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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 第九条 企业在境内发生的支出项目属于增值税应税项目(以下简称“应税项目”)的,对方为已办理税务登记的增值税纳税人,其支出以发票(包括按照规定由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对方为依法无需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或者从事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个人,其支出以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或者收款凭证及内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收款凭证应载明收款单位名称、个人姓名及身份证号、支出项目、收款金额等相关信息。
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判断标准是个人从事应税项目经营业务的销售额不超过增值税相关政策规定的起征点。
因此,贵公司与个人签订劳务合同支付劳务费用,如果属于小额零星经营业务其支出以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或者收款凭证及内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判断标准是个人从事应税项目经营业务的销售额不超过增值税相关政策规定的起征点。
【解答】您好!
请注意:“10月发放工资”与“10月申报个税”不是一个概念。“10月发放工资”,则当月代扣,次月申报;“10月申报个税”,乃是申报9月发放、代扣的个人所得税。
10月发工资(无论哪个月的),这时执行新法,按照新法扣下个人所得税;然后在11月15日前(符合规定也会顺延)申报。
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自2018年10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纳税人的工资、薪金所得,先行以每月收入额减除费用五千元以及专项扣除和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依照本决定第十六条的个人所得税税率表一(综合所得适用)按月换算后计算缴纳税款,并不再扣除附加减除费用。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新闻发布会,国家税务总局总审计师刘丽坚解读修改后的个人所得税法时提到,“借此机会,我还想提示大家,10月1日以后,发放工资的时候,各企业单位财务人员在扣缴个税时一定要记住,别忘了适用5000元新的费用标准和新的税率表,这样可以让我们的员工们享受到改革的红利。”
【解答】您好!
请参照税务总局2018年第28号公告第九条规定处理:对方为依法无需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或者从事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个人,其支出以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或者收款凭证及内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收款凭证应载明收款单位名称、个人姓名及身份证号、支出项目、收款金额等相关信息。
您好,最新的个税筹划表还没出来,敬请关注个税最新消息。
【解答】您好!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的通知》(财税字〔1995〕52号)明确,各种肉类罐头、肉类熟制品,不属于本货物的征税范围。
因此,上述“羊肉串生产加工销售”应当适用一般货物增值税税率16%,而非作为农业产品适用10%增值税税率。
【解答】您好!
既然“随时赎回”:
一、若执行2006版金融工具准则,可视具体情形按照交易性金融资产或者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核算;
二、若执行2017版金融工具准则,可以作为“债权投资”核算处理。
您好,针对您的问题,我补充以下几点:
1. 关于固定资产转移是否需要开具增值税发票。根据财税[2016]36号文,您问题描述的固定资产转移行为属于不征税项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发票管理若干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5号)附件《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编码表》中,列明的不征税项目开票代码包括:607资产重组涉及的不动产(资产重组涉及的不动产),因此,资产重组涉及的固定资产转移,理论上是可以开具不征税项目发票的,但在实务中,多数企业在资产重组中涉及的资产转移中,不开具发票,因资产重组的涉税事项必然要经过主管税务局,可以就是否开票问题请主管税务局予以明确。
2.关于债权转移问题。根据《合同法》第八十条,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据此规定,债权人转让债权的,应通知债务人,至于以何种方式通知,法律并未具体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收购、管理、处置国有银行不良贷款形成的资产的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规定:“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受让国有银行债权后,原债权银行在全国或者省级有影响的报纸上发布债权转让公告或通知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债权人履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十条第一款规定的通知义务。”此项规定,仅明确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债权转让可以通过公告方式即视同履行了告知义务,是否适用于所有债权人并没有规定。
因此,从法律的公平性推理,一般债权的转让,应先以书面方式告知债务人,在书面告知或其他方式无法告知到债务人时,选择登报方式公告告知债务人也视同履行了告知义务。
3.关于债务转移问题。根据《合同法》第八十四条,债务人将合同的义务全部或者部分转移给第三人的,应当经债权人同意。据此,债务转让的,应经债权人同意,实务中,原债务人、新债务人、债权人应签订协议,明确债务转移事项即视同经得债权人同意。
【解答】您好!
参考《2018年4月27日国家税务总局货物和劳务税司副司长林枫就增值税改革相关政策讲解》
一、怎么理解“从5月1日起”调整税率。
所谓“从5月1日起”,指的是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凡是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在5月1日之前的,一律适用原来17%、11%的税率纳税,按照原税率开具发票;相反,凡是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在5月1日之后的,则适用调整后的16%、10%的新税率纳税,按照新税率开具发票。
根据“财税〔2016〕36号”文件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四十五条 增值税纳税义务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并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比如营业收入已经确认,此时已经符合发票开具条件,但尚未收款也未收到索款凭证;但绝不是任意先开发票)。收讫销售款项,是指纳税人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过程中或者完成后收到款项。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是指书面合同确定的付款日期;未签订书面合同或者书面合同未确定付款日期的,为服务、无形资产转让完成的当天或者不动产权属变更的当天。
二、税率调整前后发票如何衔接。
按照上面确定的原则,纳税人在税率调整前已经按照原税率开具发票的业务,在5月1日以后,如果发生销售折让、中止或者退回的,纳税人按照原适用税率开具红字发票;如果因为开票有误需要重新开具发票的,先按照原适用税率开具红字发票,然后再重新开具正确的蓝字发票。纳税人在税率调整前没有开具发票的业务,如果需要补开发票,也应当按照原适用税率补开。
需要提醒大家的是,税控开票软件的税率栏次,默认显示的是调整后的税率,纳税人发生上述情况,需要手工选择原适用税率开具发票。
【解答】您好!
境内为境外代扣代缴的增值税,乃是境外企业所纳税款,自然不能由增内企业抵扣。
借:应付账款等
贷:银行存款
应交税费——代扣代交增值税
“应交税费——代扣代交增值税”这个科目发生额在贷方(不似购进货物进项税额在借方,可以抵减贷方销项税额),也没法抵扣啊。
【解答】您好!
个人所得税方面关于“工资薪金”的范围要比企业所得税方面要大,既包含工资补贴奖金之类,也包含职工福利、非货币福利以及职工因任职或者受雇而得其他待遇,而企业所得税对于这些项目皆另有扣除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条第(一)项及第十条相关规定,工资、薪金所得,是指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个人所得的形式,包括现金、实物、有价证券和其他形式的经济利益。据此规定,职工福利,也属于工资薪金所得范围,应当一并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另外,国家税务总局纳税服务司2012年5月7日解答,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原则,对于发给个人的福利,不论是现金还是实物,均应缴纳个人所得税。但目前对于集体享受的、不可分割的、非现金方式的福利,原则上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国家税务总局在官方网站进行2018年第三季度税收政策解读也明确,对于任职受雇单位发给个人的福利,不论是现金还是实物,依法均应缴纳个人所得税。但对于集体享受的、不可分割的、未向个人量化的非现金方式的福利,原则上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解答】您好!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不动产进项税额分期抵扣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5号)第二条、第三条相关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6年5月1日后取得并在会计制度上按固定资产核算的不动产,发生的不动产在建工程,购进货物和设计服务、建筑服务,用于新建不动产,或者用于改建、扩建、修缮、装饰不动产并增加不动产原值超过50%的,其进项税额依照本办法有关规定分2年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上述各项之中:
一、若会计核算时土地使用权结转厂房价值,则属于分期抵扣情形。若始终单独核算,则可一次依法抵扣。
二、设计费属于“设计服务”,自当分期抵扣。
三、咨询费(咨询服务)、环评费(鉴证服务)、审图服务费(鉴证服务)属于“鉴证咨询服务”,可以依法一次抵扣。
若上述购进若已明确其用途,至于“厂房还未动工”,则并非先行一次抵扣之理由。若购进时尚未明确分期或者不得抵扣之用途,则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5号”第五条:购进时已全额抵扣进项税额的货物和服务,转用于不动产在建工程的,其已抵扣进项税额的40%部分,应于转用的当期从进项税额中扣减,计入待抵扣进项税额,并于转用的当月起第13个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第一条、第二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书立、领受本条例所列举凭证的单位和个人,都是印花税的纳税义务人,应当按照本条例规定缴纳印花税。
下列凭证为应纳税凭证:
1.购销、加工承揽、建设工程承包、财产租赁、货物运输、仓储保管、借款、财产保险、技术合同或者具有合同性质的凭证;
2.产权转移书据;
3.营业账簿;
4.权利、许可证照;
5.经财政部确定征税的其他凭证。
就是说,印花税乃是正列举征税,无论代付协议还是三方抹账,皆非上述所列。即使视为一方占用另外一方资金,而视为借款活动,根据《印花税税目税率表》的定义,缴纳印花税的借款合同限于银行及其他金融组织和借款人(不包括银行同业拆借)所签订的借款合同。除非上述双方,一方属于银行及其他金融组织,而另一方并非银行及其他金融组织,否则上述情形不属于印花税征税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