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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属于通讯补贴性质。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58号)第二条规定,个人因公务用车和通讯制度改革而取得的公务用车、通讯补贴收入,扣除一定标准的公务费用后,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按月发放的,并入当月“工资、薪金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不按月发放的,分解到所属月份并与该月份‘工资、薪金所得’合并后计征个人所得税。公务费用的扣除标准,由省级地方税务局根据纳税人公务交通、通讯费用的实际发生情况调查测算,报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确定,并报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至于账务处理,建议按照职工薪酬处理,并依法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需要纳税。但是既然“免费维修”,计税依据已经包含在售价之内。
“天上不会掉馅饼”。所谓免费,根本来源于客户自己花钱买的。关于增值税、企业所得税,有两个文件用于参考:
(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价款扣除时间等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86号)七、纳税人出租不动产,租赁合同中约定免租期的,不属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文件印发)第十四条规定的视同销售服务。
(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 )三、企业以买一赠一等方式组合销售本企业商品的,不属于捐赠,应将总的销售金额按各项商品的公允价值的比例来分摊确认各项的销售收入。
一、关于收入确认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应用指南相关规定:可区分的服务费,在提供服务的期间内分期确认收入。长期为客户提供重复的劳务收取的劳务费,在相关劳务活动发生时确认收入。新收入准则也有“企业应当在履行了合同中的履约义务时确认收入”之描述。
若跨年度,则企业应按照从接受劳务方已收或应收的合同或协议价款确定劳务收入总额,根据纳税期末提供劳务收入总额乘以完工进度扣除以前纳税年度累计已确认提供劳务收入后的金额,确认为当期劳务收入;同时,按照提供劳务估计总成本乘以完工进度扣除以前纳税期间累计已确认劳务成本后的金额,结转为当期劳务成本。
二、发票开具时点有二: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二十六条:填开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在发生经营业务确认营业收入时开具发票。未发生经营业务一律不准开具发票。
(二)《国家税务总局货物和劳务税司关于做好增值税发票使用宣传辅导有关工作的通知》(税总货便函〔2017〕127号)第二章第一节:四、纳税人应在发生增值税纳税义务时开具发票。
根据“财税〔2016〕36号”文件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四十五条相关规定,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并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收讫销售款项,是指纳税人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过程中或者完成后收到款项。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是指书面合同确定的付款日期;未签订书面合同或者书面合同未确定付款日期的,为服务、无形资产转让完成的当天或者不动产权属变更的当天。需要特别注意的是,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全面推开营改增督促落实领导小组办公室编著的《全面推开营改增业务操作指引》一书的解读,以开具发票的当天为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前提,是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
您好!单纯对方商贸内销这一个因素,不会必然导致被函调的概率增大。另外,即使被函调,也要视函调的结果判定是否会影响退税,一般情况下,函调过程中,只会暂停函调的这一笔退税,而不影响其他业务的退税流程。如果函调结果是异常,影响的也是这笔业务,只不过可能会给贵公司同类业务和同供应商的业务带来不利影响,如增加函调的次数,影响贵公司的退税速度。
先参考几个定义: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十四条:股东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分取红利;……全体股东约定不按照出资比例分取红利或者不按照出资比例优先认缴出资的除外。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是指企业因权益性投资从被投资方取得的收入。权益性投资,是指企业接受的不需要偿还本金和支付利息,投资人对企业净资产拥有所有权的投资。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股息、红利所得,是指个人拥有股权而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
综上所述,公司分红对象只能是其股东。若某人以公司名义投资被投资企业,则被投资企业之股东乃是公司,而非某人;被投资企业只能向股东公司进行分红,而非向该个人。既然向公司分红,当然不会涉及个人所得税。当然,个人向此公司出资,自当依其二者之间约定取得相应收益,公司支付个人所得当然需要依法履行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义务;但这与被投资企业分红是另外一回事了。就是说,这里有两个环节:个人之于公司、公司之于被投资企业。须得仔细分清。
(注:《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九条:个人所得税以所得人为纳税人,以支付所得的单位或者个人为扣缴义务人。《个人所得税全员全额扣缴申报管理暂行办法》(国税发[2005]205号)第三条:扣缴义务人向个人支付应税所得时,不论其是否属于本单位人员、支付的应税所得是否达到纳税标准,扣缴义务人应当在代扣税款的次月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其支付应税所得个人的基本信息、支付所得项目和数额、扣缴税款数额以及其他相关涉税信息。扣缴义务人,是指向个人支付应税所得的单位和个人。)
【解答】您好!
《财政部 税务总局 关于2018年第四季度个人所得税减除费用和税率适用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98号
一、关于工资、薪金所得适用减除费用和税率问题
对纳税人在2018年10月1日(含)后实际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减除费用统一按照5000元/月执行,并按照本通知所附个人所得税税率表一计算应纳税额。对纳税人在2018年9月30日(含)前实际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减除费用按照税法修改前规定执行。
根据上述规定,10月份发放的工资减除5000元。
仅供参考,具体请咨询当地税务机关。
【解答】您好!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
第六条 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四、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财产租赁所得,每次收入不超过四千元的,减除费用八百元;四千元以上的,减除百分之二十的费用,其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第八条 个人所得税,以所得人为纳税义务人,以支付所得的单位或者个人为扣缴义务人。
参照地方规定:
《湖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湖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4号)
三、关于零散代开票个人所得税问题
(一)对依法不需要或尚未办理税务登记的零散税源户(有扣缴义务人的除外),在从事生产、经营代开增值税发票时,按照纳税人开票金额(不含税)的1.5%预征率征收个人所得税。
(二)对不属于生产、经营所得项目的所得,应由支付所得的单位和个人依法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扣缴义务人在向主管地方税务机关进行全员全额扣缴申报时,对纳税人在代开增值税发票环节已按1.5%预征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应作为已缴税款予以抵减。
《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个人代开发票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公告》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1号
一、凡未办理税务登记临时从事生产、经营的零散税收纳税人(自然人)取得个人所得税应税所得代开增值税发票时,由代开发票的国家税务机关或有代征资格的其他单位按开票金额的1.5%代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机关征收个人所得税核定税款。
二、对不属于生产、经营性质,应由支付所得的单位和个人依法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的个人应税所得,扣缴义务人在向主管地方税务机关进行全员全额扣缴申报时,对纳税人在代开增值税发票环节已按1.5%核定缴纳的个人所得税,作为已缴税款予以抵减。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第六十九条 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应收而不收税款的,由税务机关向纳税人追缴税款,对扣缴义务人处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根据上述规定并参照地方规定,个人到税务局开发票,开票时己预缴个人所得税1.5%,应作为已缴税款予以抵减。公司支付劳务报酬是应按规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并抵减代开发票时已预交的1.5%个人所得税。而不是在年度汇算时,补交个人所得税。
仅供参考,具体请咨询当地税务机关。
参考《财政部关于印发《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的通知》(财会〔2016〕22号)相关要求:“进项税额转出”专栏,记录一般纳税人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不动产等发生非正常损失以及其他原因而不应从销项税额中抵扣、按规定转出的进项税额。一般纳税人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不动产,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等,其进项税额按照现行增值税制度规定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时,应借记相关成本费用或资产科目,借记“应交税费——待认证进项税额”科目,贷记“银行存款”、“应付账款”等科目,经税务机关认证后,应借记相关成本费用或资产科目,贷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科目。
借:原材料(尚未领用)
生产成本(在产品)
库存商品(产成品)
主营业务成本(已售)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对外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39号
纳税人通过虚增增值税进项税额偷逃税款,但对外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同时符合以下情形的,不属于对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一、纳税人向受票方纳税人销售了货物,或者提供了增值税应税劳务、应税服务;
二、纳税人向受票方纳税人收取了所销售货物、所提供应税劳务或者应税服务的款项,或者取得了索取销售款项的凭据;
三、纳税人按规定向受票方纳税人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相关内容,与所销售货物、所提供应税劳务或者应税服务相符,且该增值税专用发票是纳税人合法取得、并以自己名义开具的。
受票方纳税人取得的符合上述情形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作为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进项税额。
因此,公司与A公司存在真实的业务往来,如果符合上述政策规定或“三流一致”取得 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作为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进项税额;否则涉及进项税转出和相关成本企业所得税纳税调整风险。
一、发票开具时点有二: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二十六条:填开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在发生经营业务确认营业收入时开具发票。未发生经营业务一律不准开具发票。
(二)《国家税务总局货物和劳务税司关于做好增值税发票使用宣传辅导有关工作的通知》(税总货便函〔2017〕127号)第二章第一节:四、纳税人应在发生增值税纳税义务时开具发票。
显然,既然“5月1号以前的工程项目已经完工了”,则发票本应5月1日之前开具,而当时税率应为11%.
二、参考《2018年4月27日国家税务总局货物和劳务税司副司长林枫就增值税改革相关政策讲解》:所谓“从5月1日起”,指的是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凡是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在5月1日之前的,一律适用原来17%、11%的税率纳税,按照原税率开具发票;相反,凡是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在5月1日之后的,则适用调整后的16%、10%的新税率纳税,按照新税率开具发票。根据“财税〔2016〕36号”文件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四十五条 增值税纳税义务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并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注:以开具发票的当天为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前提,是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内容摘自国家税务总局全面推开营改增督促落实领导小组办公室编著的《全面推开营改增业务操作指引》一书)。收讫销售款项,是指纳税人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过程中或者完成后收到款项。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是指书面合同确定的付款日期;未签订书面合同或者书面合同未确定付款日期的,为服务、无形资产转让完成的当天或者不动产权属变更的当天。
按照上面确定的原则,纳税人在税率调整前已经按照原税率开具发票的业务,在5月1日以后,如果发生销售折让、中止或者退回的,纳税人按照原适用税率开具红字发票;如果因为开票有误需要重新开具发票的,先按照原适用税率开具红字发票,然后再重新开具正确的蓝字发票。纳税人在税率调整前没有开具发票的业务,如果需要补开发票,也应当按照原适用税率补开。需要提醒大家的是,税控开票软件的税率栏次,默认显示的是调整后的税率,纳税人发生上述情况,需要手工选择原适用税率开具发票。
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二十八条 单位和个人在开具发票时,必须做到按照号码顺序填开,填写项目齐全,内容真实,字迹清楚,全部联次一次打印,内容完全一致,并在发票联和抵扣联加盖发票专用章。《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国税发[2006]156号)第十一条要求,专用发票开具项目齐全,与实际交易相符。因此,上述发票税率适用错误,属于不合规发票。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九条 纳税人购进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有关规定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因此,此发票不得抵扣。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第五条、第十二条:企业发生支出,应取得税前扣除凭证,作为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相关支出的依据。企业取得私自印制、伪造、变造、作废、开票方非法取得、虚开、填写不规范等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以下简称“不合规发票”),以及取得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等相关规定的其他外部凭证(以下简称“不合规其他外部凭证”),不得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而若明知故取,甚或有协助对方避税之嫌。
四、基于以上分析,建议依照上述规定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红字增值税发票开具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7号)相关流程,依法红冲并重新取得发票。
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建筑服务等营改增试点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58号)第三条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7号)相关规定:
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取得预收款,应在收到预收款时,以取得的预收款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按照规定的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按照现行规定应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增值税的项目,纳税人收到预收款时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增值税。按照现行规定无需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增值税的项目,纳税人收到预收款时在机构所在地预缴增值税。
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项目预征率为2%,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包括老项目、甲供工程、清包工工程)的项目预征率为3%。
(一)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应预缴税款=(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支付的分包款) ÷(1+11%)×2%
(二)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应预缴税款=(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支付的分包款) ÷(1+3%)×3%
根据“财税〔2016〕36号”文件附件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一、(二)不征收增值税项目:5.在资产重组过程中,通过合并、分立、出售、置换等方式,将全部或者部分实物资产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债权、负债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其他单位和个人,其中涉及的不动产、土地使用权转让行为。
如您所述,若是单纯“门市房转让”,则并非上述“不征收增值税项目”;应当视同销售,依法计算缴纳增值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