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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答】您好!员工借钱给公司,是向公司提供了贷款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 第十九条 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特殊情况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因此,需要员工到税务局代开发票才能列支。
仅供参考,具体请咨询当地税务机关。
税务机关要求贵公司补缴失业保险缴纳有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五章 失业保险
第四十四条职工应当参加失业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按照国家规定共同缴纳失业保险费。
《中华人民共和国失业保险条例》第六条 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按照本单位工资总额的百分之二 缴纳失业保险费。城镇企业事业单位职工按照本人工资的百分之一缴纳失业保险费。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招用的农民合同制工人本人不缴纳失业保险费。
【解答】您好!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 第二十二条 企业应收及预付款项坏账损失应依据以下相关证据材料确认:
(一)相关事项合同、协议或说明;
(二)属于债务人破产清算的,应有人民法院的破产、清算公告;
(三)属于诉讼案件的,应出具人民法院的判决书或裁决书或仲裁机构的仲裁书,或者被法院裁定终(中)止执行的法律文书;
(四)属于债务人停止营业的,应有工商部门注销、吊销营业执照证明;
(五)属于债务人死亡、失踪的,应有公安机关等有关部门对债务人个人的死亡、失踪证明;
(六)属于债务重组的,应有债务重组协议及其债务人重组收益纳税情况说明;
(七)属于自然灾害、战争等不可抗力而无法收回的,应有债务人受灾情况说明以及放弃债权申明。
企业逾期3年以上的应收款项在会计上已作为损失处理的,可以作为坏账损失,但应说明情况,并出具专项报告。
企业逾期一年以上,单笔数额不超过5万元或者不超过企业年度收入总额万分之一的应收款项,会计上已经作为损失处理的,可以作为坏账损失,但应说明情况,并出具专项报告。
信用保险是指权利人向保险人投保债务人的信用风险的一种保险,是一项企业用于风险管理的保险产品。其主要功能是保障企业应收帐款的安全。其原理是把债务人的保证责任转移给保险人,当债务人不能履行其义务时,由保险人承担赔偿责任。
根据上述规定,贵公司可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如果强制执行对方还不能归还货款,可以要求保险公司赔款,保险公司拒赔也可向法院诉讼。
最后,依据人民法院的判决书或裁决书或仲裁机构的仲裁书,或者被法院裁定终(中)止执行的法律文书,确认坏账损失。
仅供参考,具体请咨询当地税务机关。
一、根据贵公司提供的资料“A为B的子公司后(80%),现A为房屋所有权,B在其办公,请问设计什么税种?A公司的办公楼暂未办理房证,是否有风险?A与B公司都需要准备哪些文件?涉及的金额”。此项业务属于母公司B无租使用子公司A的房产,涉及增值税及房产税、企业所得税。
1.增值税: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
第十四条 下列情形视同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
(一)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提供服务,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
(二)单位或者个人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
B公司按上述政策视同销售服务缴纳增值税。
2.房产税:根据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8号 一、关于无租使用其他单位房产的房产税问题无租使用其他单位房产的应税单位和个人,依照房产余值代缴纳房产税。因此,A公司依照房产余值代缴纳房产税。
3.企业所得税:《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一条规定, 企业与其关联方之间的业务往来,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而减少企业或者其关联方应纳税收入或者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按照合理方法调整。
二、A公司的办公楼暂未办理房证,按规定进行税务处理无税收风险。A与B公司都需要准备租赁协议。
您好,
企业只有在同时满足了上述三个条件的情况下,有关借款费用才可以开始资本化,只要其中一个条件没有满足,借款费用就不能开始资本化。
1. 资产支出已经发生
2. 借款费用已经发生
3. 为使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或者可销售状态所必要的构建或者生产活动已经开始。
由于购买土地的手续中,缴纳出让金办理手续后,土地使用权便可以使用了,不符合第三条要求,原则上将利息费用计入无形资产非常勉强。
这个应该没有办法代开发票,因为收到红包的自然人,数量大且没有办法确定具体的姓名、身份证号等信息。关于这部分支出的税前扣除凭证,并没有一个统一的规定。天津国税的规定可以参照。
天津国税局《2015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相关问题执行口径》第二条要求:网络电商平台给顾客(个人)的促销代金券支出税前扣除的相关税务问题,网络电商平台支付给顾客的促销代金券支出,同时具备以下条件时可凭相关凭证在税前扣除:1.网络电商平台的促销活动的安排。2.消费者实际使用该优惠券的消费记录。3.网络电商平台实际支付优惠金额的资金划拨明细。4.涉及需要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的,还应该有相关的证明资料。
除纳税人按规定上报税务机关的财务报表、各税种申报表外,税务机关要调取纳税人资料,必须出具相关文书,否则,可以拒绝。
您好,
1、资源税纳税人:在我国境内开采应税矿产品或者生产盐的单位和个人
2、资源税扣缴义务人:在某些情况下,可由收购未税矿产品的单位代为扣缴税款
3、资源税征税范围:原油、天然气、煤炭、其它非金属矿原矿、黑色金属矿原矿,有色金属矿原矿、盐这7类。
4计税依据 纳税人开采或者生产应税产品销售的,以销售数量为课税数量;纳税人开采或者生产应税产品自用的,以自用数量为课税数量。
5期限规定
1.资源税纳税人的纳税期限为1日、3日、5日、10日、15日或者1个月,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实际情况具体核定。不能按固定期限计算纳税的,可以按次计算纳税。
纳税人以1个月为一期纳税的,自期满之日起10日内申报纳税;
以1日、3日、5日、10日或者15日为一期纳税的,自期满之日起5日内预缴税款,于次月1日起10日内申报纳税并结清上月税款。
相关事项合同、协议或说明 指的是合同、应收账款明细账及发票复印件
小编传话: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安置残疾人就业单位城镇土地使用税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121号)规定:“三、关于将地价计入房产原值征收房产税问题 对按照房产原值计税的房产,无论会计上如何核算,房产原值均应包含地价,包括为取得土地使用权支付的价款、开发土地发生的成本费用等。宗地容积率低于0.5的,按房产建筑面积的2倍计算土地面积并据此确定计入房产原值的地价。 因此,每个房产证单独计算对应并入的土地价值,按照建筑面积所占比例确认。
1、修订准则第八条规定,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应当冲减相关资产的账面价值或确认为递延收益。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确认为递延收益的,应当在相关资产使用寿命内按照合理、系统的方法分期计入损益。按照名义金额计量的政府补助,直接计入当期损益。
冲减方法分别有总额法和净额法:
总额法: 收到财政拨款
借:银行存款 200万 贷:递延收益 200万
购入固定资产设备时
借:固定资产 1000万(假设不考虑进项税)
贷:银行存款 1000万
固定资产折旧摊销
借:管理费用 1000/10/12 贷:累计折旧 1000/10/12
确认收入 借:递延收益 200/10/12 贷:营业外收入200/10/12
净额法:
收到财政拨款
借:银行存款 200万 贷:递延收益 200万
购设备 借:固定资产 1000万 贷:银行存款 100万
同时: 借:递延收益 200万 贷:固定资产 200 万
计提折旧
借:管理费用 (1000-200)/10/12 贷:累计折旧 800/10/12
当会计记账于税务不一致,应该年末做税务调整。
2、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央财政补贴增值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3年第3号)规定,按照现行增值税政策,纳税人取得的中央财政补贴,不属于增值税 应税收入,不征收增值税。
无论采取何种方式,购买者实际支付的购买价格,均为原价格扣减中央财政补贴后的金额。根据现行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 销售额为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纳税人取得的中央财政补贴,其取得渠道是中央财政,因此不属于增值税应税收入
3、
一,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
1.在收到政府补助时:新的准则提供了两种会计处理方法供企业选择。
(1)总额法:将实际收到的政府补助,全部计入“递延收益”。
(2)净额法:将实际收到的政府补助,冲减所形成的长期资产的账面价值。
二.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
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是指除了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之外,企业从政府无偿取得的货币性资产或非货币性资产。判断收到的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是用于补偿以后期间发生的成本费用或损失,还是用于补偿已经发生的成本费用或损失。
(1)总额法:当满足政府补助所附条件时,将收到的政府补助,全部计入“递延收益”。在确认相关成本费用的期间,采用合理的方法摊销递延收益,同时计入当期损益或冲减相关成本费用。
(2)净额法:将收到的政府补助,直接计入当期损益或冲减相关成本费用。由于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不会形成长期资产,所以采用净额法时不会冲减相关资产成本,而是直接计入当期损益或冲减相关成本费用。
《个人所得税法》第二条第八项规定,财产租赁所得,应缴纳个人所得税;第八条规定,个人所得税,以所得人为纳税义务人,以支付所得的单位或者个人为扣缴义务人。第六条第四项规定,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财产租赁所得,每次收入不超过四千元的,减除费用八百元;四千元以上的,减除百分之二十的费用,其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全员全额扣缴申报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5〕205号)第四条规定,实行个人所得税全员全额扣缴申报的应税所得包括: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偶然所得;经国务院财政部门确定征税的其他所得。
根据以上规定,除去“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和“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外,其他项目均属于扣缴义务人的法定扣缴申报义务。向自然人支付租赁所得,即使取得代开的租赁发票,也应当依法履行个人所得税扣缴义务,已代开发票并代征税款并不能成为其免除扣缴义务的理由,开票金额1.5%-2.5%的个人所得税,是按照代征协议预征的税款,是税务机关的一种管理手段,并非履行的扣缴义务,二者并不能互相代替。
对这一问题,有的地方规定是非常明确的。《关于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湖北省地方税务局2016年第4号)第三条“关于零散代开票个人所得税问题”第二项指出:对不属于生产、经营所得项目的所得,应由支付所得的单位和个人依法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扣缴义务人在向主管地方税务机关进行全员全额扣缴申报时,对纳税人在代开增值税发票环节已按1.5%预征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应作为已缴税款予以抵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