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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答】您好!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十五条 增值税税率:(四)境内单位和个人发生的跨境应税行为,税率为零。具体范围由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另行规定。
贵公司提供的应税服务是在境内提供的,因此取得的境外收入不符合零税率及免税的规定,应按应税收入正常规申报缴纳增值税。
仅供参考,具体咨询当地税务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对发放给员工的取暖补贴是否交个人所得税尚无统一规定,但各地出台相应文件,如《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辽地税发[2002]4号)规定,个人领取的采暖费不属于工资、薪金性质的补贴,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自治区财政厅关于调整冬季取暖费补贴标准的通知》(宁财[税]发[2008]1318号)规定,对我区企业实际发放给职工的取暖费补贴在3000元以内的(不分级别),不征收个人所得税。超过部分应并入当月个人工薪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单位给职工住宅免费(或低于当地取暖费50%)供暖,同时又发放取暖费补贴的,应并入当月个人工薪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
吉林省《吉林省机关、企事业单位职工采暖费补贴发放方案》的通知(吉建办[2006]65号)文件中规定:职工的采暖费补贴,按其所在地人民政府制定的采暖费补贴标准部分免征个人所得税,超过标准部分征收个人所得税。
因此,建议您咨询当地税务机关本地区对取暖费个人所得税的征免政策。
您好,请补充您的问题。
一、开发向银行申请不到贷款,只能以个人名义借款公司使用,实际公司还款及利息,试问是否可以在所得税前列支?
此项业务实质为个人向银行借款后将银行借款贷给企业,银行利息凭据(发票或利息单开具给个人),开发企业不能凭据开具给个人的凭据在企业财务费用中税前扣除。
二、小额贷款公司未取得《金融许可证》税收上按非金融企业处理。依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二款规定,非金融企业向非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不超过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准予扣除。因此,公司向小额贷款公司贷款,支付 的20%的利率,不能全额税前扣除,按不超过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准予扣除。
三、公司偿还了小额贷款公司的全部贷款及利息,但是对方不给予开票,试问:我公司是否可以根据法院判决书在所得税前列支?法院判决书是税前扣除合法凭证的一种,因此,贵公司以根据法院判决书按上述政策规定在所得税前扣除。
你好,跨地区经营纳税分配备案没有变化。资产损失的备案,各省要求不一样。比如吉林和黑龙江就不一样,建议您直接问主管税务机关。
你好,“直接发放”指将工资直接发到员工手中或者银行账户。贵司的情况不属于直接发放
你好,数据都是指同期的,如果是年度利润表上期数就是上年年度数;如果是季度利润表就是上年同期季度表数据。
你好,这种情况下属于年终奖金,年终奖金有一个单独的计算个人所得税的公式。根据公式的计算结果缴纳个人所得税。并不是都需要缴纳的,公式很容易可以查到,的确有些不合理,但是没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就是那么规定的。
你好,是截止至汇算清缴之前,实际发放的申报年度的工资。
【解答】您好!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国税发[2004]153号
第十二条 代开专用发票遇有填写错误、销货退回或销售折让等情形的,按照专用发票有关规定处理。
税务机关代开专用发票时填写有误的,应及时在防伪税控代开票系统中作废,重新开具。代开专用发票后发生退票的,税务机关应按照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作废或开具负数专用发票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对需要重新开票的,税务机关应同时进行新开票税额与原开票税额的清算,多退少补;对无需重新开票的,按有关规定退还增值税纳税人已缴的税款或抵顶下期正常申报税款。
根据上述规定,发票开具错误,应该及时作废重新开具。
仅供参考,具体请咨询当地税务机关。
您好,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31号)相关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预收账款相当于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按照毛利率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完工时再将以前缴纳的所得税减除掉,计算完工年度的应纳税额,即原来交的所的税属于实际缴纳,多缴所得税可以申请退税。
你好,是的,截至汇算清缴之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