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核算与报告
- 内控与合规
- 计划与分析
- 成本与绩效
- 财务BP
- 资本财务
- 税务合规
- 税务筹划
- 跨境税务
数字化转型
- 人际技能
- 职业生涯与发展
- 商业技能
- 全民财务
- 管理者财务思维
- 老板财税
这个要首先依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判断是否属于“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
如果属于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将两次交易视为一揽子交易。合并方以支付现金、转让非现金资产或承担债务方式作为合并对价的,应当在合并日按照被合并方所有者权益在最终控制方合并财务报表中的账面价值的份额作为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长期股权投资初始投资成本与支付的现金、转让的非现金资产以及所承担债务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应当调整资本公积;资本公积不足冲减的,调整留存收益。合并方以发行权益性证券作为合并对价的,应当在合并日按照被合并方所有者权益在最终控制方合并财务报表中的账面价值的份额作为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按照发行股份的面值总额作为股本,长期股权投资初始投资成本与所发行股份面值总额之间的差额,应当调整资本公积;资本公积不足冲减的,调整留存收益。
如果属于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将两次交易视为一揽子交易。购买方应当按照确定的企业合并成本作为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企业合并成本包括购买方付出的资产、发生或承担的负债、发行的权益性证券的公允价值之和。具体进行会计处理时,对于非同一控制下控股合并形成的长期股权投资,应在购买日按企业合并成本(不含应自被投资单位收取的现金股利或利润),借记“长期股权投资”科目,按享有被投资单位已宣告但尚未发放的现金股利或利润,借记“应收股利”科目,按支付合并对价的账面价值,贷记有关资产或负债科目,按其差额,贷记或借记“资产处置损益”或“投资收益”科目。购买方以发行权益性证券作为合并对价的,应在购买日按照发行的权益性证券的公允价值,借记“长期股权投资”科目,按照发行的权益性证券面值总额,贷记“股本”科目,按其差额,贷记“资本公积——股本溢价”科目,企业发生的直接相关费用,应借记“管理费用”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您好,该业务有较为明显的逃税的嫌疑。
建议参考《发票管理办法》
第十九条 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特殊情况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
第二十条 所有单位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个人在购买商品、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支付款项,应当向收款方取得发票。取得发票时,不得要求变更品名和金额。
您好,如果长期如此处理,或者如此处理的销售额占整体销售额的较高比例,这样处理是明确有风险的。
根据A和B公司的销项增值税发票,其中必须列明销售商品和服务的编码(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5号之附件)
税务局会通过比对A B公司的进项销项发票中对应的商品服务的金额做监控和报警。对于B公司,根据您的背景介绍在系统里会显著出现商品和服务不一致的情况。有可能会引起税务局关注。当然,并不是说这种不一致一定是违法的,但必须要有合理理由与税务局解释。
例如,有些设备在销售的时候,设备本身几乎白送,但规定后续的试纸试剂必须从供应商处采购,设备的款项会通过抬高试纸试剂的方式来回收。低价出售设备实际上是为了高价卖试纸试剂,本质上供应商替客户做融资的行为。这种商业模式目前是真实存在的,也可能获得税务局的认可。这就是有合理理由。
依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财税【2016】36号附件3)第一条第(十)款的规定,您所从事的业务免征增值税。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六条的规定,您所从事的业务免征企业所得税。
对于其他的税种,您所从事的业务没有相关的减免税规定。
一、账务处理
(一)收到半年租金
借:银行存款
贷:预收账款(合同负债)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二)分期确认收入
借:预收账款(合同负债)
贷:主营(其他)业务收入
二、税务方面,上面分录已经显示,增值税需要一次确认,企业所得税则可分期确认。
根据《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关于规范煤矿维简费管理问题的若干规定》(财建[2004]119号)第五条规定,煤矿维简费,主要用于煤矿生产正常接续的开拓延深、技术改造等,以确保矿井持续稳定和安全生产,提高效率。具体使用范围是:
(一)矿井(露天)开拓延深工程;
(二)矿井(露天)技术改造;
(三)煤矿固定资产更新、改造和固定资产零星购置;
(四)矿区生产补充勘探;
(五)综合利用和“三废”治理支出;
(六)大型煤矿一次拆迁民房50户以上的费用和中小煤矿采动范围的搬迁赔偿;
(七)矿井新技术的推广;
(八)小型矿井的改造联合工程。
因此,煤矿企业新建职工宿舍楼不可以列支维简费。
我举例来讲吧。比如你们原本约定,金额10000元,税额300元,结算收款10300元。现在还是实收10300元。那么,会计分录如下
借:银行存款 103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10198.02(10300/1.01)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 101.98(10198.02×1%)
事实上,A公司给B公司所开发票,与其收到的发票,项目理应一样,即“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3号”所述,“601 预付卡销售和充值”。个人理解,仅供参考。
您好,铂略问答是关于境内财税问题的网站服务板块,如果不是财税问题请咨询您的专项顾问。如果是财税问题,请重新提交问题并做详细描述,谢谢。
一、发票何时开具,取决于税法规定,而不在于“合同约定”(合同约定事项与税法不符,自然无效)或者“客户挑剔”。
一般而言,发票开具时点有二: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二十六条:填开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在发生经营业务确认营业收入时开具发票。未发生经营业务一律不准开具发票。
(二)《国家税务总局货物和劳务税司关于做好增值税发票使用宣传辅导有关工作的通知》(税总货便函〔2017〕127号)第二章第一节:四、纳税人应在发生增值税纳税义务时开具发票。
二、发票红冲,需要有法定事由,即“销货退回、开票有误、应税服务中止等情形但不符合发票作废条件,或者因销货部分退回及发生销售折让”,不可仅因“客户挑剔”而红冲发票。
如您所述,既然“认为设备发出后, 安装调试只是例行工作, 没有风险”,则6月开具发票正确,此时即可将“发票联和抵扣联给客户”。
您说的是公司LOGO(标志)制作费吧?计入管理费用或者销售费用即可(视与促销、宣传效果之关联度而定),二者区别也不大。
此处无需另行“视同”销售,原本就是“捆绑”销售。比如说,所谓1000元卖了一盒药,赠送一袋大米,其实,就是1000元卖了一盒药加一袋大米而已。开具发票时,可以依公允价值分摊计量,也可名义价格开票同时体现折扣。
政策依据:
(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价款扣除时间等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86号)七、纳税人出租不动产,租赁合同中约定免租期的,不属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文件印发)第十四条规定的视同销售服务。
(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 )三、企业以买一赠一等方式组合销售本企业商品的,不属于捐赠,应将总的销售金额按各项商品的公允价值的比例来分摊确认各项的销售收入。
(三)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全面推开营改增有关政策问题的解答(之五)十三、关于保险公司销售保险时赠送促销品征收增值税问题:保险公司销售保险时,附带赠送客户的促销品,如刀具、加油卡等货物,不按视同销售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