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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规定,
第二十七条 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其中涉及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仅指专用于上述项目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包括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不动产。
纳税人的交际应酬消费属于个人消费。
因此,贵公司驻外办事处租用民房,签订租赁合同。公司对于租用的房屋进行装修发生的支出,其进项税如果不属于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情形,进项税可以认证抵扣。
【解答】您好!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8号
第四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中的一般纳税人(以下简称一般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按照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当期销售房地产项目对应的土地价款后的余额计算销售额。销售额的计算公式如下:
销售额=(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当期允许扣除的土地价款)÷(1+11%)
财政部关于印发《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的通知 财会〔2016〕22号
二、账务处理(三)差额征税的账务处理。
1.企业发生相关成本费用允许扣减销售额的账务处理。按现行增值税制度规定企业发生相关成本费用允许扣减销售额的,发生成本费用时,按应付或实际支付的金额,借记“主营业务成本”、“存货”、“工程施工”等科目,贷记“应付账款”、“应付票据”、“银行存款”等科目。待取得合规增值税扣税凭证且纳税义务发生时,按照允许抵扣的税额,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抵减)”或“应交税费——简易计税”科目(小规模纳税人应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科目),贷记“主营业务成本”、“存货”、“工程施工”等科目。
目前,没有其他明确规定的情况下,应按上述规定进行账务处理。
仅供参考,具体请咨询当地税务机关。
【解答】您好!《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并增值税税率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37号 二、纳税人购进农产品,按下列规定抵扣进项税额:
(二)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期间,纳税人购进用于生产销售或委托受托加工17%税率货物的农产品维持原扣除力度不变。
在4月19号国务院常务会议:“会议决定,推进营改增,简化增值税税率结构。7月1日起,将增值税税率由四档减至17%、11%和6%三档,取消13%这一档税率;将农产品、天然气等增值税税率从13%降至11%。同时,对农产品深加工企业购入农产品维持原扣除力度不变,避免因进项抵扣减少而增加税负。”
从国务院会议报道可以看到,“维持原扣除力度不变”实际上就是以前13%,以后还按13%,但是注意,这里有一个前提要件是用于对农产品深加工企业的购入,而因为农产品深加工后基本上再销售都是按17%,所以文件中就将农产品深加工明确为“购进用于生产销售或委托受托加工17%税率货物的农产品”。
因此,贵公司不能加计扣除2%。
仅供参考,具体请这些党的税务机关。
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不动产进项税额分期抵扣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5号第二条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称纳税人)2016年5月1日后取得并在会计制度上按固定资产核算的不动产,以及2016年5月1日后发生的不动产在建工程,其进项税额应按照本办法有关规定分2年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第一年抵扣比例为60%,第二年抵扣比例为40%。
二、《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五)》(不动产分期抵扣计算表)填表说明
第4列“本期转入的待抵扣不动产进项税额”:填写按照税法规定本期应转入的待抵扣不动产进项税额。本列数≤《附列资料(二)》第23栏“税额”。
因此,营改增后房屋建筑物进项税留抵的部分税款本期要抵扣,将转入的待抵扣不动产进项税额填入《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五)》第4列“本期转入的待抵扣不动产进项税额”。
【解答】您好!收入入账不是按有票和无票入账的,而是按每一笔业务入账的。无票收入入账直接按货款金额除以1.17记入主营业务收入,再乘0.17记入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零售给个人的散醋,他们不要发票,都按无票收入处理即可。
仅供参考,具体请咨询当地税务机关。
【解答】您好!不可以按财税86号公告的方法计税。2017年取得的ETC通行费发票(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金额按实际发生的金额开具,但税率栏写不征税。应该属于预付款性质,按预付款管理,贷实际消费完成再到交管部门开具通行费发票,按规定计算抵扣进项税。
交通运输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印发了《完善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发票开具工作实施方案》(交办公路发〔2017〕98号)的通知。
通行费电子发票分为以下两种:
左上角标识“通行费”字样,且税率栏次显示适用税率或征收率的通行费电子发票(以下称征税发票)
左上角无“通行费”字样,且税率栏次显示“不征税”的通行费电子发票(以下称不征税发票)。
ETC后付费(记账卡)客户和用户卡客户索取发票的,通过经营性收费公路的部分,在发票服务平台取得由收费公路经营管理单位开具的征税发票;通过政府还贷性收费公路的部分,在发票服务平台取得暂由ETC客户服务机构开具的不征税发票。记账卡卡内不记录资金信息,对符合条件的客户,可先使用后结算,其车辆在通过收费公路时,系统根据通行记录在卡账户中记账,客户按照记账结果交纳通行费。
ETC预付费(储值卡)客户可以自行选择在充值后索取发票或者实际发生通行费用后索取发票,不可重复开具。在充值后索取发票的,在发票服务平台取得由ETC客户服务机构全额开具的不征税发票。在实际发生通行费用后索取发票的,开票规则与ETC后付费和用户卡客户相同。储值卡卡内电子钱包记录资金信息,客户需在卡内预存通行费,其车辆在通过收费公路时,系统直接从卡内扣除当次通行费,并根据通行记录在卡账户中记账。
该规定从2018年开始实行。
仅供参考,具体请咨询当地税务机关。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3: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四十)军队转业干部就业。
1.从事个体经营的军队转业干部,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其提供的应税服务3年内免征增值税。
2.为安置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就业而新开办的企业,凡安置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占企业总人数60%(含)以上的,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其提供的应税服务3年内免征增值税。
享受上述优惠政策的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必须持有师以上部队颁发的转业证件。
您好:区分不同的情况,提供的资料也不一致,要看调查的性质和要求,一般来讲,税务机关先拷贝企业的电子账,用风险管理软件筛查可疑点,再要求提供相关资料。
一般来说,要求提供的资料有报表,账务系统(税务机关拷账),凭证,合同,出入库记录,物流记录,相关权属证明,章程,股权架构说明,工商、海关、外管、商务局等资料,根据不同的调查性质要求的资料也不同。
要求提供同期资料,并不意味着一定被选为调查对象,纳税人达到一定条件后既需要提供同期资料,如果未按期提供的,税务机关可要求纳税人提供。税务机关审核后如果有进一步的了解需求才会约谈企业。
具体的条件可详阅《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关联申报和同期资料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2号) 规定。
【解答】您好!《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13号)规定,以建筑物或者构筑物为载体的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无论在会计处理上是否单独记账与核算,均应作为建筑物或者构筑物的组成部分,其进项税额不得在销项税额中抵扣。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是指:给排水、采暖、卫生、通风、照明、通讯、煤气、消防、中央空调、电梯、电气、智能化楼宇设备和配套设施。
附件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一、营改增试点期间,试点纳税人有关政策 (四)进项税额。
1.适用一般计税方法的试点纳税人,2016年5月1日后取得并在会计制度上按固定资产核算的不动产或者2016年5月1日后取得的不动产在建工程,其进项税额应自取得之日起分2年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第一年抵扣比例为60%,第二年抵扣比例为40%。
取得不动产,包括以直接购买、接受捐赠、接受投资入股、自建以及抵债等各种形式取得不动产,不包括房地产开发企业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
上述可以抵扣的进项税额应取得合法有效的增值税扣税凭证。
根据上述规定,监控设备作为智能化楼宇设备,属于以建筑物或者构筑物为载体的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因此,2016年5月1日后取得并在会计制度上按固定资产核算的不动产或者2016年5月1日后取得的不动产在建工程,其进项税额应自取得之日起分2年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第一年抵扣比例为60%,第二年抵扣比例为40%。
仅供参考,具体请咨询当地税务机关。
【解答】您好!设在异地独立核算的分公司,流转税应在当地缴纳,因无实际业务,所以不用缴纳增值税,但要按规定进行零申报;
企业所得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7号第四条 总机构和具有主体生产经营职能的二级分支机构,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级分支机构,是指汇总纳税企业依法设立并领取非法人营业执照(登记证书),且总机构对其财务、业务、人员等直接进行统一核算和管理的分支机构。
第五条 以下二级分支机构不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
(一)不具有主体生产经营职能,且在当地不缴纳增值税、营业税的产品售后服务、内部研发、仓储等汇总纳税企业内部辅助性的二级分支机构,不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上年度认定为小型微利企业的,其二级分支机构不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
(三)新设立的二级分支机构,设立当年不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
(四)当年撤销的二级分支机构,自办理注销税务登记之日所属企业所得税预缴期间起,不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
(五)汇总纳税企业在中国境外设立的不具有法人资格的二级分支机构,不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
第六条 汇总纳税企业按照《企业所得税法》规定汇总计算的企业所得税,包括预缴税款和汇算清缴应缴应退税款,50%在各分支机构间分摊,各分支机构根据分摊税款就地办理缴库或退库;50%由总机构分摊缴纳,其中25%就地办理缴库或退库,25%就地全额缴入中央国库或退库。具体的税款缴库或退库程序按照财预[2012]40号文件第五条等相关规定执行。
第七条 企业所得税分月或者分季预缴,由总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具体核定。
汇总纳税企业应根据当期实际利润额,按照本办法规定的预缴分摊方法计算总机构和分支机构的企业所得税预缴额,分别由总机构和分支机构就地预缴;在规定期限内按实际利润额预缴有困难的,也可以按照上一年度应纳税所得额的1/12或1/4,按照本办法规定的预缴分摊方法计算总机构和分支机构的企业所得税预缴额,分别由总机构和分支机构就地预缴。预缴方法一经确定,当年度不得变更。
第九条 汇总纳税企业预缴申报时,总机构除报送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表和企业当期财务报表外,还应报送汇总纳税企业分支机构所得税分配表和各分支机构上一年度的年度财务报表(或年度财务状况和营业收支情况);分支机构除报送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表(只填列部分项目)外,还应报送经总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受理的汇总纳税企业分支机构所得税分配表。
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各分支机构上一年度的年度财务报表(或年度财务状况和营业收支情况)原则上只需要报送一次。
建议您首先判断贵公司的分公司是那种情形,具有主体生产经营职能的二级分支机构,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否则不进行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然后再按着会计核算进行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仅供参考,具体请咨询当地税务机关。
您好,我建议计入销售费用为好, 因为不管上下游,这些费用都和业务有关,销售费用其实就是归集这类成本
一、根据贵公司提供的资料“我单位是房地产开发公司,打算收购一家公司, ,被收购的公司有项目有土地,我单位如何运作?。执照如何办理?我公司还需要交什么税吗?”。专家建议:贵公司采取收购股权方式收购目标公司,股权收购,被收购股东申请及交纳税金,个人股东转让股权涉及缴纳个人所得税,法人股东转让股权涉及缴纳企业所得税,以及按万分之五缴纳印花税;收购方只涉及缴纳印花税。
二、按股权收购方式收购目标公司,目标公司不进行注销清算,公司经营持续,如果公司更名只涉及到工商部门办理营业执照变更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