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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不需要新注册劳务公司办理工商增项即可。
二、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规定,一般纳税人以清包工方式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因此,如果签订清包工方式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征收率3%。
三、开具建筑服务发票,对方代发工资不再开具发票,作为工程施工成本及往来核算。
根据贵公司提供的资料“公司通过旅行社定的宾馆,开出的旅行社发票,项目是代订住宿费”,属于经纪代理服务,不能作为住宿费发票进账,计入“管理费用”,涉及到其他税务问题。
本年出口货物本年发生退运退(免)税冲减的账务处理。
a、冲减外销收入
借:应收账款或者银行存款等(红字)
贷:主营业务收入——外销收入(红字)
b、冲减原成本
借:主营业务成本(红字)
贷:库存商品(红字)
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 财税地字〔1986〕8号
一、关于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的解释
城市是指经国务院批准设立的市。
县城是指未设立建制镇的县人民政府所在地。
建制镇是指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建制镇。
工矿区是指工商业比较发达,人口比较集中,符合国务院规定的建制镇标准,但尚未设立镇建制的大中型工矿企业所在地。开征房产税的工矿区须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
二、关于城市、建制镇征税范围的解释
城市的征税范围为市区、郊区和市辖县县城。不包括农村。
建制镇的征税范围为镇人民政府所在地。不包括所辖的行政村。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86号)第二条规定,以出让或转让方式有偿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应由受让方从合同约定交付土地时间的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合同未约定交付土地时间的,由受让方从合同签订的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因此,建制镇是指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建制镇。如贵公司为 建制镇的征税范围为镇人民政府所在地,按规定缴纳土地使用税和房产税。
【解答】您好!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91号)第十九条 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一)发生应税销售行为,为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二)进口货物,为报关进口的当天。
增值税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的当天。
《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决定》(财政部令2011年第65号)第三十八条 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按销售结算方式的不同,具体为:
(一)采取直接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不论货物是否发出,均为收到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的当天;
(二)采取托收承付和委托银行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为发出货物并办妥托收手续的当天;
(三)采取赊销和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为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无书面合同的或者书面合同没有约定收款日期的,为货物发出的当天;
(四)采取预收货款方式销售货物,为货物发出的当天,但生产销售生产工期超过12个月的大型机械设备、船舶、飞机等货物,为收到预收款或者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
(五)委托其他纳税人代销货物,为收到代销单位的代销清单或者收到全部或者部分货款的当天。未收到代销清单及货款的,为发出代销货物满180天的当天;
(六)销售应税劳务,为提供劳务同时收讫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的凭据的当天;
(七)纳税人发生本细则第四条第(三)项至第(八)项所列视同销售货物行为,为货物移送的当天。
【解答】您好!
新个税法规定:第九条 个人所得税以所得人为纳税人,以支付所得的单位或者个人为扣缴义务人。
【解答】您好!
这个问题还需要等待新个税法的实施条例的出台,目前是需要合并在一处扣缴义务人处进行申报的。
【解答】您好!
对的,可以这么理解。
您好,您的问题不完整,请您补充重新提交~
【解答】您好!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9号)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并增值税征收率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57号)的规定,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属于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
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其他固定资产,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增值税转型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70号)第四条的规定执行:“自2009年1月1日起,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以下简称已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应区分不同情形征税:
1.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09年1月1日以后购进或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
2.2008年12月31日以前未纳入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的纳税人,销售自己已使用过的2008年12月31日以前购入或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增值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属于以下两种情形的,可按简易办法依3%减按2%征收增值税:
“一、纳税人购进或者自制固定资产时为小规模纳税人,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后销售该固定资产。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发生按照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应税行为,销售其按照规定不得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
购买的旧设备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按实际使用剩余年限提取折旧。
【解答】您好!
您可以在当地税务机关官网上查询当地的税收政策。
【解答】您好!
总分公司分别为独立法人单位的,是需要分开独立核算的。各税种都需要分别核算,分别在注册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