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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何不让境外母公司先将模具销售给B 国客户,然后再由你公司以租赁境外货物形式,向所在地海关办理申报进口及申报纳税手续。租赁进口货物自进境之日起至租赁结束办结海关手续之日止,应当接受海关监管。一次性支付租金的,纳税义务人应当在申报租赁货物进口时办理纳税手续,缴纳税款。分期支付租金的,纳税义务人应当在申报租赁货物进口时,按照第一期应当支付的租金办理纳税手续,缴纳相应税款;在其后分期支付租金时,纳税义务人向海关申报办理纳税手续应当不迟于每次支付租金后的第15日。这样能避免你公司重复交税。
【政策依据】
根据《海关进出口货物征税管理办法》(海关总署令第124号)第三十六条规定,纳税义务人进口租赁货物,除另有规定外,应当向其所在地海关办理申报进口及申报纳税手续。纳税义务人申报进口租赁货物,应当向海关提交租赁合同及其他有关文件。海关认为必要时,纳税义务人应当提供税款担保。第三十七条规定,租赁进口货物自进境之日起至租赁结束办结海关手续之日止,应当接受海关监管。一次性支付租金的,纳税义务人应当在申报租赁货物进口时办理纳税手续,缴纳税款。分期支付租金的,纳税义务人应当在申报租赁货物进口时,按照第一期应当支付的租金办理纳税手续,缴纳相应税款;在其后分期支付租金时,纳税义务人向海关申报办理纳税手续应当不迟于每次支付租金后的第15日。纳税义务人未在规定期限内申报纳税的,海关按照纳税义务人每次支付租金后第15日该货物适用的税率、计征汇率征收相应税款,并自本款规定的申报办理纳税手续期限届满之日起至纳税义务人申报纳税之日止按日加收应缴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结合增值税暂行条例和进出口关税条例第二条、第三条规定,贵公司进口租赁设备,需要按租金缴纳进口增值税和关税,其中增值税税率为17%,关税税率依据设备税则号确定。该租赁设备自进境之日起至租赁结束办结海关手续之日止接受海关监管。
【解答】您好!《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 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第九条 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以权责发生制为原则,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论款项是否收付,均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即使款项已经在当期收付,均不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本条例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根据上述规定,2017年发生的成本费用,即使2018年取得的发票,也可以在2017年度列支。
仅供参考,具体请咨询当地税务机关。
您好,您的问题过于宽泛,若需进一步筹划,请与铂略客服联系补充信息,谢谢!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第二十七条 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其中涉及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仅指专用于上述项目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包括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不动产。
因此,软件研发服务的专用发票进到研发费,如不属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的,其进项税可以认证抵扣。
1.《企业会计准则第6号——无形资产(2006)》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外购无形资产的成本,包括购买价款、相关税费以及直接归属于使该项资产达到预定用途所发生的其他支出。
根据上述规定,首次服务费如果是外购软件达到预定用途所发生的支出,应按照资本化计入无形资产原值;交付使用后,按期或按次收取的服务费应按规定计入当期损益
所以首次服务费用可以跟随外购软件SAP进行资本化。
2. 可以签订技术服务合同,另外关于母子公司之间的服务支付费用需要关注以下点: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母子公司间提供服务支付费用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8〕86号)规定:母公司为其子公司(以下简称子公司)提供各种服务而发生的费用,应按照独立企业之间公平交易原则确定服务的价格,作为企业正常的劳务费用进行税务处理。母子公司未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价款的,税务机关有权予以调整。母公司向其子公司提供各项服务,双方应签订服务合同或协议,明确规定提供服务的内容、收费标准及金额等,凡按上述合同或协议规定所发生的服务费,母公司应作为营业收入申报纳税;子公司作为成本费用在税前扣除。母公司以管理费形式向子公司提取费用,子公司因此支付给母公司的管理费,不得在税前扣除。
【解答】您好!发票即包括空白也包括已经开具。因此这里的发票应该即包括空白也包括已经开具。
仅供参考,具体请咨询当地税务机关。
从适用法律角度来看,工资性支出是指按《劳动法》第十六条规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后支付的工资报酬;而劳务报酬一般是根据《合同法》的有关承揽合同、技术合同、居间合同等规定签订合同而取得的报酬。签订劳动合同的员工,享有《劳动法》的权利义务,和用工单位存在着雇佣被雇佣的关系,用人单位除了支付工资报酬之外,还应履行缴纳社会保险的义务;劳务报酬则不存在这种关系,其劳动具有独立性、自由性,其行为受《合同法》的调整。
工资报酬的支付一般通过“应付职工薪酬”科目核算;劳务报酬一般通过“生产成本”、“管理费用”、“销售费用”等科目核算。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发票管理若干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5号 附件: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编码表
3 04 08 01 01 00 00 00 00 00 3040801010000000000 物业管理服务 企业管理服务
主营业务成本是指物业管理企业在从事物业管理活动中,为物业产权人、使用人提供维修、管理和服务所所发生的各项支出,包括物业管理成本、物业经营成本和物业大修成本。
一般包括“物业管理成本”、“物业经营成本”和“物业大修成本”科目。
物业管理成本是指物业管理企业利用自身的专业技术,为物业产权人、使用人提供服务,为保持房产物业完好无损而从事日常维修、管理活动所发生的支出。物业管理成本按成本对象进行归集,分为公共性服务成本、公众代办服务费成本和特约服务成本三类。
我们一般思考一个成本的结构都是从料,工,费三个方面来思考
公共性服务成本包括:
1. 材料费用包括企业在物业日常维修保养、保洁绿化、公共秩序维护等活动中直接消耗的各种材料、辅助材料、燃料和动力、构配件、零件、低值易耗品、包装物等。
2. 人工费用包括直接从事维修保养、保洁绿化、公共秩序维护的人员工资、社会保险、以及提取的福利费等。
3. 间接费用包括物业企业所属管理单位管理人员的工资、奖金、福利费,固定资产折旧及修理费、水电费、取暖费、办公费、差旅费、邮电通信费、交通运输费、租赁费、财产保险费、劳动保护费、低值易耗品摊销等。
公众代办服务成本是指物业管理企业接受业主和租住户委托代收代缴水电费、煤气费、有线电视收视费、电话费、房屋自用部位和自用设备的修缮等服务而发生的支出。一般情况下多为人工费用,应根据物业企业的工资结算单和作业派工单等资料等进行核算。
特约服务成本是物业管理企业对管辖区内各业主和租住户的个别需要提供特殊服务而发生的支出。如业主家务服务、装修服务、自用设备维修等。主要成本部分是人工费和耗用材料费。
物业经营成本的核算
物业经营收入是指物业管理企业经营业主管理委员会或物业产权人、使用人提供的房屋建筑物和公共设施而发生的各项支出。如经营停车场、游泳池、各类球场等共用设施等的租赁费和相关费用。如果根据经营活动的内容,对房屋建筑物和公共设施等添加设施、改变了原房屋建筑物和公共设施的用途和功能并用于经营,如从事美容美发、超市等经营活动发生的支出在其他业务成本中核算。
物业大修成本的核算
物业大修收入是指物业管理企业接受业主管理委员会或者物业产权人、使用人的委托,对房屋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大修、更新改造等工程活动而发生的工程支出。物业管理企业承接房屋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大修工程,既可以自行承担,也可出包给专业公司承担。
根据贵公司提供的资料“天猫网上销售货物,业务部门经常要刷单,这些刷单并不发货不是真实的销量,但是又有资金回流到公账,请问这些在税务如何处理,做销售不合理,不做销售又没有依据”。建议贵公司如果业务部门刷单符合税收上收入确认条件,应确认收入;然后根据政策“因销售货物退回或者折让而退还给购买方的增值税额,应从发生销售货物退回或者折让当期的销项税额中扣减;因购进货物退出或者折让而收回的增值税额,应从发生购进货物退出或者折让当期的进项税额中扣减。”以减少税收风险;如果不符销售收入确认条件不确认收入。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人提供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6号规定,一般纳税人出租其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不动产,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目前国家税务总局尚未出台文件废止上述规定,因此,2018年一般纳税人出租其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不动产,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
是商砼吗?应该成立两个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公司,如母子公司。
须关注的问题:企业与其关联方之间的业务往来,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企业实施其他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安排的,税务机关有权在该业务发生的纳税年度起10年以内作出纳税调整。
关联方,指与企业有下列关联关系之一的企业、其他组织和个人:
一、在资金、经营和购销等方面存在直接或者间接的控制关系;二、直接或者间接地同为第三者控制;
三、在利益上具有相关联的其他关系。
具体而言,只要企业与另一个企业之间存在下列关系之一,即构成关联企业:相互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对方股份25%以上;直接或者间接同为第三者拥有或者控制股份25%以上;企业向另一个企业借贷资金相当于自有资金50%以上,或者企业借贷资金的10%以上由另一个企业担保;企业的董事或者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50%以上或者1名以上常务董事由另一个企业委派;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
必须由另一个企业提供特许权利才能正常进行;企业生产、经营购进的原材料、零部件等由另一个企业供应并控制;企业生产的产品(商品)的销售由另一个企业控制;对企业的生产、经营和交易具有实际控制或者在利益上具有关联的其他关系(包括家族、亲属关系等)。上述独立交易原则,指没有关联关系的交易各方,按照公平成交价格和营业常规进行业务往来遵循的原则。
上述合理方法,包括下列方法:
一、可比非受控价格法,指按照没有关联关系的交易各方进行相同或者类似业务往来的价格定价的方法;
二、再销售价格法,指按照从关联方购进商品再销售给没有关联关系的交易方的价格,减除相同或者类似业务的销售毛利定价的方法;
三、成本加成法,指按照成本加合理的费用和利润定价的方法;四、交易净利润法,指按照没有关联关系的交易各方进行相同或者类似业务往来取得的净利润水平确定利润的方法;
五、利润分割法,指将企业与其关联方的合并利润或者亏损在各方之间采用合理标准分配的方法;
六、其他符合独立交易原则的方法。
商砼(仅限于以水泥为原料生产的水泥混凝土)可选择按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9号 条件失效):(三)一般纳税人销售自产的下列货物,可选择按照简易办法依照6%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对于商品混凝土(仅限于以水泥为原料生产的水泥混凝土)。一般纳税人选择简易办法计算缴纳增值税后,36个月内不得变更。
注:从2014年7月1日起,执行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并增值税征收率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57号):二、财税〔2009〕9号文件第二条第(三)项和第三条“依照6%征收率”调整为“依照3%征收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