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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答】您好!建筑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提供单纯的劳务,发票开具建筑服务。
建筑小规模纳税人无任何资质不能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发布《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7号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是指单位和个体工商户(以下简称纳税人)在其机构所在地以外的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
纳税人在同一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范围内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的,由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决定是否适用本办法。
其他个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不适用本办法。
因此,一个市里的区给县提供建筑服务算不算跨区经营,要根据上述规定判断。在同一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范围内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的,由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决定是否适用本办法。否则就应该是跨县区经营。
仅供参考,具体请咨询当地税务机关。
【解答】您好!《物权法》第十七条规定:“不动产权属证书是权利人享有该不动产物权的证明。不动产权属证书记载的事项,应当与不动产登记簿一致;记载不一致的,除有证据证明不动产登记簿确有错误外,以不动产登记簿为准。”
但房产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应以下列规定为准:
国税发[2003]89号:二、关于确定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问题
(一)购置新建商品房,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次月起计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二)购置存量房,自办理房屋权属转移、变更登记手续,房地产权属登记机关签发房屋权属证书之次月起计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三)出租、出借房产,自交付出租、出借房产之次月起计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四)房地产开发企业自用、出租、出借本企业建造的商品房,自房屋使用或交付之次月起计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仅供参考,具体请咨询当地税务机关。
根据贵公司提供的资料“公司以房抵账得到一处房产,关于房产的取得时间,交付时间如何确定,以什么作为依据?”。房产交付按房产转让协议或合同约定交付时间确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九条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因此,公司从法律的角度,经依法登记后取得房产权属。
【解答】您好!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
第二十二条 企业应收及预付款项坏账损失应依据以下相关证据材料确认:
(一)相关事项合同、协议或说明;
(二)属于债务人破产清算的,应有人民法院的破产、清算公告;
(三)属于诉讼案件的,应出具人民法院的判决书或裁决书或仲裁机构的仲裁书,或者被法院裁定终(中)止执行的法律文书;
(四)属于债务人停止营业的,应有工商部门注销、吊销营业执照证明;
(五)属于债务人死亡、失踪的,应有公安机关等有关部门对债务人个人的死亡、失踪证明;
(六)属于债务重组的,应有债务重组协议及其债务人重组收益纳税情况说明;
(七)属于自然灾害、战争等不可抗力而无法收回的,应有债务人受灾情况说明以及放弃债权申明。
第二十三条 企业逾期三年以上的应收款项在会计上已作为损失处理的,可以作为坏账损失,但应说明情况,并出具专项报告。
根据上述规定,企业应提供上述相关证据材料确认,逾期三年以上的应收款项在会计上已作为损失处理的,可以作为坏账损失,但应说明情况,并出具专项报告。
仅供参考,具体请咨询当地税务机关。
个人出租商铺涉及缴纳增值税及附加税费、房产税、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个人所得税。
根据《关于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住房租赁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24号)文件规定,对房产税、营业税、个人所得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分别做以下优惠):
1.房产税:以租金收入4%计算缴纳。
2.增值税:应按照5%的征收率减按1.5%计算应纳税额。。
3.城市维护建设税及教育费附加:以实际缴纳的营业税税额乘以城建税率(按纳税人所在地不同适用7%、5%、1%三档税率)和教育费附加率3%计算缴纳。
4.个人所得税:对个人出租住房取得的所得暂减按10%的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财产租赁所得,每次收入不超过4000元的,减除费用800元;4000元以上的,减除20%的费用,其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5.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6.免征印花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税收征管若干具体措施》的通知国税发[2009]114号规定,未按规定取得的合法有效凭据不得在税前扣除。银行收取的手续费属于应征收增值税行为,应开具增值税发票,企业取得增值税发票为合法有效凭据,因此,企业支付银行手续费、利息,应取得增值税发票在税前扣除。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税收征管若干具体措施》的通知国税发[2009]114号规定,未按规定取得的合法有效凭据不得在税前扣除。银行收取的手续费属于应征收增值税行为,应开具增值税发票,企业取得增值税发票为合法有效凭据,因此,企业支付银行手续费、利息,应取得增值税发票在税前扣除,回单不能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根据贵公司提供的资料“公司原有一处车库,原值5万,拆迁后补偿5套房价值50万元,补交差价10万元,请问增值部分40万元如何账务处理?”。会计处理,借:固定资产 50 贷:固定资产清理 0(如已提足折旧无残值) 银行存款 10 营业外收入 40。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公告2011年第25号
第二十七条 存货报废、毁损或变质损失,为其计税成本扣除残值及责任人赔偿后的余额,应依据以下证据材料确认:
(一)存货计税成本的确定依据;
(二)企业内部关于存货报废、毁损、变质、残值情况说明及核销资料;
(三)涉及责任人赔偿的,应当有赔偿情况说明;
(四)该项损失数额较大的(指占企业该类资产计税成本10%以上,或减少当年应纳税所得、增加亏损10%以上,下同),应有专业技术鉴定意见或法定资质中介机构出具的专项报告等。
因此,部分库存商品(零配件)报废,提供上述证据资料,会计上可以12月先做损失,在2018年5月31日汇算期结束前,向税务机关报送专项申报在税前扣除。
个人车辆费用报销的话需要签订私车公用协议,税务备案后车辆费用除保险费、购置税外可以报销费用。
【解答】您好!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暂行办法》的通知
国税发[1995]065
第四条 扣缴义务人向个人支付下列所得,应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三)劳务报酬所得;
根据上述规定,个人给贵公司提供的咨询服务属于劳务报酬所得,支付时应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仅供参考,具体请咨询当地税务机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