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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现行税收政策,转让土地使用权及地上附着物,转让方需缴纳增值税及附加税费,如果属于营改增前后取得土地,可以到税务部门备案简易计税征收,征收率5%。由于您的问题需要我们进一步详细沟通、具体分析,需要贵公司更多的资料支持。如果贵公司需要同铂略的客服联系。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红字增值税发票开具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7号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简称“专用发票”)后,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应税服务中止等情形但不符合发票作废条件,或者因销货部分退回及发生销售折让,需要开具红字专用发票的,按以下方法处理:
(一)购买方取得专用发票已用于申报抵扣的,购买方可在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以下简称“新系统”)中填开并上传《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以下简称《信息表》,详见附件),在填开《信息表》时不填写相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信息,应暂依《信息表》所列增值税税额从当期进项税额中转出,待取得销售方开具的红字专用发票后,与《信息表》一并作为记账凭证。
因此,只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简称“专用发票”)后,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应税服务中止等情形但不符合发票作废条件,或者因销货部分退回及发生销售折让,可以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冲回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贵公司给客户开发票,前期开的是专票后期客户要改成普票,不符合上述政策规定,如果贵公司开具,属于未按规定开具增值税发票,存在被税务机关处罚的风险,如果不冲回存在虚开发票风险,可能倒查公司。
【解答】您好!
是的。依据财税〔2017〕56号文,资管产品管理人运营资管产品过程中发生的增值税应税行为,暂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3%的征收率缴纳增值税。
确切的表述应该是“保本”。财税〔2016〕140号文规定,金融商品持有期间(含到期)取得的非保本的上述收益,不属于利息或利息性质的收入,不征收增值税。
【解答】您好!
一、“财税〔2016〕36号”文件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十四条: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提供服务,视同销售服务(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一条 企业与其关联方之间的业务往来,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而减少企业或者其关联方应纳税收入或者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按照合理方法调整。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六条 企业或者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从事生产、经营的机构、场所与其关联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应当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或者支付价款、费用;不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或者支付价款、费用,而减少其应纳税的收入或者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进行合理调整。
【解答】您好!
可以通过自查,将社保基数和个税申报基数调整相符。
在要求社保足额缴纳背景下,企业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采取一些应对措施来降本增效,比如适度优化减少使用从业人员,适当配置退休返聘人员等。
在个税涉税风险的内部管控实务处理中,应当将工资总额与个人所得税的工资申报基数保持一致,计算的代扣个税数应与申报个税数相一致。
以上供参考。
【解答】您好!
首先明确一下,对外支付出口质量赔偿款不需要提供税务备案表。依据税务总局、外汇局2013年第40号公告第三条相关规定,境内机构发生在境外的进出口贸易佣金、保险费、赔偿款,无需办理和提交税务备案表。
从税务角度来看,个人认为,对外支付出口质量赔偿款不需要代扣代缴税款。
【解答】您好!
参考以下答疑:
一、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政策问题解答(八)十八、新三板的企业转让股权是否缴纳增值税?
答:《国务院关于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关问题的决定》(国发﹝2013﹞49号)规定,“市场建设中涉及税收政策的,原则上比照上市公司投资者的税收政策处理。”因此,转让新三板企业股权,按转让上市公司股权计算缴纳增值税。
江西国税的意见,是视为股票计算增值税。福建国税回复也认为应该征收增值税。另外,来自《中国税务报》的一篇文章也认为:新三板企业股权转让应按上市公司股票转让的增值税政策执行,按“金融商品转让”缴纳增值税。
二、厦门国税12366营改增热点问题(二十九)一、转让新三板的股权是否缴纳增值税?
答:新三板市场属于全国性的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权交易平台,目前交易形式有协议转让和做市交易,两者在流动性上存在一定的差异。在总局进一步明确前,视为股权转让,暂不征收增值税。
总之,此问题尚有争议,建议直接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一下。
【解答】您好!
“财税〔2016〕36号”文件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四十条规定: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服务又涉及货物,为混合销售。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按照销售货物缴纳增值税;其他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按照销售服务缴纳增值税。本条所称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包括以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为主,并兼营销售服务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在内。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中外合作办学等若干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42号)六、一般纳税人销售外购机器设备的同时提供安装服务,如果已经按照兼营的有关规定,分别核算机器设备和安装服务的销售额,安装服务可以按照甲供工程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须注意法律“特殊优于一般”规则:“财税〔2016〕36号”文件乃是一般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42号”乃是特殊规定)
一、若已按照兼营处理,则分别计税:
(一)销售一般货物,税率16%;
(二)安装服务;
1、可以选择简易计税,征收率3%,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2、也可选择一般计税,税率10%.
二、若未按照兼营处理,则依混合销售一并计税:
(一)若以生产及批发、零售为主营,则一并适用税率16%;
(二)若非生产及批发、零售为主营,则一并适用税率10%.
【解答】您好!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7号
第二条 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跨地区(指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下同)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分支机构的,该居民企业为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以下简称汇总纳税企业),除另有规定外,其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十一条 汇总纳税企业不得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
根据上述规定,分公司不得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因为企业所得税是法人所得税制,分公不具有法人资格,即使独立核算,企业所得税也应该与总公司汇总缴纳。
仅供参考,具体请咨询当地税务机关。
建议发票按商品名称对应的税收分类编码开具,废料按公允价格出售,无税收风险。
【解答】您好!
(1)这个政策单位价值不超过500万元的设备,是否包括安装费和设备的运费及其他分摊的费用。也就是计入固定资产的价值。
此问题没有明确规定,个人认为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八条相关规定,外购的固定资产,以购买价款和支付的相关税费以及直接归属于使该资产达到预定用途发生的其他支出为计税基础。《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第八条规定,外购固定资产的成本,包括购买价款、相关税费、使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所发生的可归属于该项资产的运输费、装卸费、安装费和专业人员服务费等。因此,上述相关税费也是计入固定资产计税基础适用一次性扣除政策。
(2)这个政策是否可以在企业所得税预缴时享受?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修订后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3号)相关规定,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或一次性扣除预缴享受。
(3)如果2018年新购进10辆汽车,单位价值在100万元以下,是否可以2018年享受5辆汽车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其余5辆汽车在2019年享受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这个优惠政策。
一、该政策之前提“单位价值不超过500万元”,既然上述汽车“单位价值在100万元以下”,则皆符合。
二、文件使用了“允许”措辞,即此项权利可以自行决定是否享受。
三、文件明确“单位价值不超过5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且无“全部选择适用或者全部不选择适用”之限制条件;则依据“法无禁止即可为”之原则,企业可以自行选择几辆汽车适用。
(4)如果企业选择享受财税〔2018〕54号这个优惠政策后,凡在2018年新购进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不超过500万元的,就都要按规定享受这个优惠政策;如果2018年未享受这个优惠政策,2019年是否还能享受2018年新购进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不超过500万元的这个优惠政策。请老师给予答复。
此问题同(3),税法并未作此要求,您只要符合文件条件,自可选择适用;注意,是“选择”适用,未要求您全部。
【解答】您好!
出口退税系统反馈信息:发票信息不存在,应该是认证信息还未到国税数据库,或者数据丢失。建议:直接和当地主管退税机关联系。
仅供参考,具体请咨询当地税务机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