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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十一条 纳税人发生应税销售行为,应当向索取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购买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并在增值税专用发票上分别注明销售额和销项税额。
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一)应税销售行为的购买方为消费者个人的;
(二)发生应税销售行为适用免税规定的。
二、只要符合以上规定,皆可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适用税率、征收率取决于纳税人类型及业务情况。适用3%征收率情形包括:
(一)小规模纳税人发生一般应税销售行为(特定情形另有规定,比如销售、出租不动产则为5%);
(二)一般纳税人发生部分简易计税活动,比如:
1. 应当依照3%征收率计税的项目
(1)拍卖行受托拍卖应税货物;
(2)寄售商店代销物品(包括居民个人寄售的物品在内) ;
(3)典当业销售死当物品;
(4)经国务院或国务院授权机关批准的免税商店零售的免税品;
(5) 自来水公司销售自来水;
(6) 资管产品管理人运营资管产品过程中发生的增值税应税行为;
(7) 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为房屋建筑的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提供工程服务,建设单位自行采购全部或部分钢材、混凝土、砌体材料、预制构件的;
(8)提供物业管理服务的纳税人转售自来水;
2.选择适用3%征收率计税的项目
(1)单采血浆站销售非临床用人体血液;
(2)县级及县级以下小型水力发电单位销售自产的电力;
(3)销售自产的建筑用和生产建筑材料所用的砂、土、石料;
(4)销售以自己采掘的砂、土、石料或其他矿物连续生产的砖、瓦、石灰(不含粘土实心砖、瓦) ;
(5)销售(含自产和经营)用微生物、微生物代谢产物、动物毒素、人或动物的血液或组织制成的生物制品;
(6)销售自产的商品混凝土(仅限于以水泥为原料生产的水泥混凝土) ;
(7)销售自产的自来水;
(8)提供公共交通运输服务(包括公交客运、长途客运、城市轻轨、轮客渡、出租车、班车、地铁) ;
(9)以2016年4月30日前开工的高速公路提供道路通行服务;
(10)为建筑工程老项目提供的建筑服务:
(11)为甲供工程提供建筑服务;
(12)以清包工方式提供建筑服务;
(13)一般纳税人销售自产机器设备的同时提供安装服务,应分别核算机器设备和安装服务的销售额,安装服务可以按照甲供工程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14)一般纳税人销售外购机器设备的同时提供安装服务,如果已经按照兼营的有关规定,分别核算机器设备和安装服务的销售额,安装服务可以按照甲供工程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15)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提供特定涉农贷款服务;
(16)农村信用社、村镇银行、农村资金互助社、由银行业机构全资发起设立的贷款公司、法人机构在县(县级市、区、旗)及县以下地区的农村合作银行和农村商业银行提供金融服务;
(17) 对中国农业银行纳入“三农金融事业部”改革试点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分行下辖的县域支行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分行下辖的县域支行提供特定涉农贷款服务;
(18)经认定的动漫企业为开发动漫产品提供动漫脚本编撰、形象设计、背景设计、动画设计、分镜、动画制作、摄制、描线、上色、画面合成、配音、配乐、音效合成、剪辑、字幕制作、压缩转码(面向网络动漫、手机动漫格式适配)服务,以及在境内转让动漫版权(包括动漫品牌、形象或者内容的授权及再授权);
(19)非企业性单位提供研发和技术、信息技术、鉴证咨询,技术转让、技术开发服务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销售技术、著作权等无形资产;
(20)提供装卸搬运服务、仓储服务、收派服务;
(21)以纳入营改增试点之日前取得的有形动产为标的物提供经营租赁服务,在纳入营改增试点之日前签订的尚未执行完毕的有形动产租赁合同;
(22)提供电影播映服务;
(23)提供文化体育服务;
(24)提供非学历教育服务、教育辅助服务。
政策原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民政部关于继续实施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46号)一、对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的,在3年内按每户每年8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
我先举一个反例:按照您的想法,如果扣减增值税,同步扣减附加税费。然而,如果本期增值税恰好8000元,扣减8000元增值税,然后同步扣减800元附加税费(假设附征率10%),这样合计扣减8800元,岂非违背上述文件?
因此,我认为主管税务局的说法正确,这样给您解释一下:这里面,是“申报——扣减——划款”的程序。计算、申报时,当然附加税费同步按照增值税金额计算;税款既已算完,则依上述文件依次扣减,则与二者匹配计算已无关系;然后,根据扣减后差额划款即可。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条:个人所得的形式,包括现金、实物、有价证券和其他形式的经济利益。所得为实物的,应当按照取得的凭证上所注明的价格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无凭证的实物或者凭证上所注明的价格明显偏低的,参照市场价格核定应纳税所得额。所得为有价证券的,根据票面价格和市场价格核定应纳税所得额。所得为其他形式的经济利益的,参照市场价格核定应纳税所得额。《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三条、第六条规定,利息、股息、红利所得,以每次收入额为应纳税所得额。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百分之二十。
借:应付股利
贷:主营业务收入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注:以上二项构成房屋市场公允含税价,由于房屋不能拆分,只能依照公允含税价/(1-20%)*20%倒推个人所得税,不含税收入、增值税销项税额、个人所得税三者合计构成“应付股利”)
应交税费——应交个人所得税
借:主营业务成本
贷:开发商品
借:利润分配——应付股利
贷:应付股利
您好!自建不动产用于出租,对于您的企业来讲,就是将该自建房地产出租,应该不存在自己出租好还是转租合适的问题,因为无论该房产经过几道出租环节,您的企业只涉及第一道出租环节,缴纳增值税(按新老项目,税率为10%或5%)及附加税,房产税(从租12%)、企业所得税、印花税。
您好,
目前对于废弃的直接销售的,无税收优惠政策。
一、对于报废汽车、报废摩托车、报废船舶、废旧电器电子产品、废旧农机具、报废机器设备、废旧生活用品、工业边角余料、建筑拆解物等产生或拆解出来的废钢铁生产的炼钢炉料,符合下列条件,可即征即退增值税30%:
1.产品原料95%以上来自所列资源;
2.炼钢炉料符合《废钢铁》(GB4223-2004)规定的技术要求;
3.法律、法规或规章对相关废旧产品拆解规定了资质条件的,纳税人应当取得相应的资质;
4.纳税人符合工业和信息化部《废钢铁加工行业准入条件》的相关规定;
5.炼钢炉料的销售对象应为符合工业和信息化部《钢铁行业规范条件》或《铸造行业准入条件》并公告的钢铁企业或铸造企业。
二、垃圾处理劳务可即征即退增值税70%
垃圾处理指:是指运用填埋、焚烧、综合处理和回收利用等形式,对垃圾进行减量化、资源化和无害化处理处置的业务。
【文件依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增值税优惠目录>的通知》(财税〔2015〕78号)
二、纳税人从事《目录》所列的资源综合利用项目,其申请享受本通知规定的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时,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属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二)销售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不属于国家发展改革委《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中的禁止类、限制类项目。
(三)销售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不属于环境保护部《环境保护综合名录》中的“高污染、高环境风险”产品或者重污染工艺。
(四)综合利用的资源,属于环境保护部《国家危险废物名录》列明的危险废物的,应当取得省级及以上环境保护部门颁发的《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且许可经营范围包括该危险废物的利用。
(五)纳税信用等级不属于税务机关评定的C级或D级。
纳税人在办理退税事宜时,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其符合本条规定的上述条件以及《目录》规定的技术标准和相关条件的书面声明材料,未提供书面声明材料或者出具虚假材料的,税务机关不得给予退税。
一、增值税方面
土地使用权补偿费不征增值税。根据《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3:“一、下列项目免征增值税(三十八)土地所者出让土地使用权和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归还给土地所有者。”
二、企业所得税方面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政策性搬迁所得税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2012年第40号公告)相关规定:企业在搬迁期间发生的搬迁收入和搬迁支出,可以暂不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而在完成搬迁的年度,对搬迁收入和支出进行汇总清算。企业的搬迁收入,扣除搬迁支出后的余额,为企业的搬迁所得。企业应在搬迁完成年度,将搬迁所得计入当年度企业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纳税。
三、土地增值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免征土地增值税:(二)因国家建设需要依法征用、收回的房地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条例第八条(二)项所称的因国家建设需要依法征用、收回的房地产,是指因城市实施规划、国家建设的需要而被政府批准征用的房产或收回的土地使用权。因城市实施规划、国家建设的需要而搬迁,由纳税人自行转让原房地产的,比照本规定免征土地增值税。
四、印花税
根据《印花税税目税率表》规定:产权转移书据,包括财产所有权和版权、商标专用权、专利权、专有技术使用权等转移书据、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商品房销售合同。立据人应按所载金额万分之五贴花。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花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规定》(91)国税发155号文件十、“产权转移书据”税目中“财产所有权”的转移书据的征税范围如何划定? “财产所有权”转移书据的征税范围是:经政府管理机关登记注册的动产、不动产的所有权转移所立的书据,以及企业股权转让所立的书据。因此,“土地收储”并非印花税征收范围。
以上也是基于个人对于税法理解,谨慎起见,也建议您持政府文件、相关协议等资料,直接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确认一下。
此问题可以参考原安徽省地方税务局答疑《宿舍是否征收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发布日期:2017-05-08 时间较近,省级答复,足可借鉴)
咨询内容:
我单位将自有住房(非公有住房和廉租房)无偿提供给本单位职工作为宿舍,对该住房是否征收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
回复内容: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83号)第二条规定:“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内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为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缴纳土地使用税。”
2.根据《国家税务局关于土地使用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1988)国税地字第15号 )第四条规定:“关于纳税人的确定:土地使用税由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或个人缴纳。”
因此,您企业需依照上述文件规定缴纳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您好!我个人建议首先从摸清家底(资产清查)入手,掌握企业的真实情况;其次对照着内账,盘查各科目的账务情况;再次找出内外账的差异点,衡量调整的风险;最后将差异调整,归为一本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按照国家规定,单位为个人缴付和个人缴付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从纳税义务人的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0号)第一条规定:企事业单位按照国家或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缴费比例或办法实际缴付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免征个人所得税;个人按照国家或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缴费比例或办法实际缴付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允许在个人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企事业单位和个人超过规定的比例和标准缴付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应将超过部分并入个人当期的工资、薪金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
根据上述规定,外籍人员在中国境内依照中国相关规定缴纳的社保及公积金可以从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企业为外籍员工支付或负担的各类境外社保费用以及外籍个人支付的各类境外社保费用,不允许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均应计入雇员个人的工资、薪金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
一、若为保本产品,实则贷款利息
(一)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的定义:贷款,是指将资金贷与他人使用而取得利息收入的业务活动。各种占用、拆借资金取得的收入,包括金融商品持有期间(含到期)利息(保本收益、报酬、资金占用费、补偿金等)收入、信用卡透支利息收入、买入返售金融商品利息收入、融资融券收取的利息收入,以及融资性售后回租、押汇、罚息、票据贴现、转贷等业务取得的利息及利息性质的收入,按照贷款服务缴纳增值税;以货币资金投资收取的固定利润或者保底利润,按照贷款服务缴纳增值税。根据《关于明确金融 房地产开发 教育辅助服务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40号)第一点:(财税〔2016〕36号)第一条第(五)项第1点所称“保本收益、报酬、资金占用费、补偿金”,是指合同中明确承诺到期本金可全部收回的投资收益。
(二)另外还会涉及企业所得税(利息收入)、附加税费,若销售方具有金融企业资质,还会涉及印花税(借款合同)。
二、若为非保本产品,实则股权投资收益
(一)此非增值税征收范围
(二)免征企业所得税。但若持股不超过12个月,则须缴纳企业所得税。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为免税收入。同时,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三条的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所称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是指居民企业直接投资于其他居民企业取得的投资收益,不包括连续持有居民企业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足12个月取得的投资收益。
三、账务处理方面,可视情况作为持有至到期投资或者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即使非保本性质,通常难以行使股东全部权利,不太可能作为长期股权投资。
按照您的描述,本金部分可以通过“其他应付款”核算,利息部分作为“财务费用”。
收到款项
借:银行存款
贷:其他应付款
分期支付款项
借:其他应付款
财务费用
贷:银行存款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 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二、参考《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具体业务问题的通知》(苏国税发[2004]97号)第四条:私车公用发生的费用应凭真实、合理、合法凭据,准予税前扣除。对应由个人承担的车辆购置税、折旧费以及保险费等不得税前扣除。
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第四条:税前扣除凭证在管理中遵循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原则。真实性是指税前扣除凭证反映的经济业务真实,且支出已经实际发生;合法性是指税前扣除凭证的形式、来源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等相关规定;关联性是指税前扣除凭证与其反映的支出相关联且有证明力。比如《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若干企业所得税业务政策问题的通知》(京地税企[2003]646号)第三条:对纳税人因工作需要租用个人汽车,按照租赁合同或协议支付的租金,在取得真实、合法、有效凭证的基础上,允许税前扣除;对在租赁期内汽车使用所发生的汽油费、过路过桥费和停车费,在取得真实、合法、有效凭证的基础上,允许税前扣除。其它应由个人负担的汽车费用,如车辆保险费、维修费等,不得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具体把握口径,也建议您直接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一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