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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小编传话:
外籍人员子女教育费扣除问题,仍适用《关于外籍个人取得有关补贴征免个人所得税执行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7]54号 )第五条的规定“对外籍个人取得的语言培训费和子女教育费补贴免证个人所得税,应由纳税人提供在中国境内接受上述教育的支出凭证和期限证明材料,由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对其在中国境内接受语言培训以及子女在中国境内接受教育取得的语言培训费和子女教育费补贴,且在合理数额内的部分免予纳税。”因此,对于公司外籍人员子女教育费,可以在申报个税时扣除,但主管税务机关认为不合理的,可以予以纳税调整。目前,并没有文件规定外籍员工子女教育费的标准,由各地税务机关掌握。
您好,小编传话:
鉴于当前国务院财税主管部门正紧锣密鼓修订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并将对现行个税税收规范性文件进行修订,外藉人员的五年规定是否会继续有效,有待具体后续文件的跟进。按照个税改革精神,10月1日至12月31日应当会保持现有外藉个人政策,但2019年1月1日后,要视新的税收相应法律法规执行。
您好,小编传话:
不一定。个人所得税法规定: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者无住所而一个纳税年度内在中国境内居住累计满一百八十三天的个人,为居民个人。因此,虽然具有中国国籍,但长期定居海外,而非习惯性居住于中国境内的,不属于中国税收居民。
您好,小编传话:
个人所得税法规定:国务院规定的其他免税所得,由国务院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鉴于当前国务院财税主管部门正紧锣密鼓修订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并将对现行个税税收规范性文件进行修订,是否取消外藉人员免税项目,有待具体后续文件的跟进。按照个税改革精神,10月1日至12月31日应当会保持现有外藉个人免税政策,但2019年1月1日后,要视新的税收相应法律法规执行。
【解答】您好!
一、账务处理
借:营业外支出
贷:原先所入科目(若已跨年,改为“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二、增值税方面
根据“财税〔2016〕36号”文件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十四条相关规定,单位或者个人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视同无形资产,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这里建议您与主管税务机关确认一下,是否符合此规定。
三、企业所得税方面
应当按公允价值视同对外销售和捐赠两项业务进行所得税处理。
由于之前已经全部费用化,则此时视同销售并无对应成本可以扣除。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公益性捐赠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结转扣除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15号)规定,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者县级(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和直属机构,用于慈善活动、公益事业的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准予结转以后三年内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解答】您好!
境内企业支付境外企业测试费可能涉及增值税、增值税附加、企业所得税。
是否缴纳增值税及其附加的判断理由:
根据财税(2016)36号文附件1第十二条 在境内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是指:(一)服务(租赁不动产除外)或者无形资产(自然资源使用权除外)的销售方或者购买方在境内;第十三条 下列情形不属于在境内销售服务或者无形资产:(一)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销售完全在境外发生的服务。
是否缴纳企业所得税的判断理由:
依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有关规定,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七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所称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所得,按照以下原则确定:(二)提供劳务所得,按照劳务发生地确定。
【解答】您好!
一、发票开具时点有二: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二十六条:填开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在发生经营业务确认营业收入时开具发票。未发生经营业务一律不准开具发票。
(二)《国家税务总局货物和劳务税司关于做好增值税发票使用宣传辅导有关工作的通知》(税总货便函〔2017〕127号)第二章第一节:四、纳税人应在发生增值税纳税义务时开具发票。
如上所述,“东西没卖、也没出货”,则不应开具发票;当时开票,本身违法。(注:以开具发票的当天为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前提,是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内容摘自国家税务总局全面推开营改增督促落实领导小组办公室编著的《全面推开营改增业务操作指引》一书)
二、按照上面分析,开票违法,自当纠正:即红冲掉原先已开发票,并将原先开具发票时所作分录进行调整。
应作分录
借:银行存款
贷:预收账款
应当调整至此分录。
三、待收入实现、纳税义务发生,开具发票、确认收入、计提税费;此时,相关支出自然已经发生,进项税额依法抵扣。
【解答】您好!
政策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设备 器具扣除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4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设备 器具扣除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执行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46号)
主要内容:企业在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新购进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不超过5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固定资产在投入使用月份的次月所属年度一次性税前扣除。企业选择享受一次性税前扣除政策的,其资产的税务处理可与会计处理不一致。企业根据自身生产经营核算需要,可自行选择享受一次性税前扣除政策。未选择享受一次性税前扣除政策的,以后年度不得再变更。企业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修订后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3号)的规定办理享受政策的相关手续,主要留存备查资料如下:
(一)有关固定资产购进时点的资料(如以货币形式购进固定资产的发票,以分期付款或赊销方式购进固定资产的到货时间说明,自行建造固定资产的竣工决算情况说明等);
(二)固定资产记账凭证;
(三)核算有关资产税务处理与会计处理差异的台账。
【解答】您好!
以CFR贸易方式报关,报关金额1000。
【解答】您好!
个人认为,公司一旦注销就丧失了民事主体资格。至于同意给付的法律手续,可向律师咨询。
【解答】您好!
这是不同税收优惠政策,只要各自符合,自然分别享受。
【解答】您好!
什么是“报教育”?麻烦补充一下,似乎不太通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