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核算与报告
- 内控与合规
- 计划与分析
- 成本与绩效
- 财务BP
- 资本财务
- 税务合规
- 税务筹划
- 跨境税务
数字化转型
- 人际技能
- 职业生涯与发展
- 商业技能
- 全民财务
- 管理者财务思维
- 老板财税
根据贵公司提供的资料“公司在2013年从政府手中购买的房屋及土地,一直未付款,政府也没开发票,今天一月份来的发票,发票名称是土地使用权转让,这样我们公司能入账吗?”。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7号)第二十条规定:"所有单位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个人在购买商品、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支付款项,应当向收款方取得发票。取得发票时,不得要求变更品名和金额。"第二十二条规定:"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发票专用章。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虚开发票行为:
(一)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二)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三)介绍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发票开具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6号)第二条规定:"销售方开具增值税发票时,发票内容应按照实际销售情况如实开具,不得根据购买方要求填开与实际交易不符的内容。销售方开具发票时,通过销售平台系统与增值税发票税控系统后台对接,导入相关信息开票的,系统导入的开票数据内容应与实际交易相符,如不相符应及时修改完善销售平台系统。
因此,贵公司从政府手中的取得发票,变更品名和金额,属于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不能入账。
存货周转率是企业一定时期主营业务成本与平均存货余额的比率,用于反映存货的周转速度。
存货周转率=存货周转次数=1798/((325+296)/2)=5.79 (次/年),即一年可以周转5.79次。
存货周转天数=360/5.79=62.17天
每个行业都会有行业的周转天数,贵公司是62.17天,相当于2.07月。最适宜的周转天数是根据公司的管理要求,这个和生产周期,采购周期都有关。存货太少,会导致缺货。存货太多,资金滞压。公司需要制定最低和最高库存来确定最适宜的周转天数。
可参考课程《企业财务报表综合解读》学习更多企业周转速度指标https://www.bolue.cn/onlines/771
【解答】您好!《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第二条 房产税由产权所有人缴纳。产权属于全民所有的,由经营管理的单位缴纳。产权出典的,由承典人缴纳。产权所有人、承典人不在房产所在地的,或者产权未确定及租典纠纷未解决的,由房产代管人或者使用人缴纳。前款列举的产权所有人、经营管理单位、承典人、房产代管人或者使用人,统称为纳税义务人。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财税地字[1986]第008号 七、关于纳税单位和个人无租使用其他单位的房产,如何征收房产税
纳税单位和个人无租使用房产管理部门,免税单位及纳税单位的房产,应由使用人代缴纳房产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8号 一、关于无租使用其他单位房产的房产税问题
无租使用其他单位房产的应税单位和个人,依照房产余值代缴纳房产税。
根据上述规定,公司租来的房子办公,无偿使用,应按房产原值代缴纳房产税。
仅供参考,具体请咨询当地税务机关。
根据贵公司提供的资料“我们是销售挖机,还有租赁挖机,有时候还卖挖机配件”。公司主业属于商业,兼营租赁业。不同行业,不同地区,不时期税负率是不同的。增值税税负率是指增值税纳税义务人当期应纳增值税占当期应税销售收入的比例。参考商业零售2.50;企业所得税税负率零售业1.50%。
【解答】您好,此项目是需要到税局办理协定待遇备案的,否则扣缴义务人需依国内税收法律规定扣缴税金。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非居民纳税人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60号)第六条 在源泉扣缴和指定扣缴情况下,非居民纳税人认为自身符合享受协定待遇条件,需要享受协定待遇的,应当主动向扣缴义务人提出,并向扣缴义务人提供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相关报告表和资料。
非居民纳税人向扣缴义务人提供的资料齐全,相关报告表填写信息符合享受协定待遇条件的,扣缴义务人依协定规定扣缴,并在扣缴申报时将相关报告表和资料转交主管税务机关。
非居民纳税人未向扣缴义务人提出需享受协定待遇,或向扣缴义务人提供的资料和相关报告表填写信息不符合享受协定待遇条件的,扣缴义务人依国内税收法律规定扣缴。
【解答】:不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第三款的规定: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七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所称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所得,按照以下原则确定: (二)提供劳务所得,按照劳务发生地确定;
综上所述,如果境外关联方相关活动都在境外进行其劳务发生地在境外,其由境内企业支付的佣金就不属于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不需要在境内缴纳企业所得税。
您好,小编传话
【解答】:在现行税法中,没有对手续费或佣金的具体规定。手续费佣金应该是取决于行业,有的叫佣金有的叫手续费。广义上讲,手续费就是为代理他人办理有关事项,所收取的一种劳务补偿;或对委托人来讲,是属于因他人代为办理有关事项,而支付的相应报酬。手续费的概念没有固定或者完整的表述,不同的行业有不同的概述、不同的标准、有不同收取的范围。佣金是商业活动中的一种劳务报酬,是具有独立地位和经营资格的中间人在商业活动中为他人提供服务所得到的报酬。佣金具有如下法律特征:1、佣金是商业活动中中间人所得的劳务报酬。2、经营者给予佣金必须以明示的方式,给予和接受佣金的,都必须如实入帐。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手续费及佣金支出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 (财税〔2009〕29号)文件规定:第一条、企业发生与生产经营有关的手续费及佣金支出,不超过以下规定计算限额以内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不得扣除。 第2项.其他企业:按与具有合法经营资格中介服务机构或个人(不含交易双方及其雇员、代理人和代表人等)所签订服务协议或合同确认的收入金额的5%计算限额。第二条、企业应与具有合法经营资格中介服务企业或个人签订代办协议或合同,并按国家有关规定支付手续费及佣金。除委托个人代理外,企业以现金等非转账方式支付的手续费及佣金不得在税前扣除。企业为发行权益性证券支付给有关证券承销机构的手续费及佣金不得在税前扣除。
佣金需要境外代理方开具发票。根据第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如需缴纳增值税,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发生应税行为,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以购买方为增值税扣缴义务人。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由此购买方应代扣代缴增值税。
【解答】您好!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7号 第十二条 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按照本办法应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国税机关预缴税款而自应当预缴之月起超过6个月没有预缴税款的,由机构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未按照本办法缴纳税款的,由机构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八条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在规定期限内不缴或者少缴应纳或者应解缴的税款,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未缴纳的,税务机关除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的规定采取强制执行措施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外,可以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根据上述规定,贵公司未按照本办法缴纳税款的,主管税务机关可以按照上述规定除采取强制执行措施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外,可以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自应当预缴之月起超过6个月没有预缴税款的,由机构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仅供参考,具体请咨询当地税务机关。
您好,小编传话,
【解答】您好,医疗整形服务想要享受免征增值税政策,首先需要符合《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财税〔2016〕36号印发)文件的规定,其中第一条第七项下列项目免征增值税:医疗机构提供的医疗服务。
医疗机构,是指依据国务院《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49号)及卫生部《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卫生部令第35号)的规定,经登记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机构,以及军队、武警部队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具体包括:各级各类医院、门诊部(所)、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急救中心(站)、城乡卫生院、护理院(所)、疗养院、临床检验中心,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举办的卫生防疫站(疾病控制中心)、各种专科疾病防治站(所),各级政府举办的妇幼保健所(站)、母婴保健机构、儿童保健机构,各级政府举办的血站(血液中心)等医疗机构。
本项所称的医疗服务,是指医疗机构按照不高于地(市)级以上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卫生主管部门及其他相关部门制定的医疗服务指导价格(包括政府指导价和按照规定由供需双方协商确定的价格等)为就医者提供《全国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规范》所列的各项服务,以及医疗机构向社会提供卫生防疫、卫生检疫的服务。
对于符合上述条款的医疗卫生机构可到主管国税局办理增值税优惠备案(减免性质代码:01129999)。
一、报送资料:
(1)《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2份,
(2)减免税依据的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要求报送的资料。
二、基本规范(办理流程)
(1)纳税人应在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首个纳税申报期内,在申报环节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备案材料。
(2)办税服务厅接收资料,核对资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填写内容是否完整,符合的即时办结;不符合的当场一次性提示应补正资料或不予受理原因。
(3)办税服务厅签收纳税人《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1份返还纳税人,相关资料信息1个工作日内转下一环节按规定程序处理。
(4)提示纳税人,当提交的备案资料内容发生变化,如仍符合减免税规定,应在发生变化的次月纳税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进行变更备案。如不再符合减免税规定,应当停止享受减免税,按照规定进行纳税申报。
站在公司的管理角度来记账,会计分录如下:
1、公司发出代金券,并没有动用现金,而是说以后可以冲抵现金,实际上是一种应付未 付的折扣。记账:
借:销售费用 贷:其他应付款-代金券
2、客户下次购物,使用代金券
借:其他应付款-代金券 库存现金
贷:主营业务收入 (一般都是商家搞活动,不牵涉增值税的)
如果到期尚未兑现的代金券,就是其他应付款-代金券的科目余额,冲回
借:其他应付款-代金券 贷:销售费用
您好,小编传话:
【解答】题中描述的业务,香港公司是非居民企业,因此,与境内企业之间的股权交易,以及转让境内企业的股权转让,是属于与非居民企业之间的交易。而2014年109号文和2015年40号文,这两个文件是限用于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权交易。因此,问题中提到的业务,不适用这两个文件。
非居民企业股权转让与交易,应适用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7号公告。
非居民企业是不享受这种特殊优惠政策。股权转让价格不是账面价格,是按照公允价值来确定,同时,需要确认股权转让的所得。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促销展业赠送礼品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50号
一、企业在销售商品(产品)和提供服务过程中向个人赠送礼品,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1.企业通过价格折扣、折让方式向个人销售商品(产品)和提供服务;
2.企业在向个人销售商品(产品)和提供服务的同时给予赠品,如通信企业对个人购买手机赠话费、入网费,或者购话费赠手机等;
3.企业对累积消费达到一定额度的个人按消费积分反馈礼品。
二、企业向个人赠送礼品,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取得该项所得的个人应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税款由赠送礼品的企业代扣代缴:
1.企业在业务宣传、广告等活动中,随机向本单位以外的个人赠送礼品,对个人取得的礼品所得,按照“其他所得”项目,全额适用20%的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
2.企业在年会、座谈会、庆典以及其他活动中向本单位以外的个人赠送礼品,对个人取得的礼品所得,按照“其他所得”项目,全额适用20%的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
3.企业对累积消费达到一定额度的顾客,给予额外抽奖机会,个人的获奖所得,按照“偶然所得”项目,全额适用20%的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
因此,企业在销售商品(产品)和提供服务过程中向个人赠送购物卡,符合上述政策的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向单位以外的个人赠送礼品,对个人取得的礼品所得,按照“其他所得”项目,全额适用20%的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折扣额抵减增值税应税销售额问题通知》(国税函〔2010〕56号)规定,纳税人采取折扣方式销售货物,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是指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的“金额”栏分别注明,可按折扣后的销售额征收增值税。未在同一张发票“金额”栏注明折扣额,而仅在发票的“备注”栏注明折扣额的,折扣额不得从销售额中减除。贵公司“销售时当买赠送给顾客”赠送购物卡属于销售折扣,不属于视同销售业务,因此,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是指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的“金额”栏分别注明,可按折扣后的销售额征收增值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