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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属于其他个人即自然人,自然人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提供服务,不视同销售服务。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十四条规定:下列情形视同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一)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提供服务,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
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的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根据上述规定,私车公用发生的费用可以在企业所得税前列支。但是在实务中,需要满足以下条件:
1、企业应与员工签订正式的租车协议。协议中约定使用员工个人车辆发生的相关费用由企业承担。
2、相关的费用支出能够取得正规发票。
3、费用支出属于使用汽车发生的,对应该由员工个人负担的费用不能在企业所得税前列支。可以在所得税前列支的汽车费用包括:汽油费;过路过桥费;停车费。
不可以在所得税前列支的汽车费用包括:车辆保险费;维修费;车辆购置税;折旧费等。
以下是部分地区的税务规定,可以参考:
北京地税的规定:
《关于明确若干企业所得税业务政策问题的通知》(京地税企[2003]646号)第三条规定,对纳税人因工作需要租用个人汽车,按照租赁合同或协议支付的租金,在取得真实、合法、有效凭证的基础上,允许税前扣除;对在租赁期内汽车使用所发生的汽油费、过路过桥费和停车费,在取得真实、合法、有效凭证的基础上,允许税前扣除。其它应由个人负担的汽车费用,如车辆保险费、维修费等,不得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江苏国税的规定: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具体业务问题的通知》(苏国税发[2004]097号)规定,“私车公用”发生的费用应凭真实、合理、合法凭据,准予税前扣除,对应由个人承担的车辆购置税、折旧费以及保险费等不得税前扣除。
大连地税的规定:
《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大地税发[2004]198号)第九条规定,纳税人以承担修理费、保险费、养路费、油费等方式有偿使用,包括投资者在内个人的房屋、交通工具、设备等其相应支出不允许税前扣除。如确属租赁性质应按双方签订的合规的书面租赁合同,凭相关发票,其相关费用允许税前扣除。
根据贵公司提供的资料“本公司员工向公司提供劳务如何缴纳个税?”。本公司员工向公司提供劳务,以受雇或任职为前提,因此,均属于工资薪金性质劳务,应按工资薪金所得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外籍员工的相关合理的费用实报实销,计入福利费用即可,可以所得税前列支。
如果仅仅是地址变更,开票日期在登记变更之前的,没有问题;对于变更之后的,在索取发票时建议及时按照新地址开具。开具发票时要求一次性如实填写。对于已经开具的变更之后的发票,目前也没有明确规定不允许,过渡阶段也是可以的,建议与当地税局沟通一下,看看当地的执行口径,避免争议。
小规模纳税人代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只需直接办理纳税申报。对于代开的专票,填写在第一栏和第二栏中。第一栏是包括其他应税收入的总额(不包括不动产和固定资产、免税、出口),第二栏填写税局代开专票部分。应纳税额在15栏反映(包括其他应纳税额)。
查到一个文件 ,是对黑龙江地区的回复,内容如下:黑龙江垦区国有农场实行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国有农场作为法人单位,将所拥有的土地发包给农场职工经营,农场职工以家庭为单位成为家庭承包户,属于农场内部非法人组织。农场对家庭承包户实施农业生产经营和企业行政的统一管理,统一为农场职工上交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生育五项社会保险和农业保险费;家庭承包户按内部合同规定承包,就其农、林、牧、渔业生产取得的收入,以土地承包费名义向农场上缴。
上述承包形式属于农场内部承包经营的形式,黑龙江垦区国有农场从家庭农场承包户以“土地承包费”形式取得的从事农、林、牧、渔业生产的收入,属于农场“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可以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第八十六条规定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不知你公司所在地主管机关是不是适用这个文件,请咨询主管税务机关。
【解答】您好!贵公司的进项税应该抵扣但未抵扣(为什么不抵扣呢?)最好先正常认证、抵扣,再作进项税额转出。这种方法优点是不会形成滞留票,缺点是会计处理比较麻烦。
账务处理:借:库存商品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待认证进项税)
贷:银行存款或应付账款
借:库存商品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转出)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转出)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待认证进项税)
增值税申报时,如果不认证,不得抵扣的进项税直接计入成本就形成滞留票。滞留票是指销售方已开出,并抄报税,而购货方没进行认证抵扣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滞留票是税务机关风险管理的重点,企业需要就形成滞留票的原因进行说明,比较麻烦。
增值税申报时,如果已经认证,应该在第12栏填列,这样你认证的数字才能相符。同时在14栏次填写进项税额转出额。
仅供参考,具体请咨询当地税务机关。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 第二十七条 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其中涉及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仅指专用于上述项目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包括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不动产。
因此,增值税发票进项税抵扣与费用进账时间无关,只要不属于上述不得抵扣情形,按规定通过认证,其进项税可以按规定抵扣。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建筑服务等营改增试点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7]58号)第四条规定:纳税人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入股等方式将承包地流转给农业生产者用于农业生产,免征增值税。
贵司如果属于文件规定情形,可享受免征增值税政策。
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2《营改增时点有关事项的规定》第一条第三项第8款规定,试点纳税人提供旅游服务,可以选择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向旅游服务购买方收取并支付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住宿费、餐饮费、交通费、签证费、门票费和支付给其他接团旅游企业的旅游费用后的余额为销售额。选择上述办法计算销售额的试点纳税人,向旅游服务购买方收取并支付的上述费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开具普通发票。因此,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提供旅游服务以取得的旅游服务收入及价外费用扣除向旅游服务购买方收取并支付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住宿费、餐饮费、交通费、签证费、门票费和支付给其他接团旅游企业的旅游费用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6%税率计提销项税,在减除当期进项税额,缴纳增值税。例如值税一般纳税人提供旅游服务,当期含税旅游收入100元,向旅游服务购买方收取并支付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住宿费、餐饮费、交通费、签证费、门票费和支付给其他接团旅游企业的旅游费用80元(含税),当期进项税额为1元,如选择差额计税,当期销项税额为(100—80)/(1+6%)×6%=1.13元。当期应纳增值税为0.13元。
如果手机出售按规定缴纳增值税,正常报废不缴纳增值税。
成本最低的方式就是股权转让,股权转让,对于转让方来说,只涉及企业所得税和印花税,而如果转让企业所持有的资产,则还会涉及增值税、土地增值税等,非常复杂且税收成本会高一些。
问题所涉及的股权转让,给定信息不充分,难以做精确测算,建议找专业公司进行专业规划,以降低税负和减少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