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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发票开票人、收款人和复核人能否为同一人,税法中没有明确规定,按照会计相互制约原则,开票人和复核人不为同一人,收款人和复核人不为同一人,具体要求建议咨询主管税务机关。
无论转给上级工会,还是单位工会,都应当出具相应收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工会经费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据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24号)规定,自2010年7月1日起,企业拨缴的职工工会经费,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的部分,凭工会组织开具的《工会经费收入专用收据》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您的理解完全正确。如您所述,实际花了100元,拿走了两件标价100元的东西,则各自确认收入50元即可。至于依据,您所列也是正确的;另外,有些税务机关的答复,也是一个道理。
根据《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四、各行业划型标准为:
(二)工业。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4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3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3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3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个人抬头发票,能否公司税前扣除,一向有些争议。
我们来参考如下两个答复:
(一)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节选、整理):(答复时间:2019-10-24)
抬头为个人的发票不能作为公司的税前扣除凭证。
(二)浙江财税12366服务中心答复(节选、整理):(答复时间:2019-04-23)
发票是个人抬头,企业不能扣除。
况且,“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1号”也明确,纳税人购进国内旅客运输服务,以取得的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上注明的税额为进项税额的,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上注明的购买方“名称”“纳税人识别号”等信息,应当与实际抵扣税款的纳税人一致,否则不予抵扣。
由此来看,企业不能以员工个人抬头发票报销入账、税前扣除。
您也可直接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一下。
2016全面营改增以来,“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3号”文件明确,门票、过路(过桥)费发票、定额发票、客运发票和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继续使用。也就是说,您所说的“手撕的通用定额发票”在全国层面并未废止。
只是,2018年国税、地税合并以来,原先挂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字样的旧版发票,只能用到当年底,现在不能用了;后面如果再有印制,则应当为“税务局”字样。
您好,添加小计需要人工筛选后手动添加,见图。
未分配利润可以直接转增资本电费,不需要先分配再投入,但需要注意,如果是自然人股东,直接转增资本也需要代扣20%股息红利个税的。
需要缴纳增值税,按照经纪代理服务缴纳增值税,同时计入其他收益科目,并入应纳税所得额缴纳企业所得税。
捐赠处理会计上是不确认收入的,直接借计营业外支出,贷记存货等科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捐赠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9号)延期到2021年12月31日
一、企业和个人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现金和物品,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全额扣除。
二、企业和个人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物品,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全额扣除。
三、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或者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无偿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免征增值税、消费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以上政策到期后增值税需要视同销售处理,所得税需要视同销售处理,同时如果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捐赠 可以按利润总额12%范围内限额扣除。
个人理解国税发(2006)156第十条的规定,是针对用于直接消费的个人是不能开具专票的,也就是如果便利店开具发票的购买人是自然人是不能开具专票的(理解上属于直接用于消费),但如果是开具公司的抬头对方需要开具专票应该可以开具,但开具之后对方是否可以抵扣还需要按税法规定,因为财税2016年36号文附件一第27条明确用于个人消费的不能抵扣进项,如果公司购买上述商品,大多数情况下应该也是用于消费,是不能抵扣增值税的。
所以理解上是可以开专票,但未必取得专票一定能抵扣。
如果企业在管理费用项下没有设置专门的维修费用科目,可以计入办公费明细科目核算。