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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7号)第二十条规定:"所有单位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个人在购买商品、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支付款项,应当向收款方取得发票。取得发票时,不得要求变更品名和金额。"第二十二条规定:"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发票专用章。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虚开发票行为:
(一)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二)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三)介绍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以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发票开具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6号)第二条规定:"销售方开具增值税发票时,发票内容应按照实际销售情况如实开具,不得根据购买方要求填开与实际交易不符的内容。销售方开具发票时,通过销售平台系统与增值税发票税控系统后台对接,导入相关信息开票的,系统导入的开票数据内容应与实际交易相符,如不相符应及时修改完善销售平台系统。"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发票开具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6号规定,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税收凭证。
因此,购买方在取得发票时,不得要求变更品名和金额;销售方在开具发票时,不得为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公司以凭服务费发票作为房租费入账,属于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税收凭证。
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2016〕23号 (五)出租不动产,纳税人自行开具或者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发票时,应在备注栏注明不动产的详细地址。
【解答】您好!根据《家税务总局 关于国进一步明确营改增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1号 二、建筑企业与发包方签订建筑合同后,以内部授权或者三方协议等方式,授权集团内其他纳税人(以下称“第三方”)为发包方提供建筑服务,并由第三方直接与发包方结算工程款的,由第三方缴纳增值税并向发包方开具增值税发票,与发包方签订建筑合同的建筑企业不缴纳增值税。发包方可凭实际提供建筑服务的纳税人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进项税额。
因此,这个条件是否仅限于建筑企业。
仅供参考,具体请咨询当地税务机关。
【解答】您好!根据《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条规定,所有单位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个人在购买商品、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支付款项,应当向收款方取得发票。取得发票时,不得要求变更品名和金额。第二十一条规定,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财务报销凭证,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拒收。
因此,个人名头的发票不得在企业税前扣除。
职工取暖费发票是个人名头,根据《财政部关于企业加强职工福利费财务管理的通知》(财企〔2009〕242号)规定:
一、企业职工福利费是指企业为职工提供的除职工工资、奖金、津贴、纳入工资总额管理的补贴、职工教育经费、社会保险费和补充养老保险费(年金)、补充医疗保险费及住房公积金以外的福利待遇支出,包括发放给职工或为职工支付的以下各项现金补贴和非货币性集体福利:
(一)为职工卫生保健、生活等发放或支付的各项现金补贴和非货币性福利,包括职工因公外地就医费用、暂未实行医疗统筹企业职工医疗费用、职工供养直系亲属医疗补贴、职工疗养费用、自办职工食堂经费补贴或未办职工食堂统一供应午餐支出、符合国家有关财务规定的供暖费补贴、防暑降温费等。
根据上述规定,符合国家有关财务规定的供暖费补贴,属于职工福利费的列支范围。所有单位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个人在购买商品、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支付款项,应当向收款方取得发票。因此,个人发生的供暖费,发票应当开具给个人,企业为个人报销的供暖费符合福利费用规定,可以在职工福利费中的列支。
仅供参考,具体请咨询当地税务机关。
根据贵公司提供的资料“我企业是农式企业,根据《财税2015年78号文》,我玉米秸秆制糠醛享受增值税70%,既征既退。 而用玉米秸秆制糠醛,原材料玉米秸秆可开农采发票,顶进项税,冲低开糠醛增值税发票90%以上,現在问题是两项优惠政策是否能同时享受”。一是上述业务中的制糠醛享受增值税70%即征既退属于税收优惠;二是原材料玉米秸秆可开农采发票,顶进项税,不属于税收优惠政策,属于计算抵扣进项税正常业务。因此,可以政策享受优惠政策和正常进项税处理。
依据税总纳便函[2016]71号规定:一般纳税人将2016年4月30日之前租入的不动产对外转租的,可选择简易办法征税;将5月1日之后租入的不动产对外转租的,不能选择简易办法征税。上述业务“转租合同是2017年11月签的”,因此,一般纳税人转租收入适用税率为11%。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中国残联关于印发《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税〔2015〕72号
第六条 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的比例不得低于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的1.5%。具体比例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规定。
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达不到其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比例的,应当缴纳保障金。
第八条 保障金按上年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的差额人数和本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之积计算缴纳。计算公式如下:
保障金年缴纳额=(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人数×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上年用人单位实际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
用人单位在职职工,是指用人单位在编人员或依法与用人单位签订1年以上(含1年)劳动合同(服务协议)的人员。季节性用工应当折算为年平均用工人数。以劳务派遣用工的,计入派遣单位在职职工人数。
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的差额人数,以公式计算结果为准,可以不是整数。
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按用人单位上年在职职工工资总额除以用人单位在职职工人数计算。
第十条 保障金一般按月缴纳。
用人单位应按规定时限向保障金征收机关申报缴纳保障金。在申报时,应提供本单位在职职工人数、实际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等信息,并保证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因此,根据上述规定,当年新成立的企业,上年职工人数为零,2017年7月成立的公司,2017年不需要交残保金。2018年残保金一般按月缴纳。
一、关于油费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是否可抵扣进项税问题。贵公司承租员工个人车辆,首先要签订租赁协议,协议条款应明确租赁期间车辆发生的燃油费由承租方承担,如果取得开具给公司抬头的专票,在能够提供派车单等证据资料证明确属为企业经营期间的油耗情况下,可以认证抵扣进项税。
二、车辆租赁的租金是否偏低?应如何约定租金?租金偏低或者偏高主要看是否具有合理理由,是否造成国家税收流失,建议按市场价约定租金。
三、租赁协议交纳印花税是按租金,还是租金+实际报销费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 规定,财产租赁合同 包括租赁房屋、船舶、飞机、机动车辆、机械、器具、设备等 按租赁金额千分之一贴花。税额不足一元的按一元贴花, 因此 ,按合同租赁金额千分之一贴花,不包括实际报销费用。
四、如油费不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请问加油充值的普通发票是否可在税前列支? 加油充值的普通发票是预付款发票,不能作为在税前扣除凭据,需开具实际结算发票在税前扣除。
根据贵公司提供的资料“预付设备30%的制作款,会计准则规定,账务处理,在建工程?预付账款?”。预付设备30%的制作款,会计准则规定,账务处理,在建工程?预付账款?。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会计科目和主要账务处理1123 预付账款一、本科目核算企业按照购货合同规定预付给供应单位的款项。预付款项情况不多的,也可以不设置本科目,将预付的款项直接记入“应付账款”科目的借方。贵公司预付设备30%的制作款,并未实际取得设备,应计入“预付账款”科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
第十条 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二)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及相关的应税劳务;
以及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第二十四条 条例第十条第(二)项所称非正常损失,是指因管理不善造成被盗、丢失、霉烂变质的损失。
因此,只由管理不善造成被盗、丢失、霉烂变质的损失,需要做进项税额转出,贵公司外购材料和自制产品,因产品退市报废,不属只由管理不善造成被盗、丢失、霉烂变质的损失,所以进项税不需要转出。
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公告2011年第25号
第二十七条 存货报废、毁损或变质损失,为其计税成本扣除残值及责任人赔偿后的余额,应依据以下证据材料确认:
(一)存货计税成本的确定依据;
(二)企业内部关于存货报废、毁损、变质、残值情况说明及核销资料;
(三)涉及责任人赔偿的,应当有赔偿情况说明;
(四)该项损失数额较大的(指占企业该类资产计税成本10%以上,或减少当年应纳税所得、增加亏损10%以上,下同),应有专业技术鉴定意见或法定资质中介机构出具的专项报告等。
因此,上述存货损失需要报上述政策资料可以进行专项申报税前扣除,
需要根据经费换算收入核定缴纳企业所得税,如果没有企业营业则没有增值税。
个税和社保是代表处代扣代缴,前提是和代表处签订劳动合同。
需要。需要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在地税办理非贸付汇流程。
股权转让所得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取得财产转让等所得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19号)规定:“一、企业取得财产(包括各类资产、股权、债权等)转让收入、债务重组收入、接受捐赠收入、无法偿付的应付款收入等,不论是以货币形式、还是非货币形式体现,除另有规定外,均应一次性计入确认收入的年度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股权转让增值税:
非上市企业未公开发行股票,其股权不属于有价证券,转让非上市公司股权不属于增值税征税范围;转让上市公司股权应按照金融商品转让税目征收增值税。
即贵公司转让非上市公司的股权不缴纳增值税,但要缴纳所得税。
方案二
增值税:政府以1000万价款购买被投资企业全部房屋和土地,该公司注销,贵公司作为投资企业,不涉及增值税。
所得税: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6号规定,企业对外进行权益性(以下简称股权)投资所发生的损失,在经确认的损失发生年度,作为企业损失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一次性扣除。
《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一条规定, 投资方企业从被清算企业分得的剩余资产,其中相当于从被清算企业累计未分配利润和累计盈余公积中应当分得的部分,应当确认为股息所得;剩余资产减除上述股息所得后的余额,超过或者低于投资成本的部分,应当确认为投资资产转让所得或者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