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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答】您好!
一、会计方面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第八条相关规定,购买固定资产的价款超过正常信用条件延期支付,实质上具有融资性质的,固定资产的成本以购买价款的现值为基础确定。实际支付的价款与购买价款的现值之间的差额,除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7号——借款费用》应予资本化的以外,应当在信用期间内计入当期损益。
二、企业所得税方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八条 (一)外购的固定资产,以购买价款和支付的相关税费以及直接归属于使该资产达到预定用途发生的其他支出为计税基础;
三、房产税方面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2号)第一条,对依照房产原值计税的房产,不论是否记载在会计账簿固定资产科目中,均应按照房屋原价计算缴纳房产税。房屋原价应根据国家有关会计制度规定进行核算。(另外,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安置残疾人就业单位城镇土地使用税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121号 )第三条规定,对按照房产原值计税的房产,无论会计上如何核算,房产原值均应包含地价,包括为取得土地使用权支付的价款、开发土地发生的成本费用等。宗地容积率低于0.5的,按房产建筑面积的2倍计算土地面积并据此确定计入房产原值的地价。)
【解答】您好!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除企业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为特殊工种职工支付的人身安全保险费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可以扣除的其他商业保险费外,企业为投资者或者职工支付的商业保险费,不得扣除。
以上乃是税法方面。至于国有企业(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则依其规定。
【解答】您好!
一、上述情形对于公司视同销售,涉及增值税、附加税费、印花税、企业所得税等,对于员工来讲涉及个人所得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工资、薪金所得,是指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个人所得的形式,包括现金、实物、有价证券和其他形式的经济利益。所得为实物的,应当按照取得的凭证上所注明的价格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无凭证的实物或者凭证上所注明的价格明显偏低的,参照市场价格核定应纳税所得额。所得为有价证券的,根据票面价格和市场价格核定应纳税所得额。所得为其他形式的经济利益的,参照市场价格核定应纳税所得额。
二、至于上述价格,您自已显然知道并不合理,何况税务执法部门。税法各个税种、实体法以及程序法有大量关于价格调整之条款,在此不必一一列举;如此明显之事,想来不必多作解释,您自也心知肚明。(任何人都明白,公司买了价值20万元车辆给员工,包括您本人,包括税务机关;这不必“抬杠”吧?)
【解答】您好!
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新闻发布会,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负责人解读:
根据税法授权,国务院下一步将对专项附加扣除的范围、标准和实施步骤作出具体规定。初步考虑对专项附加扣除设置一定限额或定额标准,既要保障纳税人方便纳税,相关支出得到合理扣除,又要体现政策公平,使广大纳税人实实在在地享受到减税的红利。为确保这一政策平稳实施,财政部将结合现有征管条件,对有关制度本着简化手续、便于操作的原则来设计。
为最大限度方便纳税人简化操作,税务总局将抓紧研究制定配套操作办法。确保纳税人申报就能扣除,相关资料和凭证尽量不用报送到税务机关;预缴就能享受,个人可将专项附加扣除信息提供给单位,每个月发放工资、代扣个税时单位据实扣除。即使在预扣预缴环节没享受到或享受抵扣不到位,可到第二年办理汇算清缴时再申请退税;此外,税务部门将与多部门实现第三方信息共享,核对申报信息的真实准确性,最大限度减少纳税人提供证明材料,“让信息多跑网路,让纳税人少跑马路”。
贵公司上述业务属于销售折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第十一条 小规模纳税人以外的纳税人(以下称一般纳税人)因销售货物退回或者折让而退还给购买方的增值税额,应从发生销售货物退回或者折让当期的销项税额中扣减;因购进货物退出或者折让而收回的增值税额,应从发生购进货物退出或者折让当期的进项税额中扣减。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后,发生销售货物退回或者折让、开票有误等情形,应按国家税务总局的规定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未按规定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增值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扣减。因此,如果供应商的材料有质量问题,公司要以材料的两倍款作为对供应商的质量索赔款,供应商应按国家税务总局的规定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
【解答】您好!
一、如您所述,“成立分公司”、“土地投资入分公司”,则属于土地视同销售行为,总公司应当涉及增值税、附加税费、印花税、土地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分公司涉及契税、印花税。
二、此项投资完成之后,则开发过程与总公司并无直接关系。分公司进行房地产开发,并无特殊之处。房地产开发过程,涉及增值税、附加税费、印花税、土地增值税、土地使用税、企业所得税。
【解答】您好!
参考《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7号)第五条(一)不具有主体生产经营职能,且在当地不缴纳增值税、营业税的产品售后服务、内部研发、仓储等汇总纳税企业内部辅助性的二级分支机构,不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总机构和分支机构不在同一县(市)的,应当分别向各自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经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财政、税务机关批准,可以由总机构汇总向总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三):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视同销售货物,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您既然提及“增值税、企业所得税”事项,则非上述“不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之情形,而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7号”相关规定,实行“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缴、汇总清算、财政调库”的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
【解答】您好!
一、会计方面,应当按照租赁期间确认收入。可参考《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应用指南五、(八)长期为客户提供重复的劳务收取的劳务费,在相关劳务活动发生时确认收入。
二、企业所得税方面,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一、关于租金收入确认问题:根据《实施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企业提供固定资产、包装物或者其他有形资产的使用权取得的租金收入,应按交易合同或协议规定的承租人应付租金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其中,如果交易合同或协议中规定租赁期限跨年度,且租金提前一次性支付的,根据《实施条例》第九条规定的收入与费用配比原则,出租人可对上述已确认的收入,在租赁期内,分期均匀计入相关年度收入。出租方如为在我国境内设有机构场所、且采取据实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的非居民企业,也按本条规定执行。
三、增值税方面,根据“财税〔2016〕36号”文件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四十五条相关规定,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并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前提乃是“发生应税行为”)。收讫销售款项,是指纳税人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过程中或者完成后收到款项。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是指书面合同确定的付款日期;未签订书面合同或者书面合同未确定付款日期的,为服务、无形资产转让完成的当天或者不动产权属变更的当天。纳税人提供租赁服务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
即:收款、依法开票、合同应收、服务完成,此四者实现其一之时,即为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
【解答】您好!
一、若2018年10月取得,则应纳个人所得税:
20000×(1-20%)×20%=3200元
二、若2019年1月取得,则以“20000×(1-20%)=16000元”并入当月“综合所得”,一并计算个人所得税。
完整计算顺序:
第一步 工资薪金收入(全额)+劳务报酬收入×(1-20%)+稿酬收入×(1-20%)×70%+特许权使用费收入×(1-20%)=(计税)收入额
第二步 (计税)收入额-六万元-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应纳税所得额
第三步 应纳税所得额×税率(适用百分之三至百分之四十五的超额累进税率)-速算扣除数=应纳个人所得税额
请注意区分以上几个不同概念(可能在语文层面有的其实一个意思,但是税法方面却不一样):收入、收入额、应纳税所得额、应纳税额
申报、缴纳程序:按年计算,按月或者按次预扣预缴。
三、开票、征税、扣税程序
(一)需要代开发票;
(二)代开发票时会当场征收税款
(三)支付方支付款项时履行代扣代缴义务,并按照规定期限申报;代扣时,代开发票已征税款予以抵减。
参考依据:新旧个人所得税法、发票管理办法
【解答】您好!
如果您无偿捐赠的教会,属于公益性社会团体,那么您个人向公益性社会团体捐赠不动产,不征收增值税,反之,需要视同销售,征收增值税,如果需要征收增值税,就需要征收附加税,另外,由于无偿捐赠,个人没有收入,建议携带相关资料有主管进行核定是否需要征收个人所得税和土地增值税,如果需要缴纳,按照财产转让所得征收。
【解答】您好!
一、发票开具,与实际业务相符即可。若超出经营范围,建议办理相应登记、审批手续。
二、税法方面,请参考以下两个答疑
(一)5月6日国家税务总局政策解答政策组发言材料
“9.一般纳税人发生超出税务登记范围业务,是自开发票还是由税务机关代开发票?
答:一般纳税人一律自开增值税发票。”
(二)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营改增期间增值税发票相关问题解答
“四、增值税发票的开具范围
纳税人的经营业务日趋多元化,在主营范围以外也会发生其他属于增值税应税范围的经营活动。所以纳税人自行开具增值税发票或向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增值税发票时,不受其营业执照中的营业范围限制,只要发生真实的应税业务均可开具增值税发票。”
两个税务答疑可以佐证,超出经营范围开票,是为税务机关所许可,只要业务属实、票实相符则可依法开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二十八条:单位和个人在开具发票时,必须做到按照号码顺序填开,填写项目齐全,内容真实,字迹清楚,全部联次一次打印,内容完全一致,并在发票联和抵扣联加盖发票专用章。
【解答】您好!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2018年退还部分行业增值税留抵税额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70号):为助力经济高质量发展,2018年对部分行业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予以退还。
《财政部关于印发《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的通知》(财会〔2016〕22号)规定,“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专栏,记录一般纳税人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不动产而支付或负担的、准予从当期销项税额中抵扣的增值税额;(《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四条“当期销项税额小于当期进项税额不足抵扣时,其不足部分可以结转下期继续抵扣”则挂于此科目借方余额)。“应交税费——待抵扣进项税额”明细科目,核算一般纳税人已取得增值税扣税凭证并经税务机关认证,按照现行增值税制度规定准予以后期间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包括:一般纳税人自2016年5月1日后取得并按固定资产核算的不动产或者2016年5月1日后取得的不动产在建工程,按现行增值税制度规定准予以后期间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实行纳税辅导期管理的一般纳税人取得的尚未交叉稽核比对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上注明或计算的进项税额。)“应交税费——增值税留抵税额”明细科目,核算兼有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的原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截止到纳入营改增试点之日前的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按照现行增值税制度规定不得从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不动产的销项税额中抵扣的增值税留抵税额。
借:银行存款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或者应交税费——待抵扣进项税额、应交税费——增值税留抵税额
有人提出,单设一个专用于留抵税额退税的专栏或者明细科目,用于核算该项业务,再与上述三科目对冲,也是可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