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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相关规定,除企业所得税法和本条例另有规定外,企业实际发生的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不得重复扣除。如上所述,既然已经列支工资,再扣除以“服务费”名义,显然重复。
二、既然属于本公司员工,则所领取乃是工资薪金所得;至于金额,自可依法约定,但不应出现既领取工资薪金又领取所谓“服务费”之情形。
至于上述所谓“服务费”金额,若公司同意,一并列入工资薪金支出,且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等文件要求,自可依照“工资薪金支出”入账扣除。“合理工资薪金”,是指企业按照股东大会、董事会、薪酬委员会或相关管理机构制订的工资薪金制度规定实际发放给员工的工资薪金。税务机关在对工资薪金进行合理性确认时,可按以下原则掌握:
(一)企业制订了较为规范的员工工资薪金制度;
(二)企业所制订的工资薪金制度符合行业及地区水平;
(三)企业在一定时期所发放的工资薪金是相对固定的,工资薪金的调整是有序进行的;
(四)企业对实际发放的工资薪金,已依法履行了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义务;
(五)有关工资薪金的安排,不以减少或逃避税款为目的。
一、以“收款凭证+内部凭证”入账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第九条: 企业在境内发生的支出项目属于增值税应税项目的,对方为……从事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个人,其支出以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或者收款凭证及内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判断标准是个人从事应税项目经营业务的销售额不超过增值税相关政策规定的起征点。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判断标准是个人从事应税项目经营业务的销售额不超过增值税相关政策规定的起征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小微企业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76号)等规定,小额零星经营业务可按以下标准判断: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按次纳税的,每次(日)销售额不超过300~500元(具体标准按照各省有关部门规定执行)。但如果个人从事应税项目经营业务的销售额超过上述规定,相关支出仍应以发票(包括按照规定由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收款凭证应载明收款单位名称、个人姓名及身份证号、支出项目、收款金额等相关信息。内部凭证是指企业自制用于成本、费用、损失和其他支出核算的会计原始凭证。内部凭证的填制和使用应当符合国家会计法律、法规等相关规定。
二、自行开具收购发票
参考《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二十四条 《办法》第十九条所称特殊情况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是指下列情况:(一)收购单位和扣缴义务人支付个人款项时;(二)国家税务总局认为其他需要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的。因此,企业向农业生产者个人购买自产农产品,可以申请领用收购发票。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行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19号)二、(五):纳税人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使用增值税普通发票开具收购发票,系统在发票左上角自动打印“收购”字样。
三、代开发票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十六条规定,需要临时使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可以凭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书面证明、经办人身份证明,直接向经营地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发票。依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缴纳税款的,税务机关应当先征收税款,再开具发票。
企业应将与税前扣除凭证相关的资料,包括合同协议、支出依据、付款凭证等留存备查,以证实税前扣除凭证的真实性。也就是说,“税前扣除凭证”乃是税前扣除之法定依据,而“与税前扣除凭证相关的资料”则用以证实税前扣除凭证的真实性,二者缺一不可。
另外,由于食堂费用乃是集体福利支出,无论取得何种票据,皆不得计算增值税时予以抵扣。而企业所得税方面,则是并入“职工福利费”计算限额内扣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条规定,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4%的部分,准予扣除。
一、销售部分
借:银行存款
贷:主营业务收入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借:主营业务成本
贷:库存商品
二、出租部分
借:固定资产
贷:库存商品
借:银行存款
贷:其他业务收入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借:其他业务成本
贷:累计折旧
参考《2018年4月27日国家税务总局货物和劳务税司副司长林枫就增值税改革相关政策讲解》
一、怎么理解“从5月1日起”调整税率。
所谓“从5月1日起”,指的是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凡是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在5月1日之前的,一律适用原来17%、11%的税率纳税,按照原税率开具发票;相反,凡是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在5月1日之后的,则适用调整后的16%、10%的新税率纳税,按照新税率开具发票。
根据“财税〔2016〕36号”文件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四十五条 增值税纳税义务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并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注:以开具发票的当天为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前提,是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内容摘自国家税务总局全面推开营改增督促落实领导小组办公室编著的《全面推开营改增业务操作指引》一书)。收讫销售款项,是指纳税人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过程中或者完成后收到款项。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是指书面合同确定的付款日期;未签订书面合同或者书面合同未确定付款日期的,为服务、无形资产转让完成的当天或者不动产权属变更的当天。
二、税率调整前后发票如何衔接。
按照上面确定的原则,纳税人在税率调整前已经按照原税率开具发票的业务,在5月1日以后,如果发生销售折让、中止或者退回的,纳税人按照原适用税率开具红字发票;如果因为开票有误需要重新开具发票的,先按照原适用税率开具红字发票,然后再重新开具正确的蓝字发票。纳税人在税率调整前没有开具发票的业务,如果需要补开发票,也应当按照原适用税率补开。
需要提醒大家的是,税控开票软件的税率栏次,默认显示的是调整后的税率,纳税人发生上述情况,需要手工选择原适用税率开具发票。
您好!根据财税【2016】36号文附件4《跨境应税行为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和免税政策的规定》,贵公司早保税区提供的烧录程式和测试服务,不在零税率范围。
这里面涉及劳动关系与劳务关系的选择,如何抉择,则须您依法、据实自行决定。
参考《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国税发〔1994〕89号)十九、关于工资、薪金所得与劳务报酬所得的区分问题:工资、薪金所得是属于非独立个人劳务活动,即在机关、团体、学校、部队、企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中任职、受雇而得到的报酬;劳务报酬所得则是个人独立从事各种技艺、提供各项劳务取得的报酬。两者的主要区别在于,前者存在雇佣与被雇佣关系,后者则不存在这种关系。(类似定义其他规定也有,这里可能最为直观。)
您如果属于非独立雇佣劳动关系,则按照工资薪金进行账务处理,不需要取得发票,但应依法缴纳社保。如果属于非雇佣独立劳务关系,则按照劳务费用处理,需要取得发票(从工人角度来讲,若其净收入确定,则所需税费自应以提供工资方式而由企业承担),但无缴纳社保之义务(非员工)。
社会保险分为单位统筹部分和个人缴纳部分。单位统筹部分依照“谁发放,谁统计,谁缴纳”原则,明年1月1日由税务局统一代缴社保,不能社保缴纳单位给税务局出具缴费凭证证明,应将将社保关系转入工资发放单位。
发票开具时点有二: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二十六条:填开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在发生经营业务确认营业收入时开具发票。未发生经营业务一律不准开具发票。
(二)《国家税务总局货物和劳务税司关于做好增值税发票使用宣传辅导有关工作的通知》(税总货便函〔2017〕127号)第二章第一节:四、纳税人应在发生增值税纳税义务时开具发票。
对于“预付款销售货物(建筑材料)”来讲,“收入确认”与“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口径其实一样,即于“货物发出时”确认。(《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应用指南四、销售商品收入确认条件的具体应用(一)下列商品销售,通常按规定的时点确认为收入,有证据表明不满足收入确认条件的除外: 2.销售商品采用预收款方式的,在发出商品时确认收入,预收的货款应确认为负债。《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四)采取预收货款方式销售货物,为货物发出的当天,但生产销售生产工期超过12个月的大型机械设备、船舶、飞机等货物,为收到预收款或者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
因此,预付款销售建筑材料,应于“货物发出时”确认收入、开具发票、依法计税。
您好!出口发票使用的是增值税普通发票,虽然出口退税无纸化了,但出口增值税普通发票还是需要打印出来的。增值税普通发票使用的是增值税开票系统(航填信息或百旺的开票系统),和报关单打印不打印没有关系。
您的信息不全,我增加几个假定:其他个人、住房、月租金(不含税)3万元以上。
一、增值税
其他个人出租住房,按照5%的征收率减按1.5%计算应纳税额,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申报纳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人提供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6号)第四条第(二)项
二、附加税费
按照增值税额7%或者5%、1%计算城建税,3%比例计算教育费附加,按照当地规定比例计算其他规费。若租金月度不超过10万元或者季度不超过30万元,则除城建税外其他各项规费免征。
三、房产税
依照(不含税)租金收入4%税率计算。——《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第三条、第四条,《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住房租赁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24号)二(三),《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后契税 房产税 土地增值税 个人所得税计税依据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43号)第二条
四、个人所得税
对个人出租住房取得的所得减按10%的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住房租赁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24号)二(一)
财产租赁过程中缴纳的税费、月度800元或者20%费用依法税前扣除。
您之所以有此一问,大概是基于新税法“居民个人取得综合所得,按年计算个人所得税”这一规定。然而,此规定并不导致《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等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方法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9号)废止或者失效。
原税法下,工资薪金所得按月计税,半年奖、季度奖、年终奖皆已跨月,而前二者须并入发放当月,年终奖则单列出来;半年奖、季度奖并未因按月申报而单列出来,同样跨月的年终奖却未纳入当月,则因另有文件规定。如果说“居民个人取得综合所得,按年计算个人所得税”,就意味着“年终奖”规定不适用;之前不也一样吗?
我的观点是:并非新税法一条规定修改而必然导致文件作废;当然我不是说一定不作废,只是说现在还没有因新税法而作废。
当然,正如您之所问,确实也有一些不同观点,因此也建议您直接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一下。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3号)三、发票使用:(七)自2016年5月1日起,地税机关不再向试点纳税人发放发票。试点纳税人已领取地税机关印制的发票以及印有本单位名称的发票,可继续使用至2016年6月30日,特殊情况经省国税局确定,可适当延长使用期限,最迟不超过2016年8月31日。
截止目前,全面营改增已经两年多,原地税印制发票早已不再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