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核算与报告
- 内控与合规
- 计划与分析
- 成本与绩效
- 财务BP
- 资本财务
- 税务合规
- 税务筹划
- 跨境税务
数字化转型
- 人际技能
- 职业生涯与发展
- 商业技能
- 全民财务
- 管理者财务思维
- 老板财税
A雇主承担个人所得税计算较为复杂:雇主为其雇员负担税款分全额负担和部分负担,应按规定将雇员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换算成应纳税所得额后,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雇主为其雇员负担个人所得税税款计征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6〕199号 条款失效 失效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 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号),本文第二条(二)所附举例说明废止)规定:
一、雇主全额为其雇员负担税款的处理
对于雇主全额为其雇员负担税款的,直接按国税发〔1994〕89号文件中第十四条规定的公式,将雇员取得的不含税收入换算成应纳税所得额后,计算企业应代为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税款。
二、雇主为其雇员负担部分税款的处理
(一)雇主为其雇员定额负担税款的,应将雇员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换算成应纳税所得额后,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工资薪金收入换算成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所得额=雇员取得的工资+雇主代雇员负担的税款-费用扣除标准
(二)雇主为其雇员负担一定比例的工资应纳的税款或者负担一定比例的实际应纳税款的,应将国税发〔1994〕89号文件第十四条规定的不含税收入额计算应纳税所得额的公式中“不含税收入额”替换为“未含雇主负担的税款的收入额”,同时将速算扣除数和税率二项分别乘以上述的“负担比例”,按此调整后的公式,以其未含雇主负担税款的收入额换算成应纳税所得额,并计算应纳税款。
对于公司为个人承担个人所得税的税务问题,《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取得不含税全年一次性奖金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5〕715号)第三条规定,根据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的现行规定,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个人独资和合伙企业、个体工商户为个人支付的个人所得税款,不得在所得税前扣除。之后,国家税务总局网站纳税咨询栏目分别在2007年12月27日、2009年11月3日对“企业为个人代付的个人所得税”这一问题进行答复,结果为“不可以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或“企业为员工承担的个人所得税支出因不具备相关性和合理性而不可以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因此,在实务操作中,中介机构或税务机关基本上是按此答复执行的。
B企业所得税问题。对于公司为个人承担个人所得税的税务问题,《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取得不含税全年一次性奖金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5〕715号)第三条规定,根据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的现行规定,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个人独资和合伙企业、个体工商户为个人支付的个人所得税款,不得在所得税前扣除。之后,国家税务总局网站纳税咨询栏目分别在2007年12月27日、2009年11月3日对“企业为个人代付的个人所得税”这一问题进行答复,结果为“不可以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或“企业为员工承担的个人所得税支出因不具备相关性和合理性而不可以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因此,在实务操作中,税务机关基本上是按此答复执行的。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公告》(总局公告2012年第15号)第一条规定,企业因雇用季节工、临时工、实习生、返聘离退休人员以及接受外部劳务派遣用工所实际发生的费用,应区分为工资薪金支出和职工福利费支出,并按《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所以,季节工工资应作为工会经费缴纳基数。
如果公司设有专门企业工会组织,并且单独核算的,返还的工会经费资可直接转给企业工会组织,工会另行核算。如果公司小,可以不设账,返还的资金及使用,可在“其他应付款”中核算。
有租赁协议,加油费支出真实发生,且有相关凭证支持其真实合理性,这不属于员工所得,不应当再缴纳个税,除非贵司为其支付超过实际用量的加油费。
佣金是企业在经营业务中支付给中介人的报酬,中间人必须是有权从事中介服务的单位或个人,但不包括本企业的职工。
税法规定,支付劳务报酬必须取得中介人的劳务发票,有正规发票的,可以列管理费用-中介费。否则不得税前列支。
根据国税发〔2009〕31号:
第三章 成本、费用扣除的税务处理
第十一条 企业在进行成本、费用的核算与扣除时,必须按规定区分期间费用和开发产品计税成本、已销开发产品计税成本与未销开发产品计税成本。
第十二条 企业发生的期间费用、已销开发产品计税成本、营业税金及附加、土地增值税准予当期按规定扣除。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为个人购买房屋或其他财产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财税〔2008〕83号)规定,企业投资者个人、投资者家庭成员或企业其他人员向企业借款用于购买房屋及其他财产,将所有权登记为投资者、投资者家庭成员或企业其他人员,借款年度终了后未归还借款的,不论所有权人是否将财产无偿或有偿交付企业使用,其实质均为企业对个人进行了实物性质的分配,应依法计征个人所得税。第二款规定,对除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以外其他企业的个人投资者或其家庭成员取得的上述所得,视为企业对个人投资者的红利分配,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该政策将借款涉及个税的人员范围,由投资者扩大到企业全体人员,大大增加了借款涉及个税的人员范围,也增加了税法所调控的范围。
实际上,早在2003年,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下发的《关于规范个人投资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财税〔2003〕158号)第二款就明确:“纳税年度内个人投资者从其投资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除外)借款,在该纳税年度终了后既不归还,又未用于企业生产经营的,其未归还的借款可视为企业对个人投资者的红利分配,依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2005年,为加强个人投资者从其投资企业借款的管理,国家税务总局下发了《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5〕120号)。该文件第三十五条第四款规定:“对期限超过1年又未用于企业生产经营的借款,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征税”。由于文件自2005年10月1日起执行,因此,自2005年10月1日起,对个人投资者从其投资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除外)借款的期限超过1年,而不是“纳税年度终了后”,且又未用于企业生产经营的,其未归还的借款可视为企业对个人投资者的红利分配,依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这事实上就是强调个人投资者不得将企业资金挪作他用,否则不论是购买资产还是非经营性借款均视作分红处理。
这里要注意三点:
一要注意征税的前提是“投资者个人借款不归还的期限是超过1年,又未用于生产经营”;
二要注意上述政策(不包括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
三要注意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财税〔2008〕83号文件进一步明确了投资者、投资者家庭成员或企业其他人员向企业借款用于购买房屋及其他财产,将产权登记为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投资者、投资者家庭成员或企业其他人员,且年度终了后未归还借款的,均视作企业对个人进行了实物性质的分配,应依法计征个人所得税。根据该文件第二款规定,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的个人投资者或其家庭成员取得的上述所得视为企业对个人投资者的利润分配,按照“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对企业其他人员取得的上述所得,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举例说明
例如某有限公司投资人之一黄某2010年2月向公司借款500万元,借款期限1年,2013年8月仍没有归还借款,由于是有限公司,不是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则应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黄某应缴纳个人所得税500×20%=100(万元)。
如果上述有限公司职工李某2010年2月向公司借款50000元,每月李某工资2000元,到2013年8月仍没有还款,由于李某属于“企业其他人员”,则李某应按“工资、薪金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李某应纳个人所得税[50000+2000)-3500]×30%-2755=11795(元)
如果是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的个人投资者或其家庭成员向被投资企业取得借款用于购买商品房,则按个体工商户计征个税规定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
如果发生应税事项,企业应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企业其他人员取得的借款所得,扣缴税款时,借记“应付职工薪酬”科目,贷记“应交税费——应交个人所得税”科目。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的个人投资者或其家庭成员取得的借款所得按个体工商户计征个税时,借记“所得税费用”科目,贷记“应交税费——应交个人所得税”科目。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以外的其他企业的个人投资者或其家庭成员取得借款,支付股息、利润时,借记“应付股利”科目,贷记“应交税费——应交代扣个人所得税”科目和“库存现金”科目。
税务机关和企业财务人员可通过“其他应收款”科目对投资者借款时间、用途进行针对性的审核。企业应要求员工对超过1年用于购置房产或财产的借款要及时归还。如果是经营性的借款,务必要拿到经营性借款的凭据。
(仅供参考)
办事处的工商注册登记已经取消,如果不从事经营活动,无须注册。 如果从事经营活动,就要办理分公司注册登记。
分公司注册登记需要手续:
开设所需要材料:
1、 总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章)
2、 总公司代码证、税务登记证复印件(加盖公章)
3、 分公司的名称
4、 总公司的章程复印件(加盖公章)
5、 总公司公章
6、 总公司验资报告
7、 总公司董事会决议
开设流程:
查名——带总公司代码证、税务登记证、营业执照(复印件)开验资帐户——验资(总公司汇3万元人民币作为营运资金进行验资)——送工商领执照——代码证——税务登记证——银行开户——结案。
无法网上划转税款,你公司可选择认为方便的任何一种缴税方式:选择现金缴税、缴款书转账缴税、信用卡缴税、联网电子缴税等各种方式缴纳税款。
【文件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库银横向联网电子缴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143号)针对部分地区税务机关在推行税库银横向联网电子缴税系统中,禁止纳税人采取其他方式缴纳税款,强制要求纳税人与银行、税务签订委托电子划款协议,加入联网电子缴税系统的现象,作出了专门规定,根据《税收征管法》,纳税人可以选择现金缴税、缴款书转账缴税、信用卡缴税、联网电子缴税等各种方式缴纳税款,税务机关不得强制纳税人采用某种方式缴纳税款。税务机关可以从方便纳税人缴税、降低税收成本出发,积极推行税库银横向联网电子缴税系统,但必须遵循纳税人自愿原则,不得强制推行。
业务不真实即使是个人到税务局代开的也属于虚开发票,具体参见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 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发票专用章。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虚开发票行为:
(一)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二)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三)介绍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纳税人销售嵌入式软件,按规定的计算方式确定嵌入式软件、硬件销售额后,如果能分别开具发票的,应分别开具增值税发票,如果不能分别开具增值税发票,可按嵌入式软件产品与计算机硬件销售额的合计开具发票,同时必须在发票备注栏内注明与登记证书一致的嵌入式软件产品的名称和版本号(建议分开开具发票)。
销售嵌入式软件与非嵌入式软件,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均可以享受即征即退优惠。与非嵌入式软件不同,由于嵌入式软件需要嵌入到相应的硬件中一起销售,所以,销售额中一定包括两部分:一部分是硬件的,一部分是软件的。销售软件可以享受即征即退政策,所以,对销售嵌入式软件来说,必须分别核算嵌入式软件的成本和计算机硬件的成本,否则,不能享受增值税的退税政策。
依据:财税[2011]100号文件,明确了嵌入式软件的具体退税规定。规定的内容为:对于生产软件产品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企业,随同计算机硬件设备一并销售的软件,如果能分别核算硬件和软件的销售额,在嵌入式软件按17%税率缴纳增值税后,对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可以享受即征即退政策。由此可以看出正确核算硬件和软件产品的销售额是嵌入式软件退税的关键。
由于是独立纳税人,为对方供电,属于销售,应当互相确认收入,计算缴纳增值税并开具发票,赁双方协议入账没问题,但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会因为没有合法有效凭证而不能扣除。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5号)第一条“关于季节工、临时工等费用税前扣除问题”规定:“企业因雇佣季节工、临时工、实习生、返聘离退休人员以及接受外部劳务派遣用工所实际发生的费用,应区别为工资薪金支出和职工福利费支出,并按照《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其中属于工薪支出的,准予计入企业工资薪金总额的基数,作为计算其他各项相关费用扣除的依据”,根据此规定,临时用工劳务,允许按工资薪金以工资表的形式发放并扣除。可见,是否缴保险并非税法判定工资薪金支出的必要条件。所以,如果没有为员工缴纳保险,但事实上已经构成了雇佣关系,支付了工资,真实、合理,就可以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