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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涉及税种:
1.企业所得税
根据《关于非货币性资产投资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116号)规定:“居民企业(以下简称企业)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确认的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所得,可在不超过5年期限内,分期均匀计入相应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按规定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企业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应于投资协议生效并办理股权登记手续时,确认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收入的实现。”
因此,企业所得税方面,可以将土地转让所得税按不超过5年均匀计入相应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
2. 增值税
《关于进一步明确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有关劳务派遣服务、收费公路通行费抵扣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47号)规定:“纳税人转让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减去取得该土地使用权的原价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因此,贵公司用土地入股,在增值税方面,实质为转让无形资产,应按上述规定,以投资入股的评估价减去土地原价后的余额,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3. 土地增值税
《关于继续实施企业改制重组有关土地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7号)规定:“单位、个人在改制重组时以房地产作价入股进行投资,对其将房地产转移、变更到被投资的企业,暂不征土地增值税。上述改制重组有关土地增值税政策不适用于房地产转移任意一方为房地产开发企业的情形。”
因此,因被投资企业为房地产开发企业,因此需要缴纳土地增值税,用投资入股的评估价减除土地原价后,视其增值额,按适用税率缴纳土地增值税。
4. 契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细则》规定:“土地、房屋权属以下列方式转移的,视同土地使用权转让、房屋买卖或房屋赠与征税。(一)以土地、房屋权属作价投资、入股;……”
《关于继续支持企业 事业单位改制重组有关契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17号)规定:“母公司以土地、房屋权属向其全资子公司增资,视同划转,免征契税。”
因此,由于贵公司土地投资入股的不是全资子公司,因此,需要缴纳契税,契税税率3-5%,具体以贵公司所在省为准。
5. 印花税
《关于印花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1]155号)规定:“’财产所有权’转移书据的征税范围是:经政府管理机关登记注册的动产、不动产的所有权转移所立的书据,以及企业股权转让所立的书据。”
因此,土地投资入股,应按产权转移书据缴纳印花税,适用税率为0.05%。
至于税收筹划,要根据投资、被投资企业的具体财务状况以及当地税务征管情况而定,建议考虑并购重组的特殊性税务处理政策。
您好,劳务派遣,是派遣单位缴纳社会保险费,用工单位并不缴纳。不是“不交社保”。
按照税法规定,购买办公楼之法定纳税义务包括印花税、契税。
一、缴纳印花税
根据《印花税税目税率表》规定:产权转移书据,包括财产所有权和版权、商标专用权、专利权、专有技术使用权等转移书据、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商品房销售合同。立据人应按所载金额万分之五贴花。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花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规定》(91)国税发155号文件十、“产权转移书据”税目中“财产所有权”的转移书据的征税范围如何划定? “财产所有权”转移书据的征税范围是:经政府管理机关登记注册的动产、不动产的所有权转移所立的书据,以及企业股权转让所立的书据。因此,购买办公楼的印花税应按照“产权转移书据”品目征收印花税,计税依据为股权转让协议上标注的转让金额,税率万分之五,由转让双方各自缴纳。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2016年4月25日视频会议有关政策口径解读明确,按照《印花税暂行条例》规定,依据合同所载金额确定计税依据。合同中所载金额和增值税分开注明的,按不含增值税的合同金额确定计税依据,未分开注明的,以合同所载金额为计税依据。
二、契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第一条、第三条、第四条相关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转移土地、房屋权属,承受的单位和个人为契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缴纳契税。契税税率为3-5%。契税的适用税率,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在前款规定的幅度内按照本地区的实际情况确定,并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备案。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土地使用权出售、房屋买卖,契税的计税依据为成交价格。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后契税 房产税 土地增值税 个人所得税计税依据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43号)一、计征契税的成交价格不含增值税。
至于其他规费,因为我不清楚上述办公楼具体情况,而且各地可能政策也不一致,建议您直接咨询一下当地大厅。
【解答】您好!
因为支付的餐费是员工自己付,该费用不是贵公司的费用。因此,发放工资时做“其他应付款”,支付餐费时直接冲“其他应付款”即可。
仅供参考,具体请咨询当地税务机关。
一、当然可以计入固定资产,资金来源与资金运用乃是两回事。
二、相应折旧是否可以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取决于取得该笔资金是否征税。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70号)第一条,企业从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其他部门取得的应计入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凡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
(一)企业能够提供规定资金专项用途的资金拨付文件;
(二)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对该资金有专门的资金管理办法或具体管理要求;
(三)企业对该资金以及以该资金发生的支出单独进行核算。
第二条:根据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上述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资产,其计算的折旧、摊销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三、根据“财税〔2016〕36号”文件相关规定,一般纳税人购进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1)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其中涉及的无形资产、不动产,仅指专用于上述项目的无形资产(不包括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不动产。
纳税人的交际应酬消费属于个人消费。
(2)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以及相关的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3)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不包括固定资产)、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4)非正常损失的不动产,以及该不动产所耗用的购进货物、设计服务和建筑服务。
(5)非正常损失的不动产在建工程所耗用的购进货物、设计服务和建筑服务。
纳税人新建、改建、扩建、修缮、装饰不动产,均属于不动产在建工程。
(6)购进的旅客运输服务、贷款服务、餐饮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娱乐服务。
(7)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是否可以抵扣,取决于是否一般纳税人、票据是否合规、流程是否合法、业务是否真实、是否存在上述不得抵扣情形,与资金来源并无关系。
四、账务处理
借:银行存款
贷:递延收益
借:固定资产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若取得专用发票、依法可以抵扣且已认证通过)
贷:银行存款
借:管理费用
贷:累计折旧
借:递延收益
贷:其他收益
【解答】您好!
需要补缴,到税务局申报大厅说明情况并办理补缴。
仅供参考,具体请咨询当地税务机关。
【解答】
新办企业纳税人,需要先到办税大厅办理《发票领购簿》和增加购票员手续。
发票领购时,企业需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发票领购簿》、载有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和经办人有效身份证件。
新企业在办理发票领购簿时
1、由法人亲自办理:
(1) 法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复印件加盖公章、发票专用章)
(2)税务登记证原件及复印件(盖公章),或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即一照一码)及复印件(盖公章)
2、由经办人亲自办理:
(1) 法人身份证复印件(加盖公章)
(2)税务登记证原件及复印件(加盖公章)或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即一照一码)及复印件(加盖公章)
(3)经办人身份证验原件,收复印件(加盖公章、发票专用章)
(4)购票员委托书(咨询台领取,需法人亲笔签名或盖法人私章,并加盖公章)
仅供参考,具体请咨询当地税务机关。
一、贵公司的房屋和土地部分出租,取得租金收入按规定缴纳增值税及附加税费。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人提供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6号
第三条 一般纳税人出租不动产,按照以下规定缴纳增值税:
(一)一般纳税人出租其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不动产,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
不动产所在地与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县(市、区)的,纳税人应按照上述计税方法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预缴税款,向机构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纳税。
不动产所在地与机构所在地在同一县(市、区)的,纳税人向机构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纳税。
(二)一般纳税人出租其2016年5月1日后取得的不动产,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
不动产所在地与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县(市、区)的,纳税人应按照3%的预征率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预缴税款,向机构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纳税。
不动产所在地与机构所在地在同一县(市、区)的,纳税人应向机构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纳税。
一般纳税人出租其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不动产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按照上述规定执行。
因此,出租其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不动产,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一般纳税人出租其2016年5月1日后取得的不动产,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税率10%。
二、房产租金收入按12%缴纳房产税。按规定缴纳土地使用税、企业所得税及千分之一印花税。
三、建议到工商部门经营范围进行增项。
【解答】您好!
贵公司名下有一套办公楼,现想将其转卖给另外一家公司,贵公司需要缴纳增值税、城建及教育附加、土地增值税、印花税、所得税。
销售不动产各税的计税要根据不动产的具体情况来计算。您提供的资料太笼统因此简单回复您。
增值税:根据不动产的不同情况,选择不同的计税方法(简易计税和一般计税)。
土地增值税:对增值额征税。
旧房转让土地增值税的正确计算,应重点关注转让收入、扣除项目两大类,具体如下:
(一) 收入的认定
纳税人转让房地产所取得的收入,包括转让房地产的全部价款及有关的经济收益,包括货币收入、实物收入和其他收入。但对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房地产评估价格计算征收。
1.转让房地产的成交价格低于房地产评估价格,又无正当理由的,由税务机关参照房地产评估价格确定转让房地产的收入。
2.隐瞒、虚报房地产成交价格,应由评估机构参照同类房地产的市场交易价格进行评估,税务机关根据评估价格确定转让房地产的收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关于转让国有房地产征收土地增值税中有关房地产价格评估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5]061号)规定,凡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建筑物及其附属物的纳税人,按照土地增值税的有关规定,需要根据房地产的评估价格计税的,可委托经政府批准设立,并按照《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规定的由省以上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授予评估资格的资产评估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各类资产评估机构受理有关转让房地产的评估业务。
(二) 扣除项目金额的认定
转让旧房土地增值税的扣除项目如何确定,应区分以下三种情况:
第一种情况、能提供旧房及建筑物评估价格的情况:
旧房及建筑物的评估价格,是指在转让已使用的房屋和建筑物时,由政府批准设立的房地产评估机构评定的重置成本价乘以成新度折扣率后的价格。
1.关于土地款、旧房评估价估的扣除规定
依据财税[1995]48号第十条规定:转让旧房的,应按房屋及建筑物的评估价格、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地价款和按国家统一规定交纳的有关费用以及在转让环节缴纳的税金,作为扣除项目金额计征土地增值税。对取得土地使用权时未支付地价款或不能提供已支付的地价款凭据的,不允许扣除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
2.关于契税的扣除规定
依据财税[1995]48号第十一条规定 对于个人购入房地产再转让的,其在购入时已缴纳的契税,在旧房及建筑物的评估价中已包括了此项因素,在计征土地增值税时,不另作为“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予以扣除。
3.关于评估费的扣除规定
依据财税[1995]48号第十二条规定纳税人转让旧房及建筑物时因计算纳税的需要而对房地产进行评估,其支付的评估费用允许在计算增值额时予以扣除。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 第九条规定的纳税人隐瞒、虚报房地产成交价格等情形而按房地产评估价格计算征收土地增值税所发生的评估费用,不允许在计算土地增值税时予以扣除。
4.关于印花税的扣除规定
依据财税[1995]48号第九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中规定允许扣除的印花税,是指在转让房地产时缴纳的印花税。房地产开发企业按照《施工、房地产开发企业财务制度》的有关规定,其缴纳的印花税列入管理费用,已相应予以扣除。其他的土地增值税纳税义务人在计算土地增值税时允许扣除在转让时缴纳的印花税。
第二种、不能取得评估价格,但能提供购房发票的情况:
根据财税字[2006]21号文件的第二条规定,纳税人转让旧房及建筑物,凡不能取得评估价格,但能提供购房发票的,经当地税务部门确认,按以下原则扣除:
1.关于土地款、旧房评估价的扣除规定
购房发票所载金额(实际上包含了《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中第六条的“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以及“旧房及建筑物的评估价格”两部分。
2.加计扣除金额的规定
按发票所载金额并从购买年度起至转让年度止每年加计5%计算。计算扣除项目时的“每年”按购房发票所载日期起至售房发票开具之日止,每满12个月计1年;超过1年,未满12个月但超过6个月的,可以视同为1年。
3.关于契税的扣除规定
对纳税人购房时缴纳的契税,凡能提供契税完税凭证的,准予作为“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予以扣除,但不得作为加计5%的基数。
因此,不能取得评估价格,但能提供购房发票的旧房转让,土地增值税扣除项目的计算公式=发票所载金额×[1+(转让年度-购买年度)×5%])+与房地产转让有关税金(包括转让旧房时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印花税、契税以及教育费附加,必须提供相应的完税凭证)+与房地产转让有关费用。
第三种、既没有评估价格,又不能提供购房发票的情况:
转让旧房及建筑物,既没有评估价格,又不能提供购房发票的情况,地方税务机关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35条的规定,实行核定征收,
印花税:按合同的万分之五缴纳。
企业所得税:对所得额并入当期应纳税所得。
仅供参考,具体请咨询当地税务机关。
当然可以计入固定资产,资金来源与资金运用乃是两回事。
借:银行存款
贷:递延收益
借:固定资产
贷:银行存款
借:管理费用
贷:累计折旧
借:递延收益
贷:其他收益
一、您须明白一点,合同无权约定按照什么税率开票?如何开票?这须依法、据实来开。
二、关于施工及设备开票,规定如下:(请注意“特殊优于一般”原则、“可选、应、如果”等措辞)
(一)一般原则,作为混合销售,一并视主营业务开票;即全部开具销售货物或者施工服务。——“财税〔2016〕36号”文件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四十条
(二)若符合以下规定,依次优于适用:
1、一般纳税人销售自产机器设备的同时提供安装服务,应分别核算机器设备和安装服务的销售额,安装服务可以按照甲供工程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2、一般纳税人销售外购机器设备的同时提供安装服务,如果已经按照兼营的有关规定,分别核算机器设备和安装服务的销售额,安装服务可以按照甲供工程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3、一般纳税人为甲供工程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甲供工程,是指全部或部分设备、材料、动力由工程发包方自行采购的建筑工程。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一、(七)2.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中外合作办学等若干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42号)六
由于您的信息不甚明了(主营业务是个关键信息;比如对于安装工程来讲,设备恐怕占了大头,那就是销售乃是主营,此时混合销售处理,则一并按照销售货物而非建筑服务),未能给出直接答复,您可依据上述规定,按照实际情况自行确定一下(只须对照,想来不难)。
您理解的正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条例第一条所称修理修配,是指受托对损伤和丧失功能的货物进行修复,使其恢复原状和功能的业务。因此,修理修配,是指受托对损伤和丧失功能的货物进行修复,使其恢复原状和功能的业务。对安装运行后的机器设备提供的维护保养服务确实属于原状和功能处于正常状态维护保养。贵公司维护保养合同内通常包含工具包,内有垫片、密封圈、清洁剂、测试试剂等。人工+工具包的维护保养服务,可以按42号公告归类到“其他现代服务”按6%纳税;维护保养服务中,发现了设备的损坏,需要进项修理服务或更换备件,应单独签订合同,分别核算,分别适用不同税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