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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首套房贷款利息:每年按1.2万元标准定额扣,未规定第二套全款可扣除。——征求意见稿规定:纳税人本人或配偶使用商业银行或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为本人或其配偶购买住房,发生的首套住房贷款利息支出,在偿还贷款期间,可以按照每年12000元标准定额扣除。经夫妻双方约定,可以选择由其中一方扣除。
参考《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的定义,销售折让,是指企业因售出商品的质量不合格等原因而在售价上给予的减让。而《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二条将“约金、滞纳金、延期付款利息、赔偿金”等作为销售额之组成部分“价外费用”。相同道理,延期交付赔偿自应从销售额中减除;相应地,购买方则须冲减采购成本、进项税额。
程序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红字增值税发票开具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7号)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普通发票也适用此文件)后,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应税服务中止等情形但不符合发票作废条件,或者因销货部分退回及发生销售折让,需要开具红字专用发票。
《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第五条规定,固定资产的各组成部分具有不同使用寿命或者以不同方式为企业提供经济利益,适用不同折旧率或折旧方法的,应当分别将各组成部分确认为单项固定资产。参考《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应用指南五、(四)包括在商品售价内可区分的服务费,在提供服务的期间内分期确认收入。
如上所述,此“服务费发票(税率6%)”;若计入固定资产,显然与之不符。综合上述规定,发票列明之“售后服务费”作为长期待摊费用,分两年摊销较好。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参考《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具体业务问题的通知》(苏国税发[2004]97号)第四条“私车公用发生的费用应凭真实、合理、合法凭据,准予税前扣除。对应由个人承担的车辆购置税、折旧费以及保险费等不得税前扣除”。如您所述,既然此车公用,则上述费用自可税前扣除;但是基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税收征管若干具体措施的通知》(国税发〔2009〕114号)规定“未按规定取得的合法有效凭据不得在税前扣除”,因此应当依法、据实取得发票。但这只是原则性规定,如果把握还需要主管税务机关掌握,所以建议您直接就此问题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一下。
二、至于租赁协议一说,这是许多年前的事了,而且也是地方规定,现在多半并不执行了。
三、关于是否可以“签订融资租赁协议”,此事税法当然并未禁止,依法据实处理即可。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第二十条:资产是指企业过去的交易或者事项形成的、由企业拥有或者控制的、预期会给企业带来经济利益的资源。《企业会计准则第6号——无形资产》第三条、第四条规定,无形资产,是指企业拥有或者控制的没有实物形态的可辨认非货币性资产。无形资产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才能予以确认:(一)与该无形资产有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二)该无形资产的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
依我所见,上述“ERP系统”乃为企业多年所用,与之经营管理关系明显,作为无形资产应属合理。
您好,
外贸公司样品出口走快递,没有产品发票,不能退税,需要征税。至于说没有用公司抬头报关的,按照规定也是属于你公司的产品销售,需要视同内销征税。
如果你公司不以自己的名义出口,后来美金即使进来,银行核销不了,因为你公司没有进入美金核销的理由。
“样品要是想退款需要正常贸易出口报关才能退税吗?”什么意思?这个是进口样品退回吗?如果样品进口时是作保税处理的,退回不退税;如果按照一般贸易进口的,则可以按照一般贸易出口,并按照规定办理退税或者免税或者征税。
退税、免税和征税具体与适用退税率等有关。
据我所见,税控系统开具发票,其格式皆为上述“2018年09月29日”;无论日期还是格式,皆不可自行修改。因此谨慎起见,建议您持票直接咨询一下主管税务机关。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十条 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固定资产计算折旧的最低年限如下:
(一)房屋、建筑物,为20年;
(二)飞机、火车、轮船、机器、机械和其他生产设备,为10年;
(三)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器具、工具、家具等,为5年;
(四)飞机、火车、轮船以外的运输工具,为4年;
(五)电子设备,为3年。
基于以上规定,计算企业所得税时,“房产”计算折旧的最低年限为20年。
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的通知》(财会〔2016〕22号)二、(二)3. 全面试行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后,“营业税金及附加”科目名称调整为“税金及附加”科目,该科目核算企业经营活动发生的消费税、城市维护建设税、资源税、教育费附加及房产税、土地使用税、车船使用税、印花税等相关税费;利润表中的“营业税金及附加”项目调整为“税金及附加”项目。
借:税金及附加
贷:应交税费——应交印花税
借:应交税费——应交印花税
贷:银行存款
一、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第二十条:资产是指企业过去的交易或者事项形成的、由企业拥有或者控制的、预期会给企业带来经济利益的资源。《企业会计准则第6号——无形资产》第三条、第四条规定,无形资产,是指企业拥有或者控制的没有实物形态的可辨认非货币性资产。无形资产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才能予以确认:(一)与该无形资产有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二)该无形资产的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企业会计准则第6号——无形资产》应用指南第一条规定,无形资产主要包括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商标权、著作权、土地使用权、特许权等。因此,“软件著作权”应当作为无形资产入账。
二、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6号——无形资产》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相关规定,无形资产应当按照成本进行初始计量。外购无形资产的成本,包括购买价款、相关税费以及直接归属于使该项资产达到预定用途所发生的其他支出。购买无形资产的价款超过正常信用条件延期支付,实质上具有融资性质的,无形资产的成本以购买价款的现值为基础确定。实际支付的价款与购买价款的现值之间的差额,除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7号——借款费用》应予资本化的以外,应当在信用期间内计入当期损益。
自行开发的无形资产,其成本包括自满足本准则第四条和第九条规定后至达到预定用途前所发生的支出总额,但是对于以前期间已经费用化的支出不再调整。
三、无形资产研究阶段所用费用,作为管理费用;开发阶段资本化支出,所耗用材料、人工及相关申请费用,可以结转无形资产成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