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核算与报告
- 内控与合规
- 计划与分析
- 成本与绩效
- 财务BP
- 资本财务
- 税务合规
- 税务筹划
- 跨境税务
数字化转型
- 财务信息系统与数字化
- 财务共享中心
- 数字化应用
- 人际技能
- 职业生涯与发展
- 商业技能
- 全民财务
- 管理者财务思维
- 老板财税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亦属“有限责任公司”,税收方面并无不同。其本身涉及企业所得税;而向其股东分红,则需要依法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其他税种,自不必说;毫无不同。
我要和您说一下,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与个人独资企业完全不同。个人独资企业并非法人,其本身不是所得税纳税人;既非企业所得税纳税人,又非个人所得税纳税人(请务必注意:我说的是“个人独资企业”)。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作为个人所得税纳税人,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的余额,作为投资者个人的生产经营所得(包括企业分配给投资者个人的所得和企业当年留存的所得、利润),比照个人所得税法的“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应税项目,适用5%~35%的五级超额累进税率,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取得经营所得的个人,没有综合所得的,计算其每一纳税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时,应当减除费用6万元、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以及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专项附加扣除在办理汇算清缴时减除。若有综合所得,自然不能重复扣除。)
未取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实施细则》
第五十八条 外资企业依照中国税法规定缴纳所得税后的利润,应当提取储备基金和职工奖励及福利基金。储备基金的提取比例不得低于税后利润的10%,当累计提取金额达到注册资本的50%时,可以不再提取。职工奖励及福利基金的提取比例由外资企业自行确定。
根据贵公司提供的资料“非我公司员工的个人帮忙我公司达成一笔交易,我公司给这个人签单成功的好处费”,此项业务税收上应按介绍佣金手续费处理。
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手续费及佣金支出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 财税[2009]29号
一、企业发生与生产经营有关的手续费及佣金支出,不超过以下规定计算限额以内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不得扣除。
1.保险企业:财产保险企业按当年全部保费收入扣除退保金等后余额的15%(含本数,下同)计算限额;人身保险企业按当年全部保费收入扣除退保金等后余额的10%计算限额。
2.其他企业:按与具有合法经营资格中介服务机构或个人(不含交易双方及其雇员、代理人和代表人等)所签订服务协议或合同确认的收入金额的5%计算限额。
二、企业应与具有合法经营资格中介服务企业或个人签订代办协议或合同,并按国家有关规定支付手续费及佣金。除委托个人代理外,企业以现金等非转账方式支付的手续费及佣金不得在税前扣除。企业为发行权益性证券支付给有关证券承销机构的手续费及佣金不得在税前扣除。
因此,上述业务合规处理:一是与具有合法经营资格中介服务个人签订代办协议或合同(个人合法资格通常掌握为有经纪人资质):二是取得合规发票;三是手续费及佣金支出不超过服务协议或合同确认的收入金额的5%计算限额。
可参照人社部发〔2017〕68号,在里面就可以抵扣,不在就不能。
您好,根据国家税务总局2018年28号公告相关规定,纳税人发生的成本费用未及时取得合法扣除凭证,在汇算清缴期前取得,均可以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因此,18年的费用,19年汇算清缴期前取得的发票可以扣除。发生的费用支出,跨期的,应按权责发生制分摊扣除。
您好,根据社保法的规定,员工社保缴纳基数为其本人上年度平均工资,根据《关于规范社会保险缴费基数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险中心函〔2006〕60号》第四条的规定,不应计入缴费基数的工资总额包括15项内容:根据国务院有关规定发放的创造发明奖、自然科学奖及教练员奖金等;职工生活困难补助、冬季取暖补贴、防暑降温费、婴幼儿补贴(即托儿补助)等职工保险福利费用;工作服、手套、解毒剂、清凉饮料等劳动保护的各种支出;有关离休、退休、退职人员待遇的各项支出;稿费、讲课费及其他专门工作报酬;出差伙食补助费、误餐补助、调动工作的旅费和安家费;对自带工具、牲畜来企业工作的职工所支付的工具、牲畜等补偿费用;实行租赁经营单位的承租人风险性补偿收入;对购买本企业股票和债券的职工所支付的股息和利息;解除劳动合同时由企业支付的医疗补助费、生活补助费及一次性支付给职工的经济补偿金;因录用临时工而在工资以外向提供劳动力单位支付的手续费和管理费;支付给家庭工人的加工费和按加工订货办法支付给承包单位的发包费用;支付给参加企业劳动的在校学生的补贴;由单位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按照国家政策为职工建立的企业年金和补充医疗保险,其中单位按政策规定比例缴纳部分。
贵司可对照上述内容计算社保缴费基数。取暖费,高温津贴应不作为缴费基数。
您好,《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第五条规定,企业固定资产投入使用后,由于工程款项尚未结清,未取得全额发票的,可暂按合同规定的金额计入固定资产计税基础计提折旧,待发票取得后进行调整。但该项调整应在固定资产投入使用后12个月内进行。
税法规定的计提折旧可以按照平均年限法,又称直线法计提折旧。符合条件的,也可以采用加速折旧的方法。以下加速折旧的文件供参考。
单价(元) 资产类型 状态 用途 执行时间 适用纳税人
1 ≤5千 固定资产 持有 不限 2014年起 所有行业
2 ≤100万 仪器设备 新购进 研发专用 2014年起 所有行业
3 ≤100万 仪器设备 新购进 研发生产经营共用 2014年起 六大行业小型微利
4 ≤100万 仪器设备 新购进 研发生产经营共用 2015年起 四大行业小型微利
5 ≤500万 设备器具 新购进 不限 2018-2020 所有行业
您好,您的问题描述的不是很清楚,请您把问题补充完整~
可以参考以下两个官方答复:
一、国新办举行《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吹风会明确:晚报可以补扣。如果纳税人领取1月份工资前忘记申报或者申报晚了,比如现在有一些“上发薪”的单位,因为没几天了,来不及申报了怎么办,可以在2月或者以后月份申报后,一次性补扣享受;一次性补扣不完的,还可以在以后月份工资中继续补扣,请大家放心。
二、国家税务总局答疑:个人可以年底前向扣缴义务人提供次年办理专项附加扣除的相关信息,也可以在扣除年度中的任意时点向扣缴义务人提供专项附加扣除相关信息。扣缴义务人在扣缴个人工资薪金所得个人所得税时,可以按照截止到当前月份的专项附加扣除累计可扣除额计算应扣个人所得税,亦即在扣除年度内可以追溯扣除,使个人充分享受专项附加扣除。
《国务院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发〔2018〕41号)第十一条规定,在一个纳税年度内,纳税人发生的与基本医保相关的医药费用支出,扣除医保报销后个人负担(指医保目录范围内的自付部分)累计超过15000元的部分,纳税人在办理年度汇算清缴时,在80000元限额内据实扣除。
上述补充医疗保险并不影响依法扣除。打个比方:如果“补充医疗保险报销”导致不算个人负担,那么如果张三经济困难,亲戚朋友帮助他支付药费,难道也不算个人负担吗?显然并非如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