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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权威渠道,显然乃是税务局官方网站。按照本人习惯,主要从税务总局官网获取新的政策。当地省级税务局网站,也可关注一下;但省局立法权限已经很小,定期关注一下即可。至于市级,几乎没有立法权限。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2018年第四季度个人所得税减除费用和税率适用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98号)一、关于工资、薪金所得适用减除费用和税率问题:对纳税人在2018年10月1日(含)后实际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减除费用统一按照5000元/月执行,并按照本通知所附个人所得税税率表一计算应纳税额。对纳税人在2018年9月30日(含)前实际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减除费用按照税法修改前规定执行。
如上所述,10月份发放9月工资,则适用新的税率表及新费用扣除标准,依法履行代扣个人所得税义务,并于11月15日前申报、解缴。注:如上所述,“工资所属期”9月,“税款所属期”(即“实际发放期”)10月,申报解缴期11月。10月执行新标准,不是指“工资所属期”,也不是指“申报解缴期”,而是指“税款所属期”,即“实际发放期”。
参考《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附录:《会计科目和主要账务处理》的定义,企业在筹建期间内发生的开办费,包括人员工资、办公费、培训费、差旅费、印刷费、注册登记费以及不计入固定资产成本的借款费用等在实际发生时,计入管理费用科目(开办费)。也就是说,筹建期发生费用才是开办费。
筹建期,是指从企业被批准筹建之日起至开始生产、经营(包括试生产、试营业)之日的期间(厦门地税、青岛地税)。关于“开始生产、经营之日”,是指企业领取工商营业执照之日(北京地税)或者纳税人取得第一笔收入之日(厦门地税)。不同企业筹建期的时间以及筹建期间进行的经济活动是千差万别的,单从经济业务的表现形式上看,很难有一个或几个具体标准作为判定生产经营活动开始的依据,具体应按照企业实际经营情况分析判断。例如,工业企业开始生产、经营之日具体是指从企业设备开始运作,开始投料制造产品或卖出同第一宗商品之日起,为企业筹建期结束;商贸企业和服务性企业可以正式开业纳客的当天作为筹建期结束;房地产企业筹建期结束日不得迟于首个开工项目领取《施工许可证》之日。(宁波国税)
如您所述,“在项目竣工之前,公司的所有费用计入开办费”并不妥当,建议您就此政策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一下。
一、所谓项目结束清算,乃是指土地增值税;此税种按照项目计算。而企业所得税并无此说;该税种按期计算,即每年度汇算清缴。
二、根据《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国税发[2009]79号)第三条 凡在纳税年度内从事生产、经营(包括试生产、试经营),或在纳税年度中间终止经营活动的纳税人,无论是否在减税、免税期间,也无论盈利或亏损,均应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本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实行核定定额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不进行汇算清缴。
也就是说,除了直接核定定额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皆须进行汇算清缴,当然包括上述开发企业。
三、上述情形,“成本没法计算”,则汇算清缴时仍按照计税毛利一并计算即可(当然还可能有其他收入、支出项目或者因素)。根据《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国税发〔2009〕31号) 第九条规定,企业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取得的收入,应先按预计计税毛利率分季(或月)计算出预计毛利额,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开发产品完工后,企业应及时结算其计税成本并计算此前销售收入的实际毛利额,同时将其实际毛利额与其对应的预计毛利额之间的差额,计入当年度企业本项目与其他项目合并计算的应纳税所得额。在年度纳税申报时,企业须出具对该项开发产品实际毛利额与预计毛利额之间差异调整情况的报告以及税务机关需要的其他相关资料。
一、若执行2006版金融工具准则,可视具体情形(是否准备出售或者持有)按照持有至到期投资或者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核算;
二、若执行2017版金融工具准则,可以作为“债权投资”(反映资产负债表日企业以摊余成本计量的长期债权投资的期末账面价值)核算处理。
【解答】您好!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 第三条关于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规定,……为职工卫生保健、生活、住房、交通等所发放的各项补贴和非货币性福利,包括企业向职工发放的因公外地就医费用、未实行医疗统筹企业职工医疗费用、职工供养直系亲属医疗补贴、供暖费补贴、职工防暑降温费、职工困难补贴、救济费、职工食堂经费补贴、职工交通补贴等。
因此,贵公司应按上述规定将为员工体检的费用列入到福利费支出中。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条规定,税法第二条所说的各项个人所得的范围:(一)工资、薪金所得,是指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
第十条规定,个人所得的形式,包括现金、实物、有价证券和其他形式的经济利益。所得为实物的,应当按照取得的凭证上所注明的价格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无凭证的实物或者凭证上所注明的价格明显偏低的,参照市场价格核定应纳税所得额。所得为有价证券的,根据票面价格和市场价格核定应纳税所得额。所得为其他形式的经济利益的,参照市场价格核定应纳税所得额。
因此,需要缴纳员工个人所得税。
仅供参考,具体请咨询当地税务机关。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2018年第四季度个人所得税减除费用和税率适用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98号)一、关于工资、薪金所得适用减除费用和税率问题:对纳税人在2018年10月1日(含)后实际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减除费用统一按照5000元/月执行,并按照本通知所附个人所得税税率表一计算应纳税额。对纳税人在2018年9月30日(含)前实际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减除费用按照税法修改前规定执行。
比方说,10月份发放9月工资,则适用新的税率表及新费用扣除标准,依法履行代扣个人所得税义务,并于11月15日前申报、解缴。如上所述,“工资所属期”9月,“税款所属期”(即“实际发放期”)10月,申报解缴期11月。10月执行新标准,不是指“工资所属期”,也不是指“申报解缴期”,而是指“税款所属期”,即“实际发放期”。因此,个人认为,如果10月1日之后实际发放,应当适用新标准。当然,由于其工资所属期过于靠前,已经失去正常范畴(比如:10月份发放9月工资),为了不必要的异议,也建议您提前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确认一下。
根据贵公司提供的资料,首先需要明确的是贵公司接手的方式,是通过购置股权方式接手,还是吸收合并方式接手,关键是原物业企业是否持续。如果原物业企业持续,对公司不对新物业还是原物业,贵公司应开具发票;如果是原物业企业不持续,贵公司不应开具发票。
【解答】您好!
企业销售人员销售提层,现金发放,应作为工资薪金发放,正常按企业自定的销售提成办法自制工资表作为销售费用入账。既然是工资薪金,就应该做社保统筹的基数。
仅供参考,具体请咨询当地税务机关。
按照目前税务答疑口径
(一)按月正常发放工资的,申报时“是否雇员”选择“是”,填写正常工资薪金报表;
(二)不按月发放工资或者没有签订劳动合同的,申报时“是否雇员”选择“否”,填写劳务报酬报表。
这是工资薪金所得与劳务报酬所得主要区分口径;当然,这里可能有个两难问题:如果作为工资,如您所述,“会增加社保统筹”;但如果作为劳务报酬,却带来入账凭证(发票)的问题。所以,您还须结合实际情况进行选择。另外提示一点,如何筹划皆应依法、据实,以避免不应有的风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一条、第四条、第二十一条相关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下简称劳务),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增值税。纳税人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统称应税销售行为。纳税人发生应税销售行为,应当向索取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购买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并在增值税专用发票上分别注明销售额和销项税额。
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一)应税销售行为的购买方为消费者个人的;
(二)发生应税销售行为适用免税规定的。
综上所述,如果发生属于上述增值税应税范围之劳务,购买劳务方索取且其并非消费者个人,本公司亦非适用免税规定,则可(注意,是“可”,而非“必须”)依法、据实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另外,需要注意的是,发票开具时点有二: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二十六条:填开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在发生经营业务确认营业收入时开具发票。未发生经营业务一律不准开具发票。
(二)《国家税务总局货物和劳务税司关于做好增值税发票使用宣传辅导有关工作的通知》(税总货便函〔2017〕127号)第二章第一节:四、纳税人应在发生增值税纳税义务时开具发票。
您应依照上述时点开具发票,不应提前或者延迟。
【解答】您好!
“9月份什么税都没有报现在怎么办”是什么意思?是9月份没发生任何经济业务吗?如果是应进行零申报,办理了税务登记就应该按规定的申报期限进行申报。
仅供参考,具体请咨询当地税务机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