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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答】您好!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的通知
国税发[2008]30号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居民企业纳税人。
第三条纳税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
(一)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可以不设置账簿的;
(二)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应当设置但未设置账薄的;
(三)擅自销毁账簿或者拒不提供纳税资料的;
(四)虽设置账簿,但账目混乱或者成本资料、收入凭证、费用凭证残缺不全难以查账的;
(五)发生纳税义务,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申报,逾期仍不申报的
(六)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
特殊行业、特殊类型的纳税人和一定规模以上的纳税人不适用本办法。上述特定纳税人由国家税务总局另行明确。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77号
一、国税发[2008]30号文件第三条第二款所称“特定纳税人”包括以下类型的企业:
(一)享受《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国务院规定的一项或几项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企业(不包括仅享受《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免税收入优惠政策的企业);
(二)汇总纳税企业;
(三)上市公司;
(四)银行、信用社、小额贷款公司、保险公司、证券公司、期货公司、信托投资公司、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融资租赁公司、担保公司、财务公司、典当公司等金融企业;
(五)会计、审计、资产评估、税务、房地产估价、土地估价、工程造价、律师、价格鉴证、公证机构、基层法律服务机构、专利代理、商标代理以及其他经济鉴证类社会中介机构;
(六)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企业。
根据上述规定,贵公司如果符合规定的条件的可以喝的征收且所得税。
仅供参考,具体请咨询当税务机关。
【解答】您好!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 关于印发《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税〔2015〕72号
第八条 保障金按上年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的差额人数和本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之积计算缴纳。计算公式如下:
保障金年缴纳额=(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人数×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上年用人单位实际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
用人单位在职职工,是指用人单位在编人员或依法与用人单位签订1年以上(含1年)劳动合同(服务协议)的人员。季节性用工应当折算为年平均用工人数。以劳务派遣用工的,计入派遣单位在职职工人数。
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的差额人数,以公式计算结果为准,可以不是整数。
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按用人单位上年在职职工工资总额除以用人单位在职职工人数计算。
根据上述规定,保障金按上年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的差额人数和本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之积计算缴纳。当年新成立的企业,上年职工人数为零,应进行零申报。
仅供参考,具体请咨询当地税务机关。
这个问题我感觉蛮复杂的,因为涉及到企业的历史沿革情况,涉及到地域的情况,也涉及到监管机构的看法和判断,这个问题最好还是能请铂略协调一位资本市场的专家来进行专项解答。
【解答】您好!《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 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 企业发生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准予扣除。前款所称工资薪金,是指企业每一纳税年度支付给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员工的所有现金形式或者非现金形式的劳动报酬,包括基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年终加薪、加班工资,以及与员工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支出。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规定,《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所称的“合理工资薪金”,是指企业按照股东大会、董事会、薪酬委员会或相关管理机构制订的工资薪金制度规定实际发放给员工的工资薪金。税务机关在对工资薪金进行合理性确认时,可按以下原则掌握:
(一)企业制订了较为规范的员工工资薪金制度;
(二)企业所制订的工资薪金制度符合行业及地区水平;
(三)企业在一定时期所发放的工资薪金是相对固定的,工资薪金的调整是有序进行的;
(四)企业对实际发放的工资薪金,已依法履行了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义务。
(五)有关工资薪金的安排,不以减少或逃避税款为目的。
根据上述规定,贵公司的工资薪金只要符合合理工资要求的可以税前扣除。未按规定缴纳保险,应根据社会保险法对其实施检查处理。
仅供参考,具体请咨询当地税务机关。
【解答】您好!根据财税【2016】36号 附件3《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二、增值税即征即退
(二)经人民银行、银监会或者商务部批准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试点纳税人中的一般纳税人,提供有形动产融资租赁服务和有形动产融资性售后回租服务,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商务部授权的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和国家经济技术开发区批准的从事融资租赁业务和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的试点纳税人中的一般纳税人,2016年5月1日后实收资本达到1.7亿元的,从达到标准的当月起按照上述规定执行;2016年5月1日后实收资本未达到1.7亿元但注册资本达到1.7亿元的,在2016年7月31日前仍可按照上述规定执行,2016年8月1日后开展的有形动产融资租赁业务和有形动产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不得按照上述规定执行。
(三)本规定所称增值税实际税负,是指纳税人当期提供应税服务实际缴纳的增值税额占纳税人当期提供应税服务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的比例。
根据上述规定,提供有形动产融资租赁服务和有形动产融资性售后回租服务,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增值税实际税负,是指纳税人当期提供应税服务实际缴纳的增值税额占纳税人当期提供应税服务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的比例。收到如服务费要判定是否是与融资租赁有关的价外费用,否则就不可以退税。
仅供参考,具体请咨询当地税务机关。
【解答】您好!第二十七条 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其中涉及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仅指专用于上述项目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包括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不动产。
纳税人的交际应酬消费属于个人消费。
(二)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以及相关的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三)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不包括固定资产)、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四)非正常损失的不动产,以及该不动产所耗用的购进货物、设计服务和建筑服务。
(五)非正常损失的不动产在建工程所耗用的购进货物、设计服务和建筑服务。
纳税人新建、改建、扩建、修缮、装饰不动产,均属于不动产在建工程。
(六)购进的旅客运输服务、贷款服务、餐饮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娱乐服务。
(七)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根据财税【2016】36号附件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四)进项税额。
1.适用一般计税方法的试点纳税人,2016年5月1日后取得并在会计制度上按固定资产核算的不动产或者2016年5月1日后取得的不动产在建工程,其进项税额应自取得之日起分2年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第一年抵扣比例为60%,第二年抵扣比例为40%。
取得不动产,包括以直接购买、接受捐赠、接受投资入股、自建以及抵债等各种形式取得不动产,不包括房地产开发企业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
融资租入的不动产以及在施工现场修建的临时建筑物、构筑物,其进项税额不适用上述分2年抵扣的规定。
2.按照《试点实施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一)项规定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发生用途改变,用于允许抵扣进项税额的应税项目,可在用途改变的次月按照下列公式计算可以抵扣的进项税额:
可以抵扣的进项税额=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净值/(1+适用税率)×适用税率
上述可以抵扣的进项税额应取得合法有效的增值税扣税凭证。
根据上述规定,购买新厂后进行修缮重建 购置的材料物资取得的专用发票是否可以抵扣,应按上述规定进行判断和抵扣。
仅供参考,具体请咨询当地税务机关。
您好,目前工会经费到底何时缴纳,是没有明确的政策规定的,具体操作的情况是要看企业所在地的地税局如何规定。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等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方法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9号)
全年一次性奖金是指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等扣缴义务人根据其全年经济效益和对雇员全年工作业绩的综合考核情况,向雇员发放的一次性奖金。
雇员取得除全年一次性奖金以外的其它各种名目奖金,如半年奖、季度奖、加班奖、先进奖、考勤奖等,一律与当月工资、薪金收入合并,按税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对每一个纳税人,年终奖办法只允许采用一次。
计税公式:
全年一次性奖金,单独作为一个月工资、薪金所得计算纳税,并由扣缴义务人发放时代扣代缴。即将雇员当月内取得的全年一次性奖金,除以12个月,按其商数确定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
根据《关于调整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等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方法问题的通知》,计算公式如下:
如果雇员当月月薪超过3500元的,适用公式为:应纳税额=雇员当月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应纳税额=雇员当月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可以。七大类负面清单以外的企业都有资格申请。
契税是取得方缴纳,销售方不缴纳契税。
【解答】您好!
一、查补增值税
1、计提
借: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贷:应交税费--增值税检查调整
2、查补转出
借:应交税费--增值税检查调整
贷: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
3、补交增值税
借: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
贷:银行存款
4、结转损益调整
借: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
贷: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二、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按补交增值税计算补交
1、提取时
借: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贷:应交税金--城建税
贷:其他应交款--教育费附加
贷:其他应交款—地方教育费附加
2、结转时
借: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
贷: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3、补交税金
借:应交税金--城建税
借:其他应交款--教育费附加
贷:银行存款
仅供参考,具体请咨询当地税务机关。
企业自建经营用房可分期抵扣:2016年5月1日后发生的不动产在建工程,其进项税额应按照本办法有关规定分2年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第一年抵扣比例为60%,第二年抵扣比例为40%。
【例1】B公司2016年5月10日购入工程物资一批,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金额1000000元,税额170000元。
借:工程物资100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170000
贷:银行存款1170000
6月10日该批工程物资全部用于本公司新建厂房工程:
已抵扣进项税额应转入“待抵扣进项税额”=170000×0.4=68000
借:在建工程1000000
应交税费-待抵扣进项税额68000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68000
工程物资1000000
2017年6月份(转用的当月起第13个月) 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68000
贷:应交税费-待抵扣进项税额68000
涉及税种: 自建房屋用于生产经营的,自建成之日起次月开始缴纳房产税。因此,无论企业是否办理房产证,均应依法缴纳房产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