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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
根据税总稽便函2017 165号(内部文件不公开)精神,委托代持由名义持有人作为纳税人,相应收入支出由受托方确认。返还利润给委托方的,不再重复计税。从江苏省内部答复来看,也是上述操作思路。
【解答】您好!
《财政部 税务总局 关于2018年第四季度个人所得税减除费用和税率适用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98号
一、关于工资、薪金所得适用减除费用和税率问题
对纳税人在2018年10月1日(含)后实际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减除费用统一按照5000元/月执行,并按照本通知所附个人所得税税率表一计算应纳税额。对纳税人在2018年9月30日(含)前实际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减除费用按照税法修改前规定执行。
根据上述规定,贵单位10月发放的是9月工资,可以按5000执行;10月申报的是9月发放的8月的工资,应按原个人所得税规定执行;11月申报的是9月的工资,若是在10月份发放也可以按5000执行。
仅供参考,具体请咨询当地税务机关。
【解答】您好!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 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免纳个人所得税: 七、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干部、职工的安家费、退职费、退休工资、离休工资、离休生活补助费;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兼职和退休人员再任职取得收入如何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5]382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以下简称个人所得税法)、《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4〕89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影视演职人员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1997〕385号)的规定精神,个人兼职取得的收入应按照“劳务报酬所得”应税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
退休人员再任职取得的收入,在减除按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标准后,按“工资、薪金所得”应税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
根据上述规定,退休工资免征个人所得税;退休人员再任职取得的收入,在减除按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标准后,按“工资、薪金所得”应税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个人兼职取得的收入应按照“劳务报酬所得”应税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
仅供参考,具体请咨询当地税务机关。
您好,
根据税总稽便函2017 165号(内部文件不公开)精神,委托代持由名义持有人作为纳税人,相应收入支出由受托方确认。返还利润给委托方的,不再重复计税。从江苏省内部答复来看,也是上述操作思路。
一、确认收入、计提增值税
借:银行存款、应收账款等
贷:主营业务收入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
二、购买税控盘
借:管理费用
贷:银行存款
三、符合条件抵减增值税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
贷:管理费用
四、计提其他税费
借:税金及附加
贷:应交税费
参考依据:
《财政部关于印发《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的通知》(财会〔2016〕22号)一、小规模纳税人只需在“应交税费”科目下设置“应交增值税”明细科目,不需要设置上述专栏及除“转让金融商品应交增值税”、“代扣代交增值税”外的明细科目。
二、(二)全面试行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后,“营业税金及附加”科目名称调整为“税金及附加”科目,该科目核算企业经营活动发生的消费税、城市维护建设税、资源税、教育费附加及房产税、土地使用税、车船使用税、印花税等相关税费;利润表中的“营业税金及附加”项目调整为“税金及附加”项目。
(九)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和技术维护费用抵减增值税额的账务处理。
按现行增值税制度规定,企业初次购买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支付的费用以及缴纳的技术维护费允许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全额抵减的,按规定抵减的增值税应纳税额,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减免税款)”科目(小规模纳税人应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科目),贷记“管理费用”等科目。
参考《2018年4月27日国家税务总局货物和劳务税司副司长林枫就增值税改革相关政策讲解》一、怎么理解“从5月1日起”调整税率。
所谓“从5月1日起”,指的是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凡是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在5月1日之前的,一律适用原来17%、11%的税率纳税,按照原税率开具发票;相反,凡是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在5月1日之后的,则适用调整后的16%、10%的新税率纳税,按照新税率开具发票。
二、税率调整前后发票如何衔接。
纳税人在税率调整前没有开具发票的业务,如果需要补开发票,也应当按照原适用税率补开。需要提醒大家的是,税控开票软件的税率栏次,默认显示的是调整后的税率,纳税人发生上述情况,需要手工选择原适用税率开具发票。
一般来讲,如果5月之前已经发货完毕,通常纳税义务已经发生,应当按照原先税率开票。但是,上述“纳税义务已经发生”不是说说而已,需要进行税务处理;即先补充申报于实际发生月份,当然涉及补税及滞纳金、罚款,然后才能按照上述“补开票”处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销售劳务,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以其境内代理人为扣缴义务人;在境内没有代理人的,以购买方为扣缴义务人。“财税〔2016〕36号”文件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六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发生应税行为,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以购买方为增值税扣缴义务人。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
如果上述劳务人员属于境内人员,则本公司并不负有法定代扣代缴增值税及附加之义务;当然,本单位与主管税务机关签订了《委托代征协议》另当别论。
【解答】您好!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二、关于工资薪金总额问题
《实施条例》第四十、四十一、四十二条所称的“工资薪金总额”,是指企业按照本通知第一条规定实际发放的工资薪金总和,不包括企业的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工会经费以及养老保险费、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等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属于国有性质的企业,其工资薪金,不得超过政府有关部门给予的限定数额;超过部分,不得计入企业工资薪金总额,也不得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根据上述规定,“不包括企业的”……,因此,这里不包括的五险一金指的是企业承担的那部分。
仅供参考,具体请咨询当地税务机关。
您好,您的问题不属于财税问题,可参考《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建议您咨询相关咨询机构。
其实,此问题与上一问题皆为您一人所问,我其实可以不必重复粘过。但是考虑到其他网友或者会单独搜到此一问题(而未同时搜到上面那个),所以还是全粘过来吧,勿嫌啰嗦。
一、我们来看税法规定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一条规定,企业拨缴的工会经费,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的部分,准予扣除。
(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工会经费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据问题的公告》(2010年第24号)规定,自2010年7月1日起,企业拨缴的职工工会经费,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的部分,凭工会组织开具的《工会经费收入专用收据》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三)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务机关代收工会经费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据问题的公告》(2011年第30号)规定,自2010年1月1日起,在委托税务机关代收工会经费的地区,企业拨缴的工会经费,也可凭合法、有效的工会经费代收凭据依法在税前扣除。
也就是说,企业向工会拨缴工会经费,并取得《工会经费收入专用收据》或者工会经费代收凭据,税务处理已经完成。而若未实际拨缴,或者未取得上述凭证之一,则无法税前扣除。
二、至于拨缴方式,其实有二:
(一)按照职工工资2%计提并全额向上级工会(多由税务机关代收),取得《工会经费收入专用收据》或者工会经费代收凭据,税务处理完成。然后上级工会将其中60%返还本企业工会(入工会账,或者企业账代管)。
(二)按照职工工资2%计提并将其40%向上级工会(多由税务机关代收),取得《工会经费收入专用收据》或者工会经费代收凭据;60%部分直接拨缴本企业工会并取得《工会经费收入专用收据》,则税务处理完成。如果未拨缴本企业工会或者未取得《工会经费收入专用收据》,不能税前扣除。
三、无论上级工会返还,还是直接拨缴给本企业工会。只要如上所述完成税务处理,则本企业工会(或者企业代管)如何支付、是否支付、是否支付完毕,则与税务处理(税前扣除)无关。
工会经费当年未支付完毕,当然可以结转(也可不转冲销),悉尊企业之便,与税前扣除再无关系。重复一下:未超比例,拨缴工会(无论上级还是本企业工会),取得法定凭证(《工会经费收入专用收据》或者工会经费代收凭据),税前扣除已经完备;此后无关。
一、我们来看税法规定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一条规定,企业拨缴的工会经费,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的部分,准予扣除。
(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工会经费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据问题的公告》(2010年第24号)规定,自2010年7月1日起,企业拨缴的职工工会经费,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的部分,凭工会组织开具的《工会经费收入专用收据》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三)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务机关代收工会经费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据问题的公告》(2011年第30号)规定,自2010年1月1日起,在委托税务机关代收工会经费的地区,企业拨缴的工会经费,也可凭合法、有效的工会经费代收凭据依法在税前扣除。
也就是说,企业向工会拨缴工会经费,并取得《工会经费收入专用收据》或者工会经费代收凭据,税务处理已经完成。而若未实际拨缴,或者未取得上述凭证之一,则无法税前扣除。
二、至于拨缴方式,其实有二:
(一)按照职工工资2%计提并全额向上级工会(多由税务机关代收),取得《工会经费收入专用收据》或者工会经费代收凭据,税务处理完成。然后上级工会将其中60%返还本企业工会(入工会账,或者企业账代管)。
(二)按照职工工资2%计提并将其40%向上级工会(多由税务机关代收),取得《工会经费收入专用收据》或者工会经费代收凭据;60%部分直接拨缴本企业工会并取得《工会经费收入专用收据》,则税务处理完成。如果未拨缴本企业工会或者未取得《工会经费收入专用收据》,不能税前扣除。
三、无论上级工会返还,还是直接拨缴给本企业工会。只要如上所述完成税务处理,则本企业工会(或者企业代管)如何支付、是否支付、是否支付完毕,则与税务处理(税前扣除)无关。
【解答】您好!有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和个人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有权查询缴费记录、个人权益记录,要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社会保险咨询等相关服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十条 职工应当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共同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可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由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第十二条 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分别记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和个人账户。
根据上述规定,自然人独资的法定代表人,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十二条规定缴纳社保。
仅供参考,具体请咨询当地税务机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