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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个问题,这压根就是俩股东之间的事情,与公司无关。公司最多就是实收资本明细科目变化而已。打个比方:张三把一套房子卖给李四,那么,李四把钱给张三即可,根本不存在“房子”往外拿钱的事,房子产权证(实收资本明细科目)改变而已。
第二个问题
借:发出商品
贷:库存商品
借:银行存款
贷:合同负债或者预收账款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一条基本原则,就是票实相符。
比如说,如果业务发生在6月,理应按照6月时的地址(旧地址)开票;如果业务发生在8月,理应按照8月时的地址(新地址)开具发票。
答复:贵公司的理解是对的。仅就全额的credit note而言,属于贵公司应当赔付对方的金额。能够保证后续补货的情况下,风险不大。建议与对方沟通能否以子公司名义开具,后续以子公司名义补货,这样对于贵公司而言,风险可控。
没有“建筑服务劳务”这个说法。在税法上,劳务是指“加工和修理修配”;至于建筑和劳务派遣,皆为“服务”,分别称为建筑服务、劳务派遣服务。若包的是“工作”,对于“工作”承担责任,则为建筑服务;若只管派“人”,不对“工作”负责,则为劳务派遣服务。
存货周转率一般有两种表现形式:
存货周转次数=销售(营业)成本÷平均存货余额
存货周转天数=360÷存货周转次数
这个指标,反映资金运转效率,是指一定资金在一年内的周转效率,如果不使用金额,则其价值与意义就小得多了。
您好,您的图片应为客户的投标表格。这里的资金实力以客户的要求为准。建议向客户索取此前其他供应商的投标模板,照此填写。
这样是不符合税收政策规定的。
甲方对工程单位的扣款,不应该去减少开具工程款发票的金额,甲方的扣款不属于增值税应税项目,应该向工程单位开具收据,工程单位应该按扣款前金额全额开票。
工程单位领用甲方材料,如果构成工程款的组成部分,应该按含材料款项金额向甲方开票,甲方按销售材料向乙方开具销售发票,而不能工程单位直接减少工程款开具差额发票。
农产品核定扣除是根据《农产品核定扣除增值税进项税额计算表》中计算的数据来抵扣的,并不是根据发票上显示的税额进行抵扣;所以理解如果取得的专票已经认证,应该做转出处理,进项税额是不需要在附表二录入的,可能会出现比对异常,若申报表出现了异常提醒,建议和当地税局确认一下处理方法。
水稻加工大米,增值税税率是9还是13?
—— 这个您问的是加工费税率吗?加工的税率是13%,如果问的是加工后出售大米,税率是9%。
收购大米,在销售大米,增值税是9还是13?
——销售大米属于农产品,是9%。
原则上不可以。
首先我要说明的是农产品进项税核定扣除,不同的省份有不同的办法。您没有说清楚您是哪个省的,所以我的回答可能有失精准。我现在从三个方面给您阐述为什么不可以。
第一方面:
如果您所在的省份只是对大米加工出台了对应的农产品进项税核定扣除政策,大米贸易(外购后再销售)没有出台对应的进项税扣除政策。那么您在做会计处理时,库存商品应当将自产大米和外购大米分开核算。在销售大米时应当根据自产或外购分别适用各自的增值税计税政策。
第二方面:
如果您所在的省份对大米加工和大米贸易都出台了对应的农产品进项税核定扣除政策。那么他们的核定扣除方式肯定是不一样的。所以进项税也不能混着算。您在做会计处理时,库存商品应当将自产大米和外购大米分开核算。在销售大米时应当根据自产或外购分别适用各自的农产品进项税核定扣除政策。
第三方面:
根据您提问题留下的地址信息(辽宁盘锦),我猜测您是辽宁省的企业。我查阅了《辽宁省国家税务局 辽宁省财政厅关于继续扩大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行业范围的公告》(辽宁省国家税务局 辽宁省财政厅公告2018年第2号)。该文件只是规定了大米加工的农产品进项税核定扣除标准。没有规定大米贸易的农产品进项税核定扣除标准。所以您在做会计处理时,库存商品应当将自产大米和外购大米分开核算。在销售大米时应当根据自产或外购分别适用各自的增值税计税政策。
从事农林牧渔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具体包括如下项目:
1、蔬菜、谷物、薯类、油料、豆类、棉花、麻类、糖料、水果、坚果的种植;
2、农作物新品种的选育;
3、中药材的种植;
4、林木的培育和种植;
5、牲畜、家禽的饲养;
6、林产品的采集;
7、灌溉、农产品初加工、兽医、农技推广、农机作业和维修等农、林、牧、渔服务业项目;
8、远洋捕捞。
参考文件:
1、《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六条。
2、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农产品初加工范围(试行)的通知 财税〔2008〕149号
稻米初加工。通过对稻谷进行清理、脱壳、碾米(或不碾 米)、烘干、分级、包装等简单加工处理,制成的成品粮及其初制 品,具体包括大米、蒸谷米。
根据上述规定,如果经过初加工后销售大米,是可以免税的。
问题1:
大米加工厂企业从农民手里收购水稻,然后加工成大米对外销售,增值税是按照9%计算。进项税一般来说是凭票抵扣,也就是按照收购发票价税合计额的9%计算。但也有可能,您所在的省份单独出台了关于水稻加工的农产品进项税核定扣除政策,因为我不知道您是哪个省的,具体进项税计算方式您只能咨询当地税务局了。企业从事水稻加工,销售大米及稻糠的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政策依据是
《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农产品初加工范围(试行)(2008年版)》(财税〔2008〕149 号 )、《关于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的农产品初加工有关范围的补充通知》(财税〔2011〕26 号)。
问题2:
大米加工厂企业从贸易公司买来大米并对外销售,增值税税率为9%。企业所得税需要正常缴纳。
问题3:
贸易公司销售委托加工收回的大米,增值税按照9%的税率计算销项税。贸易公司进行此项业务没有对应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大米加工厂收取的加工费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农 林 牧 渔业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48号)第五条第1款可以免征企业所得税。
问题4:
农村合作社买来农药自己种植水稻,卖水稻,农药没有发票,不可以。此种情况税务机关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对农村合作社处以10000元以下的罚款。注意我这里说的是“可以”,不是“应当”、“应该”。
农村合作社企业所得税属于免税项目,成本没有发票,只有收据,不可以。此种情况税务机关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对农村合作社处以10000元以下的罚款。如果收据是一个自然人给你出具的收据,一般来说涉及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例如,自然人出具的收据是买农药的,需要按财产转让所得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如果自然人出具的收据是借款利息,需要按利息所得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