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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答】您好!契约型私募基金是指当事人通过订立专门的基金契约来明确各自的权利义务关系而形成的投资于资本市场的私募基金。契约型私募基金是指由投资人、管理人、托管人作为当事人,通过订立专门的基金合同来明确各自的权利义务关系以非公开募集方式向合格投资者募集而形成的投资于资本市场的投资。契约型私募基金不是单独的纳税主体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金融 房地产开发 教育辅助服务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6]140号 四、资管产品运营过程中发生的增值税应税行为,以资管产品管理人为增值税纳税人。
根据上述规定,契约型基金由资管产品管理人为增值税纳税人。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资管产品增值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7〕56号
一、资管产品管理人(以下称管理人)运营资管产品过程中发生的增值税应税行为(以下称资管产品运营业务),暂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3%的征收率缴纳增值税。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管产品增值税政策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财税[2017]2号
2017年7月1日(含)以后,资管产品运营过程中发生的增值税应税行为,以资管产品管理人为增值税纳税人,按照现行规定缴纳增值税。
对资管产品在2017年7月1日前运营过程中发生的增值税应税行为,未缴纳增值税的,不再缴纳;已缴纳增值税的,已纳税额从资管产品管理人以后月份的增值税应纳税额中抵减。
“纳税义务承担着如何明确?”——不知您想问什么?欢迎您再次咨询。
国家是否有最新的相关法规?——最新的三个文件如下:财税[2016]140号、财税〔2017〕56号、财税[2017]2号
仅供参考,具体请咨询当地税务机关。
财税[2016]36号《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附件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第二条第(一)项第3目规定,原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接受境外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的应税服务,按照规定应当扣缴增值税的,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为从税务机关、或者代理人取得的解缴税款的税收缴款凭证上注明的增值税额。纳税人凭税收缴款凭证抵扣进项税额的,应当具备书面合同、付款证明和境外单位的对账单或者发票。资料不全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因此,贵公司因接受境外单位提供的服务代扣代缴的增值税额,只要具备书面合同、付款证明和境外单位的账单或者发票,可以凭从税务机关取得的税收缴款凭证申报抵扣进项税额。
【解答】您好!贵公司提供的应税服务是在境内提供的,因此取得的收入不符合零税率及免税的规定,取得的收入按应税收入确认。至于开具什么票据,目前税收法规没有具体的规定,如果开具增值税发票,对方不在国内注册没有税号,无法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因此,只能开具普通发票或是相关证明。
建议:根据对方的要求开具。如果开具相关证明,则该收入按无票收入申报。
具体请咨询当地税务机关。
一、会计处理
1.报废的成品:
借:待处理财产损益-待处理流动资产损益
贷:库存商品(注:该批成品所长期不用的产成品按废料不属于进项税转出范围)
2.企业有权部门批准处理时:
借:营业外支出
贷:待处理财产损益-待处理流动资产损益
二、企业所得税处理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公告2011年第25号
第八条 企业资产损失按其申报内容和要求的不同,分为清单申报和专项申报两种申报形式。其中,属于清单申报的资产损失,企业可按会计核算科目进行归类、汇总,然后再将汇总清单报送税务机关,有关会计核算资料和纳税资料留存备查;属于专项申报的资产损失,企业应逐项(或逐笔)报送申请报告,同时附送会计核算资料及其他相关的纳税资料。
企业在申报资产损失税前扣除过程中不符合上述要求的,税务机关应当要求其改正,企业拒绝改正的,税务机关有权不予受理。
第九条 下列资产损失,应以清单申报的方式向税务机关申报扣除:
(一)企业在正常经营管理活动中,按照公允价格销售、转让、变卖非货币资产的损失;
(二)企业各项存货发生的正常损耗;
(三)企业固定资产达到或超过使用年限而正常报废清理的损失;
(四)企业生产性生物资产达到或超过使用年限而正常死亡发生的资产损失;
(五)企业按照市场公平交易原则,通过各种交易场所、市场等买卖债券、股票、期货、基金以及金融衍生产品等发生的损失。
第十条 前条以外的资产损失,应以专项申报的方式向税务机关申报扣除。企业无法准确判别是否属于清单申报扣除的资产损失,可以采取专项申报的形式申报扣除。
因此,贵公司把长期不用的产成品按废料处理,属于无法准确判别是否属于清单申报扣除的资产损失,可以采取专项申报的形式申报扣除。
【解答】您好!《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一条 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按照规定计算的固定资产折旧,准予扣除。下列固定资产不得计算折旧扣除:(一)房屋、建筑物以外未投入使用的固定资产;(五)与经营活动无关的固定资产;
《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第十四条 企业应当对所有固定资产计提折旧。但是,已提足折旧仍继续使用的固定资产和单独计价入账的土地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九条 固定资产按照直线法计算的折旧,准予扣除。
企业应当自固定资产投入使用月份的次月起计算折旧;停止使用的固定资产,应当自停止使用月份的次月起停止计算折旧。
根据上述规定,长期闲置的设备属于未投入使用的固定资产,也是与生产经营无关的,因此,计提的折旧不得税前扣除。
会计上和税法上有区别:会计上可以计提折旧,而税法上不得计提折旧。
仅供参考,具体请咨询当地税务机关。
【解答】您好!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节能节水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和安全生产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48号 )规定:“一、企业自2008年1月1日起购置并实际使用列入《目录》范围内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和安全生产专用设备,可以按专用设备投资额的10%抵免当年企业所得税应纳税额;企业当年应纳税额不足抵免的,可以向以后年度结转,但结转期不得超过5个纳税年度。”
因此,符合上述文件规定的目录范围内的环保设备才可以按专用设备投资额的10%抵免当年企业所得税应纳税额,当年不足抵减的,可以向以后年度结转,结转期不得超过5个纳税年度。
相关的目录内容请查阅《关于印发节能节水和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17年版)的通知》财税〔2017〕71号文件。
仅供参考,具体请咨询当地税务机关。
【解答】您好!当然可以自开。但各地管理可能另一规定,建议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
仅供参考,具体请咨询当地税务机关。
餐费在税务评估怄尤其是现有的金三系统下,是一个比较重要的指标,我认为应当不是去看餐费占销售额的比例,而是去看餐费占成本的比例。通常来说,企业的年度餐费支出应当是比较固定的或者和员工的增长存在正关联的关系,而税务局关注的重点并不是关注本身餐费所占比例,所占比例只不过是一个预警指标,税务局主要看会看员工的餐费如果是补贴性质的不管是否为发票报销是否正常缴纳了个人所得税,年终的聚餐是否入了福利费,出差超过标准的餐费是否缴纳了个人所得税,客户的招待餐费是否入了业务招待费,还有企业是否存在大量的餐费发票冲抵其他费用的情形;所以,建议应该将关注点放在相应餐费是否在会计和税务上都做了合规处理,而不是仅关注餐费本身问题。以上回复仅供参考!
【解答】您好!财税【2016】36号 附1第二十七条 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一)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
纳税人的交际应酬消费属于个人消费。
(六)购进的旅客运输服务、贷款服务、餐饮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娱乐服务。
根据上述规定,餐饮服务不得抵扣进项税。而住宿费要按上述规定分清用途来判断是否可以抵扣进项税。
仅供参考,具体请咨询当地税务机关。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
第二十一条 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应当向索取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购买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并在增值税专用发票上分别注明销售额和销项税额。
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一)向消费者个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
(二)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适用免税规定的;
贵公司客户如果不是)向消费者个人,可以给客户开具锁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贵公司如一般纳税人自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小规模纳税人到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商品编码:10804160 锁及其附件
【解答】您好!财税【2016】36号 附1:《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
(一)交通运输服务。交通运输服务,是指利用运输工具将货物或者旅客送达目的地,使其空间位置得到转移的业务活动。包括陆路运输服务、水路运输服务、航空运输服务和管道运输服务。
(六)现代服务 5.租赁服务 (2)经营租赁服务,是指在约定时间内将有形动产或者不动产转让他人使用且租赁物所有权不变更的业务活动。
根据上述规定,光租赁汽车属于有形动产租赁,增值税税率为17%。而连人带车一起租
应属于交通运输服务,增值税税率为11%。
根据财税【2016】36号 附1第二十七条 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其中涉及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仅指专用于上述项目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包括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不动产。
纳税人的交际应酬消费属于个人消费。
根据上述规定,公司向汽车租赁公司租用商务车,只要不是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就可以抵扣进项税。
仅供参考具体请咨询当地税务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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