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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谢
该税务处理依据的是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4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
六、关于企业提供有效凭证时间问题
企业当年度实际发生的相关成本、费用,由于各种原因未能及时取得该成本、费用的有效凭证,企业在预缴季度所得税时,可暂按账面发生金额进行核算;但在汇算清缴时,应补充提供该成本、费用的有效凭证。
"三项计提“指的是根据原《外商投资企业所得税法》外商企业在分配税后利润时,应当按照一定的比例提取提取储备基金、职工奖励及福利基金、企业发展基金三项基金。2008年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后,则沿用了该项规定。
三项基金的用途
1. 储备基金:弥补企业亏损,经审批机关批准后增加资本;
2. 企业发展基金:企业发展、经批准转增资本;
3. 职工奖励与福利基金:用于非经常性奖励,如购建职工住房等。
计提的比例
原《外资企业法实施细则》第五十八条规定:“外资企业依照中国税法规定缴纳所得税后的利润, 应当提取储备基金和职工奖励及福利基金。储备基金的提取比例不得低于税后利润的10%,当累计提取金额达到注册资本的50%时,可以不再提取。职工奖励及福利基金的提取比例由外资企业自行确定。”
具体如下:
适用法规
《外资企业法实施细则》(2001.4)
储备基金
不低于年净利10%,超过注册50%时可不再计提
发展基金
比例由董事会确定
职工奖励与福利基金
比例由企业自行确定
《公司法》(2006)规定
第一百六十七条: 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五十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还可以从税后利润中提取任意公积金。
第二百一十八条规定:外商投资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适用本法;有关外商投资的法律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所以100万的税后利润需要按照上述规定计提三项基金并正常代扣代缴预提所得税后由银行付出。
【解答】您好!《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折扣折让行为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6]1279号)规定:纳税人销售货物并向购买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后,由于购货方在一定时期内累计购买货物达到一定数量,或者由于市场价格下降等原因,销货方给予购货方相应的价格优惠或补偿等折扣、折让行为,销货方可按现行《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有关规定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
仅供参考,具体请咨询当地税务机关。
您好,工资总额不包括“应付职工薪酬”科目中单位负担的五险一金,职工教育费经费,解除员工的劳动关系给予的补偿。
工资总额主要反映的是应付职工薪酬科目本年借方累计发生额中的部分数据
应付职工薪酬是本年贷款累计发生额中的全部数据。
可参考铂略课程《职工薪酬准则解析》进行学习,链接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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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您检查一下您的浏览器,国家税务总局全国增值税发票查验平台支持的版本:1.0.03 支持火狐(50.1)、谷歌(55.0)、IE8及以上版本浏览器,建议分辨率:1280*768。该网站有专门详细的分步骤和按发票类型显示结果样本的“操作说明”板块,您需要先在该模块正确安装“根证书”,请参考:https://inv-veri.chinatax.gov.cn/czsm.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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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需要说明的法院收取的诉讼费、保全费、执行费等,不属于增值税征收范围,不能也不需取得发票。专家建议:凭据人民法院诉讼费专用票据及诉讼、判决、裁定、执行等相关法律文书及资料入账。
您好,请具体描述您的问题。对营改增新政有疑问,可关注铂略1月30日,增值税新政解读直播会,预约链接 : https://www.bolue.cn/lives/661
【解答】您好!《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规定,企业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为收入总额。
因此,企业取得的各项代扣代缴税款的手续费返还,构成企业所得税应税收入,应并入取得当年的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账务处理:借:银行存款 贷:营业外收入
仅供参考,具体请咨询当地税务机关。
【解答】您好!应该补缴。因为自2018年2月开始为一般纳税人,就应该按一般纳税人进行纳税。而2018年2月之前收取的2018年度物业费,包括转变为一般纳税人以后的经营收入。
仅供参考,具体请咨询当地税务机关。
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 一、除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另有规定外,企业销售收入的确认,必须遵循权责发生制原则和实质重于形式原则。
(一)企业销售商品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应确认收入的实现:
1.商品销售合同已经签订,企业已将商品所有权相关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购货方;
2.企业对已售出的商品既没有保留通常与所有权相联系的继续管理权,也没有实施有效控制;
3.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
4.已发生或将发生的销售方的成本能够可靠地核算。
(二)符合上款收入确认条件,采取下列商品销售方式的,应按以下规定确认收入实现时间:
1.销售商品采用托收承付方式的,在办妥托收手续时确认收入。
2.销售商品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在发出商品时确认收入。
3.销售商品需要安装和检验的,在购买方接受商品以及安装和检验完毕时确认收入。如果安装程序比较简单,可在发出商品时确认收入。
4.销售商品采用支付手续费方式委托代销的,在收到代销清单时确认收入。
因此,贵公司“放在预收账款和发出商品的的金额”如果符合上述条件企业所得税应确认收入实现,会计上未结转收入,企业所得税汇算时需调整应纳税所得额缴纳企业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