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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在于实事求是,那就没有问题。如果虚假申报,则涉嫌违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其实,您没有描述关键因素:到底是谁为谁施工?三方各自如何签订了合同?您公司在这里起到什么角色作用?以下讲一下原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一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下简称劳务),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增值税。《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条、第十九条规定,发票,是指在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中,开具、收取的收付款凭证。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特殊情况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
也就是说,缴纳增值税、开具发票限于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等经营活动,而与单纯资金流转并无直接关系;除非资金流转与上述经营活动本身相符。纳税、开票主体也应为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等经营活动的单位或者个人;所谓“三流一致”,即为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收取款项、开具发票相同。如果只是单纯赔偿款项,而无上述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等经营活动,则非增值税征税范围、也不能开具发票。
当然,任何一项利得,除非另有优惠规定,皆可能涉及缴纳企业所得税。
业务本身并不必然导致税收风险,无非通过往来科目处理,只要依法、据实确认收入、计税即可;依此舞弊则另当别论。
打个比方,公司实现销售
借:银行存款(公司账户收取)或者其他应收款(业务员代收)
贷:主营业务收入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这样其实没有影响确认收入、计提税费。
借:银行存款
贷:其他应收款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2018年第四季度个人所得税减除费用和税率适用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98号)一、关于工资、薪金所得适用减除费用和税率问题:对纳税人在2018年10月1日(含)后实际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减除费用统一按照5000元/月执行,并按照本通知所附个人所得税税率表一计算应纳税额。对纳税人在2018年9月30日(含)前实际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减除费用按照税法修改前规定执行。工资、薪金所得,是指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因此,年终奖当然属于工资薪金所得。而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等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方法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9号)相关规定,纳税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单独作为一个月工资、薪金所得(按文件规定计税办法)计算纳税。因此个人认为,2018年10月之后实际发放的年终奖,按照规定计税办法适用新税率表应当可以。
或有人有此疑问:年终奖乃是全年奖金,而新税率表10开始执行?谨慎起见,您也可直接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确认一下。
您好,您的问题不属于财税问题,建议您咨询有资质的管理咨询机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八条及《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第二十四条相关规定,进项税额,是指纳税人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应税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支付或者负担的增值税额。
因此,既然“扣款”,则本公司并未支付或者负担,票面相应税额并不符合作为本公司“进项税额”的定义,不应申报抵扣。
另外,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的定义,销售折让,是指企业因售出商品的质量不合格等原因而在售价上给予的减让。参考《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红字增值税发票开具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7号)相关规定,发生销售折让,也是“需要开具红字专用发票,进项税额转出”的。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 第九条 企业在境内发生的支出项目属于增值税应税项目(以下简称“应税项目”)的,对方为已办理税务登记的增值税纳税人,其支出以发票(包括按照规定由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对方为依法无需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或者从事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个人,其支出以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或者收款凭证及内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收款凭证应载明收款单位名称、个人姓名及身份证号、支出项目、收款金额等相关信息。
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判断标准是个人从事应税项目经营业务的销售额不超过增值税相关政策规定的起征点。
因此,贵公司支付劳务费用,如果属于小额零星经营业务其支出以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或者收款凭证及内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可按以下标准判断: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按次纳税的,每次(日)销售额不超过300-500元(具体标准按照各省有关部门规定执行);如果个人销售额超过上述规定,相关支出仍应以发票(包括按照规定由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根据贵公司提供的资料“A公司租B的办公室,对方物业票开的自己公司”,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7号 第十九条 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特殊情况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因此,A公司租B的办公室,由B开具发票,由第三方开具属于虚开发票。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 第九条 企业在境内发生的支出项目属于增值税应税项目(以下简称“应税项目”)的,对方为已办理税务登记的增值税纳税人,其支出以发票(包括按照规定由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对方为依法无需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或者从事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个人,其支出以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或者收款凭证及内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收款凭证应载明收款单位名称、个人姓名及身份证号、支出项目、收款金额等相关信息。
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判断标准是个人从事应税项目经营业务的销售额不超过增值税相关政策规定的起征点。
因此,食堂从农民手里买蔬菜,如果属于小额零星经营业务其支出以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或者收款凭证及内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可按以下标准判断: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按次纳税的,每次(日)销售额不超过300-500元(具体标准按照各省有关部门规定执行);如果个人销售额超过上述规定,相关支出仍应以发票(包括按照规定由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相关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书立、领受本条例所列举凭证的单位和个人,都是印花税的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应当按照本条例规定缴纳印花税。
下列凭证为应纳税凭证:
1.购销、加工承揽、建设工程承包、财产租赁、货物运输、仓储保管、借款、财产保险、技术合同或者具有合同性质的凭证;
2.产权转移书据;
3.营业账簿;
4.权利、许可证照;
5.经财政部确定征税的其他凭证。
具体税率、税额的确定,依照本条例所附《印花税税目税率表》执行。
旅游合同并非上述列举凭证之内,也未经财政部确定征税,不需要缴纳印花税。
根据贵公司提供的资料,如果贵公司取得的发票已经认证,由贵公司在系统中填报上传开具红字发票信息表,由开票方开具红字发票;如果贵公司取得的发票未认证,发票寄还给供应商,由供应商开具红字发票。
您好!根据会计准则关于收入的定义,以及实务操作,建议在出口报关节点确认收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