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账龄区间是一般是企业会计制度规定的,只要制度中界定好久可以。一般情况所说1-2年是指含1年不含2年,2-3年是含2年不含3年。这样的设置。
假设你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情况下,增值税按照(360-358)*1000*17进行计算增值税。当然这是数学上的公式,实际上你以获得合法可以抵扣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上的税额作为进项税,再以你开具销售发票上销售金额*17%的税额作为销项税,销项-进项作为每个月申报的增值税的税额。
企业所得税按照季度或者月度进行预缴,你的销售收入作为你的收入,你的进价作为你的成本再加上其他可以税前扣除的项目,当然实务中会根据你的会计报表进项企业所得税的调整,年度再进行所得税的年度申报。
具体情况会比较复杂,建议你可以从铂略下面的专题课程进行学起,详细了解。
企业所得税实务专题课:https://www.bolue.cn/products/9063
增值税实务专题课:https://www.bolue.cn/products/9064
没有正式文件,未打印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编码简称的增值税发票可以正常使用,无需重新开具。国家税务总局货物和劳务税司有关负责人就推行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编码简称有关问题答问。2017年12月,国家税务总局印发了《关于增值税发票管理若干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5号),明确自2018年1月1日起推行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编码简称。现就实施中的有关问题回答如下:
二、未打印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编码简称的增值税发票能否正常使用?
由于纳税人众多,系统升级需要一个过程,部分纳税人因未进行系统升级导致开具的增值税发票票面上未打印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编码简称。未打印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编码简称的增值税发票可以正常使用,无需重新开具。
纳税人应当尽快进行系统升级,对于无法自行升级的纳税人,税务部门和税控服务单位将提供帮助。税务部门已经并还将进一步采取措施,为纳税人开具发票提供更多便利。
【解答】您好!《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发票管理若干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5号 一、推行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编码简称
自2018年1月1日起,纳税人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开具增值税发票(包括: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时,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编码对应的简称会自动显示并打印在发票票面“货物或应税劳务、服务名称”或“项目”栏次中。
根据上述规定,2018年1月起开票软件必须升级到新版本,否则发票上的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编码无法生成, 这样的发票是不符合规定的,需要退回重新开具。
仅供参考,具体请咨询当地税务机关。
【解答】您好!《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和技术维护费用抵减增值税税额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15号)规定,自2011年12月1日起,增值税纳税人初次购买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支付的费用以及每年缴纳的技术维护费可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全额抵减。
关于印发《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的通知 财会[2016]22号
(九)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和技术维护费用抵减增值税额的账务处理。
按现行增值税制度规定,企业初次购买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支付的费用以及缴纳的技术维护费允许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全额抵减的,按规定抵减的增值税应纳税额,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减免税款)”科目(小规模纳税人应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科目),贷记“管理费用”等科目。
根据上述规定,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不需要进行纳税调整。
仅供参考,具体请咨询当地税务机关。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和技术维护费用抵减增值税税额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15号规定,增值税纳税人2011年12月1日以后缴纳的技术维护费(不含补缴的2011年11月30日以前的技术维护费),可凭技术维护服务单位开具的技术维护费发票,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全额抵减,不足抵减的可结转下期继续抵减。技术维护费按照价格主管部门核定的标准执行。 文件中的“不足抵减”是指本期实际抵减税额大于增值税报表中的应纳税额合计;没有规定收到发票多少日内需要开始抵减规定,通常收到当期抵减。
【解答】您好!所谓“平销返利”是生产企业以商业企业经销价或高于商业企业经销价的价格将货物销售给商业企业,商业企业再以进货成本甚至低于进货成本的价格进行销售,生产企业则以返还利润等方式弥补商业企业的进销差价损失。
"平销",主要是因为商品的销售价格通常定为其进货价格,甚至低于进货价格;
"返利",是因为销售方要通过向供应商收取一定的、与商品销售量挂钩的经济利益返还作为补偿。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商业企业向货物供应方收取的部分费用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2004]136号
一、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收取的部分收入,按照以下原则征收增值税或营业税:(二)对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收取的与商品销售量、销售额挂钩(如以一定比例、金额、数量计算)的各种返还收入,均应按照平销返利行为的有关规定冲减当期增值税进项税金,不征收营业税。
三、应冲减进项税金的计算公式调整为:
当期应冲减进项税金=当期取得的返还资金/(1+所购货物适用增值税税率)×所购货物适用增值税税率
根据上述规定,生产企业按照销售折让开具专用发票,一种是在销售时发生的返还费用,将销售额和返还费用(折让额)开在同一张发票上;一种是在开具发票后发生的返还费用,按《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开具红字专用发票。
仅供参考,具体请咨询当地税务机关。
根据贵公司提供的直列“由于我司结算期间的问题,导致延期支付利息这种价外费用无法记入商品销售价中,可否单独开具货品名称为“价外费用-延期支付利息”的增值税发票呢?”。贵公司收取价外费用可以单独开具增值税发票,商品或劳务的名称为收取价外费用的商品或劳务的名称。
对此总局并未专门明确,但从文件的总体意思看,应为对境外汇证明。因为扣缴义务人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扣缴的税款,而完税证明是由所在地或者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开具,有完税证明,不须付款证明,就可证明已付款完税。要求提供付款证明等资料,其实是为了证明业务的真实性。
因为根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财税〔2016〕36号) 二、原增值税纳税人[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538号)(以下称《增值税暂行条例》)缴纳增值税的纳税人]有关政策
(一)进项税额。原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从境外单位或者个人购进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按照规定应当扣缴增值税的,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为自税务机关或者扣缴义务人取得的解缴税款的完税凭证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纳税人凭完税凭证抵扣进项税额的,应当具备书面合同、付款证明和境外单位的对账单或者发票。资料不全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第四十六条 增值税纳税地点为:(四)扣缴义务人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扣缴的税款。
不收利息何来交税,如果只是关联企业合理的资金往来借款税务上没有说要缴纳税的,只有当企业资金往来长期不还,有时候会被税务认定占用资金,这个时候可能会涉及到6%的增值税的问题,一般情况下不会的。
目前各地执行不一,但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
1、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以下称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适用本法。也就是说,只要用人单位在境内,不论它的国籍是外国还是中国,也不论劳动者是中国人还是外国人,同样不论该劳动合同的订立地、履行地、变更地、解除或终止地在国内还是国外,一律适用《劳动合同法》。
2、根据《外国人在中国就业管理规定》(1996年1月22日劳动部、公安部、外交部、外经贸部发布),外国人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规定不具有中国国籍的人员。外国人在中国就业,指没有取得定居权的外国人在中国境内依法从事社会劳动并获取劳动报酬的行为。用人单位聘用外国人须为该外国人申请就业许可,经获准并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就业许可证书》(以下简称许可证书)后方可聘用。关于贯彻实施《外国人在中国就业管理规定》有关问题的通知中规定:在中国工作的外国人,若其劳动合同是和中国境内的用人单位(驻地法人)直接签订的,无论其在中国就业的时间长短,一律视为在中国就业;若其劳动合同是和境外法人签订,劳动报酬来源于境外,在中国境内工作三个月以上的(不包括执行技术转让协议的外籍工程技术人员和专业人员),视为在中国就业,应按《规定》到劳动行政部门的发证机关办理就业许可手续,并办理职业签证、就业证和居留证。所以,在中国境内依法办理了就业许可的外国人也适用劳动合同法。
3、因此,外国人在中国就业的,其权利义务是否属劳动合同法调整,关键看该外国人是否取得劳动行政部门颁发的就业许可证,未取得就业许可证的,实践中一般视为非法就业;已取得劳动行政部门颁发的就业许可证的就业,其权利受劳动合同法保护,理应享有劳动合同法规定的各种社会保险。
借:财务费用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企业所得税是做纳税调整,表调帐不调
借:所得税费用
贷:应交税费-应交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