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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答】您好!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第二条 房产税由产权所有人缴纳。
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8号)一、关于无租使用其他单位房产的房产税问题:无租使用其他单位房产的应税单位和个人,依照房产余值代缴纳房产税。
上述两个文件并不矛盾,房产税纳税义务人乃是产权所有人;如果无租使用,则由使用人代产权所有人缴纳。但只是“代缴纳”,其实纳税人还是产权所有人,计税依据也是房产余值(而非视同租赁)。显然,“母公司免租使用的房屋如果再出租给子公司”,则房产税应由母公司依照房产余值代(产权所有人)缴纳。当然,上述业务涉及其他税费,自当依法处理。
单位业务宣传的时候会赠送部分金额比较小的礼品,根据现行税收政策视同销售处理,其购进时支付的进项税按规定进行认证抵扣,无需避免“视同销售”。
【解答】您好!
您是指“甲方所提供的营销物料”?这不用避免啊,本来并非销售额之组成部分。“财税〔2016〕36号”文件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三十七条:销售额,是指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销售额即“取得”的价款和价外费用。对于乙方来讲,甲方自行提供物料,那是给他自已用的,又没给乙方作为价款,原本就不是销售额,何来避免?您为什么会这么想?依据税收法定原则,您这么想的依据是什么呢?
当然,有这么一种情况,您双方签订合同时,把甲方供料部分写入合同价款内,并由乙方一并开具发票;然后甲方以此料抵顶价款,那就是销售额之组成部分了。销售价款并不一定是货币,其他资产自然一个道理。
【解答】您好!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
第七条 企业在进行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申报时,可将资产损失申报材料和纳税资料作为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的附件一并向税务机关报送。
第二十二条 企业应收及预付款项坏账损失应依据以下相关证据材料确认:(一)相关事项合同、协议或说明;
根据上述规定,贵公司预付款不能收回,应计入营业外支出,做专项申报,并提供相关事项合同、协议或说明等资料。在进行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申报时,可将资产损失申报材料和纳税资料作为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的附件一并向税务机关报送。
仅供参考,具体请咨询当地税务机关。
【解答】您好!
以下文件供参考:
内政发(2014)138号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加快电子商务发展若干政策规定的通知
内商建字(2016)1426号 关于做好内蒙古自治区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中央财政补助资金与项目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金融房地产开发教育辅助服务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40)规定:"十六、纳税人将建筑施工设备出租给他人使用并配备操作人员的,按照'建筑服务'缴纳增值税。
因此,公司将建筑施工设备出租给他人使用并且配备操作人员,按照建筑服务征收增值税;不配操作人员按不动产租赁缴纳增值税开具发票。
【解答】您好!
一、是否甲供材,这是经营自主权利,您可与乙方自行约定。按照“财税〔2016〕36号”文件附件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的定义,甲供工程,是指全部或部分设备、材料、动力由工程发包方自行采购的建筑工程。
二、既然甲供工程,那就与乙方无关了。相当于您买了一些建筑材料,这些建筑材料从来都是您的了;乙方只是提供建筑服务。乙方计税销售额当然不包括甲供部分(除非双方签订合同时,把甲方供料部分写入合同价款内,然后甲方以此料抵顶价款);“财税〔2016〕36号”文件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三十七条:销售额,是指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
那么,此甲供部分不作为乙方销售额,乙方当然也不能就此开具发票,而只就其实际提供的建筑服务开具发票。而甲方则以购买材料(从建材销售商)取得的发票以及乙方提供建筑服务开具的发票一并确认相关资产。
【解答】您好!您是想咨询什么问题呢?请您把问题描述清楚好吗?欢迎再次咨询。
一、现行税收政策未对电商行业增值税以及企业所得税作出特殊规定包括税收优惠政策。
二、电商行业的快递费,如果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按规定认证抵扣,小规模纳税人及取得增值税普通发票计入费用;取得合法凭证按规定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如果贵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公司不认证入账形成滞留票,存在税收风险。
【解答】您好!
增值税发票开票人的填写,税务上没有要求,但应如实填写开票人员姓名。增值税发票开票人不能是管理员,因为管理员跟开票人必须分开,职责不同,权限也不一样。因此,开票人是管理员的发票应警惕风险,但没有明文规定这种发票不可以使用。
仅供参考,具体请咨询当地税务机关。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对外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39号
纳税人通过虚增增值税进项税额偷逃税款,但对外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同时符合以下情形的,不属于对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一、纳税人向受票方纳税人销售了货物,或者提供了增值税应税劳务、应税服务;
二、纳税人向受票方纳税人收取了所销售货物、所提供应税劳务或者应税服务的款项,或者取得了索取销售款项的凭据;
三、纳税人按规定向受票方纳税人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相关内容,与所销售货物、所提供应税劳务或者应税服务相符,且该增值税专用发票是纳税人合法取得、并以自己名义开具的。
贵公司“公司把部分超市经营业务转给代理商”,未发生增值税应税行为,不属于开具发票范围,涉嫌虚开增值税发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