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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答】您好!
“自行采购、自行销售贸易核算,还是商家入驻超市,超市收取一定比例的费用,此费用作为超市的收入核算”这要根据选择的经营模式或超市商城与供应商的合同约定,来确定核算方式。
仅供参考,具体请咨询当地税务机关。
超市自营商品按正常的商业购销业务进行核算,销售时确认主营业务收入及主营业务成本;代理业务(代销业务):
受托代销商品是指企业接受其他单位的委托代销商品。企业接受代销商品时,应设置“受托代销商品”科目,对受托代销商品进行核算,以便同本企业库存商品相区别。同时还应设置“代销商品款”科目,核算接受代销商品的价款。
1.视同买断
如果代销商品的受托方与委托方商定以商品销售毛利的方式结算代销费用,受托企业则将代销商品的销售视为本企业的商品销售处理。代销商品销售后,企业将代销商品收入及应交增值税计入“商品销售收入”和“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科目的贷方,并将收入款项借记“银行存款”科目。同时,按代销商品进价结转商品销售成本。采用进价核算的企业按代销商品进价借记“商品销售成本”科目,贷记“受托代销商品”科目。
2.以手续费的方式收取代销费用
如果代销商品的受托方与委托方商定以手续费的方式结算代销费用,受托企业在将代销商品销售出去后,一方面以售价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应付账款”科目,表示这笔款项需付还委托单位。另一方面要以进价借记“代销商品款”科目,贷记“受托代销商品”科目;企业向委托单位付还代销商品销售所得款项时,应借记“应付账款”科目,并从中扣减代销费用,贷记“代购代销收入”科目,售价减代销费用后的余额为实际支付款项,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您好!这个问题比较开放,只能简单谈谈我个人的看法。
首先平时肯定要多积累税收的基本知识,起码最新的税收文件,不管是不是和您企业的业务有关,都要关注,养成习惯,文件积累的多了,才能对一些税收问题有敏感性。
其次,要认识到一点,那就是税收筹划不是简单的事情,因为税务局内部本身就有很多专家,另外,税务问题的解释权本就在税务局,所以不可能有那么多漏洞或筹划点让企业去运作,因此,不要指望用简单的几个筹划方案,就能立即为企业节约多少税款,那样不现实,也容易为长远埋下税务风险。所以,不要轻易怀疑自己的能力,因为本身
再次,税务筹划一定不是财务工作自己的事情,肯定要和业务结合在一起才可以,最好的筹划是财务事先就参与到业务模式的搭建中去,作为业务模式选择的一个重要因子,而不是等业务都结束了,才想到要少交税的问题,这样给财务人员筹划空间太有限,也更容易产生风险。
最后,还是想说,不着急,多积累,多思考业务,多关注一些实际案例,与税务局多沟通,保持良好的税企关系。
加油!
【解答】您好!
《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 商务部 关于扩大境外投资者以分配利润直接投资暂不征收预提所得税政策适用范围的通知》财税〔2018〕102号
一、对境外投资者从中国境内居民企业分配的利润,用于境内直接投资暂不征收预提所得税政策的适用范围,由外商投资鼓励类项目扩大至所有非禁止外商投资的项目和领域。
但对于境内现在有没有同样的政策。
仅供参考,具体请咨询当地税务机关。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的定义:贷款,是指将资金贷与他人使用而取得利息收入的业务活动。各种占用、拆借资金取得的收入,包括金融商品持有期间(含到期)利息(保本收益、报酬、资金占用费、补偿金等)收入、信用卡透支利息收入、买入返售金融商品利息收入、融资融券收取的利息收入,以及融资性售后回租、押汇、罚息、票据贴现、转贷等业务取得的利息及利息性质的收入,按照贷款服务缴纳增值税;以货币资金投资收取的固定利润或者保底利润,按照贷款服务缴纳增值税。根据《关于明确金融 房地产开发 教育辅助服务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40号)第一条:《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财税〔2016〕36号)第一条第(五)项第1点所称“保本收益、报酬、资金占用费、补偿金”,是指合同中明确承诺到期本金可全部收回的投资收益。金融商品持有期间(含到期)取得的非保本的上述收益,不属于利息或利息性质的收入,不征收增值税。
总之,如果取得的非保本的上述收益,不属于利息或利息性质的收入,不征收增值税。若是合同中明确承诺到期本金可全部收回的投资收益,按照贷款服务缴纳增值税。
如上所述,如果只是“公司归还个人借款”,并不直接涉及缴纳税款。当然,如果向个人支付利息,则可能涉及一些税务问题:
一、负有法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个人所得税,以所得人为纳税义务人,以支付所得的单位或者个人为扣缴义务人。
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向自然人借款的利息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777号)第二条规定,企业向除第一条规定(股东及关联关系)以外的内部职工或其他人员借款的利息支出,其借款情况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其利息支出在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根据税法第八条和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相关性、合理性),准予扣除。
(一)企业与个人之间的借贷是真实、合法、有效的,并且不具有非法集资目的或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
(二)企业与个人之间签订了借款合同。
三、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第九条:企业在境内发生的支出项目属于增值税应税项目的,对方为已办理税务登记的增值税纳税人,其支出以发票(包括按照规定由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对方为依法无需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或者从事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个人,其支出以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或者收款凭证及内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收款凭证应载明收款单位名称、个人姓名及身份证号、支出项目、收款金额等相关信息。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判断标准是个人从事应税项目经营业务的销售额不超过增值税相关政策规定的起征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二十八条:单位和个人在开具发票时,必须做到按照号码顺序填开,填写项目齐全,内容真实,字迹清楚,全部联次一次打印,内容完全一致,并在发票联和抵扣联加盖发票专用章。
也就是说,从事经营活动的企业,如实开具发票即可。至于您可能担心业务超出核定经营范围,其实倒也无妨。请您参考以下两个答疑
(一)5月6日国家税务总局政策解答政策组发言材料
“9.一般纳税人发生超出税务登记范围业务,是自开发票还是由税务机关代开发票?
答:一般纳税人一律自开增值税发票。”
(二)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营改增期间增值税发票相关问题解答
“四、增值税发票的开具范围
纳税人的经营业务日趋多元化,在主营范围以外也会发生其他属于增值税应税范围的经营活动。所以纳税人自行开具增值税发票或向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增值税发票时,不受其营业执照中的营业范围限制,只要发生真实的应税业务均可开具增值税发票。”
两个税务答疑可以佐证,超出经营范围开票,应为税法所许可,只要业务属实、票实相符则可依法开具。
当然,如果主管税务机关认为需要增加经营项目,其实也无不可;不过一个程序而已。
您好,您的问题不明确,请您补充~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58号)第二条规定,个人因公务用车和通讯制度改革而取得的公务用车、通讯补贴收入,扣除一定标准的公务费用后,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按月发放的,并入当月“工资、薪金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不按月发放的,分解到所属月份并与该月份‘工资、薪金所得’合并后计征个人所得税。公务费用的扣除标准,由省级地方税务局根据纳税人公务交通、通讯费用的实际发生情况调查测算,报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确定,并报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也就是说,在当地规定标准范围内取得的差旅费津贴或者公务用车(交通)补贴不征个人所得税,超过标准部分并入取得当月工资薪金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但是,全国税法层面并未制定统一标准,因此您须向当地主管部门直接咨询一下。
您好!从会计准则和实务的可操作性角度,我个人认为应在货物报关进境取得报关单时点确认存货和应付账款。
您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第二条,房产税由产权所有人缴纳。产权属于全民所有的,由经营管理的单位缴纳。产权出典的,由承典人缴纳。产权所有人、承典人不在房产所在地的,或者产权未确定及租典纠纷未解决的,由房产代管人或者使用人缴纳。
因此,您无偿使用亲属家的房子办企业,无需缴纳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
我这样给您打个比方吧:所谓月度3万元、季度9万元,折算为天则为1000元。假设(月度报税)您这个月20000元销售额,1号这天2000元,那您1号这天的销售额是否纳税?假设这个月40000元销售额,1号这个500元,那您1号这天的销售额是否纳税?显然,您肯定知道答案,前者1号不纳税,后者需要纳税;因为按月计算。
明白这个道理,就好办了。您既然季度申报,则不用考虑某天、某周,当然也不用考虑某月。(您若因为8月未超3万而认为需要免税,那税务机关是否认为您8月1日超过1000元而让您纳税呢?)日、周、月(月并不特殊)、季,都是周期;既然按季算,其他皆不算了。
答案非常简单:小规模纳税人季报增值税,如果8月份未超3万,季报总数超9万,整个季度(当然包括8月份)的增值税不能免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