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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
1、首先纳税人是境外公司B还是国内个人乙
现有交易方案的法律关系是B公司和甲公司签订出资协议,出资对价是技术;B公司和乙签订技术转让协议,指示交付直接登记到甲公司名下。问题是指示交付下,税务处理定性为B公司先受让再转让,还是乙直接转让给甲公司。
无论如何理解,境内个人乙负有确定的纳税义务,且乙不属于非货币性资产技术专利的出资行为。
2、
(一)增值税方面可享受免税优惠。财税2016年36号:“纳税人提供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1.技术转让、技术开发,是指《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中“转让技术”、“研发服务”范围内的业务活动。技术咨询,是指就特定技术项目提供可行性论证、技术预测、专题技术调查、分析评价报告等业务活动。与技术转让、技术开发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是指转让方(或者受托方)根据技术转让或者开发合同的规定,为帮助受让方(或者委托方)掌握所转让(或者委托开发)的技术,而提供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且这部分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的价款与技术转让或者技术开发的价款应当在同一张发票上开具。2.备案程序。试点纳税人申请免征增值税时,须持技术转让、开发的书面合同,到纳税人所在地省级科技主管部门进行认定,并持有关的书面合同和科技主管部门审核意见证明文件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查。”
(二)个人所得税方面。属于一般的技术转让,不存在个税优惠,且需按照“产权转移书据”缴纳印花税。
3、
增值税自行申报,个人所得税有,由受让方代扣代缴个税。
不考虑能否适用问题,相关优惠有:
对于个人以非货币资产-技术专利出资1.按照财税2015年41号规定可分五年确认所得,持有股权未满5年转让的,提前确认。2.或选择按照财税2016年101号规定,暂不确认技术转让所得,待股权转让时再行确认。
对于企业以非货币资产-技术专利出资,根据财税2014年116号规定可分五年确认资产转让所得。股权持有未满五年转让的,提前确认。
《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集成电路生产企业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27号)
一、2018年1月1日后投资新设的集成电路线宽小于130纳米,且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或项目,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并享受至期满为止。
二、2018年1月1日后投资新设的集成电路线宽小于65纳米或投资额超过150亿元,且经营期在15年以上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或项目,第一年至第五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六年至第十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并享受至期满为止。
而关于软件企业,目前尚无新的文件发布,建议持续关注。
我知道,我的答案可能不是您想要的,但作为负责任的答疑老师,我仍然坚持依法回答问题。也许您会说,别人都这么做,别人怎么行。其实这个问题很好回答:一个路口安了红绿灯,前面100人闯红灯未被抓到,作为答疑老师,我仍然要说,不能闯红灯。
结论非常简单:
一、所有业务都要入账核算。
二、所有业务都要纳税申报;是否需要纳税,是否符合优惠,依法、据实而定。
三、所有业务都要开具发票。这是法定义务,没有所谓“不需要、多余”。
参考依据:(仅列举有代表性的几条,其实还有很多。)
《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第十二条 企业应当以实际发生的交易或者事项为依据进行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如实反映符合确认和计量要求的各项会计要素及其他相关信息,保证会计信息真实可靠、内容完整。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一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下简称劳务),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增值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十九条 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特殊情况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
违法后果:包括补税、加收滞纳金、处以罚款、录入“黑名单”、追究法律责任等,视具体情节而定,在此不必一一列举。
您好,
外贸公司出口货物没有取得增值税进项凭证的,如果取得增值税普通发票的,可以免税;否则除了在特定区域符合市场采购或者跨境电子商务试点地区的可以无票免税外,其他的没有取得发票的需要征税。
内销没有进项发票,全额纳税。
所得税纳税申报计算成本时应该按照真实成本计算,季度时尚未取得发票的可以暂估。
您好!IFRS 17主要对会计核算和披露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对保险企业的具体影响需要深入研究和仔细的准备,包块核算、系统方面。税务方面,我个人觉得主要关注收入的确认等直接与涉税点相关的方面,以及可能存在的税会差异。因为还有两年多的准备期,我个人认为,税务方面不需要单独准备,因为税务的基础是会计,所以应会计核算和信息披露以及非财务部门的岗位密切配合,保持涉税点的敏感性,在制定核算制度的过程中,考量对税收的影响。还要考虑到税务局征收工作与会计准则相比的滞后性,有些复杂业务,还需要与税务部门做好沟通。
【解答】
您好!关于股权划转的文件重要在:财税(2014)109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企业重组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40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产(股权)划转企业所得税征管问题的公告》两个文件中。您也可以参考线上课程《资本交易税收案例分析之股权收购》
https://www.bolue.cn/onlines/1176?index=6 中的 第六小节:《以案说税:股权划转架构搭建与筹划要点 》。
您好!根据《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3号)第三条:年应税销售额未超过规定标准的纳税人,会计核算健全,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的,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一般纳税人登记。本办法所称会计核算健全,是指能够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设置账簿,根据合法、有效凭证进行核算。天津国税可能依据上述规定,对贵公司变更为一般纳税人后,要求建立账套。
个税系统增加身份验证和入职离职日期,应该是为新个税法施行做准备,因为根据新个税法,自然人需要申报的信息变多了,而且在征收方式上,增加了自然人年度汇算清缴的要求,因此,需要采集更多的信息。采集入职离职日期,肯定会有利于税务部门日后征收社保费,但不确定是否复核以前年度的社保缴纳金额,总理在讲话里多次强调不搞社保费的集中检查补缴,但执行口径如何有待观察。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如上所述,“固定资产、长期待摊费(装修)”等损失已由法院判决,转化为一项债权;所损失者,乃是债权损失。二者其实是一件事,自然不能重复考虑。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规定,企业应收及预付款项坏账损失应依据以下相关证据材料确认:
(一)相关事项合同、协议或说明;
(二)属于债务人破产清算的,应有人民法院的破产、清算公告;
(三)属于诉讼案件的,应出具人民法院的判决书或裁决书或仲裁机构的仲裁书,或者被法院裁定终(中)止执行的法律文书;
(四)属于债务人停止营业的,应有工商部门注销、吊销营业执照证明;
(五)属于债务人死亡、失踪的,应有公安机关等有关部门对债务人个人的死亡、失踪证明;
(六)属于债务重组的,应有债务重组协议及其债务人重组收益纳税情况说明;
(七)属于自然灾害、战争等不可抗力而无法收回的,应有债务人受灾情况说明以及放弃债权申明。
企业逾期三年以上的应收款项在会计上已作为损失处理的,可以作为坏账损失,但应说明情况,并出具专项报告。
企业逾期一年以上,单笔数额不超过五万或者不超过企业年度收入总额万分之一的应收款项,会计上已经作为损失处理的,可以作为坏账损失,但应说明情况,并出具专项报告。
您可依上述规定,准备资料确认损失;但直接放弃债权追索,不能税前扣除。至于租金是否已由会计计入费用,则与税前扣除无关。
所谓“待摊费用”,即:已经支付,等待摊销;
比如说,您付了一年房租36000元,每月摊销3000元。
支付分录
借:待摊费用 36000
贷:银行存款 36000
每月摊销分录
借:管理费用 3000×12
贷:待摊费用3000×12
所谓“预提费用”,即:已经计提,等待支付。
比如说,您租了房子,房东同意您退房时支付租金,金额同上。
每月计提费用
借:管理费用 3000×12
贷:预提费用 3000×12
最后支付
借:预提费用 36000
贷:银行存款 36000
并非我不给您直接答案,但您务必明白,会计是根据实际业务进行账务处理,而不能自已猜测业务。作为我或者您(会计),所要的老板意见不是“处理掉”,而是“这是什么业务导致的这个余额?待摊费用还好说些,顶多一次摊入当期或者前期损益;可预提费用必须让老板讲清楚,到底还付不付?”如果老板说“待摊费用不用摊了,预提费用不用付了”,您才可结转入损益。其实账务处理非常简单(结转损益而已);但会计务必明白记账原则。
必须由支付企业代扣代缴,这是法定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八条(新税法第九条)规定,个人所得税,以所得人为纳税义务人,以支付所得的单位或者个人为扣缴义务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九条规定,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应收而不收税款的,由税务机关向纳税人追缴税款,对扣缴义务人处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作为上述“税务机关向纳税人追缴税款”的方式之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若干具体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3〕47号)第二条规定,扣缴义务人违反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规定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税款的,税务机关除按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对其给予处罚外,应当责成扣缴义务人限期将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的税款补扣或补收。
一、“盈余公积和未分配利润”乃是企业实现盈利(即留存收益)。公司既然注销,当然此二者需要处置;那么给谁,当然是给他的权利人,即股东。也就是说,之前虽然未分配,公司注销必须分配了。公司不在了,不分了,往哪儿放它们呢?
如果属于法人(即“非自然人”,也就是“公司、企业”等。许多人把负责人说成“法人”,那是错误的;负责人乃是“法定代表人”)股东,分配即可,不涉及税收。
借: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
贷:应付股利
借:应付股利
贷:银行存款
如果属于自然人股东,则需要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依20%税率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借:应付股利
贷:银行存款
应交税费——应交个人所得税
借:应交税费——应交个人所得税
贷:银行存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三条、第六条、第八条:个人所得税,以所得人为纳税义务人,以支付所得的单位或者个人为扣缴义务人。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偶然所得和其他所得,以每次收入额为应纳税所得额。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百分之二十。
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
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
企业应收及预付款项坏账损失应依据以下相关证据材料确认:
(一)相关事项合同、协议或说明;
(二)属于债务人破产清算的,应有人民法院的破产、清算公告;
(三)属于诉讼案件的,应出具人民法院的判决书或裁决书或仲裁机构的仲裁书,或者被法院裁定终(中)止执行的法律文书;
(四)属于债务人停止营业的,应有工商部门注销、吊销营业执照证明;
(五)属于债务人死亡、失踪的,应有公安机关等有关部门对债务人个人的死亡、失踪证明;
(六)属于债务重组的,应有债务重组协议及其债务人重组收益纳税情况说明;
(七)属于自然灾害、战争等不可抗力而无法收回的,应有债务人受灾情况说明以及放弃债权申明。
企业逾期三年以上的应收款项在会计上已作为损失处理的,可以作为坏账损失,但应说明情况,并出具专项报告。
企业逾期一年以上,单笔数额不超过五万或者不超过企业年度收入总额万分之一的应收款项,会计上已经作为损失处理的,可以作为坏账损失,但应说明情况,并出具专项报告。
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
存货盘亏损失,为其盘亏金额扣除责任人赔偿后的余额,应依据以下证据材料确认:
(一)存货计税成本确定依据;
(二)企业内部有关责任认定、责任人赔偿说明和内部核批文件;
(三)存货盘点表;
(四)存货保管人对于盘亏的情况说明。
存货报废、毁损或变质损失,为其计税成本扣除残值及责任人赔偿后的余额,应依据以下证据材料确认:
(一)存货计税成本的确定依据;
(二)企业内部关于存货报废、毁损、变质、残值情况说明及核销资料;
(三)涉及责任人赔偿的,应当有赔偿情况说明;
(四)该项损失数额较大的(指占企业该类资产计税成本10%以上,或减少当年应纳税所得、增加亏损10%以上,下同),应有专业技术鉴定意见或法定资质中介机构出具的专项报告等。
存货被盗损失,为其计税成本扣除保险理赔以及责任人赔偿后的余额,应依据以下证据材料确认:
(一)存货计税成本的确定依据;
(二)向公安机关的报案记录;
(三)涉及责任人和保险公司赔偿的,应有赔偿情况说明等。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十六条:需要临时使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可以凭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书面证明、经办人身份证明,直接向经营地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发票。依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缴纳税款的,税务机关应当先征收税款,再开具发票。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八条 个人所得税,以所得人为纳税义务人,以支付所得的单位或者个人为扣缴义务人。《个人所得税全员全额扣缴申报管理暂行办法》第三条、第四条相关规定,扣缴义务人向个人支付应税所得时,不论其是否属于本单位人员、支付的应税所得是否达到纳税标准,扣缴义务人应当在代扣税款的次月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其支付应税所得个人的基本信息、支付所得项目和数额、扣缴税款数额以及其他相关涉税信息。扣缴义务人,是指向个人支付应税所得的单位和个人。实行个人所得税全员全额扣缴申报的应税所得包括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偶然所得、经国务院财政部门确定征税的其他所得。
因此,若向个人支付上述款项,应当依法履行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义务。若代开发票时已缴纳个人所得税,则实缴部分可以减除。如《青海省地方税务局 关于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问题的公告》规定,对不属于生产、经营性质的个人应税所得,应由支付所得的单位和个人依法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扣缴义务人在向主管地税机关进行全员全额扣缴申报时,对纳税人在代开增值税发票环节已按0.5%征收率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可作为已缴税款予以抵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