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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服务的纳税义务、扣缴义务发生时间
1. 纳税人发生建筑服务并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收讫销售款项,是指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过程中或者完成后收到款项。
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是指书面合同确定的付款日期;未签订书面合同或者书面合同未确定付款日期的,为建筑服务完成的当天。
2. 纳税人发生视同销售建筑服务情形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建筑服务完成的当天。
视同销售建筑服务为:
(1)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提供建筑服务,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
(2)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这里需要注意的是其他个人(自然人)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提供建筑服务,不属于视同销售范围,即不征增值税。
3. 增值税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的当天。
【文件依据】
《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四十五条 增值税纳税义务、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
(一)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并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收讫销售款项,是指纳税人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过程中或者完成后收到款项。
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是指书面合同确定的付款日期;未签订书面合同或者书面合同未确定付款日期的,为服务、无形资产转让完成的当天或者不动产权属变更的当天。
(二)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租赁服务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
(三)纳税人从事金融商品转让的,为金融商品所有权转移的当天。
(四)纳税人发生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情形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服务、无形资产转让完成的当天或者不动产权属变更的当天。
(五)增值税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的当天。
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建筑服务等营改增试点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58号)第二条规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印发)第四十五条第(二)项修改为“纳税人提供租赁服务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该规定就是自2017年7月1日起,纳税人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不再是收到预收款的当天。
【解答】您好!《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发票开具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6号 一、自2017年7月1日起,购买方为企业的,索取增值税普通发票时,应向销售方提供纳税人识别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销售方为其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时,应在“购买方纳税人识别号”栏填写购买方的纳税人识别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税收凭证。
本公告所称企业,包括公司、非公司制企业法人、企业分支机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和其他企业。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4号
六、关于企业提供有效凭证时间问题
企业当年度实际发生的相关成本、费用,由于各种原因未能及时取得该成本、费用的有效凭证,企业在预缴季度所得税时,可暂按账面发生金额进行核算;但在汇算清缴时,应补充提供该成本、费用的有效凭证。
根据上述规定,贵公司收到的5月份开具的发票,无纳税人识别号,可以入账。
又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启用增值税普通发票(卷票)有关事项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82号 税务总局决定自2017年1月1日起启用增值税普通发票(卷票)
四、其他事项
(一)增值税普通发票(卷票)由纳税人自愿选择使用,重点在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中推广使用。
(二)增值税普通发票(卷票)的真伪鉴别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三十三条有关规定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三十三条 用票单位和个人有权申请税务机关对发票的真伪进行鉴别。收到申请的税务机关应当受理并负责鉴别发票的真伪;鉴别有困难的,可以提请发票监制税务机关协助鉴别。在伪造、变造现场以及买卖地、存放地查获的发票,由当地税务机关鉴别。
卷式发票及定额发票也可以使用,但真伪鉴别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三十三条有关规定执行。
仅供参考,具体请咨询当地税务机关。
【解答】您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转借、转让、代开发票。《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二十六条规定:凡需向税务机关申请开具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均应提供发生购销业务,提供接受服务或者其它经营活动的书面证明,对税法规定应当缴纳税款的,税务机关应当在开具发票的同时征税。只有税务机关才有"代开发票"的权利。因此,您没有代对方开发票的权利。
仅供参考,具体请咨询当地税务机关。
【解答】您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转借、转让、代开发票。《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二十六条规定:凡需向税务机关申请开具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均应提供发生购销业务,提供接受服务或者其它经营活动的书面证明,对税法规定应当缴纳税款的,税务机关应当在开具发票的同时征税。只有税务机关才有"代开发票"的权利。因此,您没有代对方开发票的权利。
仅供参考,具体请咨询当地税务机关。
【解答】您好!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3号
四、增值税发票开具 (五)出租不动产,纳税人自行开具或者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发票时,应在备注栏注明不动产的详细地址。
因此,贵公司可以自行开具发票。但各地方税务机关对自行开具发票的管理不同,建议您到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咨询。
仅供参考,具体操作请咨询当地税务机关。
第二个问题“利息收入不增范围可开票吗”问题描述不清,请把问题描述清楚,再答复您。欢迎您再次提问。
【解答】您好!这种情况需与主管税务机关联系,在税控盘上增加13%税率后,就可以不开13%的发票了,然后在取消。
仅供参考,具体请咨询当地税务机关。
也就是说注册资本为212万元,实收资本超过注册资本?企业收到投资者出资超过其注册资本或股本中所占份额的部分,作为资本溢价或股本溢价,在“资本公积”科目核算。
借:银行存款
贷:股本
资本公积-资本溢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资产重组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13号)规定,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现将纳税人资产重组有关增值税问题公告如下:
纳税人在资产重组过程中,通过合并、分立、出售、置换等方式,将全部或者部分实物资产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债权、负债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属于增值税的征税范围,其中涉及的货物转让,不征收增值税。
您公司重组如果属于以上规定,则免征增值税,但可以开具0税率的普通发票给对方。
根据贵公司提供的资料“2017年7月1日以前的入网费,现在想按13%税率开具发票,但开票系统,申报纳税都没有13%的税率,怎么办?”。如属于2017年7月1日以前的入网费,需要分为两个阶段,一是营改增之前,入网费应按规定缴纳营业税,开具603“已申报缴纳营业税未开票补开票”的增值税普通发票;二是营改增后,根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
2.安装服务。
安装服务,是指生产设备、动力设备、起重设备、运输设备、传动设备、医疗实验设备以及其他各种设备、设施的装配、安置工程作业,包括与被安装设备相连的工作台、梯子、栏杆的装设工程作业,以及被安装设备的绝缘、防腐、保温、油漆等工程作业。
固定电话、有线电视、宽带、水、电、燃气、暖气等经营者向用户收取的安装费、初装费、开户费、扩容费以及类似收费,按照安装服务缴纳增值税。
因此,改增之前,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的入网费应按规定缴纳按照安装服务缴纳增值税,税率为11%,而不是13%。
【解答】您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 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
第二十条 所有单位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个人在购买商品、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支付款项,应当向收款方取得发票。取得发票时,不得要求变更品名和金额。
第二十一条 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财务报销凭证,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拒收。
根据上述规定,企业的所有支出都应依据原始凭证即发票报销,没有发票的支出不得报销。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4号 六、关于企业提供有效凭证时间问题
企业当年度实际发生的相关成本、费用,由于各种原因未能及时取得该成本、费用的有效凭证,企业在预缴季度所得税时,可暂按账面发生金额进行核算;但在汇算清缴时,应补充提供该成本、费用的有效凭证。
实际工作中经常会出现业务部门要提前付款才能开票问题,根据上述规定,当年度实际发生的相关成本、费用,由于各种原因未能及时取得该成本、费用的有效凭证,企业在预缴季度所得税时,可暂按账面发生金额进行核算;但在汇算清缴时,应补充提供该成本、费用的有效凭证。
仅供参考,具体请咨询当地税务机关。
【解答】您好!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97号
六、申报及备案管理
(一)企业年度纳税申报时,根据研发支出辅助账汇总表填报研发项目可加计扣除研发费用情况归集表(见附件),在年度纳税申报时随申报表一并报送。
(二) 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实行备案管理, 除“备案资料”和“主要留存备查资料” 按照本公告规定执行外,其他备案管理要求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办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76号)的规定执行。
(三)企业应当不迟于年度汇算清缴纳税申报时,向税务机关报送《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表》和研发项目文件完成备案,并将下列资料留存备查:
1.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计划书和企业有权部门关于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立项的决议文件;
2.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专门机构或项目组的编制情况和研发人员名单;
3.经科技行政主管部门登记的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的合同;
4.从事研发活动的人员和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无形资产的费用分配说明(包括工作使用情况记录);
5.集中研发项目研发费决算表、集中研发项目费用分摊明细情况表和实际分享收益比例等资料;
6.“研发支出”辅助账;
7.企业如果已取得地市级(含)以上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鉴定意见,应作为资料留存备查;
8.省税务机关规定的其他资料。
又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科技部 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5〕119号
五、管理事项及征管要求
1.本通知适用于会计核算健全、实行查账征收并能够准确归集研发费用的居民企业。
2.企业研发费用各项目的实际发生额归集不准确、汇总额计算不准确的,税务机关有权对其税前扣除额或加计扣除额进行合理调整。
3.税务机关对企业享受加计扣除优惠的研发项目有异议的,可以转请地市级(含)以上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出具鉴定意见,科技部门应及时回复意见。企业承担省部级(含)以上科研项目的,以及以前年度已鉴定的跨年度研发项目,不再需要鉴定。
4.企业符合本通知规定的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条件而在2016年1月1日以后未及时享受该项税收优惠的,可以追溯享受并履行备案手续,追溯期限最长为3年。
5.税务部门应加强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政策的后续管理,定期开展核查,年度核查面不得低于20%。
根据上述规定,企业享受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一般包括项目确认、项目登记和加计扣除三个环节。
企业先登录"企业研究开发项目确认管理平台"进行项目确认,确认后再到税务部门进行项目登记。已取得税务机关发放的《企业研究开发项目登记信息告知书》的企业,享受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时,应在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前按规定到国税或地税纳税服务部门进行备案,备案时国税同时附报"企业所得税优惠项目备案报告表",地税备案结束后还需从地税部门取得 "税务事项告知书".对已经登记的研发项目所发生的研发费用,备案后享受税法规定的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政策。
主管税务机关对企业申报的研究开发项目有异议的,可要求企业提供地市级(含)以上政府科技部门出具的研究开发项目鉴定意见书。所以,税务方面只需要到税务局备案,如果是研发项目,需要立项的,应该在当地科技局备案。
仅供参考,具体请咨询当地税务机关。
【解答】您好!“国税税控系统的发票,全额扣除”是什么意思?请您把问题描述清楚再答复您。欢迎再次提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