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核算与报告
- 内控与合规
- 计划与分析
- 成本与绩效
- 财务BP
- 资本财务
- 税务合规
- 税务筹划
- 跨境税务
数字化转型
- 财务信息系统与数字化
- 财务共享中心
- 数字化应用
- 人际技能
- 职业生涯与发展
- 商业技能
- 全民财务
- 管理者财务思维
- 老板财税
【解答】您好!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增值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5〕192号)一、(三):纳税人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支付运输费用,所支付款项的单位,必须与开具抵扣凭证的销货单位、提供劳务的单位一致,才能够申报抵扣进项税额,否则不予抵扣。
也就是说谁收款、谁开票,收款单位、开票单位、销货单位应当是一致的。您须明白,“项目负责人”并“公司”并非一个主体;向项目负责人支付款项不等于向公司支付款项。因此,上述处理是不妥的。
您好,请参考时老师相关问题的解答: https://www.bolue.cn/question/toquestion/9344
《财政部关于取消、调整部分政府性基金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18号 二、调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政策
(一)扩大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免征范围。将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免征范围,由自工商注册登记之日起3年内,在职职工总数20人(含)以下小微企业,调整为在职职工总数30人(含)以下的企业。调整免征范围后,工商注册登记未满3年、在职职工总数30人(含)以下的企业,可在剩余时期内按规定免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二)设置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标准上限。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未超过当地社会平均工资(用人单位所在地统计部门公布的上年度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3倍(含)的,按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计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超过当地社会平均工资3倍以上的,按当地社会平均工资3倍计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的计算口径,按照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有关规定执行。
《财政部关于降低部分政府性基金征收标准的通知》财税[2018]39号
一、自2018年4月1日起,将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标准上限,由当地社会平均工资的3倍降低至2倍。其中,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平均工资未超过当地社会平均工资2倍(含)的,按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计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超过当地社会平均工资2倍的,按当地社会平均工资2倍计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根据上述规定,自2018年4月1日起,将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标准上限,由当地社会平均工资的3倍降低至2倍。
仅供参考,具体请咨询当地税务机关。
【解答】您好!
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企业因售出商品的质量不合格等原因而在售价上给的减让属于销售折让;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红字增值税发票开具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7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后,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应税服务中止等情形但不符合发票作废条件,或者因销货部分退回及发生销售折让,需要开具红字专用发票。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纳税人购进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支付或者负担的增值税额,为进项税额。货款既已扣除,而依全额抵扣;是为虚抵。您应将其法律规定向客户讲明;对方既然已经违法,您自可依法处置。
您好,老师在课程中有解释INT函数是向下取整,即(J4+1)/12 如果算出来是2.5取出来就是2,而实际2.5应该算是第3年。
【解答】您好!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二十八条:单位和个人在开具发票时,必须做到按照号码顺序填开,填写项目齐全,内容真实,字迹清楚,全部联次一次打印,内容完全一致,并在发票联和抵扣联加盖发票专用章。即发票开具应当与实际情况相符。
您应当据实开具发票。增值税范畴,租赁场地与租赁房屋并无区别;然而,房产税方面则有重大区别。若票实不符,则不逃避纳税义务之嫌。建议依据公允市场原则,据实开具发票。
【解答】您好!
增值税:
财税【2016】36号 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
第一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称境内)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以下称应税行为)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纳税人,应当按照本办法缴纳增值税,不缴纳营业税。
财税【2016】36号 附件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
(八)销售不动产。1.一般纳税人销售其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不含自建)的不动产,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减去该项不动产购置原价或者取得不动产时的作价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纳税人应按照上述计税方法在不动产所在地预缴税款后,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
根据上述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称境内)销售不动产,需要缴纳增值税。销售其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不含自建)的不动产,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减去该项不动产购置原价或者取得不动产时的作价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
城建税及教育附加:依据增值税为计算依据缴纳。
土地增值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条 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以下简称转让房地产)并取得收入的单位和个人,为土地增值税的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应依照本条例缴纳土地增值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土地增值税宣传提纲》的通知》 国税函发[1995]110号 四、土地增值税的征收范围是如何规定的?根据《条例》 的规定,凡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并取得收入的行为都应缴纳土地增值税。这样界定有三层含意:一是土地增值税仅对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征收,对转让集体土地使用权的不征税。这是因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国家为了公共利益,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集体土地实行征用,依法被征用后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未经国家征用的集体土地不得转让。如要自行转让是一种违法行为。对这种违法行为应由有关部门依照相关法律来处理,而不应纳入土地增值税的征税范围。
根据上述规定,贵公司转让无产权房屋,属于转让地上建筑物以及附着物取得的收入属于土地增值税征税范围。因此,对你公司转让地上的建筑物并取得收入,应当依法计算缴纳土地增值税;对转让集体土地使用权的不征税。
印花税:
《国家税务局关于印花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1〕155号)第十条规定,“产权转移书据”税目中“财产所有权”转移书据的征税范围是:经政府管理机关登记注册的动产、不动产的所有权转移所立的书据,以及企业股权转让所立的书据。因为无产权房屋不能在房产管理部门办理产权证书,因此,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无产权房屋,按“产权转移书据”税目缴纳印花税显然不妥当。
根据上述规定,销售无产权的房子不能按“产权转移数据”缴纳印花税,而印花税属于正列举,销售无产权的房子没有明确的税目,因此可以不缴纳印花税。
契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
第一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转移土地、房屋权属,承受的单位和个人为契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缴纳契税。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转移土地、房屋权属是指下列行为:
(一)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
(二)土地使用权转让,包括出售、赠与和交换;
(三)房屋买卖;
(四)房屋赠与;
(五)房屋交换。
前款第二项土地使用权转让,不包括农村集体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转移。
根据上述规定,购买方需要缴纳契税。
综上所述,贵公司转让政府以资产投入方式投入一处无产权房子和集体土地,应按上述规定缴纳增值税、城建税及教育附加、土地增值税(扣除集体土地转让部分)。到税务机关代开发票。
土地增值税的扣除项目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一些具体问题规定的通知》 财税字[1995]48号 十、关于转让旧房如何确定扣除项目金额的问题
转让旧房的,应按房屋及建筑物的评估价格、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地价款和按国家统一规定交纳的有关费用以及在转让环节缴纳的税金作为扣除项目金额计征土地增值税。对取得土地使用权时未支付地价款或不能提供已支付的地价款凭据的,不允许扣除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
仅供参考,具体请咨询当地税务机关。
【解答】您好!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房屋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计征房产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173号)第一条、第二条,对房产原值的构成作出进一步规定,为了维持和增加房屋的使用功能或使房屋满足设计要求,凡以房屋为载体,不可随意移动的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如给排水、采暖、消防、中央空调、电气及智能化楼宇设备等,无论在会计核算中是否单独记账与核算,都应计入房产原值,计征房产税。对于更换房屋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的,在将其价值计入房产原值时,可扣减原来相应设备和设施的价值;对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中易损坏、需要经常更换的零配件,更新后不再计入房产原值。
【解答】您好!
一、账务处理可据实来做。
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第四条、第十三条规定:税前扣除凭证在管理中遵循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原则。真实性是指税前扣除凭证反映的经济业务真实,且支出已经实际发生;合法性是指税前扣除凭证的形式、来源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等相关规定;关联性是指税前扣除凭证与其反映的支出相关联且有证明力。企业应当取得而未取得发票、其他外部凭证或者取得不合规发票、不合规其他外部凭证的,若支出真实且已实际发生,应当在当年度汇算清缴期结束前,要求对方补开、换开发票、其他外部凭证。补开、换开后的发票、其他外部凭证符合规定的,可以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如上所述,以个人名义取得发票,不得税前扣除。
【解答】您好!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金账簿印花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4〕25号):生产经营单位执行“两则”后,其“记载资金的账簿”的印花税计税依据改为“实收资本”与“资本公积”两项的合计金额。企业执行“两则”启用新账簿后,其“实收资本”和“资本公积”两项的合计金额大于原已贴花资金的,就增加的部分补贴印花。既然“审计后的金额比以前划入的金额高”,则应调整增加“实收资本”和“资本公积”之金额,并依法缴纳印花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增值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5〕192号)规定,纳税人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支付运输费用,所支付款项的单位,必须与开具抵扣凭证的销货单位、提供劳务的单位一致,才能够申报抵扣进项税额,否则不予抵扣。因此,三流一致是指票据流、物流(服务)、资金流“三流”一致。“开发企业将资金转入施工单位的一职工名下,现在施工企业给开发企业开具了增值税专用发票开发企业不给施工企业打款”,属于票据流、物流(服务)、资金流“三流”一致,存在进项税额不能抵扣风险。
【解答】您好!
按照您的描述,虽然您将其一并视为“工程代建管理服务”,但其实税法范畴确实包括几项服务,按照“财税〔2016〕36号”文件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相关定义,其中应当包括:“现代服务——文化创意服务——设计服务”、“建筑服务——工程服务”、“现代服务——鉴证咨询服务——鉴证服务”、“现代服务——商务辅助服务——经纪代理服务”等,您可对照文件附件《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确认一下,并依法分别开票、计税。
【解答】您好!
财税【2016】36号 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
第二十七条 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其中涉及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仅指专用于上述项目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包括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不动产。
纳税人的交际应酬消费属于个人消费。
根据上述规定,如果贵公司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不动产租赁按5%征收率开具的增值税进项专用发票,可以按发票注明的税额抵扣。
仅供参考,具体请咨询当地税务机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