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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您的提问不完整,请您补充~
【解答】您好!
建筑企业雇佣临时人员支付人工费有两种方式:如果是劳务用工应由提供劳务的人员开具劳务费发票税前扣除,但要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如果是劳动用工,应以工资薪金列支在税前扣除,但应做工资总额做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基数缴纳统筹养老保险。
仅供参考,具体请咨询当地税务机关。
发票开具时点有二: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二十六条:填开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在发生经营业务确认营业收入时开具发票。未发生经营业务一律不准开具发票。
(二)《国家税务总局货物和劳务税司关于做好增值税发票使用宣传辅导有关工作的通知》(税总货便函〔2017〕127号)第二章第一节:四、纳税人应在发生增值税纳税义务时开具发票。
根据“财税〔2016〕36号”文件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四十五条相关规定,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租赁服务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第一条规定,企业提供固定资产、包装物或者其他有形资产的使用权取得的租金收入,应按交易合同或协议规定的承租人应付租金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其中,如果交易合同或协议中规定租赁期限跨年度,且租金提前一次性支付的,根据《实施条例》第九条规定的收入与费用配比原则,出租人可对上述已确认的收入,在租赁期内,分期均匀计入相关年度收入。
综上所述,发票应于确认收入之时或者收取租金之时,依法、据实开具。
【解答】您好!
建议按规定程序使用。如果因审批不及时,又急需用款,公司先行支付,从会计核算的角度应该可以解决。但未经批准就先行投入使用,是否违规应咨询当地主管部门。
仅供参考,具体请咨询当地税务机关。
【解答】您好!
《企业所得税法》的第八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因此,公司发生的公交IC卡支出,如果确实属于用于企业的生产经营,且企业在管理制度上对该方面的支出已进行规范,那么,企业可凭取得的公交卡充值发票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公交IC卡支出。
仅供参考,具体请咨询当地税务机关。
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设备 器具扣除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执行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46号)一、企业在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新购进的设备、器具(指除房屋、建筑物以外的固定资产),单位价值不超过5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若上述情形符合此条件,自可依法一次扣除。
二、关于成本不开(取得)发票,本人以为不妥。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条规定,所有单位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个人在购买商品、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支付款项,应当向收款方取得发票。此乃法定义务。
(二)即使认为本年税前扣除金额已经足够,然而怎可嫌多?若因而产生亏损,亦可依法结转以后年度扣除。
(三)且须考虑增值税计算因素,若未取得发票,也影响增值税抵扣。且《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四条规定,当期销项税额小于当期进项税额不足抵扣时,其不足部分可以结转下期继续抵扣。
个人所得税属于中央、地方共享税种,自无退税一说;除非多扣、多缴。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十一条规定,对扣缴义务人按照所扣缴的税款,付给百分之二的手续费。修订并于2019年1月1日实施的新个人所得税法第十七条保持了上述规定。
当然,准确来讲,这是“代扣代缴手续费”,而非“退税”。
一、目前已无“国税”、“地税”,合二为一“税务”。
二、无论此前,还是现在,皆未听说“垃圾费”由地税或者税务收取一说。建议您核实一下,再行询问。
【解答】您好!
1、“目前涉及到临时工工资这块要不要申报?”请问您想问的是什么问题?
2、股东名下有很多固定资产要出租出去,不在公司名下,但是公司要开票处理,这个怎么解决,是过户还是?涉及过户需要缴纳什么税么?
股东名下的固定资产出租,应按个人出租固定资产进行税务处理。如果收入计入公司,由公司开具发票,必须首先把固定资产变为公司资产。
股东名下的固定资产变为公司的资产有很多种方式,比如投资入股、转让、无偿赠送等。这几种方式对股东个人都视同销售,缴纳增值税、城建及及教育附加、个人所得税印花税,如果固定资产是不动产还要缴纳土地增值税,税负一般都很高。
3、财税【2016】36号附件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
(五)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
《试点实施办法》第三条规定的年应税销售额标准为500万元(含本数)。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可以对年应税销售额标准进行调整。
根据上述规定,年应税销售额标准为500万元(含本数)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仅供参考,具体请咨询当地税务机关。
是的,需要,毫无争议,事实上现在各地、各单位早就这样做着。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个人所得税,以所得人为纳税义务人,以支付所得的单位或者个人为扣缴义务人。扣缴义务人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办理全员全额扣缴申报。
《个人所得税全员全额扣缴申报管理暂行办法》(国税发[2005]205号)第三条规定,扣缴义务人向个人支付应税所得时,不论其是否属于本单位人员、支付的应税所得是否达到纳税标准,扣缴义务人应当在代扣税款的次月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其支付应税所得个人(以下简称个人)的基本信息、支付所得项目和数额、扣缴税款数额以及其他相关涉税信息。所称扣缴义务人,是指向个人支付应税所得的单位和个人。
一、账务处理
借:长期股权投资(股权投资)或者资产等(资产收购)
贷:银行存款、营业外收入
二、税务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六条规定,企业的各项资产,包括固定资产、生物资产、无形资产、长期待摊费用、投资资产、存货等,以历史成本为计税基础。前款所称历史成本,是指企业取得该项资产时实际发生的支出。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号)相关规定,企业股权收购、资产收购重组交易,相关交易应按以下(一般性税务处理)规定处理(假定不符合特殊性税务处理条件,最主要涉及比例较大“股权支付”):2.收购方取得股权或资产的计税基础应以公允价值为基础确定。(注:依据公平市场原理,购买价即为公允价值,而非单方评估金额。)
基于上述政策,个人认为,税法方面应以实际购买价款作为计税基础,不产生会计上所谓“营业外收入”。
(相当于税务会计分录为
借:长期股权投资(股权投资)或者资产等(资产收购)
贷:银行存款
当然,这只是想象中的分录,账务上还是按照会计处理)
以上分析可能基于个人理解,谨慎起见,也建议您直接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一下相关政策。
既然“社保正常交了”,则其中单位部分并不纳入工资表,而个人部分属于收入额之组成部分。比如说单位部分交了1200元,个人部分交了1000元。那么单位这个1200元直接不用上申报表,既非收入、也非扣除项目。但是个人部分则正好相反,即使没有实际向员工发放工资,但这个1000元本身就是员工收入,同时扣除项目1000元,那么最多是零,不可能负数的。建议您查阅一下《扣缴个人所得税报告表》格式及填表说明,应当可以明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