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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答】您好!根据《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合理的管理费用可以在税前扣除。企业发生费用支出所取得的发票,按发票管理办法规定,名头与支付款项单位必须一致,否则,无法证明此项费用发生的真实性。
但你单位租用租用居民住宅,确实用于生产经营活动,在保证业务真实发生的前提下,租赁合同中约定了水电费及物业费由承租企业承担,明确由承租方支付,并且能够证明所交的水电费在租赁期内,开房主名头的水电费发票可以在税前扣除。
仅供参考,具体请咨询当地税务机关。
【解答】您好!“三包”包括规定期限内的包退、包修、包换三种情况。贵公司的“三包索赔费用”是那种情况呢?从两个方面答复如下:
1、如果贵公司是购买方且退货了,收取“三包索赔费用”,应确认为违约金性质的款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规定:“第二十条 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它经营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特殊情况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令2008年第50号)规定:“第十二条条例第六条第一款所称价外费用,包括价外向购买方收取的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滞纳金、延期付款利息、赔偿金、代收款项、代垫款项、包装费、包装物租金、储备费、优质费、运输装卸费以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
根据上述规定,贵公司收取的“三包索赔费用”不属于开具发票的范围,因此不可开具增值税发票。
2、如果贵公司是购买方且购买的产品并没有退,只是收取了“三包索赔费用”,应确认为折让。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第八条 企业已经确认销售商品收入的售出商品发生销售折让的,应当在发生时冲减当期销售商品收入。
销售折让属于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的,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29号——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销售折让,是指企业因售出商品的质量不合格等原因而在售价上给予的减让。
又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红字增值税发票开具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7号 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简称“专用发票”)后,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应税服务中止等情形但不符合发票作废条件,或者因销货部分退回及发生销售折让,需要开具红字专用发票的,按以下方法处理:
(一)购买方取得专用发票已用于申报抵扣的,购买方可在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以下简称“新系统”)中填开并上传《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以下简称《信息表》,详见附件),在填开《信息表》时不填写相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信息,应暂依《信息表》所列增值税税额从当期进项税额中转出,待取得销售方开具的红字专用发票后,与《信息表》一并作为记账凭证。
购买方取得专用发票未用于申报抵扣、但发票联或抵扣联无法退回的,购买方填开《信息表》时应填写相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信息。
销售方开具专用发票尚未交付购买方,以及购买方未用于申报抵扣并将发票联及抵扣联退回的,销售方可在新系统中填开并上传《信息表》。销售方填开《信息表》时应填写相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信息。
(二)主管税务机关通过网络接收纳税人上传的《信息表》,系统自动校验通过后,生成带有“红字发票信息表编号”的《信息表》,并将信息同步至纳税人端系统中。
(三)销售方凭税务机关系统校验通过的《信息表》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在新系统中以销项负数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应与《信息表》一一对应。
(四)纳税人也可凭《信息表》电子信息或纸质资料到税务机关对《信息表》内容进行系统校验。
根据上述规定,贵公司应依据对方开具红字发票冲产品成本及进项税转出。
仅供参考,具体请咨询当地税务机关。
【解答】您好!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企业清算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0号 三、企业清算的所得税处理包括以下内容: (一)全部资产均应按可变现价值或交易价格,确认资产转让所得或损失;
又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 第三十八条 被其他新技术所代替或已经超过法律保护期限,已经丧失使用价值和转让价值,尚未摊销的无形资产损失,应提交以下证据备案:
(一)会计核算资料;
(二)企业内部核批文件及有关情况说明;
(三)技术鉴定意见和企业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和财务负责人签章证实无形资产已无使用价值或转让价值的书面申明;
(四)无形资产的法律保护期限文件。
因此,注销时账面上的无形资产没摊销完,无形资产的余值应按上述规定进行处理。
仅供参考,具体请咨询当地税务机关。
【解答】您好!预收帐款挂如果都是不开票收入,应及时转入销售收入并按规定计提销项税。
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 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销售收入不及时入账会被认定为偷税。
根据《税收征管法》第三十二条 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期限解缴税款的,税务机关除责令限期缴纳外,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因销售收入入账不及时还会形成税款滞纳。
仅供参考,具体请咨询当地税务机关。
【解答】您好!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财政性资金、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1号)的规定,
一、财政性资金
(一)企业取得的各类财政性资金,除属于国家投资和资金使用后要求归还本金的以外,均应计入企业当年收入总额。
(二)对企业取得的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专项用途并经国务院批准的财政性资金,准予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
(三)纳入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组织按照核定的预算和经费报领关系收到的由财政部门或上级单位拨入的财政补助收入,准予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但国务院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本条所称财政性资金,是指企业取得的来源于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财政补助、补贴、贷款贴息,以及其他各类财政专项资金,包括直接减免的增值税和即征即退、先征后退、先征后返的各种税收,但不包括企业按规定取得的出口退税款;所称国家投资,是指国家以投资者身份投入企业、并按有关规定相应增加企业实收资本(股本)的直接投资。
另外,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70号)的规定,企业从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其他部门取得的应计入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凡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
(一)企业能够提供规定资金专项用途的资金拨付文件;
(二)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对该资金有专门的资金管理办法或具体管理要求;
(三)企业对该资金以及以该资金发生的支出单独进行核算。
因此,贵公司获得的政府对高新技术企业的补助,符合上述准予作为不征税收入的条件的,可依照上述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剔除;如不符合的,则应计入企业当年收入总额申报计征企业所得税。
仅供参考,具体请咨询当地税务机关。
此问题已回复。根据贵公司补充的资料“营改增之前,我们自始至终都是一般纳税人 我们公司是属于垃圾焚烧发电企业BOT项目”。增值税抵扣与企业是否处于基建期无关,与按政策能否抵扣或分期抵扣有关。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不动产进项税额分期抵扣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5号
第三条 纳税人2016年5月1日后购进货物和设计服务、建筑服务,用于新建不动产,或者用于改建、扩建、修缮、装饰不动产并增加不动产原值超过50%的,其进项税额依照本办法有关规定分2年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不动产原值,是指取得不动产时的购置原价或作价。
上述分2年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购进货物,是指构成不动产实体的材料和设备,包括建筑装饰材料和给排水、采暖、卫生、通风、照明、通讯、煤气、消防、中央空调、电梯、电气、智能化楼宇设备及配套设施。
第四条 纳税人按照本办法规定从销项税额中抵扣进项税额,应取得2016年5月1日后开具的合法有效的增值税扣税凭证。
上述进项税额中,60%的部分于取得扣税凭证的当期从销项税额中抵扣;40%的部分为待抵扣进项税额,于取得扣税凭证的当月起第13个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根据新的政府补助准则,此项补贴是与费用相关,应直接冲相应的费用。
A假定均选择简易计税,收到分包工程发票:
借:工程施工——合同成本87378.64
应交税费——简易计税2621.36
贷:银行存款或应付账款——丙公司90000
B收到总承包款
借:银行存款 190000
贷:工程结算 184466.02
应交税费——简易计税5533.98
C因题干未给出乙的完成工程累计发生合同成本,设为X,故无法计算
借:主营业务成本87378.64+X
工程施工——合同毛利 184466.02-(87378.64+X)
贷:主营业务收入 184466.02
D工程结算与工程施工对冲结平:
借:工程结算 184466.02
贷:工程施工——合同成本87378.64+X
——合同毛利 184466.02-(87378.64+X)
E在劳务发生地预缴增值税:
借:应交税费——简易计税2912.62
贷:银行存款 2912.62
【解答】您好!根据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
(六)现代服务-研发和技术服务-专业技术服务
(4)专业技术服务,是指气象服务、地震服务、海洋服务、测绘服务、城市规划、环境与生态监测服务等专项技术服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一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增值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条 条例第一条所称修理修配,是指受托对损伤和丧失功能的货物进行修复,使其恢复原状和功能的业务。
根据上述规定,锅炉维保应按修理修配劳务缴纳增值税。
仅供参考,具体请咨询当地税务机关。
你说的183天协定免税是指独立个人劳务。本案例中的个人受雇来境内工作是接受境内雇主指派完成工作,实践中证明是独立个人劳务的难度比较大,有的个人难以举证,因此按非独立劳务纳税。非独立劳务,征税条件之一是境内支付工资报酬就要交税。
不属于。货物贸易佣金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税务备案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告2013年第40号)的规定,不属于对外服务贸易范围。
这个问题比较复杂,法院是否受理与你司的主张有关系,且不同地区的法院也会持不同态度,需要了解具体情况,建议您咨询所在地的律师,谢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