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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根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第一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称境内)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以下称应税行为)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纳税人,应当按照本办法缴纳增值税,不缴纳营业税。第十二条 在境内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是指:(一)服务(租赁不动产除外)或者无形资产(自然资源使用权除外)的销售方或者购买方在境内;因此,贵公司一外籍人员签订技术咨询合同,约定税后支付费用10000元,外籍人员提供技术咨询属于境内应税服务,属于鉴证咨询服务——咨询服务,个人所得税按劳务报酬计算缴纳,贵公司如承担个人所得税,会计上确认为营业外支出,不得税前扣除。
【解答】您好!
印花税:股权转让协议应按产权转移书据按合同金额万分之五缴纳印花税
企业所得税:企业股权投资转让所得应并入企业的应纳税所得,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
根据国税函【2010】79号 三、关于股权转让所得确认和计算问题
企业转让股权收入,应于转让协议生效、且完成股权变更手续时,确认收入的实现。转让股权收入扣除为取得该股权所发生的成本后,为股权转让所得。企业在计算股权转让所得时,不得扣除被投资企业未分配利润等股东留存收益中按该项股权所可能分配的金额
增值税:税总纳便函[2016]71号4.营改增后,企业买卖股票应如何纳税?
答:应按金融服务—金融商品转让缴纳增值税。以卖出价扣除买入价后的余额为销售额。适用税率为6%,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
原营业税:《关于股权转让有关营业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2]191号)规定,对股权转让不征营业税。《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延续了原有营业税规定,也未将股权转让行为纳入增值税的征税范围。
非上市企业未公开发行股票,其股权不属于有价证券,转让非上市公司股权不属于增值税征税范围;转让上市公司股权应按照金融商品转让税目征收增值税。
账务处理(出让股权单位):
借:银行存款或其他应收款——受让人
贷:长期投资—其他股权投资—被投资单位
投资收益 (如果损失,借记营业外支出)
仅供参考,具体请咨询当地税务机关。
关于研发费用归集范围,《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归集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0号)文件有明确规定:
一、人员人工费用
指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员的工资薪金、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以及外聘研发人员的劳务费用。
二、直接投入费用
指研发活动直接消耗的材料、燃料和动力费用;用于中间试验和产品试制的模具、工艺装备开发及制造费,不构成固定资产的样品、样机及一般测试手段购置费,试制产品的检验费;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的运行维护、调整、检验、维修等费用,以及通过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租赁费。
三、折旧费用
指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的折旧费。
四、无形资产摊销费用
指用于研发活动的软件、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包括许可证、专有技术、设计和计算方法等)的摊销费用。
五、新产品设计费、新工艺规程制定费、新药研制的临床试验费、勘探开发技术的现场试验费
指企业在新产品设计、新工艺规程制定、新药研制的临床试验、勘探开发技术的现场试验过程中发生的与开展该项活动有关的各类费用。
六、其他相关费用
指与研发活动直接相关的其他费用,如技术图书资料费、资料翻译费、专家咨询费、高新科技研发保险费,研发成果的检索、分析、评议、论证、鉴定、评审、评估、验收费用,知识产权的申请费、注册费、代理费,差旅费、会议费,职工福利费、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此类费用总额不得超过可加计扣除研发费用总额的10%。
如上所述,研发费用归集重视其研发活动“直接关联性”。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相关定义,研发活动,是指企业为获得科学与技术新知识,创造性运用科学技术新知识,或实质性改进技术、产品(服务)、工艺而持续进行的具有明确目标的系统性活动。所谓“外出考察”、“自建农业基地基建费用(及其折旧)”估计难以符合此要求,因而不宜作为研发费用。
您好!如果付汇金额超过5万美金,需要先向税务局办理《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税务备案表》,在办理此业务过程中,税务局会让贵公司代扣代缴境外股东的企业所得税,取得《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税务备案表》后,凭此表原件向付汇银行办理对外付汇即可(实务中有部分银行除了《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税务备案表》外,还要求提供代扣代缴境外股东企业所得税的完税凭证)。相关规定建议参考《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税务备案有关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40号)
另外,《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号)第四条规定:2008年1月1日之前外商投资企业形成的累积未分配利润,在2008年以后分配给外国投资者的,免征企业所得税;2008年及以后年度外商投资企业新增利润分配给外国投资者的,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 根据此规定,贵企业如果属于外商投资企业,分配的2008年1月1日之前的利润部分,可以免征企业所得税,因此,建议将利润所属年度区分清楚,以便享受相应的免税政策。
其实,您的题干中已经基本给出答案:
一、增值税采取不含税计量。《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六条规定,销售额为纳税人发生应税销售行为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但是不包括收取的销项税额。对于增值税应税项目来讲,其收入应为不含(增值)税收入口径。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税金,是指企业发生的除企业所得税和允许抵扣的增值税以外的各项税金及其附加。
(一)对于成本费用支出,乃是不含(增值)税口径;但若相应进项税额依法不得抵扣,则应将其并入成本费用支出,而变为含(增值)税口径。
(二)税金方面:
1、消费税、资源税、房产税、土地使用税、车船税、印花税、附加税费(城建税、教育费附加等)、土地增值税等,无论会计还是税法,皆应并入本年利润(减项)、税前扣除。
2、增值税属于价外计算,与本年利润、税前扣除无关。
3、所得税费用从利润总额中减除,形成净利润。此税显然不能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时税前扣除(否则形成循环逻辑了)。
4、车辆购置税、契税、耕地占用税等,通常形成相关资产(车辆、土地、房屋等)成本,以折旧、摊销方式处理。
您好!B公司代A公司发放工资,业务实质是B公司借款给A公司,可以操作,但要注意的是,如果借款行为约定了利息,那么B公司取得的利息收入,应该缴纳增值税、企业所得税等税款,如果没有利息,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第十四条规定:下列情形视同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一)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提供服务,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B企业无偿提供资金给A公司使用,属于增值税视同销售行为,应缴纳增值税,企业所得税方面,母子公司间无偿使用资金,一般不会涉及缴纳企业所得税,但实务中也遇到过税务机关要求按照市场利率计算利息收入缴纳企业所得税的情况,因此,建议向您企业主管税务机关了解一下政策口径。
法律方面,建议将代发工资行为签订协议,并定期对代发工资的金额予以确认,并在各自账务里核算清楚,以使得两个公司资金和账务清晰,防范财务风险。
【解答】您好!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 公司变更经营范围的,应当自变更决议或者决定作出之日起30日内申请变更登记;变更经营范围涉及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在登记前须经批准的项目的,应当自国家有关部门批准之日起30日内申请变更登记。
根据上述规定,并未要求发生临时经营行为必须变更经营范围。因此,公司发生的业务一般应在营业执照规定的业务范围内。但如果发生了营业执照规定的业务范围以外的业务,可以到税务机关代开发票。如果是经常发生的业务,就应该到工商部门办理增项。比如贵公司是餐饮公司,如果发生公车私用的情况,要跟员工签用车服务合同,一般不需要变更营业范围;贵公司发生关联公司间的委托贷款业务,如果是经常发生的,建议办理增项,增加涉及金融活动的业务内容。
仅供参考,具体请咨询当地税务机关。
一、除租赁服务、预付卡服务等之外,其他预收款项不发生发票开具义务,这是正确的。发票开具时点有二: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二十六条:填开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在发生经营业务确认营业收入时开具发票。未发生经营业务一律不准开具发票。
(二)《国家税务总局货物和劳务税司关于做好增值税发票使用宣传辅导有关工作的通知》(税总货便函〔2017〕127号)第二章第一节:四、纳税人应在发生增值税纳税义务时开具发票。
预收建筑款项当然未到确认营业收入时点,也不发生纳税义务(租赁服务预收款,发生纳税义务)。“财税〔2016〕36号”文件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并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收讫销售款项,是指纳税人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过程中或者完成后收到款项。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是指书面合同确定的付款日期;未签订书面合同或者书面合同未确定付款日期的,为服务、无形资产转让完成的当天或者不动产权属变更的当天。(注:上述付款、开票,皆以发生应税行为作为前提。)因此,预收建筑款项并不发生增值税纳税义务;注意:不发生增值税“纳税”义务,但发生增值税“预缴”义务,“纳税义务”与“预缴义务”乃是两个概念。
二、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建筑服务等营改增试点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58号)第三条规定,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取得预收款,应在收到预收款时,以取得的预收款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按照本条第三款规定的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按照现行规定应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增值税的项目,纳税人收到预收款时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增值税。按照现行规定无需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增值税的项目,纳税人收到预收款时在机构所在地预缴增值税。
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项目预征率为2%,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项目预征率为3%。
三、若尚未取得分包发票,确实当时无法差额扣除。当然,后期取得仍可扣除;较长期间内整体税负并无影响,可能资金上受些影响。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因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取得补贴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6】245号) 2006年3月6日发文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 近来,一些地区要求明确个人因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取得各种形式的补贴收入如何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条的有关规定,现对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后各种形式的补贴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明确如下: 一、因公务用车制度改革而以现金、报销等形式向职工个人支付的收入,均应视为个人取得公务用车补贴收入,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二、具体计征方法,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58号)第二条“关于个人取得公务交通、通讯补贴收入征税问题”的有关规定执行。 附:1999年4月9日发文的国税发【1999】58号第二条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附录:《会计科目和主要账务处理》2211 应付职工薪酬:支付工会经费和职工教育经费用于工会活动和职工培训,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企业会计准则第 9 号 ——职工薪酬》应用指南亦有明确规定及分录范例:按规定提取的工会经费和职工教育经费,应当在职工为其提供服务的会计期间,根据规定的计提基础和计提比例计算确定相应的职工薪酬金额,并确认相关负债,按照受益对象计入当期损益或相关资产成本,借记“生产成本”、“制造费用”、“管理费用”等科目,贷记“应付职工薪酬”科目。
借:生产成本、制造费用、管理费用等
贷:应付职工薪酬——工资、社保及公积金(单位部分)、工会经费、职工教育经费等
借:应付职工薪酬——工资、工会经费、职工教育经费等
贷:银行存款、应交税费(应交个人所得税)、其他应付款(社保及公积金个人部分)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条、第十九条规定,发票,是指在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中,开具、收取的收付款凭证。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特殊情况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
其实,向谁开具发票,须看实际上“劳务接受方”。至于费用何方支付,此非财税问题,须各方自行确定。
您好!国有企业只要按照《企业工会工作条例》的要求设立工会即可,因为工会有单独的条线管理,在工会筹备、设立过程中,多请示、咨询上级工会管理部门,获得足够的支持和指导,尤其是程序方面的指导,总之多请示多汇报上级工会即可,没有特殊的要求。工会经费的来源,主要是企业按照国家的要求提取的工会经费,新成立的工会,在成立之前的筹备期,企业也可以按照国家标准提取工会筹备金,作为工会经费。如果企业以前没有单独的工会,人员和资金由别的工会管理,那么成立工会后,账号和账套建立后,向您当地工会管理部门申请将工会经费和资产从原工会划拨到您的企业新成立的工会即可,具体的程序建议咨询您的上级工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