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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说的是公司LOGO(标志)制作费吧?计入管理费用或者销售费用即可(视与促销、宣传效果之关联度而定),二者区别也不大。
此处无需另行“视同”销售,原本就是“捆绑”销售。比如说,所谓1000元卖了一盒药,赠送一袋大米,其实,就是1000元卖了一盒药加一袋大米而已。开具发票时,可以依公允价值分摊计量,也可名义价格开票同时体现折扣。
政策依据:
(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价款扣除时间等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86号)七、纳税人出租不动产,租赁合同中约定免租期的,不属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文件印发)第十四条规定的视同销售服务。
(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 )三、企业以买一赠一等方式组合销售本企业商品的,不属于捐赠,应将总的销售金额按各项商品的公允价值的比例来分摊确认各项的销售收入。
(三)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全面推开营改增有关政策问题的解答(之五)十三、关于保险公司销售保险时赠送促销品征收增值税问题:保险公司销售保险时,附带赠送客户的促销品,如刀具、加油卡等货物,不按视同销售处理。
这取决于这些“化妆品”的用途:比如赠送客户,那就是销售费用,同时要视同销售
借:销售费用
贷:库存商品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如果销售人员自用,可为职工福利,同时进项税额要转出
借:应付职工薪酬——职工福利
贷:库存商品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子公司给母公司进行研发,理应从母公司取得收入,这就是子公司的收入。
可以加计扣除的研发活动,是指企业为获得科学与技术新知识,创造性运用科学技术新知识,或实质性改进技术、产品(服务)、工艺而持续进行的具有明确目标的系统性活动。
下列活动不适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
1.企业产品(服务)的常规性升级。
2.对某项科研成果的直接应用,如直接采用公开的新工艺、材料、装置、产品、服务或知识等。
3.企业在商品化后为顾客提供的技术支持活动。
4.对现存产品、服务、技术、材料或工艺流程进行的重复或简单改变。
5.市场调查研究、效率调查或管理研究。
6.作为工业(服务)流程环节或常规的质量控制、测试分析、维修维护。
7.社会科学、艺术或人文学方面的研究。
符合上述定义的研发活动,可以加计扣除;如果只是常规技术服务,自然不能加计扣除。
依据国家市场监督管理局和国家标准化委员会发布的《固定资产等资产基础分类与代码》(GB/T 14885—2022),供热管道属于构筑物中的“市政管道”项目。依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十条的规定,贵公司的供暖管道折旧年限不得低于20年。
《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第十一条规定:
满足下列条件之一的,属于在某一时段内履行履约义务;否则,属于在某一时点履行履约义务:
(一)客户在企业履约的同时即取得并消耗企业履约所带来的经济利益。
(二)客户能够控制企业履约过程中在建的商品。
(三)企业履约过程中所产出的商品具有不可替代用途,且该企业在整个合同期间内有权就累计至今已完成的履约部分收取款项。
具有不可替代用途,是指因合同限制或实际可行性限制,企业不能轻易地将商品用于其他用途。
有权就累计至今已完成的履约部分收取款项,是指在由于客户或其他方原因终止合同的情况下,企业有权就累计至今已完成的履约部分收取能够补偿其已发生成本和合理利润的款项,并且该权利具有法律约束力。
贵公司收取入网费的业务明显不属于在某一时段内履行履约义务的交易。所以收取入网费的业务属于在某一时点履行履约义务的交易。
依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第十三条的规定,贵公司应当在入网工程结束时确认入网费收入,不能递延。
增值税法规里,规定“完全发生在境外”不用扣缴增值税。啥意思呢?比如您公司老总,去纽约吃了一顿饭,花了1000美元;您老总和饭店说,我要少付你60美元,因为我要扣你的税,估计饭店就不让老总走了吧?所以,这种情况只能是规定不用扣缴增值税。这是根本的立法原理。
那么,如您所述,“找了一家国外的媒体”,并且“参与在伦敦举办的全球的乳业大会”,则相关活动应当发生在伦敦吧。那么,这就符合了上述“完全发生在境外”的原理。试想一下,原本说好给人家1000欧元,临回国结算了,说只给人800元,人家不放您走怎么办?总不能找税务总局和人家交涉吧?税务总局也管不着人家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八条:纳税人购进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支付或者负担的增值税额,为进项税额。
具体来讲,对于商户部分,如果您公司收商户的钱,确认销售额并计提销项税额,则相应进项税额可以依法抵扣。如果您收商户的钱,采取分割、分摊等方式,未确认销售额和销项税额,则这部分不能抵扣。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中非居民企业缴纳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9号)规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中的非居民企业,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的所得,在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时,应以不含增值税的收入全额作为应纳税所得额。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一条规定,非居民企业取得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第(五)项规定的所得,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因此,企业所得税:含税收入÷(1+增值税税率)×10%
(注:设计服务增值税税率6%,不是13%。)
您好,有税收协定优惠。符合条件的享受5%优惠税率。
根据《内地和香港特别行政区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安排》
二、 然而,这些股息也可以在支付股息的公司是其居民的一方, 按照该一方法律征税。但是,如果股息受益所有人是另一方的居民, 则所征税款不应超过: (一)如果受益所有人是直接拥有支付股息公司至少 25%资本的 公司,为股息总额的 5%; (二)在其它情况下,为股息总额的 10%。
参考:
http://www.chinatax.gov.cn/n810341/n810770/c1153751/5131982/files/11537511.pdf
答复:根据《非居民承包工程作业和提供劳务税收管理暂行办法》第五条 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承包工程作业或提供劳务的,应当自项目合同或协议(以下简称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向项目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手续。
第十六条 扣缴义务人未依法履行扣缴义务或无法履行扣缴义务的,由非居民企业在项目所在地申报缴纳。主管税务机关应自确定未履行扣缴义务之日起15日内通知非居民企业在项目所在地申报纳税。并非构成常设机构的情况下才需要履行纳税义务。另外,办理了核定征收的,可以非居民企业自行申报缴税,也可以委托代理人办理,或者由扣缴义务人代扣代缴,不影响的。
您的操作都对呀。您的问题是什么呢?
一、您说的是生产、生活性服务业“加计抵减”政策吧。
二、“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号”文件规定,允许生产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5%抵减应纳税额。生产性服务业纳税人,是指提供邮政服务、电信服务、现代服务、生活服务取得的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的纳税人。纳税人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其他有关事项,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
关于计算销售额比例时间,若为本年新设立的纳税人,自设立之日起3个月的销售额符合上述规定条件的,自登记为一般纳税人之日起适用加计抵减政策。若为老企业,根据上年度销售额计算确定。纳税人确定适用加计抵减政策后,当年内不再调整。
您的理解是正确的,上年销售额符合比例,则本年适用且当年不调。至于今年不足比例了,则明年不再适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