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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红字增值税发票开具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7号)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简称“专用发票”)后,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应税服务中止等情形但不符合发票作废条件,或者因销货部分退回及发生销售折让,需要开具红字专用发票的,按以下方法处理:
(一)购买方取得专用发票已用于申报抵扣的,购买方可在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以下简称“新系统”)中填开并上传《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以下简称《信息表》,详见附件),在填开《信息表》时不填写相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信息,应暂依《信息表》所列增值税税额从当期进项税额中转出,待取得销售方开具的红字专用发票后,与《信息表》一并作为记账凭证。
从上面条款可以明确,红字专用发票相应栏次应当交给购买方入账,用以冲减之前蓝字发票;若不取得,则业务(已冲)与票面(未冲)就不符了。
【解答】您好!
一、企业在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新购进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不超过5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以下简称一次性税前扣除政策)。
二、固定资产在投入使用月份的次月所属年度一次性税前扣除。
根据上述规定,在季度预缴时可以使用。企业固定资产采取一次性税前扣除、缩短折旧年限或加速折旧方法的,预缴申报时,须同时报送《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扣除)预缴情况统计表》,年度申报时,实行事后备案管理,并按要求报送相关资料。
仅供参考,具体请咨询当地税务机关。
可以参考以下两个文件:
一、根据《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国税发[1994]89号)二、(二)下列不属于工资、薪金性质的补贴、津贴或者不属于纳税人本人工资、薪金所得项目的收入,不征税: 4.差旅费津贴、误餐补助。
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58号)第二条规定,个人因公务用车和通讯制度改革而取得的公务用车、通讯补贴收入,扣除一定标准的公务费用后,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按月发放的,并入当月“工资、薪金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不按月发放的,分解到所属月份并与该月份‘工资、薪金所得’合并后计征个人所得税。公务费用的扣除标准,由省级地方税务局根据纳税人公务交通、通讯费用的实际发生情况调查测算,报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确定,并报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也就是说,在当地规定标准范围内取得的差旅费津贴或者公务用车(交通)补贴不征个人所得税,超过标准部分并入取得当月工资薪金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但是,全国税法层面并未制定统一标准,因此您须向当地主管部门直接咨询一下。
一、2019年1月1日起,新税法实施。根据新《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六条相关规定,居民个人的综合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额减除费用六万元以及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和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专项扣除,包括居民个人按照国家规定的范围和标准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等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等;专项附加扣除,包括子女教育、继续教育、大病医疗、住房贷款利息或者住房租金、赡养老人等支出,具体范围、标准和实施步骤由国务院确定,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二、2018年10月至12月,实施过渡期政策。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2018年第四季度个人所得税减除费用和税率适用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98号)规定,对纳税人在2018年10月1日(含)后实际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减除费用统一按照5000元/月执行,并按照本通知所附个人所得税税率表一计算应纳税额。对纳税人在2018年9月30日(含)前实际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减除费用按照税法修改前规定执行。
即过渡期内实施新的税率表和新费用扣除标准,并依现行税法扣除“三险一金”,但住房贷款利息须待2019年1月1日起实施。(注:专项附加扣除包括“住房贷款利息”,并非“购房贷款”。)
需要注意的是,10月执行新标准,不是指“工资所属期”(九月工资、十月发放,依新法扣税,即“九月工资可能适用新法”),也不是指“申报解缴期”(九月工资、九月发放,依旧法扣税、十月申报,即“十月申报可能适用旧法”),而是指“税款所属期”,即“实际发放期”(即,实际发放于10月的工资;或者发放九月工资,或者发放十月工资,当月依新法扣税、11月15号前申报)。另外,作为一个特殊情况,税务部门表示,根据《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七条规定,工资必须在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的日期支付。如遇节假日或休息日,则应提前在最近的工作日支付。因此,有部分单位可能会因国庆节长假而将10月份工资提前至9月底发放。各单位在9月底依法发放的上述本应于10月份发放的工资,可以适用新的基本减除费用和税率表,税务机关会实事求是地让纳税人享受到改革红利。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设备 器具扣除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执行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46号)一、企业在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新购进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不超过5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以下简称一次性税前扣除政策)。
(一)所称设备、器具,是指除房屋、建筑物以外的固定资产(以下简称固定资产);所称购进,包括以货币形式购进或自行建造,其中以货币形式购进的固定资产包括购进的使用过的固定资产;以货币形式购进的固定资产,以购买价款和支付的相关税费以及直接归属于使该资产达到预定用途发生的其他支出确定单位价值,自行建造的固定资产,以竣工结算前发生的支出确定单位价值。
显然,此政策适用于房屋、建筑物以外的固定资产,当然包括研发类设备。至于两个文件冲突,其实法律上有一条:后法优于前法(新法优于旧法)。
您所说“处理”是何意思?我不是很清楚。总之,从事这种活动的企业,如实开具发票即可。至于您提及“客户不具有专业的废料处理资格,不能开具处理服务的发票”,其实倒也无妨。请您参考以下两个答疑
(一)5月6日国家税务总局政策解答政策组发言材料
“9.一般纳税人发生超出税务登记范围业务,是自开发票还是由税务机关代开发票?
答:一般纳税人一律自开增值税发票。”
(二)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营改增期间增值税发票相关问题解答
“四、增值税发票的开具范围
纳税人的经营业务日趋多元化,在主营范围以外也会发生其他属于增值税应税范围的经营活动。所以纳税人自行开具增值税发票或向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增值税发票时,不受其营业执照中的营业范围限制,只要发生真实的应税业务均可开具增值税发票。”
两个税务答疑可以佐证,超出经营范围开票,应为税法所许可,只要业务属实、票实相符则可依法开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二十八条:单位和个人在开具发票时,必须做到按照号码顺序填开,填写项目齐全,内容真实,字迹清楚,全部联次一次打印,内容完全一致,并在发票联和抵扣联加盖发票专用章。
当然,如果主管税务机关认为需要增加经营项目,其实也无不可;不过一个程序而已。
此属于视同销售,涉及增值税以及附加税费、印花税(产权转让书据)、土地增值税、企业所得税,但不用缴纳契税。
参考依据:
一、“财税〔2016〕36号”文件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十四条、第四十四条相关规定,单位或者个人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视同销售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主管税务机关有权按照下列顺序确定销售额:
(一)按照纳税人最近时期销售同类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的平均价格确定。
(二)按照其他纳税人最近时期销售同类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的平均价格确定。
(三)按照组成计税价格确定。组成计税价格的公式为:
组成计税价格=成本×(1+成本利润率)
成本利润率由国家税务总局确定。
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28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80号)相关规定,企业将资产移送他人的下列情形,因资产所有权属已发生改变而不属于内部处置资产,应按规定视同销售确定收入……除另有规定外,应按照被移送资产的公允价值确定销售收入。
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87号)三、非直接销售和自用房地产的收入确定
(一)房地产开发企业将开发产品用于职工福利、奖励、对外投资、分配给股东或投资人、抵偿债务、换取其他单位和个人的非货币性资产等,发生所有权转移时应视同销售房地产,其收入按下列方法和顺序确认:
1.按本企业在同一地区、同一年度销售的同类房地产的平均价格确定;
2.由主管税务机关参照当地当年、同类房地产的市场价格或评估价值确定。
四、《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继续支持企业 事业单位改制重组有关契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17号)六、资产划转
同一投资主体内部所属企业之间土地、房屋权属的划转,包括母公司与其全资子公司之间,同一公司所属全资子公司之间,同一自然人与其设立的个人独资企业、一人有限公司之间土地、房屋权属的划转,免征契税。
母公司以土地、房屋权属向其全资子公司增资,视同划转,免征契税。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物流企业承租用于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的土地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62号):自2018年5月1日起至2019年12月31日止,对物流企业承租用于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的土地,减按所属土地等级适用税额标准的50%计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还有一个比较近的,2017年12月29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互联网物流平台企业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试点工作的通知》(税总函〔2017〕579号):互联网物流平台企业可以为符合条件的货物运输业小规模纳税人代开专用发票,并代办相关涉税事项。
其他则为各行业通用,并非专用针对物流行业;这个就比较多了,您可根据实际情况,在税务总局官网查阅一下。
一、账务处理
借:其他应收款 100
贷: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100
注:理论上,B公司费用当然不能入在本公司,应当将此款项索回;如果公司不想索回,则视为本公司费用,只是税法不能税前扣除,则此笔分录不必做。
借: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25
贷:应交税费——应交所得税 25
借:应交税费——应交所得税 25
贷:银行存款 25
借: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75
贷: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 75
若第一笔分录不做,则改为
借: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 25
贷: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25
二、申报处理
申报表一经报出,即为事实。税务检查并非修改申报表之理由,而应走检查补税或者(辅导)自查补税流程(此二者皆为税务流程,与申报一起,作为产生应征税款三项来源)。其中:检查补税之相关文书由税务机关形成;自查补税(自查报告)、纳税申报表则由纳税人自行填写,相关文书、格式及填写说明,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索取。
计提时:借:管理费用-工会经费
贷:应付职工薪酬-工会经费
上缴时:借:应付职工薪酬-工会经费
贷:银行存款(上缴部分)
贷:其他应付款(企业留存部分)或内部往来-工会
支付时(工会使用)借:其他应付款或内部往来-工会
贷:银行存款
仅供参考,具体请咨询当地税务机关。
您好,
可以扣除,类似产品售后支出。
您好,
需要,餐饮子公司给自己员工提供餐饮服务无需开票,分摊的支出计入职工福利费。另一种处理每个子公司均各自设立食堂,显然不现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