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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为房地产开发企业预收款,增值税纳税时点为开具增值税结算发票与进户(交钥匙)孰早确定。
【解答】您好!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 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
(四)将自产或者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
根据上述规定,贵公司新增燃气锅炉和酸再生设备需要使用自产的高清气作为燃料动力费,属于企业将自产货物用于连续生产,加工成另一产品,不需要视同销售确认收入。
仅供参考,具体请咨询当地税务机关。
【解答】您好!
新会计准则体系中资本公积的核算内容新会计准则体系中对资本公积的解释是:资本公积是企业收到投资者的超出其在企业注册资本(或股本)中所占份额的投资,以及直接计入所有者权益的利得和损失等。资本公积包括资本溢价(或股本溢价)和直接计入所有者权益的利得和损失等,总账科目下只设两个二级明细科目即:"资本溢价"和"其他资本公积"。
第一,新会计准则体系中,企业接受投资者投入的资本、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行使转换权利、将债务转为资本、发行权益性证券直接相关的手续费及佣金、同一控制下控股合并和吸收合并形成的长期股权投资及股份有限公司采用收购本公司股票方式减资的计入和调整相应的"资本公积——资本溢价或股本溢价"科目。
第二,《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中第十三条规定,投资企业对于被投资单位除净损益以外所有者权益的其他变动,企业按持股比例计算应享有的份额,贷记或借记"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科目。根据第十六条规定,处置权益法核算的长期股权投资,还应结转原已计入"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科目中相关的金额。
第三,《企业会计准则第3号——投资性房地产》中,自用房地产或作为存货的房地产转换为采用公允价值模式计量的投资性房地产时,按照"投资性房地产"科目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相应调整"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处置该项投资性房地产时,转销与其相关的"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计入当期损益。
第四,《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股份支付》中,以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换取职工或其他方提供服务的,应按权益工具授予日的公允价值,借记"管理费用"等科目,贷记"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在行权日,企业根据实际行权的权益工具数量,借记"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贷记"实收资本"或"股本",按其差额,借记或贷记"资本公积——资本溢价或股本溢价".第五,《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中,将持有至到期投资重分类为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或将可供出售金融资产重分类为持有至到期投资,按相关规定调整"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科目。
将可供出售金融资产重分类为采用成本或摊余成本计量的金融资产,对于原计入"资本公积"的相关金额,还应分别不同情况,相应调整"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科目。
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的后续计量,按相关规定,相应调整"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第六,《企业会计准则第24号——套期保值》中,资产负债表日,满足运用套期会计方法的现金流量套期和境外经营净投资套期产生的利得或损失,属于有效套期的,按规定应调整"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科目。
未分配利润不是资本公积核算的内容,因此,不可将未分配利润转增资本公积。
仅供参考,具体请咨询当地税务机关。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第四条 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
(八)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
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第四条 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八)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及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第十四条 下列情形视同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
(一)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提供服务,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
(二)单位或者个人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
(三)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因此,贵公司对受灾地区捐赠了一条路(修路),增值税、所得税作视同销售处理;所得税上由于不能通过慈善总会,属于非公益救济性捐赠,税前不能扣除。
二、根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
第四十四条 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价格明显偏低或者偏高且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的,或者发生本办法第十四条所列行为而无销售额的,主管税务机关有权按照下列顺序确定销售额:
(一)按照纳税人最近时期销售同类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的平均价格确定。
(二)按照其他纳税人最近时期销售同类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的平均价格确定。
(三)按照组成计税价格确定。组成计税价格的公式为:
组成计税价格=成本×(1+成本利润率)
成本利润率由国家税务总局确定。
【解答】您好!关于所有体育场馆无偿划拨贵公司经营管理的相关文件没有看到具体条款,对您的问题归纳如下并提供相关文件共参考。
1、国家无偿划拨资产涉税问题
2、母子公司无偿划拨资产涉税问题
3、国家可否直接划拨给母公司所属的子公司
一、国家无偿划拨资产涉税问题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29号
第一、企业接收政府划入资产的企业所得税处理
(一)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包括政府有关部门,下同)将国有资产明确以股权投资方式投入企业,企业应作为国家资本金(包括资本公积)处理。该项资产如为非货币性资产,应按政府确定的接收价值确定计税基础。
(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将国有资产无偿划入企业,凡指定专门用途并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70号)规定进行管理的,企业可作为不征税收入进行企业所得税处理。其中,该项资产属于非货币性资产的,应按政府确定的接收价值计算不征税收入。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将国有资产无偿划入企业,属于上述(一)、(二)项以外情形的,应按政府确定的接收价值计入当期收入总额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政府没有确定接收价值的,按资产的公允价值计算确定应税收入。
第二、母子公司无偿划拨资产涉税问题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促进企业重组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109号
三、关于股权、资产划转
对100%直接控制的居民企业之间,以及受同一或相同多家居民企业100%直接控制的居民企业之间按账面净值划转股权或资产,凡具有合理商业目的、不以减少、免除或者推迟缴纳税款为主要目的,股权或资产划转后连续12个月内不改变被划转股权或资产原来实质性经营活动,且划出方企业和划入方企业均未在会计上确认损益的,可以选择按以下规定进行特殊性税务处理:
1、划出方企业和划入方企业均不确认所得。
2、划入方企业取得被划转股权或资产的计税基础,以被划转股权或资产的原账面净值确定。
3、划入方企业取得的被划转资产,应按其原账面净值计算折旧扣除。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产(股权)划转企业所得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40号
一、《通知》第三条所称“100%直接控制的居民企业之间,以及受同一或相同多家居民企业100%直接控制的居民企业之间按账面净值划转股权或资产”,限于以下情形:
(一)100%直接控制的母子公司之间,母公司向子公司按账面净值划转其持有的股权或资产,母公司获得子公司100%的股权支付。母公司按增加长期股权投资处理,子公司按接受投资(包括资本公积,下同)处理。母公司获得子公司股权的计税基础以划转股权或资产的原计税基础确定。
(二)100%直接控制的母子公司之间,母公司向子公司按账面净值划转其持有的股权或资产,母公司没有获得任何股权或非股权支付。母公司按冲减实收资本(包括资本公积,下同)处理,子公司按接受投资处理。
(三)100%直接控制的母子公司之间,子公司向母公司按账面净值划转其持有的股权或资产,子公司没有获得任何股权或非股权支付。母公司按收回投资处理,或按接受投资处理,子公司按冲减实收资本处理。母公司应按被划转股权或资产的原计税基础,相应调减持有子公司股权的计税基础。
(四)受同一或相同多家母公司100%直接控制的子公司之间,在母公司主导下,一家子公司向另一家子公司按账面净值划转其持有的股权或资产,划出方没有获得任何股权或非股权支付。划出方按冲减所有者权益处理,划入方按接受投资处理。
第三、国资委可否将资产直接划拨给母公司所属的子公司
没有明确文件规定是否可以。但参考上述文件规定,应先划入母公司,再由母公司划入子公司,因为政府是通过母公司间接控制子公司的。
仅供参考,具体请咨询当地税务机关。
根据贵公司提供的资料“首次购买金税盘和维护费480元,本来是不用认证发票,全额抵税,现在已经认证了”,进项税重复抵扣了,做进项税额转出处理,借:管理费用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贷:银行存款 ,借:管理费用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转出),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减免税款) 贷:管理费用。
【解答】您好!
目前税法尚无此类限制。
【解答】您好!
请参考以下两个答疑
(一)5月6日国家税务总局政策解答政策组发言材料
“9.一般纳税人发生超出税务登记范围业务,是自开发票还是由税务机关代开发票?
答:一般纳税人一律自开增值税发票。”
(二)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营改增期间增值税发票相关问题解答
“四、增值税发票的开具范围
纳税人的经营业务日趋多元化,在主营范围以外也会发生其他属于增值税应税范围的经营活动。所以纳税人自行开具增值税发票或向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增值税发票时,不受其营业执照中的营业范围限制,只要发生真实的应税业务均可开具增值税发票。”
两个税务答疑可以佐证,超出经营范围开票,是为税务机关所许可,只要业务属实、票实相符则可依法开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二十八条:单位和个人在开具发票时,必须做到按照号码顺序填开,填写项目齐全,内容真实,字迹清楚,全部联次一次打印,内容完全一致,并在发票联和抵扣联加盖发票专用章。
【解答】您好!
印花税征收方式有二:
(一)依合同征收。合同上金额即为计税依据。此种方式下,若未签订合同,则不缴纳印花税。
(二)核定征收。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印花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4]150号)规定:税务机关核定征收印花税,应根据纳税人的实际生产经营收入,参考纳税人各期印花税纳税情况及同行业合同签订情况,确定科学合理的数额或比例作为纳税人印花税计税依据。
具体是否缴纳,须依上述征收方式而定。
【解答】您好!
一、发票开具时点有二: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二十六条:填开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在发生经营业务确认营业收入时开具发票。未发生经营业务一律不准开具发票。
(二)《国家税务总局货物和劳务税司关于做好增值税发票使用宣传辅导有关工作的通知》(税总货便函〔2017〕127号)第二章第一节:四、纳税人应在发生增值税纳税义务时开具发票。“财税〔2016〕36号”文件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则规定,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并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收讫销售款项,是指纳税人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过程中或者完成后收到款项。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是指书面合同确定的付款日期;未签订书面合同或者书面合同未确定付款日期的,为服务、无形资产转让完成的当天或者不动产权属变更的当天。需要特别注意的是,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全面推开营改增督促落实领导小组办公室编著的《全面推开营改增业务操作指引》一书的解读,以开具发票的当天为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前提,是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
二、对于建筑服务来讲:
(一)纳税义务之发生不能单以“收款”,还须发生应税行为;
(二)不是无条件任意开具“发票”,然后确认纳税义务,开具发票亦须发生应税行为。
【解答】您好!
会计处理应当按照会计原则,《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及其应用指南要求:企业应当对所有固定资产计提折旧。但是,已提足折旧仍继续使用的固定资产和单独计价入账的土地除外。固定资产应当按月计提折旧,当月增加的固定资产,当月不计提折旧,从下月起计提折旧;当月减少的固定资产,当月仍计提折旧,从下月起不计提折旧。
根据《关于设备 器具扣除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执行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46号)三、企业选择享受一次性税前扣除政策的,其资产的税务处理可与会计处理不一致。税务总局对于本公告解读明确固定资产税务处理可与会计处理不一致:企业会计处理上是否采取一次性税前扣除方法,不影响企业享受一次性税前扣除政策,企业在享受一次性税前扣除政策时,不需要会计上也同时采取与税收上相同的折旧方法。
【解答】您好!
印花税征收方式有二:
(一)依合同征收。合同上金额即为计税依据。此种方式下,若未签订合同,则不缴纳印花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规定,购销合同的计税依据为合同上载明的“购销金额”。而在实际经济活动中,购销合同中的“购销金额”是否包含增值税,根据国家税务总局2016年4月25日视频会议有关政策口径解读明确,按照《印花税暂行条例》规定,依据合同所载金额确定计税依据。合同中所载金额和增值税分开注明的,按不含增值税的合同金额确定计税依据,未分开注明的,以合同所载金额为计税依据。
(二)核定征收。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印花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4]150号)规定:税务机关核定征收印花税,应根据纳税人的实际生产经营收入,参考纳税人各期印花税纳税情况及同行业合同签订情况,确定科学合理的数额或比例作为纳税人印花税计税依据。
具体是否缴纳,须依上述征收方式而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