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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答】您好!《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 第十九条 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特殊情况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
第二十条 所有单位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个人在购买商品、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支付款项,应当向收款方取得发票。取得发票时,不得要求变更品名和金额。
根据上述规定,发生了真实交易对外付款时可以要求对方开具或到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发票。而员工去税务代开劳务或者土方发票,可能涉嫌业务不真实或虚开。建议:由对方到税务机关代开。
仅供参考,具体请咨询当地税务机关。
【解答】您好!提前开具发票行为如能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对外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39号)文件规定,可以提前开具。
政策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对外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39号)
纳税人通过虚增增值税进项税额偷逃税款,但对外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同时符合以下情形的,不属于对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一、纳税人向受票方纳税人销售了货物,或者提供了增值税应税劳务、应税服务;
二、纳税人向受票方纳税人收取了所销售货物、所提供应税劳务或者应税服务的款项,或者取得了索取销售款项的凭据;
三、纳税人按规定向受票方纳税人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相关内容,与所销售货物、所提供应税劳务或者应税服务相符,且该增值税专用发票是纳税人合法取得、并以自己名义开具的。
【解答】您好!财税【2016】36号 附件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七)建筑服务。
1、一般纳税人以清包工方式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以清包工方式提供建筑服务,是指施工方不采购建筑工程所需的材料或只采购辅助材料,并收取人工费、管理费或者其他费用的建筑服务。
2、一般纳税人为甲供工程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甲供工程,是指全部或部分设备、材料、动力由工程发包方自行采购的建筑工程。
3、一般纳税人为建筑工程老项目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根据上述规定,清包工方式、甲供工程、建筑工程老项目才可以选择简易计税,一般纳税人的建筑工程企业可不可以按简易征收百分之三的税率开普通发票。
仅供参考,具体请咨询当地税务机关。
根据贵公司提供的资料“企业与业主签订委托租赁协议,企业将房屋租赁出去并开具全额发票,如何缴税?”。如果为委托租赁,企业应收取手续费,不应全额开具租赁发票;如果为转租赁,依据税总纳便函[2016]71号规定:一般纳税人将2016年4月30日之前租入的不动产对外转租的,可选择简易办法5%征收率纳税;将5月1日之后租入的不动产对外转租的,不能选择简易办法征税,按11%税率缴纳增值税。
【解答】您好! 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工资、薪金所得”即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劳务报酬所得”是指个人独立从事服务以及其他劳务取得的所得。
根据您的表述,如公司员工不应向雇佣单位开据发票,因其服务内容不属于劳务报酬的内容。如公司员工可以给不存在雇佣关系的公司开具劳务费发票,员工可以向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发票,并按照3%的征收率缴纳增值税,同时应缴纳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个人所得税。
【解答】您好!贵公司为销售某种产品而发生的第三方专业检测费可以计入销售费用。
【解答】您好!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附: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 一、销售服务(六)现代服务。4.物流辅助服务。(5)装卸搬运服务,是指使用装卸搬运工具或者人力、畜力将货物在运输工具之间、装卸现场之间或者运输工具与装卸现场之间进行装卸和搬运的业务活动。
根据上述规定,在物业服务合同之外给业主提供了搬家劳务人工费,需要开发票税率为6%。税收编码选:销售服务-现代服务-物流辅助服务-装卸搬运服务。
仅供参考,具体请咨询当地税务机关。
【解答】您好!目前一带一路国家,除中国外,共有64个国家,详细如下:
蒙古、俄罗斯
东南亚11国:印度尼西亚、泰国、马来西亚、越南、新加坡、菲律宾、缅甸、柬埔寨、老挝、文莱、东帝汶;
南亚8国:印度、巴基斯坦、孟加拉国、斯里兰卡、阿富汗、尼泊尔、马尔代夫、不丹;
西亚北非16国:沙特阿拉伯、阿联酋、阿曼、伊朗、土耳其、以色列、埃及、科威特、伊拉克、卡塔尔、约旦、黎巴嫩、巴林、也门共和国、叙利亚、巴勒斯坦;
中东欧16国:波兰、罗马尼亚、捷克共和国、斯洛伐克、保加利亚、匈牙利、拉脱维亚、立陶宛、斯洛文尼亚、爱沙尼亚、克罗地亚、阿尔巴尼亚、塞尔维亚、马其顿、波黑、黑山;
中亚5国:哈萨克斯坦、乌兹别克斯坦、土库曼斯坦、吉尔吉斯斯坦、塔吉克斯坦;
独联体其他6国:乌克兰、白俄罗斯、克鲁吉亚、阿塞拜疆、亚美尼亚、摩尔多瓦。
我们可以列举几个国家的税收优惠措施作为参考:
巴基斯坦:免企业所得税,租约是99年,限定条件是:利润须在巴基斯坦的瓜达尔港产生。
越南:由三个中国人建立的园区,龙江工业园,所得税减半为10%(印度的所得税税率为20%),同时,缴纳的所得税适用饶让政策,回中国可以抵免。
非洲:只针对大型央企,免征部分的所得税。
泰国:有泰中罗勇工业园区。是中国公司联合开发的。园区政策:入驻园区的中资企业,享受所得税“八免五减半”、免缴进口机器关税、进口原材料免缴关税等优惠政策。
建议:如您已有目标国家,请后续再与我们联系,我们将根据您的具体情况提供针对性的专业解答。
【解答】您好!对于交通运输厅拨付的20万研发项目政府补助经费,需先区分补助用途再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财会〔2017〕15号文件规定选择适用的方法。
上述准则中规定,政府补助需区分以下四种情形进行账务处理:
情形一、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的账务处理
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应当冲减相关资产的账面价值或确认为递延收益。
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确认为递延收益的,应当在相关资产使用寿命内按照合理、系统的方法分期计入损益。
情形二、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的账务处理
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也应分情况进行账务处理:
(1)用于补偿企业以后期间的相关成本费用或损失的,确认为递延收益,并在确认相关成本费用或损失的期间,计入当期损益或冲减相关成本;
(2)用于补偿企业已发生的相关成本费用或损失的,直接计入当期损益或冲减相关成本。
情形三、同时包含与资产相关和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的账务处理
对于同时包含与资产相关部分和与收益相关部分的政府补助,应当区分不同部分分别进行账务处理。,
情形四、难以区分与资产相关和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的账务处理
难以区分的,应当整体归类为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按照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进行账务处理。
财务管理的核心是费用和收入的配比原则,建议尽量的将费用与收入做出配比,比如差旅费,招待费,车费等与业务有关的费用尽量与销售收入设定%的方式来做考核。
另外一个思路,将每个项目的利润考核作为公司的管控模式,将人员成本,奖金,差旅,招待,培训统一为业务相关成本,比如100万的销售收入,与这个收入有关的销售的业务相关成本总的比例是10%,也就是10万元作为费用的管控目标。
原则上建立一个帐套,否则对于你合并财务报表和固定费用难以分配。建议在软件中使用项目核算模块,根据不同的模块可以单独做成本核算。
根据贵公司提供的资料“公司在2013年从政府手中购买的房屋及土地,一直未付款,政府也没开发票,今天一月份来的发票,发票名称是土地使用权转让,这样我们公司能入账吗?”。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7号)第二十条规定:"所有单位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个人在购买商品、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支付款项,应当向收款方取得发票。取得发票时,不得要求变更品名和金额。"第二十二条规定:"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发票专用章。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虚开发票行为:
(一)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二)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三)介绍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发票开具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6号)第二条规定:"销售方开具增值税发票时,发票内容应按照实际销售情况如实开具,不得根据购买方要求填开与实际交易不符的内容。销售方开具发票时,通过销售平台系统与增值税发票税控系统后台对接,导入相关信息开票的,系统导入的开票数据内容应与实际交易相符,如不相符应及时修改完善销售平台系统。
因此,贵公司从政府手中的取得发票,变更品名和金额,属于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不能入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