上确认为销售商品房和还债两项行为,应按照税收政策规定缴纳相关税收,没有更好的解决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