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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答】您好!《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 财税[2011]70号):经国务院批准,现就企业取得的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通知如下:
从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其他部门取得的应计入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凡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
(一)企业能够提供资金拨付文件,且文件中规定该资金的专项用途;
(二)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对该资金有专门的资金管理办法或具体管理要求;
(三)企业对该资金以及以该资金发生的支出单独进行核算。
同时规定,根据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上述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资产,其计算的折旧、摊销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仅供参考,具体请咨询当地税务机关。
不可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营改增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1号 规定,纳税人销售活动板房、机器设备、钢结构件等自产货物的同时提供建筑、安装服务,不属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文件印发)第四十条规定的混合销售,应分别核算货物和建筑服务的销售额,分别适用不同的税率或者征收率。因此,贵公司上述业务应在合同中约定设备价款和安装服务款项,而不能开具30%的设备款+70%的工程款,建议签订补充协议明确此事项。
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8号
第四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中的一般纳税人(以下简称一般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按照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当期销售房地产项目对应的土地价款后的余额计算销售额。销售额的计算公式如下:
销售额=(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当期允许扣除的土地价款)÷(1+11%)
第五条 当期允许扣除的土地价款按照以下公式计算:
当期允许扣除的土地价款=(当期销售房地产项目建筑面积÷房地产项目可供销售建筑面积)×支付的土地价款
当期销售房地产项目建筑面积,是指当期进行纳税申报的增值税销售额对应的建筑面积。
房地产项目可供销售建筑面积,是指房地产项目可以出售的总建筑面积,不包括销售房地产项目时未单独作价结算的配套公共设施的建筑面积。
支付的土地价款,是指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或受政府委托收取土地价款的单位直接支付的土地价款。
第六条 在计算销售额时从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中扣除土地价款,应当取得省级以上(含省级)财政部门监(印)制的财政票据。
因此,根据上述政策营改增后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按照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当期销售房地产项目对应的土地价款后的余额计算销售额,计算缴纳增值税。此种方法只是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增值税上处理的方法,对应的土地价款抵减收入只在增值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一中体现,不需要做会计处理。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发票,是指在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中,开具、收取的收付款凭证。因此,通常情况下,发票金额与结算金额是一致的。根据贵公司提供的资料,营改增后开票大于实收楼款,说明存在多开票或部分虚开,因此,贵公司应按规定冲回多开具的发票金额,是的发票金额与结算金额是一致后确认收入。
1.同工程安装,不使用建筑业建造合同; 按照《企业会计制度》并参考财会[2003]27号 《施工企业会计核算制度》进行会计核算。
2.主要缴纳增值税,所得税,印花税;
3.优惠政策:通常情况下可分析是否满足财税[2015]119号 研发费加计扣除;是否可以享受安全环保设备抵减等政策,具体可查阅《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节能节水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和安全生产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48号)。
这个问题在实务处理中有很多种可能,退税、免税都有可能。我的意见是企业可根据国税2013年30号公告规定,先申报出口退税,然后向税务机关申报不能收汇的情况说明,然后根据当地税务机关的要求做相应处理。大概率结果是货物出口金额与收到的赔偿款金额之间的差额不能退税,按免税处理,对应的进项税额转出。
个人代开增值税发票需要资料:本人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验原件,留复印件);运输合同;《代开增值税发票缴纳申报单》。需要缴纳增值税及城建税等附加税费、个人所得税、印花税。
【解答】您好!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70号)规定,纳税人允许抵扣的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是指纳税人2009年1月1日以后(含1月1日,下同)实际发生,并取得2009年1月1日以后开具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上注明的或者依据增值税扣税凭证计算的增值税税额。
根据上述规定,纳税人允许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是指2009年1月1日以后(含1月1日)实际发生的(除自用的应征消费税的摩托车、汽车、游艇以外),要么单纯用于增值税应税项目,要么既用于增值税应税项目(不含免征增值税项目)也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以下简称免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固定资产。因此,办公室所安装的空调,由于不是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其购进的进项税额可以抵扣
仅供参考,具体请咨询当地税务机关。
【解答】您好!关于共用电表如何分摊问题目前国家没有专门的文件规定。
根据《会计基础工作规范》(财会字[1996]19号)第五十一条规定,“一张原始凭证所列支出需要几个单位共同负担的,应当将其他单位负担的部分,开给对方原始凭证分割单,进行结算。原始凭证分割单必须具备原始凭证的基本内容:凭证名称、填制凭证日期、填制凭证单位名称或者填制人姓名、经办人的签名或者盖章、接受凭证单位名称、经济业务内容、数量、单价、金额和费用分摊情况等。
因此,可以用分割单来解决财务列支问题。当电费增值税是可以抵扣的,如果其他企业想抵扣进项税就必须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参照地方文件,比如《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代购电力产品发票开具问题的公告》公告2017年3号
一、本公告所称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简称一般纳税人)通过非一般纳税人电表总表单位向供电企业代购电力产品,是指实际耗用电力的一般纳税人(以下简称实际用电企业)先将电费支付给电表总表单位,再由电表总表单位支付给供电企业。
电表总表单位先行为实际用电企业垫付电费的,实际用电企业不得按本公告规定要求供电企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二、商业银行、电信企业(含中国铁塔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通过电表总表单位代购电力的,按以下规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一)实际用电企业和电表总表单位双方根据内部电表,按期签字确认承租方生产经营实际耗用情况,共同填制《非直供电总分表单位电费分割单》(见附件1,以下简称《分割单》),由实际用电企业持分割单和电费普通发票复印件到供电企业办理开票手续。实际用电企业在同一县(市、区)范围内通过多个电表总表单位代购电力的,应按月汇总《分割单》,填制《非直供电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分表电费汇总表》(见附件2,以下简称《汇总表》),连同分割单、电费普通发票复印件一并提交给供电企业汇总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并对原普通发票开具相应红字发票。
实际用电企业应事先向供电企业提供电表总表单位在供电企业登记的单位名称、电表表号等信息,如有增减变动的,实际用电企业应在发生变动后10个工作日内将变动信息提交给供电企业。
(二)供电企业按《汇总表》注明的电量、金额等,向实际用电企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三、商业银行、电信企业以外的其他一般纳税人通过电表总表单位代购电力的,按以下规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一)实际用电企业和电表总表单位双方根据内部电表,按期签字确认承租方生产经营实际耗用情况,共同填制《分割单》,作为提交给供电公司作为向不同销售对象开具发票的凭证。
(二)电表总表单位携带缴纳电费银行回单、电费普通发票原件及《分割单》到供电企业办理开票手续。
供电企业收回原来开具的普通发票,并开具相应的红字发票。按《分割单》向实际用电企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按原普通发票注明的价税合计数与新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价税合计数的差额,向电表总表单位重新开具普通发票。
四、供电企业根据本公告第一条至第三条规定向实际用电企业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凡供电企业在向电表总表单位收取电费时已计提销项税额的,在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时不需要重复计提销项税额。
五、供电企业为实际用电企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时,应核对以下信息:
(一)分割单所有项目是否填写完整;
(二)分割单上填写的实际用电企业的用电量是否超过总表电量;
(三)分割单上填写的实际用电企业电费金额是否超过电费普通发票上的电费金额。
六、实际用电企业、电表总表单位和供电企业应将分割单、款项支付凭证等原始资料留存备查,以便核实业务真实性。实际用电企业、电表总表单位对上述资料的真实性负责。
建议:咨询当地税务机关。
可以凭借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教书办理出口退税。
一、你公司 要开发票:电脑20万元,提供技术服务10万元,不能混在一起开30万元技术服务费,因为开发票要据实开具,这是开发票的基本规定。
二、一张发票上,可以同时开出售电脑、技术服务费的业务,如果你的客户要求这两个业务分别开发票,就按客户要求分别开。
三、电脑没有中间差价,不影响开发票,但也不是混合销售,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服务又涉及货物,为混合销售。
四、你公司以技术服务为主的企业,按你说的 这项业务,不能全部开成技术服务费发票。
五、购进电脑放到“库存商品”科目,没有差价,记帐时,入库存和出库存都是一个数字就行了。
根据国税发[2010]75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新加坡共和国政府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及议定书条文解释》的通知第一条“我国对外所签协定有关条款规定与中新协定条款规定内容一致的,中新协定条文解释规定同样适用于其他协定相同条款的解释及执行。”
75号文中对第五款常设机构解释的三.3.:同一企业从事的有商业相关性或连贯性的若干个项目应视为“同一项目或相关联的项目”。这里所说的“商业相关性或连贯性”,需视具体情况而定,在判断若干个项目是否为关联项目时,应考虑下列因素:
(1)这些项目是否被包含在同一个总合同里;
(2)如果这些项目分属于不同的合同,这些合同是否与同一人或相关联的人所签订;前一项目的实施是否是后一项目实施的必要条件;
(3)这些项目的性质是否相同;
(4)这些项目是否由相同的人员实施;等。
该员工的境外保险若符合下列规定,则不需要走非贸付汇程序。《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税务备案有关问题的公告》(【2013】40号)第三条:境内机构和个人对外支付下列外汇资金,无需办理和提交《备案表》:
......
(五)保险项下保费、保险金等相关费用;
......
根据背景,由于员工先行垫付,要有保险单据作为入账和符合“保险费”的证明。境外保险公司作为非居民,实务中是否扣缴增值税有不同操作。境外非居民在此保单上是否构成“机构、场所”或“常设机构”,要根据保险公司所在国和中国是否有税收协定来分析所得税的影响。若有协定且根据不构成常设机构,就无需缴纳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