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核算与报告
- 内控与合规
- 计划与分析
- 成本与绩效
- 财务BP
- 资本财务
- 税务合规
- 税务筹划
- 跨境税务
数字化转型
- 人际技能
- 职业生涯与发展
- 商业技能
- 全民财务
- 管理者财务思维
- 老板财税
【解答】您好!《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 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财务报销凭证,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拒收。
第二十二条 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发票专用章。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税收征管若干具体措施〉的通知》(国税发〔2009〕114号)第六条,加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项目管理的规定 未按规定取得的合法有效凭据不得在税前扣除。
根据上述规定,员工特定的住宿,餐饮开为个人发票台头的,不允许员工报销。
个人抬头凭证属于可税前扣除凭证,前提是与企业经营活动有关,符合真实性及合理性等税前扣除原则,常见的有以下几种:
(1)允许税前扣除的医药费票据。
(2)机票和火车票、出差过程的人身意外保险费。
(3)符合职工教育费范围的职业技能鉴定、职业资格认证等经费支出。
(4)员工入职前到医疗机构体检费票据。
(5)企业为因公出差的员工报销,个人抬头的财政收据的签证费。
(6)允许税前扣除的外籍个人的住房补贴,员工凭发票实报实销,但由于是员工个人与业主签订租赁合同,发票抬头为个人。
仅供参考,具体请咨询当地税务机关。
一、增值税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
(八)从事学历教育的学校提供的教育服务。
1.学历教育,是指受教育者经过国家教育考试或者国家规定的其他入学方式,进入国家有关部门批准的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获得国家承认的学历证书的教育形式。具体包括:
(1)初等教育:普通小学、成人小学。
(2)初级中等教育:普通初中、职业初中、成人初中。
(3)高级中等教育:普通高中、成人高中和中等职业学校(包括普通中专、成人中专、职业高中、技工学校)。
(4)高等教育:普通本专科、成人本专科、网络本专科、研究生(博士、硕士)、高等教育自学考试、高等教育学历文凭考试。
2.从事学历教育的学校,是指:
(1)普通学校。
(2)经地(市)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同级政府的教育行政部门批准成立、国家承认其学员学历的各类学校。
(3)经省级及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批准成立的技工学校、高级技工学校。
(4)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成立的技师学院。
上述学校均包括符合规定的从事学历教育的民办学校,但不包括职业培训机构等国家不承认学历的教育机构。
3.提供教育服务免征增值税的收入,是指对列入规定招生计划的在籍学生提供学历教育服务取得的收入,具体包括:经有关部门审核批准并按规定标准收取的学费、住宿费、课本费、作业本费、考试报名费收入,以及学校食堂提供餐饮服务取得的伙食费收入。除此之外的收入,包括学校以各种名义收取的赞助费、择校费等,不属于免征增值税的范围。
学校食堂是指依照《学校食堂与学生集体用餐卫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14号)管理的学校食堂。
因此,民办学校收取的经有关部门审核批准并按规定标准收取的学费、住宿费、课本费、作业本费、考试报名费收入,以及学校食堂提供餐饮服务取得的伙食费收入。除此之外的收入,包括学校以各种名义收取的赞助费、择校费等,不属于免征增值税的范围。
二、企业所得税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企业所得税免税收入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2号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12号)第八十五条的规定,现将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企业所得税免税收入范围明确如下:
一、非营利组织的下列收入为免税收入:
(一)接受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捐赠的收入;
(二)除《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七条规定的财政拨款以外的其他政府补助收入,但不包括因政府购买服务取得的收入;
(三)按照省级以上民政、财政部门规定收取的会费;
(四)不征税收入和免税收入孳生的银行存款利息收入;
(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收入。
因此,民办学校除上述政策规定的免税收入外,取得其他收入按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
【解答】您好!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
第四十条 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服务又涉及货物,为混合销售。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按照销售货物缴纳增值税;其他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按照销售服务缴纳增值税。
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三十九条 纳税人兼营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适用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应当分别核算适用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的,从高适用税率。
根据上述规定,提供电能服务,偶尔也会提供机器设备并负责安装服务,说明提供电能服务不是与提供机器设备并负责安装服务同时进行的,应该判断为兼营。适用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应当分别核算适用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的,从高适用税率。
而提供机器设备并负责安装服务,属于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服务又涉及货物,为混合销售。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按照销售货物缴纳增值税;其他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按照销售服务缴纳增值税。
仅供参考,具体请咨询当地税务机关。
税务局发的税务事项通知书中提到贵单位涉税务风险,是通过金税三期系统对贵单位的纳税申报表、财务报表等资料,以及系统中的评估指标,生成的税收疑点,因此,贵公司应从税收负担率入手,自查一下单位所得税负担率低的原因,即查一下收入确认是否完整,与发生的各项成本费用是否匹配,是否存在账外资金循环;其次查一下成本是否存在虚增、虚列、多转成本,少记利润问题。自查报告也应从上述几个部分入手,说明税负的的原因,以及是否存在人为偷逃税问题,体现业务发生真是性、合法性、票据的合规性。
建议您携带发票到税务大厅,请工作人员查询一下后处理,如果有问题让开票方作废或开具红票冲回重新开具发票。
【解答】您好!您的问题从三方面答复如下:
1-如果企业营业执照经营范围没有租赁,是否可以将土地出租给另一家公司,然后代开发票。
从税收的角度,营业执照经营范围没有租赁,发生临时经营行为即将土地出租给另一家公司,然后代开发票,按规定缴纳税款,是可以的。
2-如果自有土地的公司还没办下来不动产证,是否可以租赁,是否违法?土地已经买入,其他各项税费(契税,耕地占用税等)已经缴纳。
从税收的角度,虽然没办下来不动产证不违法,但土地已经买入,其他各项税费(契税,耕地占用税等)已经缴纳,说明土地的使用权基本可以确认。因此可以租赁。
3如果手续齐全,公司将土地租给另一家公司缴增值税怎么缴纳,是否还有其他税费?公司自从成立连续亏损3年,此项收入企业所得税是否可以抵扣?
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
第十五条 增值税税率:
(二)提供交通运输、邮政、基础电信、建筑、不动产租赁服务,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税率为11%。
第十六条 增值税征收率为3%,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
根据上述规定,一般纳税人不动产租赁按11%税率;小规模纳税人按征收率3%。除了增值税还要缴纳城建税及教育费附加、印花税、收入并入当年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
仅供参考,具体请咨询当地税务机关。
如果贵公司需要做年度审计,在未出具报告之前,和审计老师沟通,可以直接做调整分录,将使用正确的成本结算方式进行入账,另外重新调整利润分配。
在EXCEL 的操作中,不管是使用数据透视表,还是函数链接,我们都需要做到表格名称布局,科目代码,科目顺序和字段名称都要做到统一性。2018线上会有新的财务人员需要掌握的EXCEL 技能课程,其中在如何培养财务人员制作财务报表的专业素养中提到的EXCEL 报表设计的一致性原则,希望新的系列课程能够帮助您提高EXCEL 操作技巧。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2016〕23号
三、发票使用
(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应税行为,使用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以下简称新系统)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
(二)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月销售额超过3万元(按季纳税9万元),或者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月销售额超过3万元(按季纳税9万元),使用新系统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
(三)增值税普通发票(卷式)启用前,纳税人可通过新系统使用国税机关发放的现有卷式发票。
(四)门票、过路(过桥)费发票、定额发票、客运发票和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继续使用。
(五)采取汇总纳税的金融机构,省、自治区所辖地市以下分支机构可以使用地市级机构统一领取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所辖区县及以下分支机构可以使用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机构统一领取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
(六)国税机关、地税机关使用新系统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增值税普通发票。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六联票,代开增值税普通发票使用五联票。
(七)自2016年5月1日起,地税机关不再向试点纳税人发放发票。试点纳税人已领取地税机关印制的发票以及印有本单位名称的发票,可继续使用至2016年6月30日,特殊情况经省国税局确定,可适当延长使用期限,最迟不超过2016年8月31日。
因此,营改增后增值税发票均使用新系统开具,有的地方下文明确,如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部分普通发票换版的公告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公告〔2016〕第20号
二、作废的发票票种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通用手工发票(百元版)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通用手工发票(千元版)
贵公司取得手写发票,需到税务机关查询是否有效。非金税盘开的发票一是在税务机关网站查询;二是到税务机关查询。
【解答】您好!《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第三条 固定资产,是指同时具有下列特征的有形资产:
(一)为生产商品、提供劳务、出租或经营管理而持有的;
(二)使用寿命超过一个会计年度。
使用寿命,是指企业使用固定资产的预计期间,或者该固定资产所能生产产品或提供劳务的数量。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第五十七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一条所称固定资产,是指企业为生产产品、提供劳务、出租或者经营管理而持有的、使用时间超过12个月的非货币性资产,包括房屋、建筑物、机器、机械、运输工具以及其他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设备、器具、工具等。
根据上述规定,企业固定资产入账是根据使用年限是否超过12个月来判断的,而不是根据价值来判断。
仅供参考,具体请咨询当地税务机关。
【解答】您好!您的问题没有描述清楚“处理了一部分固定资产”是销售旧固定资产还是转销不能使用的固定资产;“处理原材料”是销毁还是低价出售。请您把情况描述清楚再答复您。欢迎再次咨询。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24号规定,企业获得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后,自高新技术企业证书注明的发证时间所在年度起申报享受税收优惠,并按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备案手续。因此,企业于2018年1月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证书,2017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不能享受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应自高新技术企业证书注明的发证时间所在年度起申报享受税收优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