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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关于资产的定义:资产是指企业过去的交易或者事项形成的、由企业拥有或者控制的、预期会给企业带来经济利益的资源。由企业拥有或者控制,是指企业享有某项资源的所有权,或者虽然不享有某项资源的所有权,但该资源能被企业所控制。
如此看来,上述情形作为“长期待摊费用”(相当于租赁)较好一些。
您好,
(1)
从税法角度看特许权使用费包含软件使用费。
【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七)项所称特许权使用费收入,是指企业提供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商标权、著作权以及其他特许权的使用权取得的收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新加坡共和国政府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国税函〔2007〕790号印发)第十二条 特许权使用费
一、发生于缔约国一方而支付给缔约国另一方居民的特许权使用费,可以在该缔约国另一方征税。
二、然而,这些特许权使用费也可以在其发生的缔约国,按照该缔约国的法律征税。但是,如果特许权使用费受益所有人是缔约国另一方居民,则所征税款不应超过特许权使用费总额的百分之十。缔约国双方主管当局应协商确定实施该限制税率的方式。
三、本条“特许权使用费”一语是指使用或有权使用文学、艺术或科学著作,包括电影影片、无线电或电视广播使用的胶片、磁带的版权,任何计算机软件,专利、商标、设计或模型、图纸、秘密配方或秘密程序所支付的作为报酬的各种款项;也包括使用或有权使用工业、商业、科学设备或有关工业、商业、科学经验的情报所支付的作为报酬的各种款项。
(2)对外支付软件使用费应按特许权使用费所得确定即按照负担、支付所得的企业或者机构、场所所在地确定纳税地点。
(3)
对外支付软件使用费应按特许权使用费所得确定即按照负担、支付所得的企业或者机构、场所所在地确定纳税地点。
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第三条 居民企业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应当就其所设机构、场所取得的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以及发生在中国境外但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⒉《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第七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所称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所得,按照以下原则确定: (五)利息所得、租金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按照负担、支付所得的企业或者机构、场所所在地确定,或者按照负担、支付所得的个人的住所地确定;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9号)第二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并增值税征收率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36号)相关规定,一般纳税人销售自产的下列货物,可选择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6.商品混凝土(仅限于以水泥为原料生产的水泥混凝土)。
因此,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仅限于“销售自产(且以水泥为原料)商品混凝土”,若为一般纳税人外购、销售,则不属于此范围,应当依照适用税率(16%)计算增值税销项税额。
政策原文:《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安置残疾人就业单位城镇土地使用税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121号)三、关于将地价计入房产原值征收房产税问题:对按照房产原值计税的房产,无论会计上如何核算,房产原值均应包含地价,包括为取得土地使用权支付的价款、开发土地发生的成本费用等。宗地容积率低于0.5的,按房产建筑面积的2倍计算土地面积并据此确定计入房产原值的地价。
下面我举例为您解释一下:
(一)基本原则:“房产原值均应包含地价”。比方说:一块地上盖了房子,地价100万元,建房费用300万元,则房产税之“房产原值”即为400万元。
(二)但是假设这块地1000平方米,房子建筑面积只有200平方米,那么地价全计入“房产原值”似乎较多,所以规定可以少计入一些,公式:
计入比例=200×2÷1000=40%;
计入金额=100×40%=40万元
则房产税之“房产原值”即为340万元。
一、目前所公布《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仅仅只是征求意见稿。
二、此征求意见稿明确:纳税人本人或配偶使用商业银行或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为本人或其配偶购买住房,发生的首套住房贷款利息支出,在偿还贷款期间,可以按照每年12000元(每月1000元)标准定额扣除。非首套住房贷款利息支出,纳税人不得扣除。纳税人只能享受一套首套住房贷款利息扣除。
至于“首套房”如何界定,上述征求意见稿并未明确,相信正式实施后会有解释。
您好,它是与经营活动有关的应付账款、预收账款、应付工资、应付福利费、应缴税金、其他应付款等账户的期末、期初余额的合计。
您好!根据新闻报道,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从2018年11月1日起,按照结构调整原则,参照国际通行做法,将现行货物出口退税率为15%的和部分13%的提至16%;9%的提至10%,其中部分提至13%;5%的提至6%,部分提至10%。对高耗能、高污染、资源性产品和面临去产能任务等产品出口退税率维持不变。因此,11月1日起,出口退税税率的确将会提升。
您好!一般来讲,无论从人民银行账户监管的角度,还是税务风险角度,和企业发生业务往来,原则上都不可以将款项打到私人账户上。您这种情况,为了将您的风险降至最低,我个人建议有两种途径,第一,和客户沟通,先做应付账款,如果仅仅是刚成立公司的原因,既然营业执照都已经拿到了,那么正常情况下开立基本户会很快的,等基本户开好后再支付账款;第二,如果沟通下来,您只能打款给私人账户,那么最好让这家公司向您出具书面材料,并加盖公章,证明该企业由于客观原因没有对公账户,授权其法人用私人账户收取业务款项,同时该企业承诺,该授权行为,不得以逃避缴纳税款为目的,该私人账户所收取的款项,企业将足额缴纳税款,最后,一定要让企业将发票开给您。
这个问题并无明确规定,这里给您推荐一个官方答疑:
任职3年7个月在计算离职补偿金个人所得税时如何确认工作年限?
来源:(原)湖南地税12366 发布时间:2018-03-06(时间挺近,借鉴价值较高)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因解除劳动合同取得经济补偿金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178)文件第二条规定,考虑个人取得的一次性经济补偿收入数额较大,而且被解聘的人员可能在一段时间内没有固定收入,因此,对于个人取得的一次性经济补偿收入,可视为一次取得数月的工资、薪金收入,允许在一定期限内进行平均。具体平均办法为:以个人取得的一次性经济补偿收入,除以个人在本企业的工作年限数,以其商数作为个人的月工资、薪金收入,按照税法法规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个人在本企业的工作年限数按实际工作年限数计算,超过12年的按12计算。3年7个月按4年计算。
您所处地区具体把握口径,也建议您直接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一下。
关键不在于哪个部门单位,而在于业务实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第九条、第十条规定,企业在境内发生的支出项目属于增值税应税项目(以下简称“应税项目”)的,对方为已办理税务登记的增值税纳税人,其支出以发票(包括按照规定由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对方为依法无需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或者从事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个人,其支出以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或者收款凭证及内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收款凭证应载明收款单位名称、个人姓名及身份证号、支出项目、收款金额等相关信息。企业在境内发生的支出项目不属于应税项目的,对方为单位的,以对方开具的发票以外的其他外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对方为个人的,以内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的规定,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包括纳税人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
比如,公司向政府缴纳税收、规费,当然并非增值税应税行为,政府不用给公司开具发票。您的意思如果是说,政府向公司销售货物或者提供服务(这是指经营性服务,而非履行政府职能服务),需要开具发票吗?但这个问题并不成立,因为政府本来就不应当从事经营活动。至于有些事业单位,从事经营活动,那么当然需要办理税务登记,依法开具发票并申报纳税。
您好,
企业向税务机关申报扣除资产损失,仅需填报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资产损失税前扣除及纳税调整明细表》,不再报送资产损失相关资料。相关资料由企业留存备查。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确实无法偿付的应付款项,属于企业所得税其他收入的范围,应当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根据企业所得税的权责发生原则,“确实无法支付的应付款项”,应当在确定无法支付年度时确认为应税收入。
【文件依据】
⒈《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
第二十二条企业应收及预付款项坏账损失应依据以下相关证据材料确认:
(一)相关事项合同、协议或说明;
(二)属于债务人破产清算的,应有人民法院的破产、清算公告;
(三)属于诉讼案件的,应出具人民法院的判决书或裁决书或仲裁机构的仲裁书,或者被法院裁定终(中)止执行的法律文书;
(四)属于债务人停止营业的,应有工商部门注销、吊销营业执照证明;
(五)属于债务人死亡、失踪的,应有公安机关等有关部门对债务人个人的死亡、失踪证明;
(六)属于债务重组的,应有债务重组协议及其债务人重组收益纳税情况说明;
(七)属于自然灾害、战争等不可抗力而无法收回的,应有债务人受灾情况说明以及放弃债权申明。
第二十三条企业逾期三年以上的应收款项在会计上已作为损失处理的,可以作为坏账损失,但应说明情况,并出具专项报告。
第二十四条企业逾期一年以上,单笔数额不超过五万或者不超过企业年度收入总额万分之一的应收款项,会计上已经作为损失处理的,可以作为坏账损失,但应说明情况,并出具专项报告。
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资产损失资料留存备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5号)
一、企业向税务机关申报扣除资产损失,仅需填报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资产损失税前扣除及纳税调整明细表》,不再报送资产损失相关资料。相关资料由企业留存备查。
二、企业应当完整保存资产损失相关资料,保证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
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二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九)项所称其他收入,是指企业取得的除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一)项至第(八)项规定的收入外的其他收入,包括企业资产溢余收入、逾期未退包装物押金收入、确实无法偿付的应付款项、已作坏账损失处理后又收回的应收款项、债务重组收入、补贴收入、违约金收入、汇兑收益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