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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要先根据税收协定确定该外籍顾问是否在中国境内提供服务来判断是否有在中国缴纳个人所得税的义务。若有,按照您的描述需要以包税(包个税)的商务合同条款计算服务费金额,即把服务费换算成含税金额进行备案。
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3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有关问题的公告》
“六、扣缴义务人与非居民企业签订与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的所得有关的业务合同时,凡合同中约定由扣缴义务人实际承担应纳税款的,应将非居民企业取得的不含税所得换算为含税所得计算并解缴应扣税款。”
提示:个人私车公用维修费不能在你公司税前扣除和抵扣,只能抵扣汽油、过桥费、停车费进项,并就这些费用税前扣除。个人出租车辆属于生产经营所得,目前各省地税局大多出台本省关于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问题的公告,如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和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出台了《关于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问题的公告》明确规定临时从事生产、经营代开增值税发票时,对其取得的生产、经营所得,按照“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项目。税务机关统一按开具发票金额(不含增值税)的1.5%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注意是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而不是预缴。建议你公司及时咨询主管地税部门,了解本省临时从事生产、经营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稽查局要求你公司按20%补缴个人所得税作法是错误的。
【文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十八号):“第二条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应纳个人所得税:一、工资、薪金所得;二、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三、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四、劳务报酬所得;五、稿酬所得;六、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七、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八、财产租赁所得;九、财产转让所得;十、偶然所得;十一、经国务院财政部门确定征税的其他所得。”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00号):“第八条 税法第二条所说的各项个人所得的范围:
(一)工资、薪金所得,是指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
(二)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是指:
1.个体工商户从事工业、手工业、建筑业、交通运输业、商业、饮食业、服务业、修理业以及其他行业生产、经营取得的所得;
2.个人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取得执照,从事办学、医疗、咨询以及其他有偿服务活动取得的所得;
3.其他个人从事个体工商业生产、经营取得的所得;
4.上述个体工商户和个人取得的与生产、经营有关的各项应纳税所得。
(三)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是指个人承包经营、承租经营以及转包、转租取得的所得,包括个人按月或者按次取得的工资、薪金性质的所得。
(四)劳务报酬所得,是指个人从事设计、装潢、安装、制图、化验、测试、医疗、法律、会计、咨询、讲学、新闻、广播、翻译、审稿、书画、雕刻、影视、录音、录像、演出、表演、广告、展览、技术服务、介绍服务、经纪服务、代办服务以及其他劳务取得的所得。
(五)稿酬所得,是指个人因其作品以图书、报刊形式出版、发表而取得的所得。
(六)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是指个人提供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非专利技术以及其他特许权的使用权取得的所得;提供著作权的使用权取得的所得,不包括稿酬所得。
(七)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是指个人拥有债权、股权而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八)财产租赁所得,是指个人出租建筑物、土地使用权、机器设备、车船以及其他财产取得的所得。
(九)财产转让所得,是指个人转让有价证券、股权、建筑物、土地使用权、机器设备、车船以及其他财产取得的所得。
(十)偶然所得,是指个人得奖、中奖、中彩以及其他偶然性质的所得。
对依法不需要或者尚未办理税务登记的自然人纳税人(有扣缴义务人的除外),在临时从事生产、经营代开增值税发票时,对其取得的生产、经营所得,按照“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项目,由税务机关统一按开具发票金额(不含增值税)的1.5%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劳务报酬所得,是指个人从事设计、装潢、安装、制图、化验、测试、医疗、法律、会计、咨询、讲学、新闻、广播、翻译、审稿、书画、雕刻、影视、录音、录像、演出、表演、广告、展览、技术服务、介绍服务、经纪服务、代办服务以及其他劳务取得的所得。财产租赁所得,是指个人出租建筑物、土地使用权、机器设备、车船以及其他财产取得的所得。个人取得的所得,难以界定应纳税所得项目的,由主管税务机关确定。
【解答】您好!劳务派遣,是指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也称劳务派遣单位)签订劳动合同,而实际上为用工单位(也称接受以劳务派遣形式用工的单位)工作。其目的是为了降低用工成本、规避用工风险,以及便于用工管理。
从税收的角度,目前没有相关的法规文件规定管理人员不得劳务派遣,只要是与劳务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就可以通过劳务公司开资,而企业只能以劳务费发票税前扣除。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有关劳务派遣服务、收费公路通行费抵扣等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6〕47号
一、劳务派遣服务政策
一般纳税人提供劳务派遣服务,可以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的有关规定,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按照一般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也可以选择差额纳税,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代用工单位支付给劳务派遣员工的工资、福利和为其办理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5%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小规模纳税人提供劳务派遣服务,可以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的有关规定,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3%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也可以选择差额纳税,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代用工单位支付给劳务派遣员工的工资、福利和为其办理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5%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选择差额纳税的纳税人,向用工单位收取用于支付给劳务派遣员工工资、福利和为其办理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的费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开具普通发票。
劳务派遣服务,是指劳务派遣公司为了满足用工单位对于各类灵活用工的需求,将员工派遣至用工单位,接受用工单位管理并为其工作的服务。
根据上述规定,选择差额纳税的纳税人,向用工单位收取用于支付给劳务派遣员工工资福利和为其办理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的费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开具普通发票。小规模纳税人选择简易计税方法依3%的征收率,选择差额纳税依5%的征收率;一般纳税人税率6%,选择差额纳税依5%的征收率。
仅供参考,具体请咨询当地税务机关。
根据国务院关于废止《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和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的决定
第二条 增值税税率:
(一)纳税人销售货物、劳务、有形动产租赁服务或者进口货物,除本条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另有规定外,税率为17%。
(二)纳税人销售交通运输、邮政、基础电信、建筑、不动产租赁服务,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销售或者进口下列货物,税率为11%:
1.粮食等农产品、食用植物油、食用盐;
2.自来水、暖气、冷气、热水、煤气、石油液化气、天然气、二甲醚、沼气、居民用煤炭制品;
3.图书、报纸、杂志、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
4.饲料、化肥、农药、农机、农膜;
5.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货物。
(三)纳税人销售服务、无形资产,除本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五项另有规定外,税率为6%。
(四)纳税人出口货物,税率为零;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五)境内单位和个人跨境销售国务院规定范围内的服务、无形资产,税率为零。
因此,现行税收政策规定,海水淡化增值税税率为17%。
【解答】您好!《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 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根据上述规定,行政单位给单位的40-50人员的拨款,如果符合上述规定就可以税前扣除。
仅供参考,具体请咨询当地税务机关。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一百六十七条 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五十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因此,企业应按照当年税后利润(净利润)提取法定盈余公积,但如不提取税收上不产生影响。
【解答】您好!通常情况下的协会是民办非企业单位,其为从事非营利性社会服务活动的社会组织。税务处理应按照《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规定,企业的下列收入为免税收入
(四)符合条件的非营利公益组织的收入。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四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四)项所称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是指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组织:
(一)依法履行非营利组织登记手续;
(二)从事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活动;
(三)取得的收入除用于与该组织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外,全部用于登记核定或者章程规定的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事业;
(四)财产及其孳息不用于分配;
(五)按照登记核定或者章程规定,该组织注销后的剩余财产用于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目的,或者由登记管理机关转赠给与该组织性质、宗旨相同的组织,并向社会公告;
(六)投入人对投入该组织的财产不保留或者享有任何财产权利;
(七)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开支控制在规定的比例内,不变相分配该组织的财产。
前款规定的非营利组织的认定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
根据上述规定,对于所述协会是否符合免税资格,则依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3号)规定。
如果是盈利协会,应按发生的经济业务判断缴纳增值税、城建税及教育费附加、企业所得税等。
仅供参考,具体请咨询当地税务机关。
由于您没有说明A单位与B单位是否存在业务关系。
1.如果没有业务关系,A 单位是不能背书给B 公司,当然贵公司可以通过银行将承兑汇票质押给银行或者B公司,获得现金。当然贵公司可以到银行去贴现变成现金。
2.如果有业务关系,A 单位可以直接背书给B公司,B 公司可以支付现金给A单位。只要对方愿意承兑这个贴息的成本。
根据贵公司提供的资料“我们是公司给个人独资企业开票,他们是核定征收,开票信息怎么填写可以避开以后不用作废的麻烦呢?”。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7号)第二十条规定:"所有单位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个人在购买商品、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支付款项,应当向收款方取得发票。取得发票时,不得要求变更品名和金额。"第二十二条规定:"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发票专用章。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虚开发票行为:
(一)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二)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三)介绍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发票开具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6号)第二条规定:"销售方开具增值税发票时,发票内容应按照实际销售情况如实开具,不得根据购买方要求填开与实际交易不符的内容。销售方开具发票时,通过销售平台系统与增值税发票税控系统后台对接,导入相关信息开票的,系统导入的开票数据内容应与实际交易相符,如不相符应及时修改完善销售平台系统。"因此,因此,贵公司开具发票时,发票内容应按照实际销售情况如实开具,不得根据购买方要求填开与实际交易不符的内容;不得为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发票专用章。
由于贵公司的问题,没有指明是房地产企业还是一般企业,所以给您的建议分不同情况,请您根据自己企业的情况进行参照。
应当根据费用承担人是房地产企业还是购房业主来分别处理。如果是房地产企业代办的上述费用,应当列入应收购房人债权。代收到购房人交款时冲销。如果是房地产企业留作自用的办公房,则随同办公房的开发成本一起列入房地产企业固定资产-房屋的成本。如果是房地产企业办理销售许可证等阶段发生的测绘费用等列入开发成本。如果是房地产企业销售房屋是发生的由企业承担的费用,列入销售费用等。
如果是企业的旧产权证已经有了,重新办理产权证的测量费,一般计入管理费用即可。
自建自用的房屋建筑屋测绘费计入什么科目,应计入“在建工程”科目
借:在建工程
贷:银行存款
房地产开发公司在开发房地产时发生的房屋建筑屋测绘费,应计入“开发成本”科目
借:开发成本
贷:银行存款
【解答】您好!财税【2016】36号 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
第一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称境内)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以下称应税行为)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纳税人,应当按照本办法缴纳增值税,不缴纳营业税。
附:《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六)现代服务。9.其他现代服务。
根据上述规定,收取的投标单位交来的投标报名费,应计入其他收入;需要按“现代服务——其他现代服务——招标报名费”税率是6%
仅供参考,具体请咨询当地税务机关。
请具体说明这个【权利金】合约具体是什么概念?母公司给你提供什么具体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